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4转换成mp4:天主十诫详解(上)(8)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9:11:27

天主十诫详解(上)(8)

   第2节 耶稣谴责纵容放弃或放弃孝敬父母的人

  耶稣谴责和讽刺那些以种种藉口,纵容放弃或放弃孝敬父母为代表的人--法利塞人和经师,说:“依撒意亚论你们这些假善人预言的真好,正如所记载的:这民族用嘴唇尊敬我,他们的心却远离我。他们恭敬我,也是虚假的,因为他们所讲授的教义,是人的规律。你们离弃天主的诫命,而只拘守人的传授。真好啊,你们为拘守你们的传授,竟废除天主的诫命。梅瑟原说过:你该孝敬父母,咒骂了父亲或母亲的,应处以死刑;你们却说:谁如果对父母说:我们所能供养你们的,已成了‘科尔班’即是献仪(注),他就不必再孝敬父母了(谷七6-12)。” 所以,做子女的,不可以把孝敬父母视为自己的奉献,不应以“奉献”为借口而不再向父母做些什么、即是放弃孝敬父母。(注:科尔班’即是献仪,就是献于天主或圣殿的礼物。一种物件一经声明为天主或圣殿的献仪,按法律的解释,就不能再收回作为别的用途。于是“辣彼”和“法利塞人”等把这名词加以妄用,只要说一声“科尔班”,便立刻脱卸了供养父母的责任)

第3节 子女对父母应知恩报爱

  公元前三世纪期间写成的《多俾亚书》告诉人类:应孝敬父母。德训篇说:“你要全心孝敬你的父亲,不要忘掉你母亲的痛苦。你要记住,没有他们就没有你;你如何能还报他们所给予你的恩惠(德七29-30);”所以,子女对父母的孝敬是由知恩而来,对他们要知恩报爱,因为他们以生命的礼物、真诚的爱情、辛苦的劳作,把孩子生于此世,并让他们在身量、智慧和恩宠上渐渐地成长。俗语说:“受人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何况是养育自己的父母呢?!德训篇上说:“我儿,你父亲年老了,你当扶助;在他有生之日,不要使他忧伤。若他的智力衰弱了,你对他要有耐心,不要因你年富力强就藐视他。背弃父亲的,形同亵圣;激怒母亲的,已为上主所诅咒(德三14、15、18);孝敬父亲的人,必能补赎罪过,必在子女身上获得喜乐;当他祈祷时,必获应允,必享长寿;孝敬母亲的人,就如同积蓄珍宝(德三4-7)。” 所以,他们在老年、患病、孤苦、穷困潦倒的日子,子女都应提供物质与精神上的援助,尽孝敬之心。这不仅仅是生前肉身的孝敬,更是死后灵魂上的孝敬。箴言说:“如果嘲笑父亲或轻视年老的母亲,我们的眼睛必被谷中的乌鸦所啄去,为小鹰所食(箴三十17);”天主说:“你要孝敬你的父母,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赐给你的地方延年益寿(出二十12);咒骂父亲和母亲的,应处以死刑(玛十五4)。”肋未纪记载:“凡辱骂自己父母的,应处以死刑,他辱骂了父母,应自负血债(肋二十9);”换句话说:忤逆不孝的子女,生前死后不得平安。箴言说:“我儿,应坚守你父亲的命令,不要放弃你母亲的教训。他们在你行路时,引领你;在你躺卧时,看护你;在你醒来时,与你交谈。智慧之子,听从父亲的教训,轻狂的人,不听任何人的规劝(箴六20-22、十三1)。”总而言之,子女的孝敬表现于事事服从和真诚的受教,这种心态是上主所喜悦的(哥三20,弗六1)。

第4节 子女对生前死后的父母都应孝敬

  子女对于父母的孝敬,不会因为自己成年了抑或父母去逝而脱卸孝敬父母的责任。孝敬父母是恒久应尽、直到自己离开世界、不可推诿的责任。

  父母在生(肉身)时,人不仅仅要孝敬;父母死后(灵魂),人也应孝敬。父母死后,应安葬父母,也应为父母“扫墓”,为父母的灵魂祈祷、献弥撒圣祭。

  在安葬父母时,教会若禁止为死者用火葬,子女就应听从教会训导,不应采用火葬安葬先人,以达孝敬之道。

  1886年5月16日,教会当局的第一个火葬通告:教友不准参加那些实行火葬的团体,又不准吩咐将自己或别人火葬;1886年12月15日,教会当局的第二个火葬通告:如果教友吩咐死后要火葬自己,则不准用公教礼节殓葬;1892年7月27日,教会当局的第三个火葬通告:不准吩咐用火葬仪式的教友领最后的圣事。教会颁布这样的禁令是事出有因的。因为火葬相反天主默示或自然的诫命,就是因为她信仰肉身复活的道理,而火葬减少我们对死者肉身的尊敬,又相反圣教会一向习俗,最重要的是火葬主义反对灵魂与肉身的复活。可是在特别的情形下,如避免瘟疫的传染,允许火葬。时至今日,再不是为了消灭灵魂与肉身的复活的情形下,教会允许并支持死者的火葬;其实,从环保观点而言,火葬死者是正确的。第四节 父母对子女的责任

第1节 父母对子女应尽教育和爱慕的责任

  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与爱慕是最原始和不能转让的权利与义务。父母爱慕他们,但不可姑息与溺爱他们,而应以健康、合理的方式给予他们社会行为准则、即是做人的标准——爱主爱人,达到修身的圆融。在物质(肉体)和精神(灵魂)上,应给予他们诸多的需要,以免他们生病、死亡;在理性和自由的运用上,应给予正确的指点,教导他们要警惕那威胁人类社会的种种阴谋、妥协、颓废;在伦理上,应以身作则,敢于在他们面前承认自己的过错,以便能达到更有效地引导和纠正子女的品性修身,树立服从天父圣意的良好榜样,来教导他们实践天主的法律,但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视他们为天主的子女,以使他们在父母身上找到宇宙的根源——造物主,并看到他是如此仁爱慈祥、和蔼可亲、善解人意。保禄说:“你们作父母的,不要惹你们的子女发怒,但要用主的规范和训诫,教养他们(弗六4)。”身为父母者如果这样训导自己的子女,必会因他们而获得幸福,疼爱自己儿子的,应当时常鞭策他们,好能因他的将来而喜悦(德三十1)。如果养子女而不教,就如养牲畜。俗语有道:养子女不教是父母之过!

第2节 父母是子女的启蒙导师

  父母是子女认识人、世界、信仰奥迹的启蒙导师(《教会宪章》十一2)。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父母的表样是子女的楷模,为人父母的一举一动尽收在子女的眼底,子女耳濡目染,对他们的成长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所以,父母应在子女幼年时开始,把信仰的奥迹传授给他们,使他们参加教会的礼仪生活,为他们营造一个孝敬互助、守信务实、互相宽恕和谅解、慷慨、无私奉献、互相谦让、学习自我克制、健全判断、温馨的家,让他们的童真得以保护,免被社会所污染,精心培养人性,使人格得以陶成,独立谋生和立足社会的技巧胸有成竹。这是婚姻圣事所带来不可推卸的责任与特权。任何政府都不可以剥夺父母为子女选择信仰和一间属自己信仰的学校的特权,反而有义务确保他们履行这天赋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