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同网:土地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5:51:20

西周农业经济中的重要生产资料是土地,周承商制,西周社会的土地公有制继续发展,并在中期以后走向衰落。
  西周的土地制度是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全国土地在名义上都属于周王,这就是《诗经?小雅?北山》中描述的著名诗句“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王把土地分赐给诸侯和有功的臣下,让他们世代享有,但是他们只能享用,并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周初的土地不得私相授受或买卖,因而就有“田里不鬻”(《礼记?王制》),即没有土地买卖的现象。周王可以把土地和奴隶、牛马赐给诸侯与臣下,也可以把土地收回或转赐给别人。
  井田制是西周土地国有制的主干,在井田上劳动的农业生产奴隶称为“庶人”,也有别的奴隶。所谓井田制,就是以纵横的灌溉渠道分割成的方块田地,由周王赐给诸侯或百官。赐田也有以里计算的,同样也可以折合成若干单位的井田。
  西周的井田制承袭于商代的土地国有制而有所发展,已经有了相当准确的亩制和比较完整的灌溉及道路系统,是井田制的完备的形态。当时土地的丈量以百步为亩,一夫百亩,称为一田,是井田的基本单位。由于全国各地区各封国的山川地势情况不同,井田的规划也不可能完全一致。有些地方采用十进制,即十夫为井,以十夫、百夫、千夫、万夫构成井田制的体系;有些地区则以九夫为井,方一里;方十里为“成”,即百井;方百里为“同”,就是一万井。周初的召卣铭文记载:“赏毕土方五十里”(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第 93 页,科学出版社),折合为井田就是五千井了。各地井田中间开挖的灌溉系统,称为遂、沟、洫、浍、川;与此相应的道路系统,则称为径、畛、涂、道、路。古籍和铜器铭文里所载“土田附庸”之类,就是指在规整的方田周围启土筑墉,取土后的沟渠即环绕方田,共同构成田间灌溉和道路的系统。
  文献与传世和出土的西周铜器铭文中,保存了较多土地制度的资料,其中有天子和诸侯、贵族对自己属下赏赐田地的记录,也有后来土地交易的记载。周王把井田分封给诸侯和百官,用作计算俸禄的单位。在分封时,首先要确定封国疆界,然后再认真计算出封地内的山林川泽、居邑和耕地面积。如果只授予土地,也要计算出面积,并封树立界为标志。天子赐给诸侯和王公贵族的田地,称为采田和邑田,合称采邑。作为采邑的田地就是一种俸禄,亦即属于按官爵赏赐的可以终身享用的田地,后来逐渐演变为在子继父官的情况下也同时继承了采邑。由于诸侯及百官的采邑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随着失宠、取消官职爵位、死亡等原因,天子和诸侯都可以随时收回赐给下属的采邑。
  周室代殷“尹尔多方”,继续以商殷的政治制度掌管天下众多方国,对重新分封的各诸侯国的统治,并没有本质上的改变。只要服从周天子之命,所有旧日的邦国一仍旧例,即使对于大批殷代遗民,只要安于邑居不生事端,就大体上允许他们自由生活,有些还继续任命在朝廷为官,分到土地、财产和奴隶。周初所迁的殷民如条氏、徐氏、肖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六族,又再迁的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七族和所谓怀姓九族,早已是从氏族血缘关系中分解出来的地缘家族,即商之百姓,被迁徙后更是异姓杂处,这批人包括平民,也有一些中小贵族,迁居异地仍然大都有自己的财产和奴仆,并不久就重新获得了土地。
  即使在周初,虽然名义上是土地国有制,但实际上大量土地成为诸侯百官的财产。周王取代商王成了土地国有制的代表,只不过收取一定数量的贡赋而已。对立国有功的元勋和宗室子弟,封侯授田以奉王室,真正属于周王的土地仅在京畿周围。周代青铜器上有不少周王赐土授民的记载,被授到贵族名下的土地,必然成为私人的财富。
  西周初年对诸侯的分封,既是西周王朝为了巩固其统治而采取的一种政治措施,也是以土地为主的财产的再分配。在分封土地时,除了将殷、周原有的耕地分给诸侯,还包括了大量未经开垦的荒地及山林草原。另外,还将周人的势力尚未到达或尚未有效控制的边远地区,也统统分给了臣下。当然,征服外部落时掠夺的土地和资源也先后作为赏赐分给诸侯。这样,在形式上虽然没有破坏殷商的土地组织形态,全国的土地名义上仍为周王朝和天子所有,实际上从分封之日起天子已不可能有效地控制天下土地了。
  随着时间的推移,诸侯和贵族在各自的统辖范围内越来越多、越来越公开地将土地吞并为私有。周初的井田制和周王籍田,逐渐成为一种徒有其名的形式。天子籍田只是为了表示对农业生产的重视和对天下百姓的抚慰。公田和私田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是并存的,在私田不断增加,拥有私田的人不断增多的情况下,耕作者在公田上的劳动到后来只是为了更多换取私田上的收获,从而导致公田逐渐荒芜,私田则不断提高产量。到了西周晚期,井田制已经名存实亡了。宣王即位后,即“不籍千亩”,等于这个天子已不得不承认了土地私有制的现实,再也无力挽回周初王室拥有全国土地的局面了。
  西周土地制度的变革,是随着交换的扩大而逐步演变的。文献和青铜器铭文确凿地反映了这一历史现象。
  1975 年在陕西岐山县宗周故地董家村出土的窖藏铜器,是研究西周史的珍贵资料。其中有三件卫器,铭文中记载了西周中叶土地交易的情况。在西周社会中,金属货币虽已出现,但是社会上很少流通,民间的交易主要还是以物易物,或者用价格比较固定的牲畜、兽皮、玉帛作为等价物来代替货币。董家村出土的卫盉铭文,记述了裘卫以玉璋等财物来换取矩伯的田地;卫鼎铭文记述了裘卫与厉两个贵族之间的土地交易;另一件卫鼎则记载周恭王九年裘卫以一辆带全套装饰和附件的好车,加上其它物品换取贵族颜陈的一片林地。
  西周著名的铜器中倗生簋、散氏盘(也称矢人盘)、舀鼎及其它许多鼎、盨的铭文中都记载着当时土地交易的事件。倗生簋记录的是格伯率领仆从及有关人员踏勘田地、书写交换文书、定立田界的过程,是恭王五年贵族倗生以四匹良马换取格伯三十块田地的文献。散氏盘是西周中晚期的青铜器,盘铭中详细记载了核定土地径界及盟誓的经过,使我们比较清楚地了解到西周在孝王、夷王以后土地制度的状况。铭文大意是:因为矢国侵害了散国的土地,故付土地给散国以作赔偿。矢人付与散氏的土地共有两块,一块是眉地之田,一块是井邑之田。铭文在记述了田地的位置、四界、某封、某树之后,还列记了双方参加定界、盟誓的人名,其中矢国 15 人,散国 10 人,此外还列出在周王朝中管理诉讼的官员,即有王室官员在场为这件事公证。
  上述铜器铭文中反映的西周土地制度,表示西周中期土地已可以进行自由交易了。这是因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制度已不能由周王室所控制,大量土地被各地各级贵族占有而成了私人的领地。由于这些土地可以进行私人交易,土地的私有化进程迅速发展加快,奴隶制的土地国有制度也就必然要解体了。
  在土地的私人交易中,有的是以田易田,有的是以物易田,还有的是在诉讼中以土地作为抵押或赔偿。这些材料充分表明,土地在贵族手中已经完全变成可以交换的财产和商品,不仅田地与田地之间可以交换,而且田地可以和车马、皮毛、布帛、食物、牲畜、珠玉、食谷等各种东西一样有等同的交换价值,也就是说拥有土地,就意味着可以拥有其它财富。根据西周的商业制度、货币制度的情况,可以说土地交易与当时普遍存在的商品交易一样,实质上就是土地的买卖。
  从铜器铭文中还可以看到,西周中期以后土地的买卖和交换是受到国家保护的。散氏盘等一些铜器记载,只要双方田主自愿,就可以私下协商,交易土地,再找个证人书写契约,立下誓言,即可做成买卖。在这种土地交易中,除了证人参与,并没有受到任何干涉,也完全不必请示王室和方国诸侯。这就说明当时的土地交易已经完全合法,得到了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土地私有制在西周中期已经成为土地制度的主要成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