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dow10屏保:浅谈"隐性特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2:40:29
 浅谈"隐性特权"    一 "隐性特权"为何屡禁不止

  近两年,"隐性特权"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问题。从2008年引起强烈反响的某地区干部"出国考察"清单,到前段"特权车牌号"的存废之争,"隐性特权"的数量和种类之多,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直接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法治精神

  所谓特权隐性化,也可称"隐性特权",主要是指公共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基于自身掌握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在法定利益之外享受的特殊利益和权利。由于这些特殊利益绝大多数并不合法合规,所以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仅限于"内部人"知晓和享受,以便当事人既能享受好处,又不必有公众监督之虞。

  "隐性特权"的危害甚多,最主要的危害是直接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法治精神。以某市"多余安置房按暂定价格销售给相关人员"为例,分配过程由"内部人士"全程运作,整个事件是在名单泄露并上网之后才真正为外界所知。利益分配的过程如此隐秘,分配结果如此反常,直接违反了公共利益分配的公平原则。

  除了与民争利、违反公平之外,很多"隐性特权"还直接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以真真假假的"特权车"为例,某省一辆挂省直机关公务车牌的小轿车在两年内共闯红灯158次,最多一天竟闯红灯4次。

  "特权"思想作怪贻害无穷

  令社会反感、百姓憎恶的形形色色的"隐性特权"为何屡禁不止,层出不穷?

  首先,"隐性特权"源于"特权"思想作怪。其实,无论是隐性还是显性"特权","特权"本身才是实质性内容,隐性、显性只是形式上的差异。"特权"思想直接源于"官本位"思维。很多官员显然不具备公职人员应有的公仆意识,而是将公共权力视为其个人私产,一旦登堂入室,就要处处特立独行,才显得有"面子"、显"身份"。很多地方公务活动动辄警车开道,以及在并非执行公务时滥用警灯警笛,就反映了这种"摆谱"心态。

  "隐性特权"的第二个根源是利益驱动。理性的个人倾向于趋利避害,这是人之常情。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本身享有国家提供的很多法定利益,同时还有较高的职业稳定性。但很多人仍不满足,借助"隐性特权"进一步多吃多占,可谓人心无尽。

  "隐性特权"的第三个根源是监督缺失。实践证明,群众监督是确保廉政勤政、制约公职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有效途径,但是,群众监督的潜力现在远未发挥出来。这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大众的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还相对缺乏,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现有的监督渠道仍不畅通。在一些人为导致的信息极端不对称状态下,各种不当利益的输送易如反掌、游刃有余。可以想见,上述三类根源如不根除,各类"隐性特权"今后仍然会花样翻新、层出不穷。

  那么,如何才能够有效地治理"隐性特权"?笔者认为应三管齐下,即公开、禁止和奖惩分明。公开,是指各级党政部门要主动公开各类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以及各类公共资源的分配过程。治理的第二个途径,就是各级党政部门要敢于自身革命,明令禁止各类"隐性特权"行为,以消除其存在的土壤。奖惩分明是指各级党政部门出台针对"隐性特权"的各项禁令的同时,还应鼓励群众举报这些行为,群众举报一经查实,要给予举报人奖励,以提高其监督的积极性。   二 "隐性特权"是一种离轨行为

  "隐性特权"在本质上是超越了法律和政策界限的非法权利或离轨行为

  一般来说,在法律和政策规定内的特权有其存在的合法性或合规性。如对于残障人士、烈军属、妇女、儿童、老人等特殊群体所享受的特权行为,社会普遍能够接受和理解。宪法中也对此进行了规定。而"隐性特权"在本质上则是超越了法律和政策界限的非法权利或离轨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否定。

  当政策明文规定的界限被突破,被限制或被禁止的行为转为理所当然的行为,就构成了"隐性特权"。

  媒体报道的各种"隐性特权"的表现形形色色。如某市部分副处级以上干部收到了由市下拨专项财政资金办理的每张面值2580元的健身贵宾卡。该市体育局声称此举是为了让领导干部带头健身,而当地许多干部群众却认为领导是在带头搞特权。

  随着社会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现在为特殊群体及其成员独享的许多权利,其主体范围将逐渐扩大

  世界各国对于公务员及高级官员的特权都有规定。如在巴基斯坦,该国政府经营的媒体等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也属于公职人员,法律规定公务员看病可以报销。如果遇到政府医院无法诊治的疑难病症而必须转移到私立医院,或者需要到药店去购买政府医院没有的药品时,公务员及其家属(即父母、配偶和子女)可拿着政府医院主治大夫的推荐信和看病买药的收据获得全额报销。瑞士公务员享有住宅、搬迁、婚配、抚育子女等补贴,公务员薪金分24级,最高者与最低者相差三倍。但也有例外,如瑞典高级官员(包括首相)没有专车,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才可以使用公车。

  伴随着改革开放,干部终身制被废除,待遇终身制却未能被废除。这一问题较为复杂,从实践中看,在许多地方,为了减少改革的压力,促使老干部愉快地卸任,保证干部队伍新老交接的顺利进行,以及保证干部队伍的稳定,不得不保留了干部待遇的终身制,使一些干部在离退休之后依旧享有在职时的工资、奖励、福利、车贴等。从严格意义上讲,废除干部终身制,也包括废除干部待遇终身制。但是目前要一步到位地废除干部待遇终身制是不现实的。如同当年购买机票需要出示证明,乘坐软卧的权利只为高干所有,而如今已成为大多数人的权利一样,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入,随着社会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现在为特殊群体及其成员独享的许多权利,其主体范围将逐渐扩大,其利益将惠及整个社会。   三 "隐性特权"诱发腐败蔓延

  从近期媒体曝光出的这些"隐性特权"问题,我们不难看出当前腐败现象新的动向,折射出反腐败最重要的是反"隐性特权"。

  把公款当做私房钱,用于修建豪华办公楼、旅游、吃喝或支付个人待客、交通、通讯乃至健身、按摩等费用;在福利、医疗、住房、用车等多方面的个人生活项目上享受额外照顾等等,都是"隐性特权"的表现。

  因为特权有满足掌权者私欲私利的好处,却没有被当做腐败行为查处的风险,所以,享受和追求特权在某些地方、单位成为常态,某些人已经司空见惯、熟视无睹,陷入集体无意识的麻木状态,甚至习非成是,固化为"潜规则",达到了毫无隐讳的程度。由此看来,"隐性特权"正在悄无声息地腐蚀着我们的社会,诱发着腐败的产生和蔓延。

  "隐性特权"的主要危害

  腐败的实质就是干部官员将手中的公权通过不当手段扩张获利,所以腐败往往从特权意识中萌芽。所谓特权或特权意识,其实就是和其他人待遇的区别,当一个人能长期意识到享受了比其他人更高的待遇并逐渐以此为正常,那便是有了特权意识。特权意识滋生着"隐性特权","隐性特权"与腐败密切相连,是腐败的制度根源,而腐败又是"隐性特权"的非法延伸。"隐性特权"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污染了政治环境。特权的本质特点是掌权者违背人民意愿,为了私利而利用权力与民争利,它的危害性,不只是享受了法制外的权利,也不在于这种权利的多少,而主要是它混淆了掌权用权的目的,模糊了权力行使的范围,扭曲了执政为民的观念,滋生了滥用权力的作风。

  腐蚀了道德风尚。邓小平曾经深刻指出:搞特权,就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特权源于封建主义的官本位、等级制,强化着家长作风以及阳奉阴违、口是心非、言行不一等腐朽落后的意识和行为,与现代社会提倡的爱国爱民、公平正义、诚实守信、清正廉洁等道德风尚格格不入,与党的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和求真务实的精神直接冲突,使廉洁从政、严格自律的道德情感受到严重腐蚀。

  放纵了腐败行为。特权与腐败二者之间没有截然不同的边际,特权中包含腐败因素,腐败通过特权实现,它们都是为私欲而滥用权力。特权不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所以反对特权是国家机关的责任,也是各级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公务人员严格自律加强党性修养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特权对腐败,起着催化剂和推动力的作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放松对特权的警惕,不把反特权作为第一个战场,其结果就是道德防线失守,腐朽思想滋长,腐败行为发生,无法真正遏制腐败。  四 怎样矫治"隐性特权"

  为了根治腐败,必须彻底清除"隐性特权",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矫治:

  消除"特权思想"。要想真正彻底清理特权,先从思想上根除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及相关执法机关的"特权思想"。如果说,这些领导或特殊部门的领导的"公权"是一种不得不赋予的"特权"的话,那么,相关部门要做的,就是要让这些"特权"广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制约,让"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真正"铁"起来,一旦这些"特权"和"责任"密切相连,并真正广受社会监督,那么,这些"特权"就是"阳光"的、"透明"的,相关人就不会产生"特权思想"。

  联系群众、联系实际。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基础,提高执政地位,一定要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必须解决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比如劳动就业问题,生活保障问题,医疗卫生问题,城市环境问题,社会治安问题,文化生活问题,反腐倡廉问题等。把这些人民群众关切的实际问题解决好,就是求实、务实的态度。要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的根本利益,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和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牢记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权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改革特权体制。针对特权问题,邓小平早就提出过解决办法: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因此,只有通过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隐性特权"问题。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彻底反对"隐性特权"。

  加强权力监督。特权每时每刻都在力求摆脱监督制约,以便更自由地滥用权力,所以特权必然反对民主、压制民主乃至破坏民主,在这样的环境氛围中,权力也不可能得到强有力的监督。因此,必须加强监督,把强化对权力的制约落到实处,例如通过民主程序严格审核财政经费,保证不被用于满足特权需要;把掌权者包括福利待遇在内的收入放在阳光下,使之公开、透明,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保证制度不允许和公众不同意的权力,决不能私自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