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健身舞视频下载:权力践踏法律,“校车立法”又有何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06:46:48
作者:许国申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1-11-30
本站发布时间:2011-11-30 1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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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6日,甘肃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一辆核载9人、实载64人的校车与重型自卸货车正面相撞,造成21人死亡,43人受伤。为此,11月27日,温家宝在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宣称,已责成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迅速制订校车安全条例,抓紧完善校车标准;做好校车工作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多方筹集。要明确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的恶性事故要依法严肃处理。(《京华时报》11月28日报道)
“校车立法”看上去很美,结果如何?鉴往可以知来,看看现在我国有关教育立法被权力践踏在脚下的两个例子吧——
1.早在1993年制定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48条中就曾明确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在本世纪末达到4%”。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4条也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2010年7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在“保障经费投入”中再一次提到了“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并将实现这一目标定到了具体年份,“2012年达到4%”。——但是,根据教育部财务司、《中国统计年鉴2009》及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计算,从2000年到2009年10年间,以4%的比例为目标,则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10年累计“欠账”已达16843亿元。2002年到2003年间,经费投入甚至还出现了0.06%的倒退。截至2009年,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12231.09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59%。
2.《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对保障教师工资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中小学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2011年7月13日至14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胡锦涛主席强调提高教师地位,维护教师权益,改善教师待遇。——但是,且不说“中小学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了,从2006年至今整整5年,物价翻番了,各行各业从业人员的工资都提高了,而高中教师(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却至今不见增加!
当然,50天发生6起校园惨案,逼出了“校警”;数不清的拆迁自焚,逼出了《拆迁条例》;一辆超载的校车造成了21人死亡、43人受伤的惨案,逼出了“校车立法”:所有这些,都可算是用很多卑微的生命换来的一点“进步”。看样子,中国的每一点“进步”,都非流血不可。——莫非高中教师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改善自己的待遇,也非得牺牲一些生命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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