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高新区最大的厂:保障党员权利 提高案件质量--南通市案件审理助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 南通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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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党员权利 提高案件质量--南通市案件审理助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发布者:[南通廉政]  来源:[本站]  浏览:[17]  发表时间:[2009-3-16]  
          案件审理助辩制度是指:在案件审理阶段,由案件审理助辩员参与为受审查党员辩护的一种制度。审理助辩制度是党纪案件审理工作的重大变革,通过实施助辩,将司法审判的抗辩程序引入到党纪案件的审理中来,充分发挥受审查党员和助辩人作为案件审理活动的重要一方所应有的作用,对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和审理部门形成有效的制衡,从而有利于充分查清案情,保证案件质量。同时,这也是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体现。有助于促进党务公开、审理公开。2007年以来,全市纪检监察组织实施审理助辩案件157件,助辩人提出助辩意见403条,有126条被采纳,取得了明显成效,走在了全省前列,得到省纪委的充分肯定。
          案件审理助辩制度实施之初,我市的审理助辩案件偏少。具体有以下一些原因:一是一些地方在案件审理中仅仅满足于履行相关权利告知程序,对审理助辩的重要性宣传不够,积极动员被审查人申请助辩的思想工作做得不够;二是有的被审查人觉得违纪本来就是一件丢人的事,负面影响大,如请助辩人为自己辩解,会被认为态度不好而加重处分,所以他们宁愿自己申辩也不愿请人助辩;有的被审查人是想申请助辩,但难以找到合适的助辩人。三是助辩人感到不能象律师一样阅看证人材料,情知权受到限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同时党纪条规、法律法规知识相对匮乏,难以为犯错误党员助辩。针对以上种种原因,我市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全市案件审理助辩率。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推进力度。近几年来,市纪委常委会对审理助辩工作高度重视,每年市纪委全会工作报告都对审理助辩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市纪委多次召开会议,对案件审理助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制定了《关于实行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制度的意见(试行)》,规范了审理助辩工作的基本程序。2007年,如皋市实施审理助辩案件27件,占全市实施审理助辩案件的70%,市纪委及时对如皋的做法进行了调研, 2008年4月,市纪委在如皋市召开南通市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助辩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如皋市审理助辩工作经验,对审理助辩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市纪委审理室加大了督查指导的力度,每季度收集各县(市、区)纪委实施审理助辩案件的数据,并将有关数据反馈给各县(市、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及分管领导,还多次深入各县(市、区)调研指导审理助辩工作。    2008年1-10月,全市纪检监察组织实施审理助辩案件118件,助辩人提出助辩意见237条,有94条被采纳。
          二、加强宣传引导,创造良好氛围。一是在形式上,市、县两级纪检机关通过新闻媒体、报刊、发放宣传资料、开支部大会、上党课等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加强宣传。二是在内容上,广泛宣传审理助辩制度的意义、作用、程序及相关规定,及时报道审理助辩工作的重要活动情况,从而,让更多的人了解助辩、理解助辩、信任助辩,主动申请和参与助辩。三是在对象上,对被审查人做好有的放矢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仅仅送达《权利告知书》和《申请案件审理助辩告知书》,还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违纪党员打消思想顾虑,自觉申请助辩。
          三、建立助辩员队伍,提升助辩工作水平。针对被调查党员碍于面子怕公开,不愿意接受审理助辩或者被调查党员想申请助辩,但就是难以找到合适的助辩人员等情况,2007年,如皋市纪委率先建立了由99名党员组成的审理助辩员队伍,较好的解决了这些难题。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市纪委倡导下,至2008年7月, 6个县(市)纪委都建立了案件审理助辩员队伍,338名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具备一定文化水平和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知识的党员同志成为各县(市)纪委聘任的案件审理助辩员,为审理助辩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证。同时,6个县(市)纪委都加强了对助辩人员的培训,有的还编印审理助辩宣传手册,内容包括助辩员的权利义务、审理助辩工作的程序和规定以及相关的党纪条规、法律法规等,使助辩人员能一册在手,助辩无忧。有力提升了审理助辩工作的水平。
         四、突出工作重点,推动基层开展审理助辩。乡镇纪委等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每年查处的案件占全市查处案件总数的80%,且大多是党纪政纪案件(非刑事案件),比较适合实施审理助辩。为此,市纪委要求县(市、区)纪委突出工作重点,指导和推动乡镇纪委等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大力开展审理助辩工作,并在全市推广《如皋市党纪案件审理助辩程序一般模式》、《如皋市基层党纪案件审理助辩活动现场一般模式》。各县(市、区)纪委迅速行动,指导基层广泛开展审理助辩活动。海安县、海门市纪委分别召开了审理助辩工作现场会,组织了乡镇纪委书记等进行了观摩,对基层案件审理助辩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审理助辩工作在乡镇得到全面展开。今年以来,全市所实施118件审理助辩案件中,其中乡镇纪委实施的达98件,占83%。
         五、采取多种方式,灵活开展助辩。全市纪检监察组织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努力提高案件审理助辩率。在进入审理助辩程序的方式上,有的由受审查人自愿申请助辩,有的由纪检组织帮助受审查人指定助辩人;在实施审理助辩的时机上,有的在审理阶段谈话时实施审理助辩,有的在支部大会讨论处分决定时实施审理助辩;在实施审理助辩的范围上,有的由案件当事人、助辩员、审理人员等人参与,有的扩大到所在支部的党员及单位领导参与。由于方法得当,实施审理助辩的案件数明显增多,逐年大幅提高。其中,2006年1件,2007年39件,2008年1-10月就已实施了118件。
    实行案件审理助辩,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一是保障了受审查党员的合法权益。审理助辩制度,为受审查党员委托其他党员为自己作证和辩护、也为其他党员为受审查党员作证和辩护提供了平台和制度保证,保障了受审查党员的权利,符合《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也符合党的十七大关于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要求。二是加强了对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监督。以前的案件审理一般都是采用“审材料”的书面审理方式进行,此种旧的模式由于案件的调查、审理都是“自己人”,外界不能监督,给公众形成了“神秘感”。通过审理助辩,助辩员可以听取案情介绍,与被审查人交谈,并可以按规定查阅案件材料,了解证据状况,从而加强了对案件审理工作的外部监督,促进纪检机关进一步依纪依法办案,提升业务水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三是提升了案件质量,减少了申诉。通过审理助辩,受审查党员为自己作了辩护,助辩员也为其进行了辩护,提出申辩意见和助辩意见,审理人员就他们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进行了有理有节的答辩,使矛盾和疑问化解在处分决定下达之前,让受审查党员心服口服,从而提高了纪检监察机关所办案件的质量。实施审理助辩的案件,受处分人员没有一人提出申诉。四是扩大了党纪政纪教育效果。通过审理助辩,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方面进行充分辩论,不仅使受审查人受到教育,也使参与旁听的有关人员从中吸取教训,从而起到了“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李春旺   龚  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