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边睾丸变小:非法集资的罪与非罪?——投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边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0:54:44
非法集资的罪与非罪 ——投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边界
(2011-01-19 15:12:23)转载 标签:杂谈
“解释”对非法集资作出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以划清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政策法律边界、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而且还对实践中各种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甄别和梳理。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禁止房产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集资行为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虚假广告在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起着重要的推波助澜作用。《解释》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解释”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等四种情形的,应以虚假广告罪处罚。
增加免于刑事处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