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上岸:坚决请求把“嫖娼幼女罪”从刑法里删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8:38:41

坚决请求把“嫖娼幼女罪”从刑法里删除

作者: 无敌zm 本报昨日报道了“略阳4男子涉嫌强奸12岁少女”一事,记者获悉,该案已被略阳警方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已有7人被警方刑拘。令人震惊的是,这起嫖宿幼女案竟然是被害者同学充当了“中间人”。(11月30日大众网)

     陕西省略阳县四村镇干部和包工头轮奸12岁幼女案,被略阳警方暂时定性为“嫖宿幼女罪”,且大出血变成了“例假”,轮奸变成了嫖宿,既让我们莫名其妙,又使我们怒火中烧,但却又那么无可奈何。


    幼女和嫖宿,是两个毫不粘边的名词。不能因为强奸者给了幼女一定的钱财,就能改变强奸的罪恶性质。因为既叫幼女,她的心智发育就不完全,她对自己所做的事的后果就不能预料,一个几岁的女孩,给她两块糖,就可以让她“自愿”做你想做的任何事情,这是白痴也知道的道理,难道我们的法律制定者不知道?偏偏想出个嫖幼的罪来,想达到什么目的,想给谁减轻罪责?至于男子在实施犯罪行动时,知不知道女子的年龄,更不能作为判刑的依据。这是因为知不知道只有施暴者自己心里清楚,谁能去他心里探究精明?定罪讲的是犯罪事实,只要女方年龄不满14周岁,那就应该按幼女办。不能给罪犯逃避罪责留下任何可钻的空子


    轮奸变成嫖宿的理由,据略阳警方说, “这些嫌疑人都是先后和该女生发生关系的,这不符合刑法中‘轮奸’的定义。”但他又说,“ 所有的这些还都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取证,根据目前我们的调查结果,我们将案件暂时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

    9月18日,略阳县郭镇西沟村原村支书魏某在略阳城区一宾馆内嫖宿12岁女生,10月11日晚,郭镇两名镇干部在某酒店先后对同一幼女嫖宿,该幼女正是和魏某发生关系的12岁女生”。难道同一夜郭镇两名镇干部强奸同一个幼女,不符合刑法里‘轮奸’的定义?至于先后云云,实在无稽之极,谁见过几个人同时奸一个的?轮奸,也是有先有后吧。按警方自己说的“郭镇两名镇干部在某酒店先后对同一幼女嫖宿”,就已经清清楚楚构成轮奸了,哪里不符合刑法里轮奸的定义?


    大出血变成“例假”,也非常蹊跷。12岁幼女除了发育早的外,一般是不应该有“例假”的。如有,也属初几次,在幼女来说,那几天发生性行为,特别是多次发生,对身体的危害是非常大的。再说,如果单是“例假”,到医院干什么?


    现在的官、商,大款大腕等有钱有权者,嫖小姐,养情人,包二奶已经时兴过去了,竟然道德败坏、腐败堕落到甘当禽兽,热衷于买处嫖幼。蹂躏摧残给自己当爸爸嫌大当爷爷嫌小的花蕾幼女,且年龄越来越求小,小到现在的12岁。真不知道这样的官是怎样当上去的。我深信,这绝不是他们的第一次,应该是经常行为才符合逻辑。不知道管理、任用这些官的上级脸红不?


    现在的法律,越来越宽容官员和有钱人了。经济犯罪,哪怕是贪了几个亿,最高是死缓,死刑已经名存实亡;小民偷抢10万的刑罚与官员贪千万相当;而为了官员奸商的“性福”,竟然违背民心民意,冒天下之大不韪,创造出个“嫖幼”罪!自这个恶法出台后,有多少含苞未放的幼女,被官商的魔爪辣手摧残?近几年,贵州、四川、河南、福建、云南多省出现官员强奸幼女变成“嫖幼”,陕西这次只不过又添一笔新债而已。


    是人都有儿女,如果任由这些畜生糟踏幼女,而国家的法律不能有效地保护她们的安全,让天下父母情何以堪,让祖国的花蕾如何健康成长?故:我强烈请求全国人大,把“嫖幼”恶法从刑法里尽快清除出去,让所有敢于染指幼女者(不论权有多大,钱有多少),都按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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