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公司:建筑门窗不应作为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0:52:49
2007年8月,湘西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进入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下称“四建公司”)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认为四建公司未取得加工铝合金门窗的生产许可证,擅自在工程施工现场内加工制作并安装铝合金门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向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四建公司随即向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处罚异议并提出听证申请。在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后,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四建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四建公司未取得加工铝合金门窗的生产许可证,擅自在工程施工现场内加工制作并安装铝合金门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四公司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玖拾玖万元整。行政处罚作出后,在四建公司内部甚至湘西自治州整个建筑系统都引起了巨大反响,建筑施工企业为自用生产铝合金门窗有多年历史,从未听说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四建公司是花巨资去办生产许可证,托人情、找关系、交罚款?还是迎难而上,依法维权?笔者作为四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建议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公司及整个建筑行业的权益。

一、建筑门窗生产许可证作为行政审批项目,早在2002年就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

国务院2002年发布《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789项,其中第213项为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与之取消的文件是《关于印发〈建筑门窗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计〔1994〕254号)。建设部这个《实施细则》由当时的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全许办【1997】24号文即《关于批准建筑门窗、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批准的,并由建设部组织实施。既然国务院取消了建设部建计【1997】254号文,那么与之密切关联且内容一致的全许办【1997】24号文自然也就不再有效了。

二、建筑门窗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重新登台,违反国务院的规定,更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的内设机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称“全许办”)以全许办【2004】10号文再次批准了《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要求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建筑外窗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产品。于是,国务院2002年已明令取消的建筑门窗生产许可证被全许办加以恢复重新登台。显然,这次登台违反了国务院的规定。

全许办《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制定,无论是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还是国务院2005年第440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建筑外窗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显然,全许办将建筑门窗纳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违反了这一法定程序,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

三、建筑门窗是建筑房屋的一部分,门窗制作活动是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属于建筑法定义的建筑活动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门窗属于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分为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等,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门窗是房屋建筑的建造活动,无疑属于建筑活动。

建筑门窗在施工现场制作安装,全过程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有完善的制作安装技术资料,是整个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交城建档案馆备案,缺少建筑门窗制作安装分部资料,该工程技术资料在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城建档案馆视为资料不合格,工程不予竣工验收。

建筑门窗制作活动是建设工程的一部分,有明确的工程施工标准。《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标准》“门窗工程……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作内容制作:型材矫正、放样下料、切割断料、钻孔组装、制作搬运等”建筑门窗所有工作内容子目及其相应的造价汇总后,组成整个建筑门窗的综合造价,作为整个工程造价不可分的一部分。

四、建筑门窗不属于产品质量法定义的产品制作活动,不需要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建筑门窗不属于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对于产品有明确定义“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四建公司购买的建筑门窗组成材料,如铝型材、玻璃、螺丝钉等,属于工业产品,应当遵守《产品质量法》规定。四建公司使用的铝型材、玻璃、螺丝钉等都没有质量问题。四建公司将购买来的型材矫正、放样下料、切割断料、钻孔组装、制作搬运等活动,属于建筑活动,建筑活动形成的劳动成果是房屋建筑,或说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不是用于销售的产品,四建公司制作安装建筑门窗都是为了自用,不是为了销售,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定义的产品。建筑门窗制作活动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活动,不归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不需要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建筑门窗的加工与制作已依法纳入施工许可管理,质量有保证

在建筑市场上,任何建筑门窗工程都是依照《建筑法》和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随同主体工程一起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

首先,承担建筑门窗施工的企业必须有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四建公司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是一家合法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第三十九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其次,建筑施工企业具备施工条件后才能申办施工许可证,严格依照图纸和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接受工程质量、安全部门的监督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

可见,只要依照《建筑法》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建筑门窗的质量与安全是完全可以保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