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航导弹 三分之二胃: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交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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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交税问题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怎么样交税?有无免税条件?要开哪种发票?对方可不可以抵扣?提问人: 林小姐 时间:2010-11-23 09:15:57.0·回复: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交税问题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