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林频谱治疗仪烤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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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3.26   作者:赵慧娟   编辑:阳力 阅读: 1222
“两高”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理政目标,在今年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就是轻轻重重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下面从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角度,对于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意义
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实行了多年的刑事政策的重大调整,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特征,反映了中国司法更加重视人权保障,对于有效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一是有利于犯罪人良性回归社会,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犯罪人“更少的残忍、更少的痛苦、更多的仁爱,更多的尊重,更多的人道”,可以使他们充分体会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二是有利于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尽可能避免给犯罪人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效应;三是有利于化解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冲突,在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宽严相济政策时,通过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愿,既提升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又可以较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四是有利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在当前刑事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与司法资源明显不足的矛盾背景下,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减少了诉讼环节,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诉讼资源,尽可能集中人力、物力查办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和效果。
二、现状及分析
2004年至2006年,我院共受理刑事报捕案件212件391人,审查后因无逮捕必要而作出的相对不捕10人,仅占总受案人数的2.5%,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18件439人,审查后因犯罪情节轻微或有从轻、减轻等情节而作出的相对不诉13人,仅占总受案人数的3%(其中包括职务犯罪案件的不诉),且这三年中每年的不捕、不诉率均保持在同一水平。纵观上述数据,不难看出这两项比率都很低,这个现象不仅我院如此,全国多数检察机关都有类似情况。造成如此结果的原因有三点:1、“严打”政策根深蒂固。自八十年代开始严打以来,从重从快已成为惯性思维,在刑事检察工作中为了避免承担打击不力责任,可捕可不捕的都捕了,可诉可不诉的都诉了,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2、考核考评制度的影响,多年来在检察机关的自身考核考评制度中过于强调批捕、起诉率,对不捕率和不诉率作了不适当的控制,使得不捕不诉制度在实践中受考评制度制约,运行不畅,适用率较低,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对原本符合不捕不诉条件的案件最终都作了批捕、起诉决定;3、近年来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尽管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过探索和设想,但仅仅限于理论上的探讨,缺乏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在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没有统一适用的标准,加之现定的不捕不诉决策程序过于烦琐,检察机关很难对适用不捕不诉有积极性,这无形中影响了该政策运用的效果。
三、对策与建议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何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原则,如何正确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在构成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是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和中心任务。
(一)严把“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拓展“无必要”不捕的适用空间。
刑诉法规定了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三个条件,即有证据证明的构罪条件,可能判处刑罚的处刑条件,有逮捕必要的现实条件。构成犯罪、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应是适用逮捕措施的前提条件,有逮捕必要是适用该措施的核心条件。在以往侧重“严”的刑事政策下,在检察干警头脑中早已形成了构罪即捕的观念,认为案件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两个条件即可逮捕,忽视了对有无逮捕必要的审查认定,忽视了事实上的隐性超期羁押的存在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认为那样会贻误严打战机,怕承担打击不力的后果。而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必须综合、全面地审查案卷,准确认定是否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能否保证诉讼等进行考查,对于涉嫌的犯罪行为不是特别严重的,尽量考虑依法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对于没有逮捕必要的,果断行使不捕权,对于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盲聋哑人、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主体,一般情况下优先考虑不适用逮捕措施,尽可能地拓展“无必要”不捕的适用空间。
(二)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
1、对由邻里纠纷、家庭纠纷、日常琐事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主动达成谅解及赔偿协议,可以从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不诉的做法,让亲情得心维系,让家庭得以稳定,邻里得以和谐。
2、对于主观恶性小,犯罪嫌疑人有明显悔罪表现且犯罪具有偶然性及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一方面可采取相对不诉的作法,另一方面如确需起诉,可通过量刑建议,建议法院从轻判处或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缓刑。
3、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宽宥为基本原则,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保护社会为双重目的,通过适用轻缓处理方法引导未成年人走上正确道路。
4、对过失犯罪,如嫌疑人有明显悔罪表现,并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已赔偿损失,根据实际情况可作不诉处理。
(三)适时引进暂缓起诉制度,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
暂缓起诉制度是指某些已经达到提起公诉标准的犯罪行为,基于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刑事政策以及诉讼经济的考虑,通过设定一定的暂缓起诉期间暂时不提起公诉,而在于在暂缓起诉期间终结时再根据嫌疑人的悔过情况等作出最后处理决定的一种诉讼制度。暂缓起诉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和轻刑化的刑事政策,与现有的相对不诉制度相比,可以更好地保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际效果,有利于经济合理使用司法资源,使检察院、法院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和审判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为了从实质上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体现宽松刑事政策思想,建议应当修改、完善立法,扩大不起诉范围,尽快引进暂缓起诉措施。
(四)突出立案监督重点,加强追捕追诉实效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台后,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完善立案监督机制,要把立案监督的重点放在严重犯罪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以及违法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上,加强对侦查机关落实立案监督情况的跟踪监督。在侦查监督中,主要是加强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严重刑事犯罪、又无其他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漏犯的追捕追诉工作,要追出成果,追出实效,对本属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嫌疑人一般不列为追捕追诉之列。
(五)抗诉工作的侧重点要发生倾斜。多年来,在“严打”方针下,检察机关一般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案件抗诉较多,而对无罪判有罪、量刑畸重的案件抗诉较少。为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在今后的抗诉工作中要把侧重点倾斜,既要重视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的案件及时提出抗诉,更要重视对无罪判有罪、量刑畸重案件及时提出抗诉。对于被告人认罪并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即使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处罚偏轻,一般也不提出抗诉。
(六)完善办案考核评价体系。以往的检察机关的各项考核评价体系已无法适应新的刑事政策,我们要从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科学确定考核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招标体系,改进考评办法,取消一味追求批捕、起诉率而不适当控制不捕率,不起诉率的做法,确保依法正确适用不批捕、不起诉,并对照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考评执法部门的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