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耳和瓦特:天主十诫详解(上)(9)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6:39:45

天主十诫详解(上)(9)


第3节 父母应尊重成年子女正确的选择

  当自己的子女成年之后,便拥有选择职业和生活方式的权利与义务。这时,为人父母者应该注意避免在他们选择职业、生活方式、物色配偶的事上,强迫子女就范;但子女应乐意征求父母的意见,并尊重他们所提出的忠告和正确的见解。当子女为照顾父母、兄弟姐妹、专心致志地从事某项职业和为其他高尚的动机而终身不婚不嫁时,不可阻挠他们。父母应为子女能够对人类大家庭与社会福利作出伟大的贡献而感到自豪。为人父母应切记:当自己的子女为了天主和他的国,接受上主的召唤,选择守贞、奉献、铎职生活时,父母不但不应阻挡,更应加以尊重与鼓励,满怀喜乐与感激之心予以接受与尊重,促使他们恒心跟随主耶稣。因为基督最基本的召叫,就是跟随他(玛十六24),成为天父的子女、天国的成员、他的兄弟姐妹:谁爱父亲或母亲胜过爱我,不配是我的;谁爱儿子或女儿超过我,不配是我的(玛十37);不拘谁凡遵行我在天之父的意旨,他就是我的兄弟、姊妹和母亲。(玛十二50)

第五节 国民与国家之间的责任

第1节 国民应服从国家的一切正命

  对于国家正当的赋税,国民应尽其责。耶稣告诉我们:凯撒的,就应归还凯撒(玛二十二21)。我们服从国家,不仅是因为畏惧刑罚,也是为了良心。保禄说:“你要提醒人服从执政的官长,听从命令,准备行各种善事(铎三1);一切权柄都是来自天主,所以,谁反抗权柄、即是合法政府,就是反抗天主所建立的秩序,而反抗者给自己招来惩罚。”耶稣也确证权力来自天主:“若不是由上赐给你,你对我什么权柄也没有。为此,把我交付给你的人,负罪更大(若十九11)。”这样,我们应该纳税,纳税原是替天主服务,忠心尽职的,对一切应该给什么就应给什么;该给谁纳税,就纳税(罗十三7)。伯多禄说:“你们做家仆的,要以完全敬畏的心服从主人,不但对良善和温柔的,就是对残暴的,也该如此(伯前二18)。”我们服从他们,听命于他们,唯一的缘故,就是因为当权者替代天主。当权者,为行善和大众谋福利的人,不是可怕的,而为那些作恶的人,才是可怕的。我们服从他们并不是因为怕他们,而是因为来自天主。我们绝对要服从主人的一切正命,对于一切违反天主诫命的,没有责任履行,不必听从于命和屈服在他们的权力之下,因为不是来自天主的命的权威,等于一张空头支票,一个空荡荡的美丽的钱袋。没有一个人有权叫他人服从自己,因为人人在天主面前平等。如果我们听命是为人的缘故而听命,那么,这只是做人的奴仆。不要只当着人面前服从他们,好像是取悦于人,却要以忠贞敬畏天主的心服从他们,如同基督一样,从心里遵行天主的旨意,甘心服事,好像服事主而非服事人(哥三22、弗六5-7)。做主人的,要以正义、公平对待奴仆,在恐吓他们以后,不许惩罚他们,因为他们也有一位不看情面的主人——天主(弗六9、哥四1)。我们要尊敬所有为了我们的好处,从天主那里所领受对社会有权力的人。
  人呀,你要记住,一切都属于天主,凯撒也不例外。

第2节 国民应爱自己的国家

  每个国民都应爱自己的国家,除了甘心做亡国奴的人,谁人不爱国呢?我们应爱自己的祖国,认识本土文化与历史,忠于自己国家。特别在自己国家最危险的时候,要把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我们爱自己的国家,不应该抱着狭隘的国家主义观:只有本国观念,把本国的利益高看在一切之上,轻视他国,甚至仇恨他国,不容他国存在。“二战”时,充满狭隘国家主义的日本军阀武士道与德国的纳粹是如何的疯狂,这种危害的严重性众所周知。它不单危害本国及其人民,也危害了世界和平与稳定。我们不要做危害本国的事,不要充当他国的眼线,出卖国格与人格,做严重祸国殃民的间谍活动,挑起内乱,增加外患,使国家走上灭亡的穷途末路。

第3节 政府是天主的财物的管家

  国民的义务是与政府合作,视政府为天主的财物的管家,现世的代表。伯多禄说:“你们要为主的缘故,服从人立的一切制度。……你们要做自由的人,却不可做以自由为掩饰邪恶的人,但该做天主的仆人(伯前二13、16)。”国民顺从合法当局,为公益服务。在政治团体生活里应克尽己职,在道德上,国民应尽纳税的义务,行使选举权利,保卫国家。资源富足的国家,应尽其能,接纳在本国无法找到安全与生活必需品的外国人,这些人应怀着感激之情尊重接纳国的物质与精神的遗产,遵守当地法律,以及分担应尽的责任。当执政当局发出的指令违反道德秩序的要求、人的基本权利、福音的教导,国民依照良心有责任不予以顺从。如果执政当局的要求违反正直的良心,则在服务天主与服务政治团体的区分上,得到拒绝服从政府的理由。听天主的命应胜过听人的命(宗五29)。国民抗拒政权的欺压,不能合法地诉诸武力,除非下列五个条件同时具备:

  1.基本权利的侵犯是确实的、严重的、长期的;
  2.已经用尽了其他所有的方法;
  3.不引起更恶劣的纷乱;
  4.有成功希望的充分理由;
  5.依情理说已看不出有更好的解决之道。




第4节 国家是国民的仆人




  在天主的圣意里,国家的建立是为了解决个人、家庭、或较小的团体自己所不能解决问题……,制定法律,维持正义,惩罚作恶者,维护与保障国民与生俱来的自由与权利,建立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保护国土不受敌侵和国民的安全与权益,提供国民的大众福利。


  国家是国民的仆人,要站在第一线来保护国民…… ,这是国家的责任。


第5节 权力是为大众利益服务

  凡执行权力的人,应视之为一种服务。耶稣说:“谁若愿意在你们中成为大的,就当作你们的仆役(玛二十26)。”在伦理上,行使权力的标准应是来自天主、本身合理、特定对象。没有人可以命令或制订任何违反人的尊严和自然律的事宜。行使权力的人,应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应合乎人道地执行正义,要使众人更容易地运用自由和唤起责任,应小心提防,不要使自己采用的规则和措施,导致个人的利益违反团体的利益。要切记:行使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家、全人类的公益,更好地服务众人。权威绝对不是因为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人的福利,众人的利益,是为建树,而不是为破坏,严厉对付(格后十三10)。当一个人的政治权利损害公益时,政府应中止该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