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kv4 enb:商标与字号冲突---商标与字号冲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10 14:17:07

咨询:

我们是一家企业,拥有某注册商标专用权。近期,我们发现一同行企业的字号与我们的注册商标非常近似。他们企业名称注册比我们商标的注册早几个月,他们有自己的商标,可是在商品上却放大使用企业字号。所以,想向你咨询关于企业名称与商标发生冲突,该怎么解决?

 

回复:

关于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纠纷的解决,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在(1)注册商标与字号相同或近似(2)注册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与使用企业字号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这两个前提下,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一般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侵犯商标权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即字号商标化使用,具备了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的功能,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即侵犯了注册商标权。在这种情况下,不论商标注册在企业名称之前,还是商标注册在企业名称之后,都构成侵权。即便是企业名称注册在先,依据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企业名称权受到法律保护,权利人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可正常使用其企业名称。但如果企业名称突出使用,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仍侵犯了他人商标权。此时,不考虑商标的注册时间与企业名称的登记时间。

二、不正当竞争

如果企业名称是正常使用,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这种情况下,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前提就是商标注册在企业名称注册之前,要特别注意。

 

参考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复函》: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重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