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伏特是什么:1.6万“裸官”外逃 携带资金万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2:18:58


1.6万“裸官”外逃成功,靠“豆腐门”能封杀后继者

 

一个在职区委书记“失踪”了,一个在职的副区长紧接着也“失踪”了,而且都是在赴法国考察之时。是蹊跷事?令人不可思议!真相不彰,官方失语,这是一个当然的结果。于是人们不得不想到的是,官员借出国考察之名行潜逃之实,更有许多网友直接发出了疑似裸官外逃的声音。

在《人民日报》的资料库里,曾经有过一篇报道。报道中说,我国自一九九二年以来,至二OO七年六月底,外逃省部级(包括副省部级),87人,正地厅级,320人;副地厅级,1920人;处级,8250人;副处级,11340人。共计16000多人。这些人侵吞、携带出境资金就有一万亿元以上。这些外逃的贪官几乎都是“裸官”!

这是多么骇人听闻的数字啊!这是一个多么搅人心肺的数字啊!1.6万名“裸官”,就这么舒舒服服地外逃了;一万亿以上的资金,就这么轻轻松松地卷走了!给国家造成了多么巨大的损失啊!如果有这个一万亿资金,四川灾区的重建资金不是绰绰有余吗?如果有这个一万亿资金,用于当前的救市不是有更大的底气吗?这一万亿以上的资金,可都是那些自己还不能衣食无忧的失业工人,失地农民等群体的血汗啊,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血汗啊!

我在万分痛心的同时,一方面特别痛恨那些外逃的“裸官”如此地丧尽天良,一方面又不得不思考另外一个问题,这些“裸官”怎么就这么容易外逃呢?莫非我们的国门是“豆腐门”?如果不是“豆腐门”, 杨湘洪、忻伟明能这样轻松而潇洒地出国?

别怪我有这么偏激的想法,别怪我写这么雷人的字眼,别怪我说这么难听的话。从“裸官”外逃实施的办法来看,原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局长蒋基芳的“瞒天过海”,原河南省政府设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长程三昌的“暗渡陈仓”,原河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总经理董明玉的“顺手牵羊” ,原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的杨秀珠的“金蝉脱壳” ,原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干部陈新的“声东击西”,原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童言白的“假途灭虢”等等,其实都不是什么很高明的手段,只是由于我们的监督体制耳不聪,只是由于我们的监督机制眼不明,致使那些“裸官”想出国就出国,想洗钱就洗钱,想潜逃就潜逃,而且每每都成功了。

说句不好听的话,他们的外逃成功,是对我们监督体制和机制的无情讽刺,更是对我们监督体制和机制的极大打击。难道不是吗?如果我们的监督体制是严密无间的话,如果我们的监督机制是无隙可趁的话,这些“裸官”就是插上翅膀,也难以逃脱。

我想特别指出的是,在反腐这个问题上,光靠说几句声色俱厉的话,光靠发几份严格禁止的文件,而没有相应的法制建设与之配套,那都是空话,套话,屁话!于是,我们很自然地再度引发出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是不是到了应该进一步强化对官员监督的时候了?是不是到了应该进一步强化体制外监督的时候了?是不是到了出台《官员财产申报公示法》的最佳时机了?

我们还在等什么?我们还要等什么?是不是要等到所有的裸官都逃跑光了,才实施?

如果我们的国门还是“豆腐门”,如果我们的监督体制还是如豆腐般那样的软弱,如果我们的监督机制还是如豆腐般那样的稀松,外逃的“裸官”不会止于今天,也不会止于明天,一定还会有更多的“裸官”将继续演绎着外逃的尴尬!

来源: 两江居士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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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视贪官“裸体”术

    文/李广森 雷振刚  由于长期受传统道德的浸润,中国人对于与“裸”有关的东西特别敏感,不过现在已习以为常,“裸泳”、“裸睡”比比皆是,“裸奔”、“裸聊”见怪不怪,就连“裸课”这样的事,也有人呼吁要“从精神上尊重”。所谓“裸课”,就是裸体授课,开先河者为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副教授莫小新。他在一次“人体艺术与人性意识教育”现场教学研讨会上,当众脱光衣服,裸着身体向几十名学生及老师阐述自己对人体艺术和人性文化的理解。由此莫教授很是在网上“火”了一把。

  不过,最近与“裸”有关且蹿红网络的则是“裸官”,顾名思义就是“裸体做官”。“裸体做官”之所谓“裸体”,不是哪个官员真的脱了衣服裸奔,而是指那些老婆孩子都在国外,不仅拿了绿卡,而且已经变成外国人的官员。

  “裸体官员的出现,反映出贪官风险意识的增强,这和反腐败力度的逐渐加大成正比。对于这种留后路的官员应该保持高度警惕,在提拔任用的时候应该特别小心,加强监控。”著名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教授林的话可谓一针见血。

  “裸官”的壁虎伎俩

  壁虎有一个奇异的功能,在遇到危险时能立即截断一段尾巴而逃离现场。而一些贪官在“裸体”之前,也常常仿照壁虎行事——先以种种“合理的”名目将妻子儿女转入境外,然后暗度陈仓,将巨额国有资产非法转移出境,以解决一家老小的后顾之忧。一旦有风吹草动,便迅速抽身外逃,溜之大吉。陕西省原政协副主席庞家钰如此,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周金伙如此,不过周金伙对此道更为谙熟。

  “我勤奋为党工作几十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但一直被党组织怀疑,很寒心。我已经远走高飞,你们就不要再费劲找我了。”当得知福建省纪检部门要找其谈话后,周金伙留下的信件中写有上面这段话,之后从容出逃,取道第三地飞往北美,与早已持有美国“绿卡”的妻女相聚。

  周金伙出逃之前,他的一个爱好在福州比较出名,那就是收集候选国石——寿山石。周金伙遍藏各类寿山石名品,有寿山石收藏家透露:近30年福州出品的寿山石名品,差不多有1/3在周金伙手上。该收藏家曾亲眼看过周金伙收藏的四块寿山名石,每块价值都在200万元之上。周金伙能收藏到如此众多的寿山名石,主要靠强行索贿而来。此翁不但收藏寿山石,还通过各种手段炒高寿山石价格,然后再卖出自己受贿得来的一些石头,从中牟取更多金钱。

  使周金伙真正“暴富”的并非这些石头,而是任福建省直房地产公司(后改称建闽集团)总经理期间。据了解,公司没有副总,仅有一位总经理助理,且不用接受审计部门审核。该公司一位知情人透露,周金伙在公司的4年,可以说是对国有资产蚕食鲸吞的4年。正是借助公司这个平台,周金伙在若干省级以上领导中逐渐建立了自己的关系网络。2003年7月,周金伙调任福建省工商局局长,并当选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周金伙并非等闲,他知道一旦东窗事发后自己所面临的是什么,于是就玩起了“壁虎”的伎俩。在任福州市台江区区长期间,他就把原是福州市橡胶厂普通工人的妻子陈淑贞调到鼓楼劳动局任监察员。之后,他将陈淑贞送往美国,并获得绿卡。

  也是在台江期间,周金伙与区政府办公室的黄姓女秘书发生“办公室恋情”。该女子其后与丈夫离婚,儿子判给丈夫,她开始与周金伙半公开地同居。其兄在周金伙的荫护下,在台江区地盘上做家具生意。说起来周伙金也算是一个“有情有义”的人,为了避免自己出逃后情人受苦,便在出逃前几天,通过关系,将黄移居香港,其兄也办理投资移民到美国,并为周金伙转移资产。

  2006年6月2日,福建省纪检部门找周金伙谈话,周金伙预感不妙,决定外逃。于是,他谎称有些事一时记不清了,要回去翻一下当时的记录本,并说想起来就马上打电话来。回去后,周金伙立即给福建省有关领导写了上述那封信,之后便逃之夭夭。

  与周金伙比起来庞家钰只能算“半裸”。原因是虽然他在担任宝鸡市市长时,两个女儿就已移民美国,但庞的妻子潘玉芝并没出国,并且于2006年底被中纪委双规。

  比起那些案发后成功地逃到国外,甚至有些干部人失踪了好久才发现是负案在逃的情况,庞家钰的落网算是“不幸”的。想来庞家钰在案发前也想成为“外籍人士”,还没来得及截断自己的那段尾巴即落网,这或许是个“意外”。“庞家钰们”之所以对国外“情有独钟”,恐怕不是真正看到国外生活的优越,他们是在给自己“留后路”。这些年,我们国家加大了对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使得一些贪官惶惶不安,他们担心自己的腐败行为一旦败露,家人也会跟着遭殃,于是趁着自己大权在握的时候,疯狂攫取不义之财,一旦东窗事发,要么来个“远走高飞”,要么“一人坐牢,全家幸福”,不义之财转移到国外,进行追缴是很难的。

  “裸官”何其多

  “裸体做官”之所以引起社会公众的热烈讨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这并不是一起孤立、偶然的个案,而是一个颇具争议的群体。犹记得几年前,商务部曾经公布了一个数字:“4000名贪官卷走了500多亿美元。”这些贪官,绝大多数都是举家出逃,而且绝大多数也都是先把配偶、子女以移民、经商、留学等名义先行送往国外,最后自己再来一个“胜利大逃亡”。来自有关部门的调查表明,几年来官员家属移民海外,包括香港和澳门地区在内一共108万人,每人盗走的钱财至少可以教育1000个儿童长大成人。因此这些移民出去的人生活奢侈,很少贷款,用现金买房、买豪宅、买跑车。

  就拿潜逃到加拿大温哥华的原中行黑龙江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来说,他卷走的钱款多达10亿元人民币,数目可谓触目惊心。

  其实早在几年前,高山就有了卷款出逃加拿大的计划。他从来不让妻子李雪及女儿高山雪莲出现在熟人面前,并谎称李雪在北京师范大学攻读心理学硕士学位,女儿则在郑州的外祖母家。实际上,李雪和高山雪莲早在2002年便以学生的身份来到了温哥华,抵达加拿大不久便紧锣密鼓地办理移民手续。

  “聪明”的李雪选择了技术移民。由于她此前已拿到苏格兰爱丁堡大学儿童心理学硕士学位,因此,以她为主申请人的全家技术移民,两年后就得到了批准,使全家三口都获得了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高山手捧移民文件,为自己终于找到了“后路”而兴奋不已。

  2004年12月30日,高山若无其事地给同事打了个电话,问支行里有没有需要特别处理的事情、人手够不够等,随后向上级部门打了个报告,要求请假去北京看病。被准假后,他由一名同事陪同,谈笑风生地乘车赶赴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这一别,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的同事们就再也没有见过他。当然高山并没有去北京看病,而是绕道飞到了加拿大,随后便将自己深深地隐藏起来。

  还有一位是原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局长蒋基芳。该局一位知情的干部称,出走前,蒋基芳正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党校参加厅级干部培训学习,然后突然中断学习返回郑州,稍作停留后,于4月6日从上海离境,飞赴美国。蒋的妻子和女儿早已定居于美国,蒋能在听到“风声不对”后迅速出逃不露痕迹,显然是早有准备。而蒋基芳的涉案金额则高达2亿元。

  抵达美国后,蒋分别向国家烟草局和省烟草局发回辞职报告,文中有“对不起烟草系统,对不起党”等言辞。

  在升任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局长之前,蒋基芳在河南省驻马店卷烟厂做过10年的厂长。普遍的看法是,蒋在任期间,成功地使这家濒临倒闭的企业成了当地的利税大户。1994年,蒋基芳上调河南省烟草专卖局任副局长;2001年,年近58周岁的蒋升任烟草专卖局局长,兼任党组书记、省烟草公司总经理,权倾一时。谁也没想到,此时离他出逃国外只有9个月。

  黑龙江省石油公司原总经理刘佐卿,在非法向国外转移资金1亿元之后,携带一家8口逃到国外。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从1993年到2001年,在长达8年的时间内盗用银行资金,把大量资金汇至其在香港注册的私人公司。为逃避惩罚,三人分别化名给自己非法办理了赴港单程证,在获取香港居民身份证后,分别在2001年2月和案发前一个月,持香港居民身份证先后在美国驻广州领事馆、加拿大驻香港总领馆办理了10年和1年可多次往返的商务和旅游签证。三人的妻子也通过在开平与归华的华裔美国人假结婚,向中美双方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入境美国,并于1999年至2001年先后成为美国公民。2001年10月15日,案发后,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三人同时外逃。

  据了解,由于贪官妻子儿女情妇移民境外成风,还形成了北美太平洋西海岸卓有特色的洛杉矶“二奶村”、温哥华“大奶屯”。这两个地方的女人们有一个共同特点:豪宅、名车、没男人。洛杉矶的“二奶村”以妙龄美妇为主,温哥华的“大奶屯”则以中年怨妇为主,昂贵的住宅区逐渐成了一群群带着孩子独身生活的大奶聚集地,在她们优雅、悠闲的背后,隐藏着丈夫背叛爱情和丈夫被双规的双重担心。

  “裸官”释放腐败信号

  官员一方面努力将家人全部送到国外,一方面却独自留守国内“为人民服务”,如果其中并不含有腐败的意图,则简直让人难以理解。难道真如网友说的,是因为官员“觉悟高”,“知道西方资本家剥削劳动人民,就拼命把老婆孩子送到西方国家,唯恐老百姓去了受苦”?若是在香港,大概早应该被廉政公署请去“喝咖啡”了!

  当然,“裸体做官”者也并非都是贪官。林教授把裸体官群体分为三种情形。第一,有些官员子女成绩优异,凭借自己的努力出国。第二,归国的学者官员没有把子女带回国内。第三,如今网络热议的先把老婆孩子送出去、自己在国内当官、一有风吹草动就伺机而逃的官员。

  因此有网友指出,禁止“裸体做官”,明显侵犯了公民的人权,无异于绑架。中国公民有自由迁徙的权利(国家要害部门职员与政府签约的另议),并且在人格和法律上人人独立平等,任何人都不是其他人的附庸。政府可以对公职人员本人设置某种限制,但不得以公职人员家人为抵押。否则,既不人道,也不合法。

  不设法从源头设限,却仅仅禁止“裸体做官”,是不是意味着在暗示官员们:你贪吧,只要不把钱通过家人带到外国去。其潜在目的是,一旦秋后算账,至少能收罗些贪官们的残羹冷炙。这真是一个天真的念头!贪官不通过自己的家人,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情人、私生子,或是兄弟侄子等关系把赃款转移海外,是不是也禁止官员的亲戚朋友们移民海外呢?所以说,禁止“裸体做官”不但不治本,也不治标,仅仅是提出这一建议者的一个自我安慰罢了。

  话说回来,“裸体做官”虽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腐败证据,但官员将自己的家人接二连三移民国外,却至少可视为一种腐败的信号,应该引起反腐败部门的高度警惕。当官员做官已经做到“裸体”的地步,如果还不能引起反腐部门的重视,那么公众就不得不质问:我们的反腐机制为何如此迟钝?

  “裸体做官”现象,说到底反映了这些官员对国家的忠诚出了问题,也反映出他们根本不打算和自己的人民患难与共,而是随时准备脚底抹油。在任何国家,官员不忠于自己的国家,这都是一个极端严重的问题,因为只有对国家高度忠诚的官员,才会用积极行为来消除对国家的危害。“裸体做官”现象在不同地方多次出现,实际上使国家的政治、经济乃至军事安全均处于一种危险的状态,同时也使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受到严重破坏。

  于是有人把“裸体做官”者形容为中国官场上的“野鸽子”。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他们身上具备有一些“野鸽子”的特点:其一,他们没有“家”的感觉。妻子儿女都在国外,自己孤单一人,何谈有“家”?其二,他们没有“亲人”的感觉。他们的亲人都走了,都在国外,他工作的地方已没有他的亲人了,有的只是他的“臣民”。其三,他们四处吃“野食”。因为自己有退居的地方,也就胆大妄为,肆无忌惮,四处吃“野食”,能贪则贪,能捞则捞。其四,他们随时可以“飞”走。由于他们是孤家寡人,身边没有什么负累,一旦出现对自己不利的风吹草动,自己随时可以拍拍翅膀“飞”走,根本不用考虑自己“飞”走之后的影响。

  阳光行政与零容忍

  基于方方面面原因,遏制“裸体做官”成为目前预防腐败机制建设领域亟待攻克的“技术难题”。有关专家呼吁,在反腐监督方面本着“零容忍”原则,加强阳光行政力度,让那些“裸体做官”者成为众目睽睽之下的“裸体”。

  “裸官”本身就是一封举报信

  对“裸体做官”者,人们更多的是谴责那些贪官。中国人恨贪官、骂贪官大概也有几千年的历史了,而贪官还是绵绵不绝。甚至他们中的很多人,如周金伙、蒋基芳、高山等,还能安然撤退成功,迄今在国外享着清福。他们所安身的发达国家虽然对腐败查得很严,但对中国来的贪官,往往网开一面,因为贪官带来的财富,毕竟对所在国经济有很大好处。这样的“裸体做官”者,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也树立了一种负面榜样。这样的坏榜样每出一个,都会极大地激发官员向恶的积极性,引得贪念比较重的官员有样学样,催化吏治劣化趋势,加大中国的反腐难度。

  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鸣认为,裸体做官所产生的最大负面影响,说到底还是一个官员对他所在的国家以及体制有没有起码的信任的问题。不能在台上的时候天天讲体制的优越,讲对执政党和国家的忠诚,在台下却悄然安排好退路,随时准备大逃亡。这势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执政党和国家机器的信任。现在我们说一些地方政府在群众眼里没有诚信度,除了不少地方政府经常朝令夕改,说话不算之外,最深层的原因是群众认为,一些官员自己对国家和体制没有足够的信任。

  正是这种不信任,才使很多人对我们反腐机构的能力产生了怀疑。其实“裸体做官”本身就是一封言之凿凿的举报信,问题是,信的内容早已公开,反腐机构却迟迟收不到。一方面,官员之于公众似乎永远是神秘的,官员不必向纳税人报告自己的财产和收入,自然更不必向公众报告家人移民国外的情况,公众只能在事后对居然“裸体”了那么久的贪官徒表惊叹。另一方面,反腐机制的设置又似乎永远是被动的,延续着“民不举官不究”的反腐传统,不等潮水退去,反腐机构不能知道官员是不是“裸体”。

  一些反腐机构也认为,这样的犯罪行为很难查。其一,家人不在身边的贪官,其贪污受贿行为的知情者、参与者少,留下的线索和突破口也更少。其二,贪官可以直接把贪污受贿的赃款通过秘密渠道转到国外,反腐人员查起来更费时费力,很多基层的反腐机构既没经验也没能力查证这样的线索。还有一点,被转移到国外的赃款,追回的难度也很大,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则更难挽回。

  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局面:在大谈特谈反腐成果的时候,往往是揪出了多少贪官,但是对于贪官们由小变大的“成长”过程的失察失控,我们反思得少,检讨得更少。大概是我们把注意力过多地集中于对贪官的惩治,却往往忽略了一个问题:被我们抓住的时候,贪官们大多已经罪孽深重,造成的后果也已经很严重、很难挽回了。比如江苏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庄玉斌因受贿罪被判死缓,可是他给国家造成的则是2.6亿元无法挽回的住房公积金。每每面对这样一些数字的时候,反腐败的成果总是让人兴奋不起来。问题就在这里,一直以来我们好像并没有追究监管部门监管失察责任的习惯,监管部门既然不承担失察责任,监察的动力又从何而来呢?而监管部门好像也习惯了坐在屋里等待举报,没有举报就天下太平的反腐方式。回过头来看看,有多少腐败案件是通过日常的监管程序查获的?

  诚如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政治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所说:“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一方面官员的家属、子女出国,在国外消费的现实需求迫使他腐败;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后顾之忧,腐败起来更加肆无忌惮。”

  扼杀“恶之花”于“孕育”之初

  应该说“裸体做官”是一个预防腐败机制建设领域亟待攻克的“技术难题”。人类政治发展史表明,一个良好的制度安排无疑有助于抑制腐败问题的发生,相反,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却会给腐败的滋生提供条件。

  1995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1月31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之一。2006年修改后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也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应当报告”。2004年7月起,中纪委也在湖北襄樊、山西朔州和北京石油机械厂、国华电力公司开展试点工作,把“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厂长经理直系亲属出国留学定居”、“党政领导干部子女就业”,列入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红网特约撰稿人朱四倍认为,虽然这些措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实际运作的情况看,效果却不甚理想。因为没有相对独立的负责申报制度的执行机关,各个行政机构自行其是,缺乏统一性。没有严格的执行制度和执行标准,执行起来随意性大,甚至敷衍了事。缺乏可操作性,执行过程缺乏透明度和民主性,往往是填完表格就完事。缺少事后的公开和公正。执行过程缺乏科学含量和严谨度,对申报材料没有必要的统计和审计过程,申报结果与实际情况相比往往水分过大,难以反映实际情况。再加上需要申报的是官员,负责登记备案的也是官员,于是,“与人方便,自己方便”的潜规则就有了大行其道的可能。这就给“裸体做官”制造了便利条件,甚至是为官员转移财产提供了方便。

  任建明对这一观点也比较认可。他认为,这些观点说明了问题所在,我国现有的干部选拔制度造成监督和被监督者之间一团和气的局面,法律制度被虚化,这样不管制度如何设置,最终效力会大打折扣。

  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著名媒体人、法学硕士郭松民认为并不在于“彻查”,也不在于“备案”,而在于充分的透明。比如能否做这样一个规定:凡是需要经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行使同意权的官员,都必须公布配偶、子女的国籍,包括有没有在国外的永久居留权,并就此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一个老婆孩子都在国外的官员,是很难经得起人大代表或舆论追问的。此外,现在各级党委、政府都有自己的官方网站,在这些网站上,也应该有专门的栏目,及时公布所有公职人员的“直系亲属出国留学、定居”的情况。可以断言的是,只要真正做到公开和透明,那些“裸体做官”者,也就真的会变成了众目睽睽之下的“裸体”,他们再想用“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从容不迫地为自己外逃做准备,也就没有那么容易了。

  前不久,新疆阿勒泰地区出台了《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要求“与领导干部职权密切相关的收入都将通过阿勒泰廉政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全面公开,以接受社会有效监督”。消息一经传出,便赢得社会的广泛叫好声。从幕后推到台前,这当然是一大进步,但此举也只是解决了领导干部个人信息公开的问题。要想形成强有力的反腐监督,还有赖于反腐本着“零容忍”原则,不放过腐败的蛛丝马迹,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如此,不管是“裸体做官”,还是穿着棉袄做官,只要其行为始终处于反腐机制的严密监督之下,就不怕其贪腐。

  来自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消息说,8月30日郑州市出台了《郑州市领导干部“四会一课”廉政教育暂行办法》,该办法指出,今后郑州市领导干部子女出国自费留学或定居,都要先经过纪检机构审核,必要时还要接受廉政谈话。庞家钰也好,周金伙、高山也罢,他们的“裸体做官”举动其实都是可控可防的,因为这些领导干部的亲属出国,都是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合法手续后才能成行的。所以,严控、监控“裸体做官”,对领导干部亲属留学或定居要先经过审核,郑州市纪委倒真是先行了一步。至少,他们已经意识到该对“裸体做官”现象采取必要的举措。

  此外,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反腐机构加紧落实。比如,继续完善金融政策。真正落实好实名制,尽快打破国内各银行机构间的藩篱,实现跨行跨地域的自由流通和汇兑,最终实现一个公民一个银行账户。加强国内和国际银行机构的协作,建立和国际社会的资金转移协查机制,让每一笔资金的流动都能呈现出清晰可查的轨迹。所谓水至清则无鱼,当资金流转领域由混乱繁杂变得清晰可查时,贪官转移赃款的企图才会落空,有关部门加强对官员财产监管的目的才能实现,办案人员通过查账来获取犯罪证据和追查线索的工作也能便利高效地开展。

  再比如,继续加大官员及其家人财产公开的力度。不仅官员自己,包括他们在国外的家人的财产情况也要公开。在当前侧重于官员主动申报的基础上,政府应该责成有关部门主动调查核实。随着条件的成熟,政府应该逐步和其他国家建立官员在国外家人的财产情况和大宗消费的合作调查机制。这样,“裸体做官”的可能性自然会大大缩减,腐败的“恶之花”或许能扼杀在“孕育”之初。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经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管理办法》。根据这些法规,一些大额可疑外汇交易将被报告,包括企业间5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汇交易。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地下钱庄也展开了专项打击行动,试图切断贪官向境外转移赃款的灰色通道。

  去年9月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揭牌,无疑对有效开展预防腐败工作是一个好消息。诚如中纪委副书记马所指出的,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有利于协调各部门预防腐败工作,形成预防腐败的整体合力;有利于拓展工作领域,形成全社会预防腐败的良好局面;有利于增强预防腐败能力,提高预防腐败工作专业化水平;有利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编织国际引渡网加大国际间反腐合作

  妻儿统统安顿到境外,非法财产也安  全转移到了境外,一有风吹草动,立刻溜之大吉,这是“裸体做官”者的最后一步。根据《世界经理人》披露,近年来,广东省至少失踪官员790名、外逃1240名,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外逃达466名;北京市则失踪112名、外逃442名,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外逃97名、自杀死亡44名,其余各省诸如河南、福建也涉案人数众多。美国加州警方最近指出,中国反贪部门和公安部门向美方开出的“贪官外逃名单”人数已过千人,多数集中在洛杉矶和纽约,很多贪官向美国转移的资金超过千万美元。

  北京大学的一项研究发现,近年来以各种方式非法转移至国外的资金分别为:1997年总金额为364亿美元;1998年386亿美元;1999年283亿美元。经济专家樊纲更认为,2000年中国资本外逃已达480亿美元,超过了当年外商对华投资的407亿美元。尽管如此,海外人士仍然认为这个数字太保守。因为资金通过香港进入美国、加拿大等国易如反掌。

  虽说如果不能从源头切断“裸体做官”者的外逃之路,那么将外逃者引渡回国、将转移的资产追讨回来无疑是“亡羊补牢”。但这“补牢”之举却也是必要而且艰难的。

  首先,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和外国开展引渡合作,都要求以存在双边引渡条约为前提,即所谓的“条约前置主义”。其次是死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还保留有68个死刑罪名。中国请求引渡回国的逃犯,罪名为杀人、抢劫、绑架、强奸、走私、贿赂、贪污等,按照中国刑法都有判处死刑的可能。但西方发达国家大多明确要求“死刑不引渡”条款。再次,我们在请求引渡时往往不得要领。过分依赖“红色通缉令”;该提供的材料不提供,或提供的材料达不到西方国家的“表面标准”要求。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这表明中国正在加速编织国际引渡网,缉捕以贪官为主的外逃案犯。此前的2006年4月,中国外交部部长李肇星和澳大利亚外交部长亚历山大·唐纳分别代表本国在堪培拉签署了《中澳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2006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的第一个引渡条约。

  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于2006年2月12日对中国生效,这意味着中国应当按照《公约》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同时,检察机关加大力度,克服困难,对境外追逃实施了多项有力措施:

  一是建立多部门合作和联络工作机制,通过公安、检察、外交、金融、司法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开展全方位缉捕外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如利用我国现已建立的反洗钱联席会议机制,与国际反洗钱组织建立固定联系机制;

  二是积极拓展国际司法合作空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开展司法协助活动,召开亚欧总检察长会议、承办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及会员代表大会;

  三是与外国职能部门加强个案合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与75个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83个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司法协助内容已发展为相互派员取证、刑事诉讼移管、引渡等多个方面;

  四是充分发挥地区性组织国际刑事司法中的作用,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代表与我国检察等部门就追诉贪污贿赂犯罪过程中的司法协助、遣返、引渡等协助事项,进行了富有成效的交流与磋商,并建立了稳定的联络机制。

  作为国际大都市,上海检察机关近几年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司法协助及港澳地区个案协查57件,追捕潜逃国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5名,涉及金额4254万余元人民币,其中经追捕后自首或投案的有3名。同时每年接待国际司法交流合作20多批,成功地协助最高检察院在上海举办亚洲预防犯罪基金年会、上海合作组织总检察长会议等高层次国际会议,国际检察交流合作水平不断提高。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也与老挝、越南、缅甸等国家签署了涉及刑事、民事司法协助合作的会议纪要和双边检察合作文件,建立起与公安、司法、外交等部门以及国际的密切合作机制。

  针对跨国(境)经济犯罪日益增多的情况,我国各级公安机关也不断加大国际执法合作力度,与国(境)外警方、执法部门在警务合作、情报交流、案件协查、追赃缉捕、对策研究、业务培训等多个层面开展了全方位的合作。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就资产返还的依据、返还的条件和方式以及其他方面的安排等为各缔约国提供了广阔的国际司法合作的法律框架。 对于那些“久追不回”的外逃贪官,应利用《公约》对腐败犯罪资产的追回与返还机制,减少国家的经济损失,有效打击腐败犯罪。有些专家建议实行“缺席审判”。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中没有“缺席判决”的规定,致使检察机关无法对“外逃贪官”提起公诉;同时在“刑事优于民事”司法原则的前提下,法院又不能直接对贪官们的财产作出判决。

  而香港廉署向前香港“四大探长”之一韩森及其家人“追赃35年”无疑是一种启示。韩森当初逃到加拿大,1976年被香港通缉,但韩森在“引渡聆讯”中胜诉,并转到台湾定居。但在韩森病逝后,香港律政司仍于2006年5月代表廉署,通过民事诉讼形式向韩森的亲属追索,最终追回过亿资产。

  这种毫不留情地彻底剥夺贪官及其家人既得利益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高山、赖昌星等人遣返回国仍存变数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对法律作出修改,规定对外逃的经济犯罪分子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先行提起诉讼、亦可以缺席判决,并通过法律赋予我国司法机关向外逃巨贪本人及其家人永久追索赃款及孳息的权利。这样一来,高山也好、赖昌星也罢,就算他们在加拿大再“赖”上一段时间、哪怕在“引渡聆讯”中“胜诉”,也必将“惶惶不可终生”、或者落得个“死后也不得安生”的可耻下场。

  “在当今经济一体化、犯罪国际化的背景下,执法有疆域,犯罪无国界。公安部和我国其他执法部门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强执法合作,共同打击犯罪行为。”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表示,“对外逃犯罪分子来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绝对是铁一样的事实,法律永远是悬在他们头上的一把利剑。只要触犯了中国的法律,不管犯罪嫌疑人逃到地球的哪个角落,一旦被发现,公安机关就会想尽一切办法,将其缉拿归案。尽管罪与法可能是一场没有尽头的较量,但正义会在较量中占据上风。”

摘自《检察风云》2008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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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员“滞留”异乡现象何时休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08年10月24日 来源: 南方日报  ■南方论坛

  本报评论员

  十一长假之后,温州市委常委、鹿城区委书记杨湘洪并未按时到办公室上班,他因腰椎间盘突出而逗留法国治病的消息,伴随着各种流言遍布温州大街小巷。时隔几日,又一在任官员“失踪”的消息传出:上海市卢湾区副区长忻伟明前不久随团在法国巴黎考察时“失踪”,仅留下纸条称将在法国会友,目前上海有关方面已着手深入调查此事。

  两名在职的厅级官员不约而同地“滞留”法国很难让人不产生联想——这些官员是否借出国考察之名行潜逃之实?有消息确认,温州市委筛选的劝说三人小组已经成立,但即使是能成功见到当事官员,大家也对劝说的结果不乐观。

  近年来,中国腐败官员携巨款外逃的事件不断发生,打击贪官外逃,已成为中国反腐败工作新的重心。虽然对于上述两位官员的确切行踪,官方仍无正式的消息公布,但是官员畏罪潜逃、或者借故滞留不归早已不是什么新闻。温州市前副市长、浙江省建设厅前副厅长杨秀珠至今仍滞留海外;作为中国外逃最高级别的警官,福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振忠去年被确认病死美国……官员们前赴后继地外逃、滞留不归,却又屡屡得逞,问题到底出在哪里?这种现象何日能休?

  事实上,2003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该公约于同年9月30日正式生效,使我国成为该公约的147个签署国之一。这对于我国在全球范围内打击腐败行为,以及寻求外国政府的司法协助,奠定了法律基础。此项公约涉及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洗钱、腐败和妨碍司法四大类犯罪,其中有关洗钱和腐败行为的条款,比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更宽、标准更严。本来一国一旦加入了一个国际公约,这个国际公约便会变成国内法的一部分而自动生效,协约国就必须遵守。但这涉及到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协调的问题,这方面我们的国际视野还不够开阔。此外,由于某些原因,我国国内法实施的效果尚差强人意,而国际公约作为国与国之间的协议,其执行力就更容易受到干扰。这些原因都为打击外逃官员和追缴腐败资金设置了障碍。

  如果说公约集中规定的是事后“打击”的问题,那么事前“预防”显然更必不可少。最近,“裸体做官”再度被提起,典出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贪污案:庞家钰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而庞的妻儿早在他大权独揽的时候,于2002年就移民加拿大了。当然,没有证据显示官员“裸体做官”与腐败有必然的关系,法律当然也不能规定将“裸体”的官员一律拿下,但这无疑是一个信号。官员“裸体”现象的存在,确实应当引起反腐防腐工作的注意,并可视为一条鲜明的腐败线索,成为查腐的切入点。毫无疑问,官员信息公开是针对这一现象的最有效措施,一切可疑最终将在公开曝光下变得更容易灰飞烟灭。

  不论上述两官员最终是否回归,事件将如何落幕,摆在我们面前不容回避的问题是:该给官员扎扎腐败的口子了,以免官员们群起模仿,“好学”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