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升镇派出所电话:刑法修订对监狱工作的影响及对策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12:18:41
《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刑法修订的主要精神是调整刑罚结构,指导思想是“死刑从严、生刑坐实”,并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作为一次里程碑式的刑法修订,修正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而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上述调整给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更带来了一系列的新课题和新挑战。尤其是重刑犯监狱,改造罪犯难度和安全防范压力都会加大。

  修正案对罪犯尤其是重刑犯的减刑幅度予以限制,加长了刑罚的实际执行时间,部分罪犯的改造可能因此变消极,狱内重特大案件发生的可能性会增大;修正案确立了在司法实践中对老年人从宽处理的原则,容易导致部分在监狱服刑的老年罪犯被同犯教唆去破坏监规甚至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而随着罪犯服刑时间的加长,监狱老弱病残犯将会增多;修正案取消了部分死刑,对数罪并罚最高刑由20年提高到25年,特别是对累犯和8种犯罪判处死缓的罪犯减刑作了限制性规定,罪犯关押的总量将会增加;修正案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影响,就是因长刑期罪犯增加,监狱刑罚执行成本将大幅增加。因此,监狱管理压力将急剧增大,改造与反改造对抗性也可能加剧。

  为确保修正案实施产生良好的预期社会效果,监狱的建设和保障必须及时跟进,同时监狱民警也需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适应政策、法律调整的需要,推进监管安全基础建设,不断提高监狱执法和管理水平。

  加强监狱设施建设。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35条)和《监狱建设标准》,实施高度戒备和中度戒备监狱分类建设,加快推进监狱设施建设步伐,尤其是监狱信息化建设,发挥物防、技防的功能和作用,确保监狱功能进一步完善。

  加大监狱财政投入。根据司法部确立的“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改革目标继续深化监狱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监狱经费全额保障及动态增长机制。尤其关押重刑犯的高度戒备监狱在物防和技防上一定要加大投入,保护好民警的自身安全,同时对这种高危状态下工作的民警,在物质和经济上予以倾斜,加大财政经费保障力度。

  提高执法和管理水平。监狱应当预见和正视可能发生的问题,加强和规范内部管理,完善惩戒罪犯措施,积极发挥教育治本功能,加大罪犯假释力度,建构罪犯“在希望中改造”的激励机制,以适应新形势下监管安全稳定工作的需要。

  在监管工作中,监内罪犯的自杀率相对要高于社会,究其原因主要是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因家庭、婚姻和社会关系发生变化,以及感到刑期长,丧失生活信心而走上绝路。此次刑法修订,影响最大的就是刑期在15年以上尤其是原判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他们将对前途感到更加迷茫,会导致自伤、自残、自杀等非正常伤亡案件增加。此外,修正案对减刑的限制性规定,使得“8+1”类罪犯立功赎罪的思想淡化,“破罐子破摔”思想加剧,极容易发生打架斗殴、抗拒改造甚至更严重的违纪违规事件。

  因此,需要完善惩戒措施,加大狱政管理力度。监狱在做好政策解释、教育、引导的同时,加强罪犯三大现场的管理力度,强化防控措施,防患于未然;加强对因限制减刑类的本身危险性较高的罪犯的重点监控和重点管理;严厉打击狱内违法犯罪活动,如有需要,应建造专门的高度戒备监狱(或监区),实行“单独监禁”的关押模式,严格管理,强化矫治;设置低度戒备监区(或分监区),对改造表现积极,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的罪犯允许关押到低度戒备监区(或分监区),给以相对开放式(或半开放式)的处遇措施,拉开不同戒备等级管理标准和扩大罪犯处遇差别,“宽严相济”的管理措施可引导罪犯改“恶”向“善”。

  为减少刑法修订对重刑犯的影响,建立罪犯改造新秩序,需加大罪犯劳动实付报酬的激励力度,拉开报酬级差,激励罪犯积极参加劳动;设立罪犯“特困帮抚基金”,建立完善的罪犯医疗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解决罪犯父母赡养、子女就学等实际问题,促进罪犯积极悔罪、安心改造;加大对罪犯的法制教育,采取有效的宣传教育形式,进一步促使罪犯认识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充分发挥心理矫治等手段的功能和作用,提高矫正质量,达到罪犯积极改造的目的;改革现有“三课”教学方式,完善“5+1+1”教育改造模式,推行符合成年教育特点的教学手段,吸收专业师资力量,充实文化教育内容,改“灌输、被动式”学习为“自觉、主动式”学习,切实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和罪犯刑释就业能力,培养罪犯适应今后社会生活的信心和能力。

  同时,对罪犯刑事政策的教育上,要准确引导,讲求教育引导的科学性,在政策解释的口径上力求统一,防止不当的解释给罪犯造成新的改造压力;对刑法允许假释的罪犯,加大假释力度,提高罪犯假释比例,以发挥假释对罪犯改造的激励作用;改进罪犯财产刑的执行方式,尽量避免因罚金执行导致新的矛盾和问题;建立民警与罪犯亲属的工作联系制度,强化与罪犯亲属的沟通交流,提高社会人员参与罪犯帮教工作的力度,并适时反馈罪犯在监狱的服刑改造情况;建议减刑政策采取“前紧后松”方式,如延长限制类死缓的考察期,从原来的两年考察期内没有故意犯罪都可获得减刑延长到4-5年,使今后的减刑与其他罪犯相适应,有助于促进今后罪犯改造。

  加大后勤保障力度。随着修正案的实施,监狱的老弱病残罪犯会逐年增多。从国家和省、市、地区层面,可考虑细化监狱分类建设,设置专门的老弱病残犯监狱,加强各省监狱中心医院的硬件建设。从监狱层面,应增扩建监管用房,改善监狱的硬件设施,设立单独的老弱病残监区(分监区),完善各类生活保障措施,加强罪犯尤其是老弱病残类罪犯的传染病防控和疾病治疗工作,给罪犯创造安心改造的服刑环境。

  推进监狱民警职业化。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要求监狱警察从以往“简单、复合型”向“专业、智能型”转变。为有效地完成重刑犯现场管理任务和保障民警的自身安全,要提高一线民警比例,对看守、现场管理类型的民警需规定较高体能素质的选用标准,进一步增强民警安全意识、危险意识、防范意识、忧患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高度戒备监狱民警危险大,风险高,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强化监狱看守警察警械武器和防护装备,一线民警对重刑犯在执行监管、劳动、教育等任务时,须依法携带、使用枪支和防护装备,保证民警攻防能力得到提高。此外,可考虑创建监狱警察维权机构、设立“监狱警察维权基金”等权益保障项目,切实维护监狱警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利,体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从而增强民警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

  完善监狱法规制度体系。本次刑法修订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思想,为与修订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一致,应尽快对《监狱法》等主体法律进行修订,解决监狱警察执法中存在的法律空白。制定实施《监狱法实施细则》,明确监狱警察的权利义务、分类、职责范围、队伍建设及各项保障,同时应有明确的责任条款及免责条款,加强对监狱人民警察权益的保障;界定侵害监狱警察权益的具体形式和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增加保障监狱警察生命健康权等方面的内容,使监狱警察权益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更具操作性;以法规规章的形式对监狱警察在刑罚执行中对罪犯的处置规则、程序加以规定,完善执法操作规程,对监管改造工作进行有效的规范,解决实际执行中的疑难问题,避免由于法律含糊造成的无所适从的状况,消除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从源头上保障监狱警察的执法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