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dl65r580c投屏:51年武汉纪凯夫案件牵连到的干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7:58:02
 

关于主要当事人和中共湖北省委、纪委复查此案负责人的谈话摘录:

张平化——1907——2003年,湖南人,1926参加北伐、27年入党、曾任红二方面军宣传部长,八路军358旅政委、120师宣传部长、东北民主联军政治部副主任;时任中共武汉市委第一书记、湖北省委第二书记、湖南省委第一书记、中共中央宣传部长、中央党校副校长等职。

1987年3月2日上午,张平化(时为中顾委委员)在北京就“纪案”答武汉市党史研究办公室人员说:

“纪凯夫事件”是一个大冤案,积压、拖延了35年之久。直到现在,那些无辜受害者中的绝大数没有平反。35年了,时间不算短了,案子一直压着,那么多受害者还不给平反,这样对党、对人民都没有好处!

我看现在不要拖了才好!我衷心希望中共湖北省委、中共武汉市委坚持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精神,像给周季方同志平反那样,敢于坚持真理,不要受那些不讲道理的人的干扰。我很不理解,有些人为什么那样怕给这些无辜受害者平反。给那些无辜受害者平反有什么不好?湖北省委给周季方平反有什么副作用?好得很!党内、党外都说好。省委在给周季方平反问题上树立了榜样。我希望武汉市委也要拿出这个能力来,为武汉市当时被错误处理的那些同志彻底平反。”

吴德峰——1896—1976年,湖北保康县人,1922年参加革命,1924年入党。曾任中共湖北省委军委书记、武汉国民革命政府公安局局长、27年党的“八七”会议后任湖北省革命委员会主席、工农革命军总司令,中共中央交通局局长、红二方面军保卫局局长、中共晋察冀中央局敌军工作部部长、中共郑州市委书记、时任中共武汉市委第一副书记兼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1954年后,历任中南军政委员会政法委主任、国务院第一(政法)办公室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

1966年,在给有关方面的材料《“纪案”问题》中说:

1951年,武汉市立第二医院发生的一起“盗款未遂案”,我没有直接参与处理这个案子,我只参加过由张平化同志主持的几次汇报会。我在一次汇报会上针对王世勋的发言说过:“证据越多,反证就越多”的话。

中央接到王世勋等人的告状信后,中组部派来了赵汉等人处理此案。会上张平化认为不是王清作案,中央纪委来人和王世勋认为是王清“盗款”。谢邦治一连问了七、八个为什么,问得赵汉直发怔。最后赵汉说,你们有宗派情绪。赵汉回京后,处理“决定”就见报了。对公安局查证的事实全然不顾,把三件不相关联的事硬性的联在一起,把一件刑事盗窃未遂案件演变成为所谓周季方、宋瑛、王清等干部勾结在一起打击报复、陷害医院文书纪凯夫的事件,并处理了武汉市大批干部,改组了武汉市委、市政府,撤我的职,降两级。宣布撤职是在德明饭店的会上,有民主人士参加。在对我的处分宣布前没有任何人找我谈过话,也没有经过基层组织讨论。宣布后李雪峰(中南局副书记兼组织部长)给我递了一个纸条,叫我立即表态,我觉得很突然、也很被动。我表态后,在场的不少人流了泪。

1953年夏,张执一(中南军政委会秘书长)说,你们的案子错了,但也不能再回去当市长了。1955年有次开政法办公会,罗瑞卿问我说:“你们那个案子搞错了,你为什么当时不讲话?” 我说:“那个案子本来就与我没有多大关系,……当时又有谁容我说半句话呢。”

有一次我到主席(毛泽东)那里汇报工作,主席没有问及那个案子的事和改组武汉市委的情况,似乎没有发生那回事似的。

谢邦治——1916年生,黑龙江省五常县人。1934年参加革命、入党,曾任北京大学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队长、淮北区党委组织部部长、哈北地委书记兼哈北军分区政委、中共松江省委第二副书记,时任武汉市委第二副书记,1954年后历任长江航运局副局长、交通部部长助理、监察部副部长、驻保加利亚、阿富汗、上沃尔特、芬兰大使、司法部副部长、中央整党办公室副主任,1995年离休,现任中国人民对外友协会理事、中国法学会顾问。

1978年10月,在接受了复查人员谈话后又与武汉市党史办人员谈及此案,他说:

“我首先不同意什么“纪凯夫事件”的说法。这个说法是极端错误的,应该是武汉市二医院“失款未遂案”。所谓纪凯夫事件的说法 ,就变成了整个武汉市打击一个医院文书纪凯夫,我们市委那时工作都忙不过来,凭什么要去打击一个医院的文书呢?武汉市二医院发生的本是个刑事案件,应由公安局破案,抓小偷就行了,后来却被中南的李之琏搞成了“纪凯夫事件”。最后越搞越复杂,越搞越离谱了。

中南局对武汉市二医院发生的“盗款未遂案”的处理,所有当时武汉市的干部都被株连。此事把中南局的主要领导人也搞糊涂了。这件事是怎么捅到中央去的,至今我还搞不懂。那时,我对中组部来汉的赵汉提出了八个为什么,并说定王清是盗窃犯是错误的决定。就整个“盗款未隧案”来说,是个假盗案。后来处理面那么大,处分那么重,所以说它是个冤案。又假又冤,还不错吗?到现在该是要平反昭雪的时候了。

周季方——1914——1995年、四川省宣汉县人,1933年参加革命、随红四方面军长征,曾任豫南特委宣传部长、苏中区党委组织部长、苏中军分区政委、豫皖苏区党委副书记、中共洛阳市委书记、时任武汉市委第三副书记、副市长、1951年5月调任中南民政部副部长,1954年后历任国营五三农场场长、湖北省农垦厅副厅长、湖北省计委副主任;平反后任湖北省政协副主席。

1978年12月4日,向组织提交一份《在“纪凯夫事件”中我所经历的实际情况的报告》,报告中说:

(当时)“我认为纪凯夫既有重大特嫌,又在此案中表现异乎寻常,很离奇。有制造盗款案、转移“镇反运动”视线,破坏“镇反运动”的情况。因此,决定要市公安局将纪凯夫拘留,继续侦查。

我是以“阴谋陷害、打击报复”之罪而宣布开除党籍、逮捕法办的,当时的《长江日报》发表和转载的文章更是肯定了我的这个罪名。因无事实根据,对我宣判时又变成“压制民主、侵犯人权”之罪,但判的刑同样是九个月。两个不同性质的罪名而判刑是否应该一样?

对纪凯夫我至今不认识,从无任何关系。在我的判决书上没有阴谋和打击等罪名,但在判其他人时又说我“伙同宋瑛、彭其光阴谋陷害、打击报复纪凯夫”。我当时是副市长,纪凯夫是个留用的旧人员,阴谋陷害他干什么?打击报复他干什么?对这样的一个人还需要组织一伙人搞阴谋陷害、去打击报复吗?这样先后是矛盾的,相互是矛盾的,如此自相矛盾的判决,这个判决本身就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朱涤新——1910——2002年,湖北阳新县人,1927年参加革命,曾任红一军团保卫部长、八路军115师保卫部部长、115师旅政治委员、东北民主联军热辽纵队政委、嫩江军区司令员兼政委;武汉军管会委员、警备区副司令员;时任武汉市委常委兼市公安总局局长。1953年后历任中南公安部副部长、湖北省政府副主席,在第一、第二、第三机械工业部先后任副部长、中央监委委员、部监察组组长。

1978年10月在复查人员采访朱涤新后,根据记录整理出《侦破武汉市二医院“失款未遂案”,是公安部门的职责》一文。

“这是李之琏一手搞的政治陷害的大冤案。当时把武汉市的大批老干部给搞掉了。这在建国后党的历史上除“文革”外,还少有这样重大的冤案。这起冤案的导火线,是陈处舒打保姆。(李之琏的老婆)……此事经查实,市政府党组讨论决定,撤销陈处舒行政职务(市二医院副院长),为此事李之琏即怀恨在心,后来利用武汉市二医院的“盗款未遂案”大搞报复。

周季方当时是武汉市副市长、分管政法、卫生、文教方面工作,宋瑛是当时卫生局副局长,她与周是上下级工作关系。彭其光是我公安局的侦察科长,他是受公安局领导批示办案的,与宋瑛毫无关系。说什么“周季方、宋瑛、彭其光等是有计划、有组织的阴谋陷害集团”,毫无事实根据,纯属诬陷”。

彭其光——1924年生,湖北武汉人。1939年参加新四军,曾任新四军五师15旅侦察参谋、团特派员、中共中央中原局社会部侦察科长、派江汉军区情报工作组组长,时任武汉市公安总局保卫处副处长兼侦察科长,后曾任武汉市公安局处长、航天部824厂党委书记。

在接受笔者访谈中说:“在奉命侦察‘盗案’当中,我和刘春星、刘珠月等同志组成破案小组,经过近三个月艰苦细致的工作,在调查仿配的保险柜钥匙上取得突破,使案情明朗化。可是我们的侦查结论与当时插手这个案子的某个人物的主观臆断和主观愿望相违背,他不顾事实,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组成所谓的‘联合检查组’取代公安办案,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最终酿成一个奇案、冤案”。

“在一次重要的案情分析会上,中南局和武汉市主要领导人都出席听证,我代表公安部门据理力陈,致使主持人李之琏不悦,连声喊:‘我停止你发言!’原本中南局在“决定”中没有关于我的什么结论,可是在周季方、宋瑛、王清获罪被捕后,该主持人又提出:“将那个在会上发言的家伙也抓起来”,致使我蒙冤入狱,后来又加上“刑讯逼供”、“制造伪证”等莫须有的罪名判刑一年。”

杨青——1914年生,河北省清河县人。1936年参加革命、入党,曾任中共清河县委书记、冀南四地委(邢台)组织部长、冀南军区四分区政治部主任、中原局桐柏区党委二地委(驻马店)副书记、信阳地委副书记,时任中南局组织部干部处长、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部长、武汉市委副书记、中南局组织部副部长、中央办公厅副主任兼档案局局长、中共湖北省委、纪委书记。1979年任湖北省纪委书记时,主持复查“纪案”的工作。

杨青认为:“纪案”本是一起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侦破。由于中南纪委秘书长李之琏撇开武汉市委、市政府直接插手、干预,终止了此案的侦破。后来,又在李之琏的操纵下演变成轰动一时的所谓‘纪凯夫事件’。就使这起小小的“刑事案”,导致错误地处理了一批老干部,并改组了武汉市委和市府党组。

从1952年至今,这个所谓的纪凯夫事件中,被错误处理的老干部和知情者,没有一个人停止过他们的申诉,这都是为了还历史本来面目。正因为这些申诉,当年原市委、市府党组的几位领导同志,所受处分得以取销。因为这个所谓的“事件”本来面目未予澄清,还有一部分同志的问题未获正确解决,有的老同志含冤而死,他们当然要不断向党组织反映情况。

在接到中纪委来文和中纪委王鹤寿书记的指示后,湖北省纪委专案人员经过两年的时间,将有关“纪案”的材料都调查、收集到了。当年武汉市公安总局在市委领导下,侦察科长彭其光等几名同志组成专门小组对市二医院盗款未遂案进行了细致的侦查,获得了确凿的人证、物证,写出了专题侦查报告和继续破案的报告,并报市委和两级公安部。彭其光不是案件中的人,而是公安部门的办案人员,工作是有成绩的,反而被中南纪委的主办人诬陷有罪并逮捕判刑,这是违法的!(1955年武汉市委改变了部分错误处理)从1951年7月到10月的侦查材料中,关于1951年3月22日钥匙的交接和仿制钥匙的侦查识别过程,都有详细的记载。湖北省委、纪委复查组,经亲往取证复查,都取得了确凿的人证、物证。这里特别提一个重要问题:原中南纪委秘书长李之琏在此案定论时,是以王清3月22日趁经手钥匙之机配制了另外一把,并用这把仿配的钥匙打开保险柜盗款之说来定罪的。事实上那把仿配的钥匙,当年经办案人员刘珠月等试验、鉴定打不开保险柜,(它还需打磨合配)而可以打开保险柜的两把原钥匙在4月12日发案时,都在出纳王守正手里。王守正在发案时间(4月12日6时后)不知去向,公安人员袁奋于7时后从刚回家的王守正手中取到这两把钥匙。定案者有意回避了这个事实。

身为中南纪委秘书长的李之琏,其职责是负责机关内部事务,是无权撇开职能处、室直接涉及案子的,这是常识和纪律。武汉市下属的二医院发生盗款未遂案,是刑事案,是辖区公安部门司法职权范围的事,这也是常识。而二医院案子一发生,李之琏只听一个人的反映,就立即越过市委,乘车直接到四区委书记苏苇家,叫苏苇出面要求公安四分局放人。李之琏称是钱瑛副部长让他去的,事实上钱瑛当时去了华南和湖南,不在武汉,这有确凿的证明材料。此问题的性质不在于受谁之命,而在于此作法是违背组织原则和司法办案原则的!

武汉市正在破案之际,李之琏亲自写信给中南局领导,提出组织“联检组”。“联检组”进驻医院三周,只是主观分析推敲,没有取得确凿的人证、物证,于12月26日写出了六个问题并未能肯定王清作案的报告。樊德智(联检组组长、中南纪委检查处长)此时在给邓子恢的信中也说:“不能肯定王清作案”。而李之琏早于“联检组”的“检查报告”,于12月20日亲自定案写成《简要报告》认定王清作案,并盗用联检组副组长罗启霖的签名。李之琏还背着中南局,上报他认定的不实材料,形成安子文亲自打电话过问并派中组部秘书长赵汉赴武汉坐催中南局处理的态势。而后,中南局匆匆在几天内作出的紧急“决定”,其所有案情文件都是由李之琏撰写的:“简要报告”、“全案经过”、“处分决定”、“社论”、“中南局给中央的报告”等,连法院的“判决书”、也都是由他亲笔“逐字逐句”审查和修改的,由此造成历史上闻名的冤、假、错案。
 李之琏52年初任中南局组织部副部长兼中南局纪委副书记。1954年5月,调任中组部工业干部管理处处长。同年12月任中宣部副秘书长兼机关党委书记、文教干部管理处处长。55年任中宣部秘书长兼机关党委书记。58年被定为极右分子,开除党籍、撤销一切职务。同年12月,下放到河北省青龙县劳动改造。1961年10月,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林牧科学研究所任副所长。74年被恢复副所长职务。 78年彻底平反。同年12月当选为中纪委委员,1979年9月任中纪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82年9月中纪委常委。87年退出领导岗位,96年离休,06年病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