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信用的名言: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5:06:51

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由董事会选任经理,执行董事会的相关决议,而且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设立董事会秘书。围绕着《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证监会颁布了一系列的规则、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的治理予以规范,如《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年)、《上市公司治理行为准则》(2002年)《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2005年)、《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2005年)《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等。

而且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也制定了相关规则、办法,促使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日趋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管理办法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管理办法》(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管理办法主要有:《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6年)、《深证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深证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等。

从以上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上市公司与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法人治理结构不但受《公司法》的约束,而且要遵循证监会、上交所或者深交所制定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与相关决议的发布都需要在上交所或者深交所备案,并且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必须通过上交所或者深交所的审核,获得相应的资格方能接受聘任。

(一)股东大会

根据《上市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规定,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权力机构,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对公司运营影响较大的对外担保行为等进行审议。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而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召集人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还要求律师为此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召集人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但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则只要求在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交易所登记后即可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董事会、监事会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2006.5修订)》中规定了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规定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均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交所或者深交所。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三)独立董事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且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和上交所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都要求上市公司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交易所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以作为董事候选人。

(四)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而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而且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此外,上交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事会秘书的任职者,应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文凭,从事金融、法律、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业经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秘资格培训证书》。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6课时,后续培训的时间年均不少于24课时,由上交所所实行课时考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中对董事会秘书的资格、考核与后续管理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五)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的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 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若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上市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上交所和深交所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都要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和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声明事项发生变化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最新资料。 

根据上述的分析,上交所、深交所对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它们都是在《公司法(2005年修订)》、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的指引下,对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更加细致的监督与规范,力求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日益合理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