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盛元汽车有限公司:胜利者的审判:国军将领控诉日军罪行险被轰下证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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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者的审判:国军将领控诉日军罪行险被轰下证人席

刘洪波

2011年11月30日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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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方面没有估计到战犯审判会如此复杂,而满以为是战胜者审判战败者,审判不过是个形式而已,哪里还需要什么犯罪证据,更没有料到证据法的动用如此严格”,以致中国的控诉工作处于很不利地位,国民政府军政部次长秦德纯到庭作证时,说日军“到处杀人放火,无所不为”,被斥为空言无据,几乎被轰下证人席,以至发出感叹,“哪里是我们审判战犯,还不如说战犯审判我们。”

  本文原载于《书屋》2001年第01期,原题为:“胜利者审判”



  曾任海牙国际法庭法官的倪征先生,回忆早年代表国民政府参与远东军事法庭审判工作的一些细节。

  一九四六年五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开始审判日本战犯,法官来自十一个国家,审判程序按照英美法制度进行。英美法采取对质制,审讯提问主要不是由法官主持,而是由检察官和辩方律师担任。法庭还因日本律师不谙法庭所运用的审判程序,给每一被告指定了一至两名很有水平的美国辩护律师。

  倪先生写到,“中国方面没有估计到战犯审判会如此复杂,而满以为是战胜者审判战败者,审判不过是个形式而已,哪里还需要什么犯罪证据,更没有料到证据法的动用如此严格”,以致中国的控诉工作处于很不利地位,国民政府军政部次长秦德纯(曾为抗战将领宋哲元部下,北平市长)到庭作证时,说日军“到处杀人放火,无所不为”,被斥为空言无据,几乎被轰下证人席,以至发出感叹,“哪里是我们审判战犯,还不如说战犯审判我们。”

  从倪先生回忆录《淡泊从容莅海牙》(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中读到这段故实,使人感慨良多。东京审判无疑是“战胜者的审判”,然而,倘若这种审判不过是“走走过场”,又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区别于苏联大清洗式的“胜利者审判”呢,即使这样的审判能够得出一个结果,又怎么能够真正使被审判者“心服口服”,怎样“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东京审判还是取得了令中国人较为满意的结果。按现在的话讲,这靠的是“观念转变”。中方急征顾问人员,进行艰苦的证据搜集工作和当庭质证,才使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等战犯被处死。东京审判没有完全令国人满意,以往一直说是因为美国和国民党有意包庇。其实,一切审判都不应是为了达到控诉方的要求,而是为着公正的实现。我们认为有的人该判而未判,未必不是因为没能提供充分证据,这到底是国民党有意包庇,还是囿于“法律观念”不正确而未能及时、准确而充分地提供,也说不清。

  二战的战犯审判无论在纽伦堡,还是在东京,都采取了完全“依法办事”而不是“依义愤办事”的模式,也正是因为如此,才显示了审判的极大理性,昭示了文明面对野蛮的非凡韧性。法律追求的是公正,而不是“大快人心”。判决的公正,建立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在定罪之前,即使面对恶魔,法律也将给他公正的对待,提供充分的辩护,以一个又一个证据来确定其罪行,而不是以一句又一句讨伐使之陷于先验的不利地位。

  胜利者的审判,尤其需要克服“胜利者”心态,尤其需要把自己放在超越胜负角色的普遍公义原则之上来操作审判过程。现在我们常常听到“办成铁案”之类的话,然而只要“办成铁案”这样的话建立在权力而不是法律的基础上,“办铁案”就很有可能演变成强词夺理和“义愤定案”,变成权力意志的体现。胜利者、权力者欣然作色的审判,不是真正的法律审判,而是对审判的人为支配,是审判者的“颐指气使”和“走过场”表演。

  需要注意的是国民政府对东京审判的理解,他们把“战胜者的审判”看成了“走过场”,以为既然抗战日久,那么军国主义显在的罪恶就可以作为对某个战犯的控诉证据,义愤填膺可以代替证据。这种心态在中国是历史悠久的。这种“胜利者心态”如得以实现,一时之快固然可逞,历史地看难道不也是一场冤冤相报吗?“走过场”如果可以通过,审判不就是“认认真真”的虚伪和装腔作势吗?

  直至今日,我们又做得如何?我们面对着不肯坦承历史的人,所以时常要讨伐“极右势力”,但众口义愤之余又有意识地积累了多少“证人证言”?犹太人面对着坦诚得多的昔日施暴者,仍然细大不捐地积累着幸存者口述、亲历者实录、见证者证言,一个一个地搜求。

  “审判只是走过场”,这样的法律意识至今还大有市场。只求结果“大快人心”而轻视过程,“义愤填膺”而不在意证据和理性,仍是普遍现象。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法律公正首在程序、一切结论来自证据,这些原则并没有成为社会一般观念,“权力审判”常常生产出悲苦无告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