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长滩村: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就能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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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就能被尊重? 2010年12月14日  荆楚网  南京警方突查娱乐场所 

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更早之前,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杜绝类似当众下跪、游街示众等侮辱性行为。(12月12日《新京报》)

废弃侮辱性称谓,叫停侮辱性行为,是尊重卖淫女人权的体现,这种做法当然值得赞许。但笔者要提出的问题是:称谓的变化能否改变卖淫者的性质和其被歧视的地位?变换称谓能否从根本上拯救“失足妇女”?换言之,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之后,她们改卖什么?难道能从卖肉皮改为卖地皮不成?

失足是个什么意思?辞典里有三个注解,其一,谓举止不庄重;其二,不慎跌倒,足未站稳;其三,比喻堕落或犯严重错误。一查就恍然大悟。大悟是,失足原是这么丰富的内涵。恍然是,其实用失足来形容我们大多数犯错误的干部还是很合适的。称之失足干部,这样就比“贪官”“赃官”中听多了,暗指虽然他们是堕落了犯了严重错误了,但多有没站稳和不慎的因素,这样就可以被理解并被允许有可以挽救的机会,扶起来还可以沿着继续河边走、找机会下脚嘛!“失足”一词的提出,不仅体现和代表了观念进步、社会进步,恐怕还具有“投石问路”的作用。与“失足干部”对应,其实卖淫女也可以叫作“失足被干部”的。

更何况有些妇女并非不慎跌倒或者被人推倒的。对于被用暴力手段劫持到卖淫场所的女性,她们虽身体遭到蹂躏,但人格尚存,称为“失足”还算贴切。对于为生计所迫,不得不下水的女人,就不是“失足”那么简单了。不得不失足,也许是因为“失心”,对于辛勤劳作而不得温饱的社会之伤心寒心使其失去了羞耻心正直心。甚至还有那些为了赚钱为了虚荣为了淫逸而主动入行的卖淫女,她们的人格早已经被廉价拍卖,身体不过是赚钱的资本,这就不是“失足”,而是带着欣赏满足的态度主动下水浣足了。基于以上种种卖淫现象的成因,如果一定要说“失足”,我觉得倒更应该归过于社会的“失足”,这是政府的不作为和社会价值体系崩溃造成的严重“失足”。

有意味的是,后两种类型的“失足妇女”,比例是相当高的,仅靠救人于火坑的打黑除恶行动恐怕不对症。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失足”的大环境,即使依靠司法机器行政权力将其从水中硬拉上来,恐怕她们不但不感恩,反而会怨恨砸了其饭碗,寻机继续“失足”,重操旧业的。

“卖淫女”也好,“失足妇女”也好,都是社会的恶疾与伤痛。娼妓的历史大概与人类的历史一样长,妓女曾被称过神女、夜度娘、苦海人、花娘、小姐、性工作者,东南亚国家更将来自中国的卖淫女称之为“小龙女”。“卖淫女”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卖身女”。苦海人这个别称,也很形象。根据各种各样的调查和媒体的报道:从事卖淫业的女性,绝大部分来自农村,而且是十分贫困的农村。为什么这样一个群体,偏偏集中在处于贫困中的农村女性?她们为什么要来到城市,从事着摧残身心的性交易,并且,更加深重的是,要饱受着陌生的社会的非议、歧视和熟悉人的指指点点?在指责和歧视的同时,有多少人理解并且触动于她们的困苦、危险、凄凉和无助?有谁想过这些在社会边缘挣扎求存、在理智与堕落之间摇摆的“被侮辱与被损害的人”,其实本是我们应该伸出双手去解救的同胞、去呵护的姐妹?妇女卖淫的根本社会原因,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剥削压迫,是有权有钱有势的人把其他本应平等相处的人变成了动物,肆意践踏蹂躏。有谁想过是什么造成了这一切?我们这个社会,究竟对于来自底层的弱势群体欠了什么帐?犯了什么罪?

如今流行改称谓,流行鸟枪换炮,流行化妆舞会,流行颠倒黑白。公仆改称老板了,同志改称哥们了,这还改得恰如其分;售楼小姐改称“置业顾问”了,但大抵最后也改变不了卖楼的同时附带连自己也一同卖了的现实;富二代嫌称谓负面,欲改叫新一代企业家了,官二代是不是效法,改称新一代政治家?至于阶级不叫阶级,叫阶层;资本家不叫资本家,叫“先进生产力”;被剥削者不叫被剥削者,叫“弱势群体”;这种改法最偷天换日,最耐人寻味。农民工最早被称作“盲流”,城市人也真的就会意为了“流氓”,用着怪异的眼神审视了几十年,后来改称“城市务工人员”了,不过城市人骨子里的观念怕是仍然停留在“农民工”甚至“盲流”层面。其实改不改称谓,问题都不大。关键是让“农民工”一样和城市居民共享当地公共财政资源,打破城乡两元结构,让农民和城里人一样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然,就是瞒天过海,就是偷梁换柱,就是只管立牌坊,不管当婊子。

“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又何尝不是如此?改名之后,她们就被重视被尊重了吗?就有了体面的工作和可观的收入了吗?就可以跟“失足干部”一样去卖官位,卖地皮,卖学位,卖资源了吗?她们没有权力卖大家的东西,又没有什么其他东西值得卖,又基本不能通过正常的手段获得上升的社会空间,不去卖身,卖什么?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分配不公问题,不从制度上解决缺乏平等自由的问题,不从内心深处让底层妇女找回人格和尊严,即使给她们改了“下凡织女”的名,也仍然得干“午夜牛郎”同样的事。 扩展阅读: 东莞警方绳牵卖淫女游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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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足”这一词语出自明朝杨仪《明良记》唐解元寅既废弃,诗云:一失足成千古笑,再回头已是百年人。“失足”按词海的解释是:一、走路不慎跌倒,二、比喻做了严重的错事;一失足成千古恨!

        把“卖淫女”改称之为“失足妇女”,可以说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想出这一称呼的官员可以说成是屁股决定脑袋的典范了!“卖淫女”从中国古代唐、宋、元、明、清就有,在过去旧中国大有——笑贫不笑娼的说法。到了新中国成立之初,一声令下,全国的妓院全部被取缔,在几十年间,“卖淫嫖娼、淫秽表演等等违法犯罪”是闻所未闻!!

        如今我们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了、社会繁荣了、社会上有钱的老板多了,为什么会出现旧社会的痼疾屡屡复发呢?!而且更令人费解的是尽管公安部三令五申,“卖淫嫖娼、淫秽表演等等违法犯罪”严惩不怠!但是大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呢……??

        偶尔的一次被坏人威迫利诱,误入歧途而卖淫的女性,我们可以称之为“失足”!对于那么一些好逸恶劳,不思上进,在黄色泥坑里N年打滚下来的职业“性工作者”,假如说在查黄过程中将对“失足妇女”重视教育和挽救工作。话虽然是不错,但是“失足妇女”经教育和挽救工作以后,又重操旧业,怎么办……??是否是应对了“一失足成千古罪,再回头已是百年人”呢……?!

         所以单单改一个名称,并不等于公安部的大老爷们,改变了对“卖淫女”的由衷的尊重,并不是社会对“失足妇女”的看法和认同!更不是改“卖淫女”为“失足妇女”,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了!恰恰相反,我们对社会特殊群体的“卖淫女”——“失足妇女”,到底从那里而来?是暴力强迫卖淫?还是生活所迫而卖淫?诚然!没有什么的“失足”行为,把这类妇女称作为“失足妇女”,是否抓到篮里就是菜吗?!假如把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失足妇女”,称之为“贫困的卖淫女”是否更加贴切呢?!

        我们不应当改了一个“失足妇女”,就掩饰了“卖淫嫖娼”社会的丑恶的现象,我们应当举一反三地追根溯源,为什么会出现贪官污吏前赴后继,遍布全国,赶不尽杀不绝呢?!为什么会出现“乱用警力”把“卖淫女”游街示众,更有把“准备上访”的无辜老百姓以“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罪,而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准备上访”也成罪名?这个社会还有讲理的地方吗……??!

        社会的进步关键在于——如何缩小贫富剪刀差别!社会的进步关键在于——人民公仆如何建立正确的价值观!社会的进步关键在于——如何才能杜绝卖淫现象,不但要杜绝卖淫,还要杜绝包二奶、包三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