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二哥微博:出口退税热点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7 02:22:22
140、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来料加工企业,在出口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上有何规定?

  (1)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①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后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②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③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141、对小型出口企业,货物退(免)税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三条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

  142、生产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生产型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只限外商投资企业)如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委托其他生产企业加工的,还可以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交受托加工单位,办理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在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货物全部复出口后,必须及时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其实行补税和处罚。

  145、采购出口实木地板,从4月1日起开征实木地板消费税对于出口的实木地板同样适用吗?如果要征收,是不是等于价格增加了5、8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二条的规定,出口企业可按规定退还或免征消费税。即生产企业出口自产应税消费税产品的,可免征消费税;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税产品的,可按规定退还已纳消费税税款。

  147、个体独资企业申请了进出口经营权,可否进行出口退税?

  根据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出口退(免)税。

  148、个人出口货物可否进行退税?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对于出口商包含的范围,该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上述对外贸易经营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因此,对于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只要从事了货物的出口就可以按规定到国税机关办理相应的免退税手续。

  150、出口加工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玻璃钢游艇的制造,年出口比率达95%。因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和完善了消费税政策,将游艇列入了消费税税目,在此请问作为一家自营出口的生产型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按实际出口数量免征生产环节消费税,如果可以的话需办理哪些相关手续?

  国家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的办法。具体办理办法请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咨询。

  151、关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的税收政策?

  来科加工与进料加工是两种不同的外贸业务。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对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贸易取得的外销收入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对生产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贸易的,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后,可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152、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国内采购时如果拿到工厂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拿到国家的出口退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第三条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规定,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办理退税。

  156、外贸企业,目前还没有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因此不能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出口的货物因为不能退税,所以要缴纳3%的增值税,是吗?如果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如果没有办理出口退税,出口货物是否要缴纳17%的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已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但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159、请问以黄金为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是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分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160、外商独资小规模纳税人,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规模小,未经软件企业认证。若经过软件出口备案后,以网上传输方式出口一些用于消费类电子产品的小软件,是否可以申请出口免税或出口全额退税?是否可以申请免营业税?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结果有何不同?

  1、是否可以申请免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已明确,请对照执行。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三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3、在软件出口办理免税手续上,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没有不同,具体可参见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

  161、软件园内的外资企业。现自行开发了软件并已经获得软件产品认定和著作权,准备销售至国外。查阅了相关条文,知道有2种方式:1、海关通关2、网上传输(详见外经贸技发[2001]60号通知)。想采用网上传输的方式。可是询问了负责出口退税税务部门,说是网上出口不认可,不属于他们管辖范围,建议通过海关。是否网上出口只是理论上说说,实际并未开始实行,必须通过海关通关才可以享受免抵退?如果通过网上传输,如何进行每月正常的纳税申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三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上述计算机软件办理出口免税手续时,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等规定凭证。

  163、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期限是否发生变化,我们是小规模企业在办理出口免税手续时,是否同样执行新的期限规定?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中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第六条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调整为210天内。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出口免税手续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期限调整为210天内。

  164、 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幅度内,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标准。

  165、出口后13个月开始退税,具体如何退法,13个月中发生的税是否可以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因此,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起,应按月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予退税。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三条对此进一步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166、外贸企业受托代理出口货物有何政策规定

  委托代理出口业务,自1995年7月1日起,一律改由委托方办理退税。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交委托企业据以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报退税。

  167、请问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单位出口产品,如何办理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有关申办退免税事项详见上述文件。具体办理请到主管税务机关。

  168、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厂)代理成员企业(或分厂)出口货物后,如何办理退税?

  根据【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规定: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厂)代理成员企业(或分厂)出口货物后,企业集团(或总厂)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由成员企业(或分厂)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69、外贸企业代理小规模纳税人的产品出口,能否办理退税?该如何操作?

  外贸企业代理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及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型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可以开具代理证明,在小规模纳税人一方办理免税。

  17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根据规定是出口免税,不退税的,是否可以代理出口?代理出口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享受出口退税的政策?

  可以代理出口。按现行政策规定,由委托方办理退(免)税。

  171、新成立企业暂不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委托代理出口方将所有单据交税务部门办理退税,这样是否符合要求?如不是一般纳税人能否这样操作?

  现行政策规定,代理出口一律在委托方办理退税,受托方应在货物出口以后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转交委托方办理退(免)税。上述代理业务与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没有关系。

  173、一外贸公司,A公司是我司的供货商,现我司准备出口一批货物,为降低价格,双方协商:想将退税款直接退给A公司,不知税务局是否同意如此操作,如果可以,该如何操作,需要什么手续?

  如A公司为生产企业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流通企业,可采取代理出口的方式,即A公司委托您公司出口,您公司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代理出口证明,交由A公司办理出口退税;如A公司为无进出口经营权的流通企业,则只能采取收购方式,由您公司办理出口退税。

  174、生产出口型外资企业,部分产品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形式为开货物发票给外贸公司,然后出口。这种形式下,销售属于外销吗?部分采购产品,进行包装后出口,是否可以出口?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是否可以出口,属于外销吗?

  1、生产企业将货物直接销售出口或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为外销;开具发票将货物销售给外贸公司的为内销。

  2、外购产品在自己工厂进行包装后出口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175、外商独资企业生产型企业能不能为别的国内企业代理进出口?出口能不能退税?如果生产型不行,注册成商贸型企业是不是能代理进出口且能出口退税呢?

  可以代理出口,但应该在委托方办理退税。

  176、代理出口业务,委托方办理退税时,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均为受托方,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所谓出口企业,一般是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七条的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177、出口货物的外币收入折算成人民币收入时汇率是按多少计算?出口退税时是否规定代理出口不可退税?代理与自营又如何界定?

  以外汇结算销售额,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代理出口是指出口企业代理其它企业向境外销售出口货物,代理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和经营盈亏,仅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的业务。代理业务在委托方退税。

  178、委托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该办理何种退税手续?

  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办理退(免)税,即受托方在货物出口并收汇核销后,持报关单、核销单到受托方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然后连同报关单、核销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一并转委托方,由委托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

  179、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号】文件规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一律在委托方办理退(免)税。委托方在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并按规定的程序执行: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提供销售账。"

  180、外贸企业(受托方)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也能代理出口,并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外贸企业只要取得了进出口经营权,就能代理委托方出口,从事代理业务,在代理出口后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由委托方办理退税。

  1保税区内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开给区外进出口公司,区外进出口公司能否退税?

  根据有关规定,保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将货物出口离境后,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汇核销单和外销发票等相关退税凭证,向有关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

  181、注册在保税区内的内资企业出口,是否依然享受国家的退税 ?

  注册在保税区内的内资企业出口,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取得有进出口贸易经营资格的,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手续及单证齐全,出口货物可享受国家的退税政策。

  182、保税区外企业与保税区内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根据规定,出口到保税区不能退免税,但现在货物由区外企业直接出口到日本,区外企业可否办理退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二条的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但此题的关键是退给谁税,应该由区内企业办理退税而非区外企业。

  183、经保税区出口货物有何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新近下发了《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5号】,规定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的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的货物,保税区海关须在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根据这一规定,保税区海关在货物离境后根据货物进入保税区的日期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可能造成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超过退税申报期而无法退(免)税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对符合【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申报退(免)税。

  184、保税区退(免)税政策上是如何规定的?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保税区外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海关监管的保税进口料件经加工装配后,直接复出口到境外的,可视同境外购进的进口料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如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从保税区内进口料件,直接复出口到境外的,可视同境外进口料件,按有关规定办理免税。

  185、跨省的外商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总公司在保税区,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是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售后服务及软件开发(涉及行政许可凭许可证经营),分公司与总公司经营范围相同,分公司可否申请出口退税资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已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186、产品出口到外高桥保税区仓储类企业,产品最终出境,并在90天内拿到黄单,办理了核销。之后要办理出口退税申报,需要提供那些资料?一定要同时提供黄单和产品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的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送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188、外资企业与保税区内外贸公司做来料加工保税贸易,对方提供材料(进外资企业的来料加工保税手册)委托外资企业加工,然后复出口给外贸公司,问:加工费是否要交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二条的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189、在出口加工区的退税由在区内的企业退,还是由区外的企业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有关规定:

  1、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3、区外企业应每月向有关税务机关申办出口退(免)税手续。

  190、出口加工区外企业将物品销售保税区内企业是否也可以享受间接出口待遇,也就是目前外资企业执行的不征,不抵,不退政策?该开什么发票给对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1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时耗用的水电气,是否可以办理退(免)税,具体有何规定?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但是,水、电、气的增值税是退给区内企业的。

  区内企业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凭证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1)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191、外商独资企业,样品发往国外,请问怎么办理免抵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免)税。

  192、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在计算免抵退税时的收入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6号】对此明确如下:

  (1)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计算免、抵、退税时,修理修配收入以生产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

  (2)生产企业申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免、抵、退税时,除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凭证外,还须附送生产企业与外方签定的修理修配合同。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各项凭证,分析核实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严格把关。

  (3)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收入的,企业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实际收入。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出口发票上标明的销售收入与出口合同上签定的销售收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收汇核销单实际收汇金额及企业出口销售账等进行交叉审核。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核定企业实际销售收入。

  (4)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93、中国企业以机器设备作为股份投资境外公司,该企业的新旧设备是不是均能退还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包括旧设备)及零部件,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195、出口商品一批,由于没有办理免抵退备案,现征管税务机关认为不能免交销项税,要求作外销转内销处理,有什么补救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196、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发票在报关前收到并已经认证,我在什么时候办理“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是在报关联收到时..还是在认证完以后办理...?

  应视同内销货物,在发票认证后进行抵扣,不需办理抵扣证明。

  197、我公司是外贸企业,有几批出口货物因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出口退税要求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但进项税抵扣联认证后在当月申报时已转为不抵扣,现在又要转为内销处理,需申报销项税,那么原来的抵扣税额如何处理?

  抵扣联如已认证通过的,则此项业务视为内销后,应给予相应进项税额抵扣,请与主管国税机关联系。

  198、快递发出至国外的货物,没有经过报关,如何征税,无报关单可以退税吗?

  快递发出至国外的货物,如没有报关则无法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根据现行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的单证,所以此批货物只能视作内销处理,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199、国家政策规定某些商品出口不但不能退税,而且还要交增值税。请问,作为外贸企业出品这些商品的话,是否扣除进项税额后才交税,还是按出口额全额计征?如进价100元,进项税17元;出口110元,销项税18、70元;是否应交1、70元增值税?还是应交18、70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1、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3、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根据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200、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其增值税是比照内销方式,按销项税额转,还是比照一般贸易方式,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01、出口货物单证不齐或超期转内销的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的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202、如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A、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B、《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C、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203、如何办理《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申请?

  生产企业在取得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后按规定填报《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并附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签章手续:

  (1)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清单;

  (2)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205、来料加工手册中的主料以及大部分辅料是进口的,仅有少量辅料从保税仓库申报进口,原产地为中国,是否会影响该本手册的免税证明的办理?或者是否可以仅对国外进口部分办理免税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1、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2、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206、办理代理出口证明有时间限制吗?是不是要在90天内一定要办理?或者是在180天内一定要办理?是否有国税发文特别规定?文号有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的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207、外贸出口企业,要办理代理出口证明,有一张报关单里的两种商品是两家不同工厂生产的,请问能否办理代理出口证明?是否一定要一张报关单只对应一家工厂才能办理代理出口证明?相应的程序是怎样的?还要附带什么资料?

  一张报关单里的两种商品是两家不同工厂生产的,能办理代理出口证明。根据现行规定,受托外贸企业需携带下列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报告》(企业采用电子申报的,为《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见《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操作指南2003版》P363);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

  (3)代理出口合同(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

  (4)出口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08、遗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采取如何补救措施 ?

  外贸企业(受托方)或委托方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就不能申报办理委托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但可以到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

  209、外贸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外贸企业受托代理出口货物,应持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委托方办理退税:

  (1)代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代理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的除外);

  (3)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出口销售明细账。

  (5)由申报系统生成的《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报告》及其电子数据。

  1外贸企业将退运货物转内销,应如何操作?

  外贸企业将退运货物转内销,应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分别不同情况提供资料:

  (1)如转内销的出口货物是国外退关退运货物,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企业留存联)原件及复印件;

  ②内销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报告》;

  ④《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报告》电子数据。

  (2)如出口转内销的货物是已开分批但尚未申报退税的库存出口货物(部分申报退税,部分转内销),出口企业应提供:

  ①《出口货物进货分批单》(企业留存联)原件;

  ②内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报告》;

  ④《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报告》电子数据。

  (3)如转内销的出口货物是尚未申报退税的库存出口货物,且为全部转内销,出口企业可凭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直接办理税款抵扣,税务机关不予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210、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退运货物申请办理补税证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⑴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

  ⑵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

  ⑶由申报系统生成的《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及其电子数据。

  ⑷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11、外贸企业将退运货物经修复后复出口,应如何操作?

  外贸企业因质量等问题的原因,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先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手续。外汇管理局应给出口货物发货人出具证明,出口货物发货人持证明和原海关出具的专为出口收汇核销用的报关单向海关办理退运货物的报关手续;由于企业已申报办理退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等原始凭证已报主管退税机关,企业还必须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按实际退税成本计算退货的应补税款,待此税款解缴中央金库后,方可开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退运货物经修复后复出口,外贸企业凭复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企业留存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复印件、补交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原件或复印件等资料凭证,重新申报退税。

  212、出口货物单证备案中的装货单能不能用收货单代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国税[2006]904号), “收货单”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

  213、“出口核销日期调整为210天,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是指从6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执行此规定,还是指从6月1日往前数,核销期不超210天都可以执行此规定?

  是指从6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执行此规定。

  214、出口一批货物到德国,由于报关行的疏忽,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中的金额和报关单明细金额不符,核销单金额填写错误,致使无法核销,向海关申请改单,因时间已经超过3个月,被告知需要提供正本的未退税证明,不知道如何办理,在什么地方办理,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目前税务机关开具相关未退税证明的业务是指:

  1、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2、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3、委托方遗失受托方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