长荣航空电话 时间:银行业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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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

蔡鄂生副主席在第十二届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中国金融高峰会”上的发言

(5月19日)

各位来宾、各届朋友:

很高兴参加第十二届中国北京科技产业博览会“中国金融高峰会”。下面我就本次会议的议题“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谈几点思考和认识。

一、从国际金融危机看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

众所周知,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产生于单一的信贷产品——次级房屋抵押贷款。在危机之初,大多数的金融监管者和市场投资者都没有预期到单一产品的危机会扩散为跨地区、跨市场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并引发经济衰退。时至今日,从实践层面上看,各国政府(特别是危机中心国家)一直持续使用扩张性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刺激经济,企稳市场,力求尽快获得短期效果。从理论层面上看,对于金融危机成因以及现有金融体系重大缺陷的反思开始密集地展开,梳理经验教训,以镜鉴未来。我国银行业在本轮危机中没有受到直接冲击,原因之一,得益于宏、微观审慎的发展战略和监管原则。但我们不能因此置身事外,仅做危机的旁观者,而是应抓住时机从危机中汲取重要经验,完善自我,避免重蹈覆辙。

(一)宏观经济体系的制度缺陷催生了市场泡沫循环,并失去自我校正能力

泡沫是危机的前奏,泡沫的破灭是危机的根源。以美国为先导的金融危机离不开美国宏观经济失调导致的流动性过剩。其演进和强化的五个主要过程值得检讨:一是进入新世纪以来,美国货币当局长期执行的低利率政策为流动性泛滥创造了空间。在宏观经济层面上,由于美国战略上向高科技产业转移,IT等新技术推动下的产业升级和劳动生产率显著提高支撑了供给增长,使得过分宽松的货币政策没有立即转化通货膨胀,但实际上过剩的流动性已经不断在经济中积聚;二是透支消费型经济模式不断被强化,企业和家庭的负债得到了流动性充沛的金融体系的有力支撑,全民通过过度负债虚增市场需求;三是过度复杂的金融创新模糊了银行、证券、保险行业之间的防火墙机制,大量场外市场的建立打通了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传导通道。同时,复杂金融创新从技术上将金融机构风险资产从表内转移到表外,资本约束监管被有效规避,金融机构的实际杠杆率大大提升;四是金融资本过度集中于房地产、能源、场外市场等领域,催生价格泡沫,金融机构扭曲的激励机制鼓励短期投机行为,不断延续泡沫的放大;五是监管机构过于信奉市场自我调整能力,在监管技术方法上也滞后于金融创新和全球化的进程,不能及时识别市场泡沫和约束投机行为。

(二)坚持审慎原则是银行业经营发展的应有之义

流动性过剩造成了市场风险预期的下降和风险溢价的下降,诱发了投资和投机冲动,造成了经济的非理性繁荣。但危机爆发的事实表明,流动性过剩支撑下的非理性繁荣是不可持续的。在泡沫积聚的过程中,失去政府和外部力量的及时干预,市场会陷入价格上涨-投机-价格上涨的恶性循环中,不断强化泡沫程度,而失去自我校正的能力。金融业是这次危机的核心,超高杠杆率的金融机构(如:投资银行、对冲基金、两房)是受冲击最直接,也是遭受打击最严重的。但对全球金融体系产生影响最大的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银行。银行业是吸收社会存款的特殊金融机构,其负债与社会公众有着密切联系,同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相比,银行业面临的风险容忍度更低。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更审慎的经营策略、更严谨的风险管理以及更强的社会责任感。从美国的危机案例来看,自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废止,新金融法案生效以来,受商业利益驱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领域过多地介入到高波动性市场(如:股票市场、衍生产品市场),自我设计的防火墙机制没有得到有效坚持或被刻意规避,在表外大量对外担保,很大程度上偏离了银行业的客观规律。事实证明,充足的资本、稳健的经营、适宜的流动性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基本的生存要素,并不因金融技术的进步而陈旧过时。这是商业银行面对此次危机得到的警示。

(三)金融创新是“双刃”工具,风险与收益并存

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变革机制、流程,创造新型金融服务和产品,提高竞争力的行为,是金融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路径。然而此次金融危机中也有诸多诱因与不审慎、不负责的金融创新相关。一些金融创新行为不仅未能发挥有效的风险对冲作用,反而进一步放大了市场波动性,通过高杠杆衍生工具膨胀出规模数倍于基础资产和实体经济的“虚拟金融”,并且对实体经济产生直接影响(如:金融资本对石油期货的炒作进而对油价产生的影响),造成整体上的经济失衡。过度复杂的金融创新形成了交易双方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非标准的资产证券化技术下,经过多次打包、多次分割的结构化产品已难以识别其风险特质,传统的信用评级机制已不能准确提供风险溢价参考,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交易价格也必然是模糊的,扭曲的,甚至是错误的。在风险与价格水平不对等的条件下,风险也不可能按照市场机制的意愿转移给最佳接收者,从而导致更多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过度承担风险,并在危机来临时迅速崩溃。危机再一次告诫我们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收益与风险并存。没有金融创新,金融市场将失去效率和活力,但缺乏有效制衡的金融创新很可能产生更大的风险。

二、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主要实践

随着我国市场机制建设不断深入,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活动审慎推进,产品创新和服务能力稳步增强。个人理财业务规模保持快速增长,产品种类日益丰富,整体收益状况良好。2008年,全部83家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理财产品销售总额3.87万亿元。银行卡、电子银行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等稳健发展。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平稳推进。商业银行设立租赁公司、参股信托公司等也取得重要进展。

但同时,我国银行业仍处于改革发展阶段,与成熟金融市场国家的商业银行相比面对着许多不同的问题。在许多领域还存在创新不足甚至创新空白。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还需要进一步系统地研究自身金融创新定位和重点,不断完善金融创新配套体制和严谨创新流程,降低偶发式、嫁接式的创新比重;二是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活动趋同性明显,某些领域的产品同质化问题还比较严重,需要进一步构建自主创新能力;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金融创新风险的关注和研究能力还需要加强,有必要建立贯穿始终的创新风险管控机制;四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活动需要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投入更多的力量履行公众教育的职责。

本次金融危机也给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实践方面提供了重要启示,包括:首先,金融创新的根本出发点是服务实体经济,必须立足于满足市场的真实有效需求;其次,金融创新要与金融体系的发展成熟水平相适应。金融市场成熟程度是由市场基础设施、市场参与者、和市场对外关联度等因素共同决定的。金融创新需要与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相匹配,与市场参与者的认知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第三,金融创新的推动和发展应符合投资者的根本利益。金融创新需要服从投资者的长期利益,坚持金融创新适宜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实际的风险承受能力。

三、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监管的主要原则和方向

银监会坚持“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的法定目标,将“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作为六条良好监管标准之一。中国银监会根据银行业发展实际,在监管实践中始终坚持有利于金融创新健康、有序发展的原则和方法。

一是积极倡导商业银行在开展金融创新活动时遵循基本原则和行业惯例,坚持“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创新基本准则,要求做到“认识你的业务”、“认识你的风险”、“认识你的客户”、“认识你的交易对手”。

二是强调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密不可分。明确了“鼓励与规范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的创新监管原则。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必须加强自我约束,提高风险自我管控能力,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三是加强监管有效性建设,提高创新监管效率。银监会成立以来,积极推进监管机制改革,坚持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协调并行,构建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协作的矩阵式监管架构,制订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金融衍生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等文件,不断增强监管的敏感性、及时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银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经济主题,开展有益创新,更好地为宏观经济服务。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开展金融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增强对国家战略政策的理解和研究,明确自身在各经济领域的发展战略。对于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的(如:农村金融、小企业信贷、科技自主创新、消费金融等领域),要加大金融创新的力度,提升金融支持的质量和水平;对于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着力压缩和淘汰的领域(如:“两高一剩”产业),应根据风险状态做出审慎调整和战略性退出,减少风险暴露。

(二)持续提高针对金融创新活动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加强自我约束,防范金融创新中的风险,合理评估创新产品中的内在风险,综合测算潜在成本和收益,平衡短期和长期利益。

(三)加强投资者教育,提升金融消费者对创新产品的认知能力。在金融创新活动中及时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培训与创新产品的基本知识,提示相关风险,同时帮助投资者树立理性的投资观念。

谢谢大家。最后预祝大会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