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胃护肝补肾喝什么茶: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律师实务 作者:中正律师组律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05:46:11

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律师实务

发布日期:2010-12-17    作者:中正律师组律师

    关于企业改制的著作和论文不胜枚举,但由于时代和政策的关系,大多以研究国有企业改制为主。至于中小企业,或者民营企业改制方面的论著,尤其是能指导具体工作的那一种,目前尚为数不多,而关于相关律师实务的则更为鲜见。就民营企业中小板IPO项目中股份制改造阶段律师的具体工作进行总结,显得很有必要。
根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证券法》(2005年修订)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简称《首发办法》,2006年5月17日证监会制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企业改制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程序,一般分为改制、辅导(或称规范运行)、发行上市三个阶段。对于一个完整的IPO项目来说,每个阶段都必须有律师参加。相应的,律师在每一阶段中的工作都是必不可少的、具体的和重要的。在参阅了大量著作、论文、规范性文件并结合自己的实践之后 ,我们认为中小民营企业IPO项目之有限公司向股份公司改制过程中,律师的具体工作暨工作流程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归纳总结。

一、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200个以下发起人发起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独立法人。法律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因此企业改制的目标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要正确高效地完成改制业务,首先就要了解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的条件,同时为了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还应着重了解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的业绩连续计算问题。

(一)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法律对于股份公司条件的要求。我国《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1. 主体条件
  (1)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公司应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之所以把股份公司发起人人数的上限设定为200人,是因为当发起人过多时,其设立已经具有了公众性,具有募集设立的特征,不应再适用发起设立的规定。
  (2)发起人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作为自然人的发起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法人的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特别限制的法人。《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公司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个对中国公民来说,是指其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国内;对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对法人而言,是指主要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内。住所之外其他资格方面的限制,《公司法》未作规定,实践中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掌握。

  
2. 财产条件
  (1)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我国法律对一些特殊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做了特别规定。但在中小企业改制实务中,一般掌握《公司法》的原则规定即可。
  (2)资本构成要求。这个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应划分为等额股份,目前我国每股的面额就是1元人民币。

 
3. 组织条件
    主要包括公司名称、类别、住所、经营范围等的选定以及公司的组织机构等。这些内容均为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也是公司登记的主要事项,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公司的股东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有限公司整体改制的业绩连续计算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所谓整体改制,就是在改制前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公司经营性资产整体进入股份公司,而不是将整体业务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组建为拟发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新设不同的是,采取整体变更的方式改制后的公司与改制前的公司,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方面仍维持同一公司主体,而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额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基于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经审计的资产值保留了企业原有的会计基础,使业绩连续计算具有意义。整体变更完成后,企业仍然是同一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
    《首发办法》规定:“发行人自股份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那么,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变更后运行不足3年申请发行股票的,需连续计算原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业绩,如何确定其折股的合理性呢?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5条和《企业会计制度》第6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1条第10款“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的规定,如果该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则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这样的改制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因此,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如果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按《首发办法》的规定应在股份公司开业3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3)根据《公司法》第9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二、律师在民营企业改制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1. 产权问题
    一般来说,有意寻求改制上市的民营企业,产权往往比较清晰,但理顺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经营机制往往不完善。有些民营企业的历史沿革比较复杂,在由集体企业转化为个人持股、国有企业进行MBO或摘掉红帽子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股权纠纷、法律文书欠缺、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问题,在改制与发行上市过程中,需要很好地进行规范。
    现阶段,民营企业改制过程中常见的产权问题主要是挂靠关系问题,即一些民营企业创业之初为了某些政策优惠,往往寻求挂靠,戴着集体的帽子。企业要改制发行上市,就必须理清产权关系,解除以前的挂靠关系。实践当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1)如果仅仅是单纯挂靠,应由被挂靠单位出具证明,明确其对企业和企业资产无实际所有权,声明解除挂靠关系,这种解除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确认。(2)如被挂靠单位在民营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曾为之提供担保,且担保责任仍未解除的,应尽快支付担保费用,偿还债务,结束担保关系,进而解除挂靠。(3)如被挂靠单位曾拨入资产且约定不明时,应协商解决,可依情况确认为投资或债权,从而解除挂靠关系,同时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 股权问题
    关于股权设置。股权结构是否合理,对于公司法人治理和规范运行有着深远的影响。股权设置应注意均衡持股,防止一股独大的现象;同时又要防止股权过度分散,从而削弱股东制约机制的情况。在股权结构设计上,应注意股权性质即股东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这有利于深化股东对经营层的约束。对于民营企业改制来说,还应特别重视引导经营管理层和技术骨干持股。很多民营企业最初都是主要股东靠单个人的力量拼打出来的,改制之后应注意发挥经营管理层的集体力量。让经营高层和技术骨干持股,能使之与企业的利益紧密相联,增强其对于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从而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关于职工持股。职工持股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现象,在民营企业中屡见不鲜。实践当中,解决职工股问题的法律方法主要有:(1)有关股东收购职工股。只要行得通,这种方案应该是首选方式。但企业要改制上市,必然发展前景较好,这种方法便往往因持股职工反对而难以奏效。(2)设立新公司代职工持股。设立新公司,必然要达到注册资本及其现金比例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存在费用较高、双重征税等问题,因此也不是最佳方案。(3)签订委托协议由受托人持股。该方案因委托财产不能独立于受托人对抗第三人、难以有效监督、容易引发纠纷等问题而不宜采用。(4)通过信托公司或设置民事信托持股。这种方法因证监会承认、能达到解决职工股问题的目的、不会损害职工股东的利益而受到青睐。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股东的投资活动完全可以采用股权信托方式,应注意信托协议要符合《信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民事信托行为不得收取报酬。当然,由于我国财产信托的配套规定尚不完善,信托财产的保护机制尚不健全,通过信托公司或民事信托的方式固然有效,仍需在实践中和立法中不断完善。
3. 税务问题
    税务不规范是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也是发行上市的重点问题。民营企业改制及发行上市过程中,必须规范不合规的税务行为。除了最典型的所得税欠税问题之外,证监会还关注以下税务问题:虚开增值税发票,补缴增值税滞纳金问题,企业改制时当地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折股问题,自然人股东在改制过程中及股利分配中的个税缴纳问题等。
    民营企业改制发行上市面临的税务问题需要企业、地方政府、财税部门、中介机构共同妥善处理。对于有些高科技企业而言,必须核实其享受的各项政策和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一般而言,改制时解决税务问题有以下几种方式:
  (1)补缴税金。有欠税情况的,应适当进行税务调整,原则上应补清税款。证监会对能够主动补税的企业,也多采取了宽容的态度。
  (2)在有限公司状态下解决税务问题。这是很重要的一步,在不影响上市前提下,应设计税务成本较小的改制方案,尽量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解决问题。
  (3)寻求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的支持。尽量取得税务部门的税务证明或者不予追究延期纳税责任的函,解除行政处罚的风险。以地方税务部门同意缓交解释欠税问题时,也容易获得证监会的认可。
除了改制阶段解决问题以外,发行上市前,股东应作出愿意承担可能补缴纳税风险的承诺,并得到省级税务部门的确认文件。通过这些处理措施,税务问题一般就不会构成企业上市的障碍。
4. 土地使用权问题
    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也是民营企业常见的一个问题,土地使用权合法合规,必须有合法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实践中,应着重注意下以下几点:(1)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民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应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如果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应进行征用程序,然后履行合法出让手续取得使用权。(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金应参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做到合法、合理,一般来说,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会有一个期限,至迟应在股票发行申报前全额支付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改制初期,只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股东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承诺即可。(3)土地使用权瑕疵问题。受让土地时,一定要到有关登记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确保土地使用权不存在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土地用途有违当地政府规划的情况,另外要确定土地征用批复合法。
5.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是指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企业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根据《首发管理办法》,股票发行上市中,同业竞争是禁止性规定。实践中,同业竞争可以通过资产收购、股权转让、代销承包等办法解决。
关联交易是指企业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股票发行上市中,关联交易是限制性规定。公司应当在章程中作出规定规范关联交易,在实践中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监督关联交易,也可以通过收购资产等方式避免关联交易。
6. 环保等其它问题
    随着我国政府对环保问题的日益重视,环保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和规定将越来越严格,企业改制时必须考虑并解决环保问题。
此外,诸如知识产权入股、战略投资者引进和风险投资持股等也是容易碰到的问题,律师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着有利于公司股票能顺利发行上市并长远维护公司利益的目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合法、合理地处理好这些问题。

三、律师从事改制业务的工作流程
(一)尽职调查
    介入项目之后,开展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公司是各中介机构的首要工作。由于介入的阶段不同,尽职调查的目的和方法会存在一定差异。律师的尽职调查一定程度上可以参考证监会《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和要求,一般来说,律师的这项工作至少应分两轮进行:第一轮就是改制阶段的尽职调查,其目的是为了正确制定改制方案和确定工作时间,当然也是为日后的发行上市做准备,这次调查应侧重于了解公司是否符合股份公司的要求,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符合发行上市的要求。第二次是在着手发行上市之时,为了正确完成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而展开,侧重于了解公司是否符合发行上市的所有要求。第一轮调查是基础,第二轮调查是完善,第二轮调查完成之时,发行上市的法律问题应基本得到解决。
    证监会与司法部2007年3月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根据行业公认的标准和全国律师协会的要求,律师尽职调查的原则和标准是:客观、全面、及时地进行尽职调查,坚持尽职调查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做到尽职调查内容真实、准确。
1. 尽职调查的方法
    律师可以采取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复核等方法进行尽职调查。实践中,常用的律师尽职调查方式主要有四:收集文件资料、与公司管理层或业务人员面谈、与相关第三方核对、实地考察等。
   (1)收集文件资料。收集文件资料是律师尽职调查的根本性举措,律师应在介入项目时对公司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尽职调查法律文件清单,交由公司按清单的要求提供文件资料。
编制调查清单是重要的一步,企业改制阶段,清单应根据公司性质、所处行业、产品或服务类型等特点,按照律师行业的标准有针对性地编制。改制调查清单应至少包括以下几大项内容:公司基本情况及其历史沿革,公司全体股东的主体资格,企业近3年的财务会计资料,企业资产,关联关系,重大合同或债权债务,历次重要会议决议,高管人员任职资格,重大投资和在建工程以及环保,税务,工商,涉讼情况等相关方面的材料。每一大项都必须包括详细的具体内容,要方便公司实际操作。律师编制的每一份尽职调查文件清单不是一成不变的,并且随时可以根据需要发出补充的调查清单,以解决遗留问题。(尽职调查样本见“证券律师常用法律文书数据库”)。
律师在收集文件资料时应遵循以下要求:要求企业披露与改制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事实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包括原件、传真件、复印件、副本和节录本;应当收集文件资料的原件,如果收集原件确有困难,可以复制或收集副本、节录本。对复制件、副本和节录本等应当由企业或文件提供人在文件上签字、加盖公章或以其他方式加以确认,以证明与原件或正本相一致;对于重要而又缺少相关资料支持的事实,应当取得企业对该事实的书面确认,律师还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相应说明;对于需要进行公证、见证的法律文书,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
对于收集到的文件资料,律师应该制作收到文件清单,一一核对并记录,以防混乱和遗漏。(已收到文件清单样本见“证券律师常用法律文书数据库”)。
   (2)与企业管理层和业务人员面谈。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文件资料佐证的或者虽有文件资料,但需要对这些文件资料进一步审查核实。面谈时要制作谈话记录,由谈话的双方在谈话记录上签字,以示对谈话内容的确认。
   (3)与相关第三方核对。有些重要事实由于没有文件资料,经公司说明、解释后,仍然不能确定的,律师应到相关方面进行核查验证,应到相关工商登记部门查阅、查询、核实和复制相关文件资料,对相关方进行函证。找相关方面核对事实,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在笔录上签名,以示双方对调查内容的确认。
   (4)实地考察。实地考察就是对企业进行实地走访,查看企业相关项目的厂房设备、办公场地、以确认或证明其确实存在。对于实地考察,要做好实地调查记录和拍照留档。
实践中,律师的尽职调查还有许多其他方法,有些需要与会计师、评估师等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律师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务经验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把握,目的就是要真实、准确、完整地核查和验证与改制、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2. 对所收集资料的审查、分析与论证
    律师对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资料,应当从资料的来源,颁发的时间、内容和形式,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及资料要证明的事实等方面进行审查,以资全面完成对公司资料的核查和验证。
    在此基础上,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集中时间和精力对相关重大法律问题事项进行分析与论证,必要时应对专项问题出具相应的规范性建议和法律意见,力求在改制阶段不对相关问题留下后遗症。
3. 完成尽职调查报告
    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及其分析论证的过程中,应逐步开始建立工作底稿。在完成审查、分析与论证的同时,完成尽职调查报告,就律师的工作过程、搜集到的法律文件资料、重大法律问题、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等事项进行全面的论述、分析并得出调查结论和意见。尽职调查报告是律师在改制阶段调查工作的重要成果,是律师协助公司和保荐人制定改制方案,以及自己开展进一步工作的重要阶段性结论和基础。
(二)协助制定改制方案和工作时间表
    律师应在全面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协助公司并与券商等其他中介机构协调一致设计适合公司、有利于发行上市的改制重组与发行上市方案。实践中,改制方案主要由券商拟定,律师及其他中介机构根据自己的调查,就相关问题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根据需要,改制方案和工作时间表应配合拟定。
一般来说,律师应重点关注改制方案的总体安排和相关重组问题:

 
总体安排一般包括三个阶段:
    改制申请阶段:(1)制作改制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2)主管部门批复后,进入改制实施阶段。
改制实施阶段包括:(1)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国有股权管理审批;(2)有关改制办法文件的起草和订立;(3)出资验资;(4)改制辅导。
    设立公司申请及审批设立登记阶段包括:(1)召开公司创立大会;(2)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3)公司成立开业。

 
此外,律师还应重点关注重组方案:
    资产重组:哪些资产划转、进入改制企业,哪些资产(如非经营性资产)不应进入,剥离出去的资产如何管理等。
    债务重组:哪些债务进入改制企业,哪些债务不应进入,不进入的债务如何管理等。
    股权重组:由单一的股权结构变为多元投资主体,股权结构如何设置。
    人员重组:哪些人分流,哪些人进入改制企业。
    业务重组:改制企业主管什么业务,同业竞争如何处理,经营许可证如何处理等。
    组织结构重组:按公司法设置。
    在制定改制方案的过程中,律师应根据自己的职责对上述问题仔细审定并发表意见。改制方案确定后,应按工作时间表的安排及时开展份内工作。
(三)落实方案
    改制方案和工作时间表确定以后,保荐人、会计师、评估师、律师等各中介机构开始协调开展工作。律师应根据方案的要求,完成或协助公司完成必须的法律工作或手续。一般来说,此阶段律师有以下事项需要完成:
  (1)解决股权设置问题。如涉及职工持股超过200人的,应制定可行的解决方案并落实之。涉及国有资产应开始办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国有资产评估及备案等手续,对国有股权的管理方案还要报国资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2)确定发起人。根据审计、评估的初步结果(可以在正式报告之前),确定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发起人及其出资比例,也可以先签订《发起人意向书》。对于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各位股东即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律师还应重点调查各发起人(特别是主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资产状况(特别是用于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债权、债务状况等。对于重组进入股份公司的债务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函。其中,如涉及国有产权转让应遵循《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3)解决纳税、环保、知识产权入股等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对律师来说,主要是根据既定方案,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或批复,使之不再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4)改制辅导。根据需要和中介机构工作的总体协调安排,律师应全面、系统、深入地向改制企业全体员工宣传国家政策法律,阐明改制与企业发展的利益关系,介绍改制的程序,解答改制企业提出的疑难问题。
  (5)准备法律文书。除了落实方案过程中已经应用的各种文书之外,为了顺利完成改制工作,律师于此时应提前准备好必须的法律文书,主要有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草案等。
(四)发起人协议与名称预核
    当各种法律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时,律师应协调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推动及时召开发起人会议,取得相关单位一致意见之后,正式签订《发起人协议》。
与此同时,在公司确定股份公司名称的前提下,律师协助公司办理工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规定: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五) 股东出资
签订《发起人协议》之后,各发起人应根据协议办理有关出资事宜。可以刻制股份公司(新设)筹委会公章,开立出资设立股份公司的银行账户。各发起人出资到位,会计师应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同时办理有关资产的过户登记手续。此项工作中,律师主要起推动、协助、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等作用。
(六)创立大会
股份公司的股东应就公司筹备和注册登记召开会议,选举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并就股份公司筹备的重大事宜作出决议。职工代表可以由整体变更前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待股份公司成立后,由股份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确认。
律师应负责根据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如发起设立、整体变更)起草各种文件如章程(草案)、股份公司设立的法律意见书等。(各文书样本均见“证券律师常用法律文书范本”)
(七)完成注册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份公司正式成立。股份公司成立时应办理公告手续。
如设立股份公司有前置程序,如涉及金融、石油、煤炭、医药等各种特殊行业的,则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批文。
    《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如为募集设立,分两步:首先由发起人认购股份、缴纳股款;然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制作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人填写认股书并缴纳股款。募集设立应由证券公司承销和保荐。
(八)成立后事项
    办理税务登记及有关经营资质证书。股份公司成立后可正式发放股票并交付给股东。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的凭证。
    完成上述步骤和工作之后,公司改制即顺利完成,对于IPO项目来说,进入辅导即规范运行阶段,律师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四、律师在中小企业改制中应当出具和制作的法律文书(文中只列目录,具体文本录于“证券律师常用法律文书数据库”)
1. 尽职调查清单
2. 已收到材料清单
3. 谈话笔录(如需要)
4. 调查笔录(如需要)
5. 尽职调查报告
6. 改制方案(协助)
7. 改制工作时间表(协助)
8. 中介机构协调会备忘录
9. 股权设置等专项法律意见书(如需要)
10. 发起人协议
11. 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法律意见书
12. 股份公司章程(未上市)
13.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4. 董事会议事规则
15. 监事会议事规则
16.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书
17. 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法律意见书(如需要)
18. 民事信托持股协议(如需要)
19. 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如需要)
20. 各种关联交易协议 中正律师组 张铭律师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