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金雄风哪里买:买了CPU包裹里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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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CPU包裹里没有
( 2011-12-04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本报讯 记者李松 黄洁实习生任珊 网上购买的电脑配件,收到货时却少了几样,而卖家则拿出快递单等证据声称所购商品均在一个包裹里。无奈之下,李某将网店店主陈某告上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承担责任,应配合李某取出支付宝账户中的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陈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009年12月17日,李某通过淘宝网向店主陈某购买了总价4.4万元的CPU四颗,同时还购买了1500元的耳机、键盘及鼠标各一套。双方约定由李某先将货款打入第三方支付宝账户,陈某则通过快递将货物发送给李某,李某收货后确认货物无误且无质量问题后,再通过淘宝网将钱从支付宝账户中支付给陈某。随后,李某将4.55万元货款打到了支付宝账户,陈某于12月22日将货物交速递公司委托其送货给李某。
  12月23日,速递公司将包裹送至李某处。李某验货后称包裹中少了CPU,因此在包裹上签字注明,未接收货物。对于指责,陈某矢口否认,坚称如数寄送了相关商品,并申请淘宝网将李某打入支付宝账户中的货款予以冻结。与陈某多次协商未果后,李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配合其退还支付宝冻结的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赔偿其支付的交通费和文印费。
  陈某在一审答辩中称,他至今未收到李某的退货。为了证明自己确实向李某发送过货物,陈某向法庭出示了照片、运单、证人证言及购货发票等证据,证明在其邮寄之前从他人之处购买了合同所涉CPU,将CPU装入盒子后打包交寄,同时在运单上“托寄物内容”一栏打印了“四颗CPU”的字样,并显示李某对包裹有签收。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陈某是否履行了交货义务。陈某所提供的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实际收取了合同约定的CPU,同时结合速递公司将货物包裹取回的事实及速递公司所陈述的“货物包括耳机、键盘、鼠标各一件,委托其运至北京交付李某;2009年12月23日货物包裹被运送到北京,包裹外包装完好,重量与发货时一致;经其派件员彭某与李某当场验货,李某称其中少了CPU,拒绝接受,后包裹被派件员取回,现存放于公司”等内容,可以认定,李某并未在约定的地点收到陈某交付的CPU货物,故陈某构成违约。据此,法院判决李某与陈某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解除,陈某应配合李某将冻结的货款4.45万元取出,并支付利息,同时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在收到上述判决后,提起上诉,北京市二中院二审后以相同理由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