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港集团:诬陷救助人将被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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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立法规定救人助人行为免责 诬陷救助人将被惩罚
( 2011-12-04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释法   为弘扬助人为乐美德,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深圳市法制办和市综治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近日,该《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专门制定救助行为保护法规,这在全国还是首例。

助人行为原则上将被免责
  《征求意见稿》首先确立了助人行为免责的原则,规定: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除存在重大过失外,救助人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隐瞒歪曲真相须赔礼道歉
  《征求意见稿》也对歪曲事实真相的被救助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规定: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向有关机关投诉的,有关机关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由警方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救人受伤享工伤待遇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对救助者实施一系列的后续援助,以解决施救的后顾之忧。
  比如,在医疗费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为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属于职工的,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职工的,其医疗费、丧葬费由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承担。

被诉可申请法律援助
  在法律援助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因救助行为被起诉的,救助人可以向市或区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证人“挺身而出”有奖励
  对于救助纠纷,《征求意见稿》还鼓励社会证人的“挺身而出”。根据规定,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就救助行为发生争议时,为救助人作证的证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社会治安基金会应当予以物质奖励。

举证责任应由被救者承担
  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谁负有举证责任?对此,《征求意见稿》也作了明确规定:“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认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救助人主张的事实,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阮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