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泰阳光水岸唯一卖点:强奸递上安全套不如送上人民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4:45:31
强奸递上安全套不如送上人民币2011-5-15 9:49:56

     时代在变,观念在变。面对无法避免的强暴,为了维护残缺的最后防线,妇女假如真的递上安全套,我们能指责她什么?但传统、道德、法律将会对此作出缤纷的评价......

                  强奸递上安全套不如送上人民币(转)

 

华中师大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彭晓辉日前在南京师大的一次性学讲座中,语惊四座地提出了一个观点:“遭遇性侵犯女性应主动递上避孕套”,因为,“及时递上避孕套,那是保护女性免受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最后一道屏障。”(2011年5月12日《扬子晚报》)

此论一出,举国上下哗然,顿时国人共讨之。

其实,我相信大多数国人都知道教授想要表达的观点,既然强奸不可避免,递上安全套自然可以将女性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那为何国人还不普遍认同呢?

因为既然是强奸犯,既然是性侵犯的歹徒,怎么可能允许你从容使用安全套,更何况有些男人本身就不喜欢安全套。教授的想法是可爱的,也只适用于理智的男人(理智的男人还去强奸妇女?)。因此,教授的方法自然遭到质疑。

不过,人间万事皆有可能。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西彭派出所今年419日抓获了一名 “有良心”的小偷,除了现金外,他会把偷来的其他物品给受害者寄回。按他的交待,“当扒手也要讲操守。”他行窃后,经常看见受害人着急的样子,心里很过意不去,他还给自己定下“只图财”的原则。如果偷到钱包,只要钱包内有事主身份证,就按照证件上的地址通过邮局将证件、票据等物品寄回,他只取现金。

相信遇到有良心的强奸犯,使用安全套也不是不可能,因此教授的方法自然也有一定市场。

但这仍然有个法律问题,面对递上安全套的强奸还是强奸吗?

我举个例子来说明。

假设某男人看到一个深夜独身行走在街头的良家妇女,突然兽性大发,意欲强奸。该良家妇女哀求不过,从包里掏出安全套,该人见此同意。该女子又怕在野外遭到先奸后杀,然后问该男子可否到宾馆开房间解决,费用由女方支付。该男子大喜。然后双方到宾馆,用了女方姓名登记(相信没有罪犯会用自己的名字登记,那是傻瓜才干的事)用了安全套行了好事。男子看女子很配合,于是良心发现,自己买单了事。

后来该人被抓获。

我们司法机关一定要怀疑该男子与女子的行为,到底是强奸还是通奸。

你说他是通奸吧,毕竟男子与女子不相识,双方没有媾和的基础。

但你说他违背了妇女意志吧?似乎上述情况中都是女方在牵着男人的鼻子走。行为人主观上有强行性交的故意,但客观上很难讲有强行性交的行为,不完全符合强奸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一定构成强奸罪。

因为强奸和通奸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遇到的纠结。

那么,教授的教导就可能让强奸犯逃脱法网。

就我看来,教授的方法真的不好,因为我有个更好的办法。

那就是受害妇女不妨带点钱,面对劫色的歹徒,干脆给点钱让他去嫖娼好了。

当然,这也得有前提,那就是征得歹徒的同意。

对抢财劫色的,这个办法也不适用。

对抢财劫色甚至于要人命的,估计彭教授的安全套也不管用。

什么办法管用?

就我看来,可能民间更有高论。

http://qzfywxt.fyfz.cn/art/98262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