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弗吉尼亚地图:北京晨报:干部“轮奸”成“嫖宿”,是否有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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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干部“轮奸”成“嫖宿”,是否有猫腻?
2011年12月02日10:13 来源:《北京晨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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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华商报》报道,略阳县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称,案件正在调查取证,受害者的确才12岁,当晚遭到了4名男子的轮奸。但12月1日,案件的性质就由“轮奸”定性为“嫖宿幼女”,不能不让人怀疑案件背后是否有猫腻。
不妨先看看“轮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量刑力度。按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刑法》360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嫖宿幼女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比之下,不难看出两罪量刑的差别之大。发生在陕西省略阳县的轮奸少女案,之所以转瞬间由“轮奸”定性为“嫖宿”,很有可能是由于犯罪性质的区别,让略阳县警方“偷梁换柱”,因为毕竟涉案人员均为当地镇村干部,出事后打通关系,使案件定性转变,或者当地政府存在包庇镇村干部的行为,以便将“丑闻”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也未可知。
退一步说,即便如同略阳县警方所说的,案件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涉案的4名镇村干部也无法轻易逃脱法律的严惩。按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略阳县警方将案件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不仅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也有对案件查处的玩忽职守之嫌。
很显然,本案倘若仍交由当地警方调查已很难保证公允,应该由上级司法部门联合调查,必要时让民众代表参与全程监督办案。同时,对于案件背后是否存在猫腻也应一并查处,必须让案件在“阳光”下公开、透明,才能让真相浮出水面,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作者系知名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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