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发生态园作文游记:自来水企业税收政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6 09:07:44

(关键字:纳税筹划方案、企业所得税)


一、基本情况:某自来水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自来水和自来水工程材料及其安装业务,自来水销售业务执行6%的税收征收率,自来水工程材料销售收入按照进、销项税额计算纳税。为了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该公司于2002年承接自来水工程后,将施工过程中提供的水管等材料及其安装业务的经营收入分别核算,分别向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2003年1月,当地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企业将购进的自来水工程材料——水管等销售给客户并为客户提供安装服务,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和工程安装劳务收入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5,828元



贷:其它业务收入 --材料21,436元;



--安装10,748元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44元



经国税稽查局进一步核实,其它业务收入是按材料的购进成本加10%的进销差价和30%的劳务费计算的。全年实现材料销售含税收入共计1,466万元(含税成本为1,333万元),计提销项税额213万元(1,466÷1.17×17%),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31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11万元,留扣税额29万元。作为30%的安装劳务收入400万元(1,333×30%)部分,均在每月末汇总向地方税务局缴纳了建筑安装营业税累计12万元(400×3%)和5%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1.84万元[(11+12)×8%]。计税利润为41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35.3万元后利润为274.7万元,机会利润20.98万元[留抵税额29×(1+8%)×(1-33%)]。



政策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1994)财税字第026号”文件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1、根据上述“提示”,当地国税局将该项自来水工程安装业务收入视为混合销售收入,补征增值税58万元(400÷1.17×17%);加收滞纳金6万元;处以税款1.5倍的罚款计78万元。补税罚款共计142万元。



2、按照国税局的查处结果,企业向地税局申请办理补退税如下:



⑴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58-营业税12)×8%=3.68万元;



⑵退营业税12万元,退企业所得税=实补税费(46+3.68)×33%=16.39万元,合计28.39万元。



风险经营的税后利润=原税后利润274.7-补税罚款(142+3.68)+退税28.39=157.41万元。



为什么会导致企业这种得不偿失的结局呢?原因只有一条,那就是不注重税收政策学习,纳税意识淡薄。企业管理者们总认为:企业是国有企业,少纳税也是依据“建筑业”税目规定申报缴纳的,也是为了维持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少缴纳的税款依然是投资在国有企业上,企业领导没有拿走一分钱。就是在这种淡薄的纳税意识招示下,才给企业导演了一场本不该发生的得不偿失悲剧。



二、纳税筹划:该自来水公司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后,充分认识到了偷逃税的危害性和纳税筹划的重要性。于是,请人以“以案说法”的形式为公司设计了几个纳税筹划方案供企业选择,做到了既不偷逃国家税收又能提高企业效益,真可谓是“两全齐美”策略。



政策提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



方案1:不想让税务查处,也不考虑节税的保守经营。



该公司承接自来水工程后,将施工过程中提供的水管等材料及其安装业务的经营收入按照混合销售收入,计题销项税271万元[(材料收入1,466+劳务收入400)÷1.17×17%],其应纳税费如下:



⑴申报缴纳增值税=销项税271-进项税231=40万元,留抵税额为0,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0×8%=3.2万元,税费合计43.2万元,比偷逃税办法多缴18.36万元(43.2-11-12-1.84);



⑵企业所得税=(410-18.36)×33%=129.24万元。



保守经营的税后利润=原计税利润410-多交税费18.36-应纳所得税129.24=262.4万元。



方案2:只考虑降增值税的经营。



将年费用支出在13万元从事工程安装业务的8名职员和有关设施分离出来,新增2万元(假设)的费用另成立独立核算的实体企业,就可以将施工过程中各自提供的水管等材料收入和安装劳务收入分别在自来水公司和“新公司”核算,并按照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要求,分别向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通过这样的机构设置和经营核算,虽然依旧是“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一项销售行为”,但它已被解体为两个各自独立的纳税人实体所提供和取得,已不存在税法上的同一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既可节约了税收开支,增加企业经营效益,又可免除了被税务机关查处的风险。



⑴缴纳增值税11万元和留抵税额29万元及其机会利润20.98万元不变;缴纳营业税12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84万元不变。



⑵缴纳所得税:



原公司应纳所得税=[原计税利润410-转新公司(收入400-支出13-税费12.96)]×33%=11.87万元;



新公司应纳所得税=(收入400-原公司转来支出13-应纳营业税12.96-新增费用2)×33%=122.77万元。



降增值税经营的税后利润=410+20.98-(11.87+122.77)=296.34万元。



方案3:既考虑降增值税,也考虑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经营。



政策提示:



⑴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⑵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我们如果按照政策提示,在用人的问题上去认真思考和选择,吸收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新成员12名以上,并因此增加费用8万元,假设没有其它变化,则应缴纳税费:



按提示⑴:



⑴缴纳增值税11万元和留抵税额29万元及其机会利润20.98万元不变;缴纳营业税12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84万元不变。



⑵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公司应纳税与“方案2”11.87万元不变;



新公司免纳税在“方案2”的基础上增加8万元的费用,即免征企业所得税120.13万元。



A:降增值税和所得税经营的税后利润=410+20.89-11.87-新增费用(2+8)=409.11万元。



按提示⑵:



得到的经济实惠,至少比按提示⑴操作增利12.96万元(免纳的营业税费)。



B:降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经营的税后利润=409.11+12.96=422.07万元。



通过以上三个纳税筹划方案的对比,如果从符合法理的经营利益上考虑,税后利润为422.07万元的“方案3-B”为首选;其次是税后利润为409.11万元的“方案3-A”;再次是税后利润为296.34万元的“方案2”,它比偷逃税不受处罚的税后利润274.7万元加机会利润20.98万元还强。



综上所述,好的筹划方案,不仅能为企业积累更多资金,推动企业扩大再生产,增强企业竞争实力,也能提高职工福利、激发职工劳动热情,而且还能为职工子女等解决就业问题,消除职工后顾之忧,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税收,为家庭和社会减轻负担。



该案例,因为企业没有税收筹划意识。说白了,也就是纳税意识淡薄,不重视税收政策,没有活学活用税收政策,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是理所当然的事。如果通过纳税筹划,既提高了税收政策知识,确保依法纳税,又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于国家、于社会、于企业、于职工、于管理者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何乐而不为?何苦非要做出偷逃税的事,落得个“偷鸡不成,倒失一把米”的下场呢?



当然,这里只是列举了一部分税收政策,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筹划方案是不能同日而语、一概而论的。否则,在一个税种上占了便宜,却要在别的税种上付出更大的牺牲,那就不值了。比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的地区性税负差异对经营效益的影响也是很大的,在策划投资办企业和设置机构时一定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进行分析和筹划,既不与税收政策相矛盾,又要确保生产经营实现“低耗高效、经营效益最大化”,才是理想的经营者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