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宏建设有限公司:刑案审限长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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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审限长又长
(2011-10-26 21:50:03) 转载▼标签:北海案
刑诉法
故意伤害
修改
杂谈
分类: 刑辩刑事案件一审的审限有多长?《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但是,该条还留了延长审限的口子,于是,北海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的一审就变成了这样的过程:
昨天下午庭审开始举证质证程序之前,我代表辩护人向审判长提出申请,要求法庭对于该案从一审立案到今天这整个过程所涉及的延期审理、并案审理、变更起诉等相关手续予以释明,以便于辩护人更好的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认为要求合理,遂进行了说明。
这个案子的一审是这样的:
2010年8月9日,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故意伤害案起诉至法院,法院立案时间为2010年8月13日。
2010年9月26日第一次开庭。
2010年9月27日开庭,因被告人杨炳棋紧张抽搐,未能进行。
2010年11月30日,第二次开庭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批准、北海中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
2010年12月25日,北海市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同日,北海市中院作出决定,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
2011年1月23日,北海市检察院建议恢复本案审理。同日,北海市中院决定恢复审理,重新计算审限。
期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北海中院院长批准,再次延长审限三个月。
2011年5月22日,北海市检察院再次建议延期审理。同日,北海市中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
2011年6月20日,北海市检察院提请恢复法庭审理。同日,北海市中院决定恢复审理,重新计算审限。
2011年6月23日,裴日红故意伤害案起诉至北海市中院,法院立案日期为2011年6月25日。
2011年7月4日,北海市中院决定两案并案审理。
2011年7月13日,北海市检察院第一次变更起诉。
2011年7月25日,第三次开庭因故取消。
2011年8月8日,第四次开庭被改期。
2011年9月2日,北海市检察院第二次变更起诉。
2011年9月20日,第五次开庭,因被告人裴金德不认可辩护人资格,休庭。
2011年10月14日,第六次开庭,至今未结束。
看看这眼花缭乱的辗转腾挪,一个一审案件已经历经14个月而未结。不知道当时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先贤们有没有预料到,也不知道现在参与刑诉法修改的“掌权人”能不能看到。
只是,任你审限万般变迁,被告人却始终没有机会改变一下被羁押的状态。
裴金德,2009年11月20日被抓,至今。
裴贵,2009年11月21日被抓,至今。
杨炳棋,2009年11月21日被抓,至今。
黄子富,2009年11月21日被抓,至今。
裴日红,2011年5月17日被抓,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