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春之蕾培训中心:人民日报(19492009)年中的宪政概念之类型研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8:21:20
人民日报(19492009)年中的宪政概念之类型研究
作者:邓联繁
摘要: 分析《人民日报》(1949-2009年)中宪政概念的类型,有助于把握宪政概念在新中国的变迁过程和发展趋势。根据宪政概念所指涉的时空因素,可将《人民日报》》(1949-2009年)中的宪政概念归纳为四大类型:关涉旧中国(清末、民国时期)的宪政概念;关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台湾地区的宪政概念;关涉外国与国际社会的宪政概念;其他语境下的宪政概念。以宪政概念的出现次数为计量单位进行统计发现,就总体情况而言,《人民日报》在回顾旧中国历史以及报道外国相关情况时使用宪政概念的次数超过半数;从时间变化上看,宪政概念在当代中国宪政建设这一现实语境下的出现次数渐多,但出现次数依然有限;与宪法学者们普遍推崇并常常津津乐道宪政概念不同,《人民日报》中常在负面意义上使用宪政概念,揭示出不同群体在宪政认知上的巨大反差。上述情形说明,我国宪政建设的确任重道远,宪政概念的主流化是一项不容忽视的基础性工作。
关键词: 宪法 宪政 《人民日报》
一、研究意义、分析对象与计量单位
(一)研究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宪政概念在我国政治生活与学术研究中曾一度讳莫如深。随着时间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学者明确对宪政概念持肯定态度[1][①],并努力构建宪政理论体系。鉴于《人民日报》众所公认的权威性与影响力,特别是它在传播社会主流意识、构建社会核心价值体系与社会主流话语体系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对新中国《人民日报》中宪政概念的出现频率进行梳理的基础上[2][②],本文尝试分析新中国《人民日报》中宪政概念的基本类型。由于《人民日报》(1949-2009年)所刊载的文章在时间上跨度较大,在体裁上不拘一格,在内容上包罗万象,在来源上所涉甚广,宪政概念因此不可能是同一类型。分析《人民日报》(1949-2009年)宪政概念的类型,也就有助于精确地反映宪政概念在新中国的变迁过程和发展趋势。
(二)分析对象
据统计[3][③],《人民日报》(1949-2009年)正文中含有“宪政”表述的文章共有784篇,“宪政”表述共出现1337次,它们可分为以下三类:其一为在各类名称中出现的“宪政”字符,共有564处,相关文章共有355篇,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由于这类“宪政”表述在上下文中并无实际含义,与本文研究无关,故而加以排除。其二为“立宪政体”、“立宪政权”、“立宪政府”、“立宪政治”、“违宪政治”、“违宪政变”等表述,共有93处,相关文章共有78篇。由于这类“宪政”表述中的“宪政”二字并未独立成词,不具有相对独立的含义,将其作为研究对象显然有悖于本文研究目的,因此也予以剔除。其三为前两类表述之外的宪政表述,也就是作为本文分析对象的宪政概念,共有680处,相关文章共有378篇。[4][④]
分类
文章数量及所占比例[5][⑤]
出现次数及所占比例
举例
举例出处
在国家机关名称中出现的“宪政”
36(10.14%)
64(11.35%)
法国、突尼斯联合宪政改革委员会
《突尼斯人民继续罢工和示威打击法国殖民者的奴役计划》,载
在政党、政治派别、社会团体名称中出现的“宪政”
257(72.34%)
406(71.99%)
突尼斯新宪政党
《突尼斯共产党号召人民争取民族权利》,载
在科研机构名称中出现的“宪政”
6(1.69%)
7(1.24%)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
《宪法学术研讨会在京举办》,载
在会议名称中出现的“宪政”
10(2.82%)
10(1.77%)
国民大会宪政研讨会
《台湾各界敦促当局加快两岸交流步伐》,载
在人物名称中出现的“宪政”
16(4.51%)
19(3.37%)
孙宪政(简介)
《水乡电影队》,载
在书籍名称中出现的“宪政”
7(1.97%)
9(1.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宪政法律文献汇编》
《“一国两制”文库系列专著在澳门发行》,载
在文章名称中出现的“宪政”
21(5.92%)
26(4.61%)
《新民主主义的宪政》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载
在报刊名称中出现的“宪政”
7(1.97%)
7(1.24%)
创办《宪政》……等刊物
《抗战时期的“宪政”运动》,载
在建筑物名称中出现的“宪政”
8(2.25%)
16(2.84%)
日本宪政会馆
《日中友好议员联盟在东京成立 发表宣言强调日中两国应永远保持睦邻友好关系》,载
总计
355(100%)
564(100%)
/
表1 在各类名称中出现的“宪政”字符之总体情况
(三)计量单位的选择
对于本文的研究,可供选择的计量单位有二:一是正文中含有宪政概念的的文章数量,二是宪政概念在文章正文中的出现次数。二者存在着明显区别,前者数值较小而相对宏观,后者数值较大而相对微观。本文选择宪政概念的“出现次数”作为基本的计量单位,原因有二:一方面,相对于“文章数量”,以“出现次数”为计量单位更为精确和细致,得出的结论将更具确定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由于同一篇文章中可能出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类型的宪政概念,故以“文章数量”为计量单位必然会出现统计上的重复,而以“出现次数”为计量单位则可以避免这一情形。
二、宪政概念的基本类型
通览《人民日报》中宪政概念的具体使用状况,可将其分为如下四大基本类型:
基本类型
分类代码[6][⑥]
出现次数
所占比例
关涉旧中国(清末、民国时期)的“宪政”
1
208
30.59%
关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台湾地区的“宪政”
2
107
15.74%
关涉外国与国际社会的“宪政”
3
172
25.29%
其他语境下的“宪政”
4
193
28.38%
总计
/
680
100%
表2 四大类宪政概念的出现次数及所占比例
分类首先涉及分类标准。表2显示,四大基本类型的划分主要考虑了时空因素,这是反复阅读《人民日报》(1949-2009年)文章正文后的选择:在阅读中发现,类型1、类型2、类型3相对容易识别和区分,且出现次数频繁,而在这三大基本类型之外,宪政概念出现语境的区分难度较大,且出现次数相对有限。为免挂一漏万之嫌,特将其他语境下的宪政概念归并为一个大类,即类型4。
类型1在数值上独占鳌头,说明宪政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面向昨天,而不是面对今天。类型2虽然在数值上屈居第四,但其绝对数量却不能等闲视之。因为与其他三大类型相比,这一类型在范围上明显较窄,涉及的问题相对集中,说明《人民日报》对于1949年后台湾地区的宪政状况有着较高的关注度。位列第三的类型3数量可观,占到了总数的四分之一有余,说明域外宪政在《人民日报》的宪政语义场中占有一席之地。类型4涵盖甚广,绝对数值位列第二,其中,明确用于新中国宪政建设这一具体语境的宪政概念在数量上占有一定比重,但远没有占到多数。
时间
类型
1949-1958
1959-1968
1969-1978
1979-1988
1989-1998
1999-2009
总计
1
28
0
3
87
74
16
208
2
0
0
0
9
33
65
107
3
9
10
6
36
44
67
172
4
9
0
0
4
12
168
193
总计
46
10
9
136
163
316
680
表3 四大基本类型宪政概念不同时间段的情况
(基本以10年作为时间跨度,以出现次数为单位)
图1 四大类宪政概念不同时间段的对比显示(以出现次数为单位)
前文仅仅是静态层面的总体分析,并没有引入时间参数。以10年为限,将1949-2009年分为6个时间段,四大类宪政概念的出现次数均随着时间横轴经历着高低起伏的变化,正如表3和图1所示。
从表3和图1可知,四大类宪政概念的数值在起起落落的复杂变化中具有共性。在1959-1968年与1969-1978年这两个时间段,四大类宪政概念的数值普遍经历“低迷期”,仅类型3在1959-1968年略有上扬。而在1989-1998年这一时间段,除类型1之外的三大基本类型的数值普遍经历“平稳增长期”;及至1999-2009年这一时间段,这三者又普遍经历了“高速增长期”。结合新中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程,这一普遍性的变化趋势并不难解释:在1959-1978年这一时间段,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的10年当中,受意识形态和政治环境的影响,宪政概念基本失去了发声的条件,几乎陷于湮没无闻的境地——当然并非完全销声匿迹;在1980年代以后,随着宪政概念的逐渐解禁,宪政概念在《人民日报》的“出镜率”也由“慢慢增长”到“平稳增长”再到“快速增长”。
当然,四大类宪政概念的数值在变化上也存在一些个性。
类型1的数值经历了“一起两落”的曲折变化。“一起”发生在1979-1988年间,是“大落”之后的“大起”。“两落”的具体情状存在差别:前一“落”是在1958-1959年前后,持续时间短,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后一“落”是在1979年以后,持续时间长,是较为特殊的走向。1989-1998年与1999-2009年这两个时间段正是其他三大类宪政概念数值增长的“黄金期”,但类型1却不升反降,还一降再降,说明1990年后的《人民日报》对旧中国宪政的关注明显减少。从第一阶段(1949-1958)占宪政概念总数的60%还多(28/46,到最后一阶段(1999-2009)不及宪政概念总数的6%(16/316),类型1可谓“大起大落”、“先扬后抑”。
相比之下,类型2下的宪政概念可谓“姗姗来迟”。直到1979-1988年这一时间段,《人民日报》才使用这一类型的宪政概念。1979年不仅是这一时间段的起始年份,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台湾同胞书》的正式发表年份。自此以后,类型2的数值保持着增长势头。仔细分析《人民日报》文章本身可以发现:对这一类型的“宪政”,相关作者在态度上存在历时性变化,突出反映在对台湾地区“宪政改革”、“宪政改造”等表述的态度上。在1990年的《1990年台湾政坛动荡不安》一文中,作者持拭目以待的谨慎态度:“明年台湾当局酝酿‘终止动员戡乱’、‘加速宪政改革’,必将对台湾政局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但其所作所为是否有利于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两岸人民拭目以待。”[7][⑦]在1994年的《一个值得严重警惕的趋向——评台湾当局在“一个中国”问题上的蜕变》一文中,作者持质疑和忧虑态度:“经过台‘宪政改革’和国民党十四大,台湾当局和国民党的权力结构已发生重大变化,中华民族的认同感逐步被淡化,代之以‘台湾利益优先’、‘生命共同体’等论调”[8][⑧]。在1995年的《“台独”的保护伞和总后台——评李登辉的“台独”言行之一》一文中,作者对台独势力所倡导的“宪政改革”进行了揭露与批驳:“他借所谓‘宪政改革’,企图通过摆脱国民党的旧法统,彻底割断台湾与祖国大陆的联系。”[9][⑨]有学者认为,肇始于1990年的台湾“宪政改革”,在终结国民党迁台以后长期实行的一党专政和威权体制以及满足民众争取参政议政权的愿望和诉求等方面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10][⑩],但是,包括李登辉、陈水扁在内的“台独”势力却妄图以此为名来为台湾的所谓“独立”提供法理依据。对此,《人民日报》在多种场合给予了批评和反对。相关文章的作者既有吴邦国[11] [37] 吴邦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二○○五年三月九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载《人民日报》,1版,
作者简介:邓联繁,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文章来源:《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第五卷,第235-2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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