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边睾丸变小:非法集资的罪与非罪?——投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边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0:54:44

非法集资的罪与非罪 ——投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边界

(2011-01-19 15:12:23)转载 标签:

杂谈

      201114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称解释)对外公布并正式实施。

解释对非法集资作出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以划清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政策法律边界、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而且还对实践中各种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甄别和梳理。

 解释解决模糊领域

    解释还对非法集资的具体特征要件予以细化,明确成立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要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规定中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区分了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新出台的解释有九个条文,共规定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等8个方面的问题。

    通称的非法集资罪通常包括两个罪名: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192条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量刑是有期徒刑10年以下,而集资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解释在第四条当中明确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的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禁止房产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集资行为

   为方便办案机关理解和掌握,经对各种多发易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进行甄别分类,并结合具体发生领域和行为特征,解释第二条列举了10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利用民间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虚假广告在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起着重要的推波助澜作用。《解释》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解释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等四种情形的,应以虚假广告罪处罚。

增加免于刑事处罚条款

   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个条款体现了刑事司法宽严相济的原则。

 非法集资超30人可追刑责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将追究刑责。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将追究刑责。

 解释降低了非法集资的入罪门槛,入罪标准更严厉了。在人数上,以前个人是30户,现在变成了30人,以前的标准很模糊,一家三口也是一户,祖孙三代也是一户,这次制定后明确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