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的摩尔热容是多少:中国官员强奸幼女只能算是嫖宿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2:28:16
陈子河
按语:《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党员实在是了不起,党员加官员就更了不起了。
新闻镜头一:17岁的他很偶然地在网吧认识一个女孩。两人一见钟情,谈起恋爱,此后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东窗事发后,女孩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告他强奸女孩,最终法院判决他犯有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网吧相识一见倾心
1992年5月12日出生的余强(化名)与1994年10月16日出生的婷婷(化名)都是在校学生。
新闻镜头二:明知女友未满14周岁,仍与其交往谈恋爱,直至发生关系;朦胧女孩动感情,为了恋爱借口逃夜,单身父亲气急又无奈。今天上午,糊涂小伙蔡明被闸北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5年11月,21岁的蔡明在江宁路上的一家游戏机房认识了女孩晓怡。蔡明对晓怡一见钟情,不久便确定了恋爱关系。一次闲聊时,蔡明无意间得知,晓怡是1992年出生的,就读初中预备班。
新闻镜头三:
现年17岁的江西籍男子李某,因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陈某在谈“恋爱”过程中,致陈某怀孕。日前,闽侯县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李某提出公诉。去年7月至10月间,随父母到闽侯某镇一山村打工的李某,与租住房附近的幼女陈某从认识逐步发展到热恋。在此期间,李某明知陈某还未满14周岁情况下,多次在其暂住处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并造成陈某怀孕。
《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现年17岁的江西籍男子李某,因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陈某在谈“恋爱”过程中,致陈某怀孕。日前,闽侯县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李某提出公诉。去年7月至10月间,随父母到闽侯某镇一山村打工的李某,与租住房附近的幼女陈某从认识逐步发展到热恋。在此期间,李某明知陈某还未满14周岁情况下,多次在其暂住处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并造成陈某怀孕。
《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OK 如果按照律法,判处上面几位兄弟“强奸罪”木有问题。
可是人家谈恋爱发生关系,也算是强奸。你们中国官员霸王硬上弓,就是嫖宿罪呢?
难道这个就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名词解释: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这个名词诞生于习水公务员强奸幼女事件,专指公务员强奸幼女。
即使我不是法律专业毕业,都知道嫖宿和强奸的区别。强奸这个罪名是很重大,弄不好,是要判死刑的,而嫖宿罪呢?首先就是给中国官员免死金牌了。减轻了中国官员的违法成本。
“嫖宿幼女罪”这个名词的含义本身就是强奸中国的宪法,强奸中国的法律。好好法律条文不用,偏偏要弄出一个四不像来。
所以,这是法律界悲哀,我很奇怪,作为法律界知名人士,陈有西和贺卫方两位同学怎么不提议废除“嫖宿幼女罪”。
这个是一强奸中国宪法和法律的罪名。
新闻镜头:民警也对“轮奸”导致“大出血”的传言予以纠正:“在我们接到报警和侦破的过程中,该女生并未出现什么‘大出血’的情况。”该民警推测,可能是该女生的例假,引起了大家的误解。
滚你妈,去妈的,操你妈的二逼民警,你是负责调查案件还是负责为官员开脱?
结束语:建议废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名词“嫖宿幼儿罪”。
“ 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衰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
明朝以剥人家人皮开朝,以被人家煮成一锅终结。
反位思考一下,敬爱的法官大人,如果你们女儿也被人家这么搞,你们受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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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村镇干部疑轮奸少女续:被定性涉嫌嫖宿幼女
2011年12月01日03:43大众网何杰陈兴王我要评论(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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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介绍卖淫和嫖宿幼女的7名男子被刑拘 本报记者何杰摄
本报昨日报道了“略阳4男子涉嫌强奸12岁少女”一事,记者获悉,该案已被略阳警方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已有7人被警方刑拘。令人震惊的是,这起嫖宿幼女案竟然是被害者同学充当了“中间人”。
陕西略阳村镇干部轮奸未成年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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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女生介绍卖淫收取“中间费”
“这名12岁的女生是和另外一名女生去‘做生意’的,在这个过程中,她是自愿的,而且好像还收了人家的钱。”昨日下午,有知情人称,这名12岁的女生其实是在他人的引见之下,和这些村镇干部取得了联系,才被人带去开房的。
随后,一名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名12岁的初一女生是被本校一名初三的学生带出去,介绍给了这几名嫌疑人。而这名初三的学生也是为了捞取“中间费”才拉皮条的,而且这起嫖宿幼女案也早已在略阳警方的调查中。
昨日下午,略阳官方提供的材料上对此也作出了回应:程某伙同县某中学两名在校学生介绍两名学生卖淫和魏某等6人嫖宿其中一名12周岁的幼女情况属实。
据称,20岁的程某系略阳县农民,此前也是该中学的学生,和学校14岁的初三女生高某、15岁的汪某认识,他通过这两名女生又在学生中物色合适的“目标”,并介绍她们外出卖淫。
参与嫖宿者有村镇干部和包工头
早在10月14日,略阳县公安局就接到举报,称有人在引诱、介绍一名中学生卖淫。接到报案后,略阳警方马上就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专案组,对案件展开调查。
警方在侦查中发现,程某等3人介绍了两名学生卖淫。
9月18日,略阳县郭镇西沟村原村支书魏某在略阳城区一宾馆内嫖宿12岁女生,10月11日晚,郭镇两名镇干部在某酒店先后对同一幼女嫖宿,该幼女正是和魏某发生关系的12岁女生。
10月28日,略阳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并陆续对涉嫌介绍卖淫罪的程某,及涉嫌嫖宿幼女罪的魏某(原西沟村村支书)、赵某(原郭镇干部)、蒋某(原郭镇干部)、孙某(农民)、林某(十天高速某施工队负责人)、赵某(农民)刑事拘留。
案件暂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
“关于社会上‘轮奸’的说法并不准确。”一位民警解释说。他说,犯罪嫌疑人对女生未满14岁到底知不知道?这些男子在和这名女生发生关系时,知不知道该女生才12岁,还有对方是否自愿,而且有没有收取钱物,这都涉及到对案件的定性。
“这些嫌疑人都是先后和该女生发生关系的,这不符合刑法中‘轮奸’的定义。”该民警说,“所有的这些还都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取证,根据目前我们的调查结果,我们将案件暂时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
民警也对“轮奸”导致“大出血”的传言予以纠正:“在我们接到报警和侦破的过程中,该女生并未出现什么‘大出血’的情况。”该民警推测,可能是该女生的例假,引起了大家的误解。
公安机关在侦查破获此案后,已于11月26日对涉嫌嫖宿幼女罪的魏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向略阳县检察院提请批捕,目前检察院正在对案卷进行审核。
介绍初一女生卖淫的初三学生高某、汪某已被公安机关另案处理。
新进展
略阳县委常委会昨晚决定
给予郭镇党委书记、镇长等3人严重警告处分
记者获悉,略阳县委、县政府于昨日上午对此案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公检法紧密协作,依法从快从严惩治犯罪嫌疑人。同时责成县公安局对旅店、宾馆等服务业进行大检查、大整合;县教体局开展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县纪委、监察局加大对镇村干部的教育和管理。
昨晚8时30分,略阳县委召开常委会,决定对郭镇党委书记、镇长、纪委书记等3名领导干部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略阳县人劳社保局对涉嫌犯罪的郭镇干部赵某、蒋某作出停职决定。(来源:华商报记者 何杰 陈兴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