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农夫山泉工作怎样:民政局发放的离婚证 法院为何判定是无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6:50:51

民政局发放的离婚证 法院为何判定是无效?

浙江在线04月26日讯 有一本离婚证书,是民政局根据男女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对两人进行询问并审查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离婚登记声明书后,当场发放的。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证,可是日前法院却认为这本证书无效。这是怎么回事呢?老师伯今天就讲一件发生在法庭上的事情。

  2006年5月,平阳籍男子孔某与当地女子陈某在平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可是,2008年9月陈某经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今年1月26日,孔某带着陈某到平阳县民政局申请离婚。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员在履行完相关手续后,向两人发放了离婚证。

  这事让陈某的母亲宋某知道了,她可不想女儿就这样离婚。于是,她以陈某名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平阳县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同时,向法院申请宣告陈某无民事行为能力。

  今年3月1日,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受平阳法院委托,对陈某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鉴定,认定陈某患精神分裂症(慢性期),其对离婚的实质辨认能力已经丧失,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宣告陈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其母亲为监护人。

  庭审时,原告诉称,陈某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失去正常判断能力。平阳县民政局在陈某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所作出的离婚登记,此行为违法,应予以撤销。

  平阳县民政局辩称,男女双方提出离婚申请时,提交了各自的相关证件,并签署了离婚声明、离婚协议。当时,婚姻登记员询问陈某时,陈某未提及患有精神疾病。婚姻登记员无法判断出陈某无民事行为能力。

  庭审时,作为第三人出庭的孔某说,相关病情证据均在办理离婚登记后才出具,不能证明其妻子陈某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病情不稳定。陈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情绪正常,具备行为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精神分裂症因病程的迁延性而使病症存在持续性。假如患者出现认知功能受损的症状,该症状既不可能在短期内形成,也不会在短期内有很大变化。因此,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关于“陈某对离婚的实质辨认能力已经丧失,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虽在其离婚之后作出,但仍可以适用于离婚当时。

  那么最后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老师伯打听到,当天法院审理后认为,平阳县民政局在受理离婚申请时,依法履行了审查职责。陈某虽丧失对离婚的实质辨认能力,但意识清楚,问答切题,婚姻登记员作为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不能辨认其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合乎情理。平阳县民政局虽未审查出陈某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但不存在过错。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提出的离婚申请。因此法院判令,该离婚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