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幼儿园老师假期:稽查高级精华集粹税法1、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04:19:53

稽查高级精华集粹税法1、2

                                             第一部分: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增值税适用13%的具体范围:

(一)不属于饲料: 1、直接用于饲养的粮食;2、饲料添加剂

(二)不属于粮食:1、方便面;2、挂面;3、副食品;4、熟食品;5、速冻食品及淀粉。

(三)不属于动物毛绒:洗净毛、洗净绒;(四)不属于农业运输机械:农用汽车;(五)不属于渔业机械:机动渔船;(六)不属于矿产品:原油、人造原油、井矿盐;(七)不属金属矿选产品:经冶炼的或化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八)不属非金属矿选产品:经焙烧、加工的产品。

二、关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免增值税规定

(一)免税条件: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若(1)目录所列(2)按固定资产管理(3)价格不超过原值,三条件同时具备,免税2、纳税人销售应纳消费税机动车、摩托车、游艇,若价格不超过原值,免税。

(二)征税情况:

1、纳税人其它情形均征收4%减半;2、旧货经营单位的各种情形均征收4%减半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及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区别与联系:

1、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直接收款)的:(1)开具时限:收到货款的当天;(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凭据,并将提货单交买方。

 2、采用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1)开具时限:货物发出当天;(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货物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用其它结算方式:开具时限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四、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二、关于扣缴分包人营业税问题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三、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四、如非自产货物而是外购货物则不征增值税。

五、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应退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一)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当期进项税—当期免抵退不得免抵税额)

  2、当期免抵退不得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税率)—当期不得免抵税额抵减额

  3、当期不得免抵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综上:当期应纳税=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当期进项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二)1、免抵退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退税率—免抵退抵减额

      2、免抵退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退税率

综上:免抵退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退税率

          注:“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是指企业存在进料加工业务时。

六、消费税重要税率:

1、卷烟:(1)定额:每标准箱150元;(2)比例:每条50元以上的:45%;每条50元以下的:30%

2、酒:(1)定额:每斤0.5元;(2)比例: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

七、委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及计税依据:

1、   受托方是非个体经营者的:受托方是代收代缴义务人: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的售价;若没有同类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

2、   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的:委托方是缴税人:按实际收入纳税。

3、   受托方是非个体经营者且没有代收代缴的:由委托方补税:如收回的消费品已直接销售的,按实际收入纳税;如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补税。

八、可从当期应纳消费税中扣除其已纳消费税的八种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不含以下4种:小汽车;汽油;柴油;啤酒以外的酒及酒精。

九、易混的“酒”的概念

1、“粮食白酒”广告费不得所得税前扣除;2、“黄酒、啤酒外的其它酒类”收取的押金均应并入销售征增值税、消费税。

十、增值税、消费税计税依据在下列情况下不一致:

1、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受托方是非个体经营者且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由委托方补税:如收回的消费品已直接销售的,按实际收入纳税;如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补税。对于增值税只有在销售时按实际收入纳税。

2、 用应税消费品换投抵时。3、税率有定额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4、黄啤酒包装物的一年以上的押金。

                                                        第二部分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确定:注意点

(一) 包装物押金在确定收入时与增值税的区别

1、包装物押金征企业所得税情形:(1)不单独核算(2)逾期:合同逾期;未经批准超过1年或虽经税务批准,但超过3年。

1、   包装物押金征增值税、消费税情形:(1)不单独核算;(2)逾期:合同逾期;未经批准超过1年或虽经税务批准,但超过批准期限;(3)黄酒、啤酒外的其它酒类押金。

2、   包装物押金的会计核算:(1)一般逾期:借:其它应付款,贷:其它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增(销项);借:其它业务支出,贷:应交税金—消费税;(2)已作价另外收取押金逾期:借:其它应付款,贷:应交税金—增、消,营业外收入。

(二)接受捐赠资产的核算:(收入的确定)

1、货币性资产:

(1)内企:接受时:借:银行存款,贷:待转资产价值;年终时:借:待转资产价值,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

   (2)外企:接受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年终有差额:借:应交税金,贷: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 ;

2、非货币性资产:(1)内企:同外企。

(2)外企:接受时:借:固定资产、原材料等,贷: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年终时: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资本公积——其它公积

二、外企商社在申报营业税、外资所得税上的相同点:

(一)三种计税方法是相同的:1、按实际申报收入计税;2;按核定收入计税;3、按经费支出计税。

(二)计税收入是相同的:如在按经费收入计税时,应税收入均为: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

三、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

1、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分国不分项;2、计算外资企业所得税时:(1)居民纳税人:分国不分项;(2)非居民纳税人:作为费用扣除;3、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分国限额法。

四、计算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的不同点:

1、“开发费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计算扣除;而计算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2、“加计扣除”: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而计算所得税时无此规定,但盈利企业当年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三新开发费”(包括研发人员工资),可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五、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与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1)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交、年终汇算清缴;(2)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交,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会计决算及申报表,4个月内汇算清缴。

2、外资所得税:(1)按年计算、分季预交、年终汇算清缴;(2)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交,年终4个月内纳税申报,5个月内汇算清缴。

3、个人所得税:一般在取得应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申报缴纳。

(1)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所得,在次月、每次取得后7日内预交,年终3个月内汇缴。

(2)采掘、远洋等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可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计算;个人若在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在境外税款结清后的30日内申报,如在境外免税或取得收入时已结清税款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申报;一次性取得承包所得的,自取得所得起30日内申报。

(3)独资合伙企业:一般同+年终30日内申报;若在年度中间合并、终止时,在终止60日内汇算清缴

六、不作为工资薪金:1、企业所得税中:(1)雇员投资的股息;(2)调动的旅费及安家费;(3)独生子女费(4)离退休支出;(5)为雇员支付的社保款;(6)企业负担的公积金;(7)福利支出;(8)劳保支出;(9)总局认定的其它。

2、个人所得税中:(1)差旅费(2)公务员及家属的补助(3)独生子女费(4)托儿补助。

七、工资费用的税前扣除: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可作为计税工资总额,但福利人员工资不可。

八、1、在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中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使用权转让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不属于财产转让收入;2、在印花税中: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商标专用权(并非商标注册权)版权财产所有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属于技术合同,但非专利转让专利申请转让属于“技术合同”。

九、预提所得税的计算:一般按收入全额计算纳税;特殊情况下可扣除:(1)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营业税;(2)财产转让收入可扣税金、转让费及财产成本。

十、关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一)收入总额:包括“三收入二收益”:1、销售收入;2、其它收入;3、补贴收入;4、投资收益;5、投资转让净收益。

(二)销售收入包括:1、主营业务收入(1)销售商品、(2)提供劳务、(3)让渡资产使用权、(3)建造合同;2其它业务收入(1)材料销售收入(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3)包装物出租收入(4)其他3、视同销售收入(1)自产及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三)其它收入包括:1营业外收入(1)固定资产盘盈(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3)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5)罚款净收入(6)其他;2、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1)三年以上无法支付的应付款;(2)债务重组收益(3)接受捐赠的资产(4)资产评估增值(5)其他。

(四)调整后所得额=调整前所得+调整增加额-调整减少额(包括免税的基金、补充医疗保险)

(五)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纳税款-(顺序不可乱)

(六)应纳所得税额=应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内投资收益抵免税-境外所得抵免税额-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额

(七)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收入总额”是税法口径,“扣除项目”是会计口径

(八)销售收入净额是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计算的依据;收入总额是管理费计算的依据。

十二、债务重组中以产品抵债的收入不在销售收入中,不作为计算招待费“三费”的依据;非货币性交易中产品收入却在销售收入中,要作为计算“三费”的依据。

十二、企业在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资产在确认计税收入时: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确定的入账价值作为计税收入,即:非货币性资产价值+进项税(不含受赠企业另外支付的相关税费)

                                                   第三部分财会及其它

一、关于税金核算

(一)计入管理费用的税金:1、印花税(金额大可计入待摊费用);2、房产税;3、土地使用税;4、车船使用税

(二)不在应交税金核算的税金1、印花税;2、关税;3、耕地占用税;4、车辆购置税

(三)行为税:1、耕地税;2、宰税;3、车购税;4、印花税;5、城建税;6、筵席税

二、关于账务调整的科目调整方法

(一)     收支损益类科目:

1、当期错误:(1)当月:直接调整;(2)当年以前月份:通过“本年利润”调整。

         2、以前年度错误:(1)决算前:通过“本年利润”调整;(2)决算后: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存货类科目(包括生产成本):计算后调整。  

      1、购入时多计或少计材料、包装物成本:在期末材料、在产品、产成品、销售产品间分配。

   2、多转或少转生产成本:在期末在产品、产成品、销售产品间分配。

 (三)其它类:直接调整。

三、关于账务调整的操作方法

(一)若正确分录是一个的:可直接调整

(二)若正确分录是二个及以上的:

1、作出正确分录并将其合并      2、在其旁作一错误分录的红字分录            3、正确分录与红字分录相加后即为调整分录

四、销售代销商品的会计核算

(一)收取手续费方式

1、收到代销商品:借:受托代销商品;贷:代销商品款;2、售出代销品: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应交税金(销项)

3、结算手续费:借:应付账款;贷:其它业务收入

4、收到委托方专用发票并支付剩余款:借: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应交税金(进项);贷:银行存款

5、核销商品:借:代销商品款;贷:受托代销商品

(二)视同买断

1、收到代销商品:同上;2、售出代销品: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销项)

3、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受托代销商品

4、收到委托方专用发票:借:代销商品款,应交税金(进项);贷:应付账款

5、支付代销款: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

五、关于包装物核算:

1、随同产品销售,不单独计价:借:营业费用;贷:包装物;2、单独计价:借:其它业务支出;贷:包装物

3、出租出借包装物的逾期押金应计入“其它业务收入”:(1)没收押金:借:其它应付款,贷:其它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

(1)   计提消费其它业务支出;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作价随同销售,另外加收押金,逾期而没收的押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借:其它应付款;贷:营业外收入(差额),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消费税

5、黄酒、啤酒外酒类押金增值税、消费税的核算:

通过“营业费用”

六、固定资产减少的核算只有两种情况不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1、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2、盘亏的固定资产

六、几个重要政策开始执行时间

1、1998年7月1日起,运费进项的抵扣率由10%降为7%。

2、2000年1月1日起:(1)预提所得税税率按10%执行;(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计征个人所得税。

3、2001年1月1日起:(1)开征车辆购置税;(2)按市场价出租的居民住房所得暂减按10%征个人所得税。

4、2001年5月1日起:(1)新《征管法》施行;(2)生产性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经营单位废旧物资按10%抵扣进项税。(3)消费税粮食及薯类白酒从量、从价征收;啤酒单位税额调整。(4)外购酒精已纳消费税没有抵扣完毕的,一律不得抵扣。

5、2001年6月1日起:卷烟税率调整为定额和比例税率

6、2002年1月1日起:(1)销售旧货征4%减半;(2)收购农产品按13%抵扣进项税(棉花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7、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外投资的借款费用可税前扣除。

8从2004年不须经税务机关审核的税前扣除项目:

9、2004年7月1 日起:为销售货物收取的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超过一年以上(含一年)仍不退还的,并入销售额征税。

10、从2003年4月9日起外购啤酒液已纳的消费税,可以从当期应纳消费税中抵扣。

11、从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为三个月

12、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