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世界10版本下载:日本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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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建民   来源:中国乡村发现网   点击数:301   时间:2010-8-9   录入:张吉星 ]
论文来源:当代亚太
一、日本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经验
与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相比,日本农业实现现代化不是以对土地的大规模经营为基础,而是以土地分散在小私有者手里的家庭经济为基础。日本农业20世纪50年代以后发展很快,并于80年代取得了与美国相同的农业增长率,一举跨入高效农业国行列。这要归功于在日本农村普遍建立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农协,农协是指15户以上的农民自愿建立的以土地私有为基础的农业互助合作组织。正是农协通过自己举办的各项事业和卓有成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促使日本的家庭式农业演变为集约化、社会化、商品化的现代农业。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政府在农村推行了农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关系,实行农业经营民主化、商品化,以期通过解放农业生产力和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办法源源不断地创造就业机会并由工业吸收农业过剩人口,同时开辟潜力巨大的农村生产资料市场与消费品市场。日本的农地改革是依据1946年颁布的《农地改革法案》进行的。农地委员会依法强行收买了5 年以上不在农村居住的地主的全部土地和尚在本村居住的地主1公顷以外的土地并直接卖给农民; 同时大幅度减少佃耕地的地租并规定土地出租人不得随便收回出租土地或转移耕种权。经过农地改革,日本自耕农的总户数已达全部农户数的95%,佃户仅占5%。 然而,由于日本国土面积小,农地又极度分散,不利于农业机械化与化学化的推行,农民尚不能摆脱小农生产方式。因此,经历了生产关系变革的日本农村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加快发展农业生产力,让农业跟上现代化步伐。
农业要实现现代化,必须走产业化之路。在对以自耕农为主体的农业生产体制采取保护主义政策的同时,日本政府在农地改革以后迅速颁布了《农协法》以及《农业协同组合财务处理基准令》、《关于农业协同组合监查士选任资格省令》等12个附属法令,形成了一个专门法律体系。农协有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综合农协,一种是专业农协。日本农村普遍建立的是兼具股份制与会员制双重特征的综合农协,根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原则参加农协的农民或居住在农村的非农民,只要缴纳一定数额的股金和会费,参加农协活动,就能成为农协员或不得掌握控制权的“准农协员”。农协从事由《农协法》规定的以最大限度为农协员服务为目的的信用、贩卖、购买和共济这四种基本事业以及农业种植技术、食品加工技术、病虫害防治、住宅改建、道路修建、医疗保健等方面的生产与生活服务,而不得从事任何旨在针对农协员的营利活动。农协的最高决策机关为农协员全体大会,由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推选农协会长。专业农协则是经营畜产、园艺、果树和花卉等专门业务的农协组织,不具有综合农协的业务职能,只是综合农协的有益补充。由于农协是全体农民参加的受到政府支持的业务范围广泛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深得广大农民的信赖与支持,因而能在日本农业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起到不可替代的重大组织作用。
首先,农协是政府顺利推行农业政策并对农业实行间接管理的工具。农民的主要经济活动通过农协的有关事业部进行。政府也是通过农协的指导事业部和其他专业事业部推行农业政策的。
其次,有助于将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引向分工协作的社会化规模经营。政府颁布《农协法》的目的就是引导农民通过生产、加工、购销、金融等多种经营实现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将小块的土地连成片以利于实施机械化、化学化,同时使农民获得越来越多的社会化服务和农业增值收入,提高生活水平,稳定农村社会, 并减轻国家支农负担。1994年日本农户平均收入为709万日元,其中农业收入为159万日元,分别比1960年的45万日元和22.5万日元增长15倍和7.1倍。 日本政府还于1980年颁布了《农用地利用增进法》,鼓励出租土地并放松对承租土地数量的限制,以使零散的土地集中在种植专业户手中。农协内部属于共同利用事业的大型农机、粮食烘干、农产品多层次加工、储藏与生活服务中心、供水、有线电视等部门因实力不断增强而转变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原材料和产品均由农协系统供应与销售的“协作企业”,有的企业已发展成全国著名的大公司。“农户—农协—公司”型产供销一体化产业链的形成大大促进了日本农业的发展。
第三,农协的信用与共济事业促进了农村金融业的建立与发展,为加快农业产业化与现代化进程、促进农村商品和货币流通与农村社会的稳定起了重要的保证作用。《农协法》规定,农协可以以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间法人身份从事信用事业和社会保险即“共济”事业。《农协法》还规定了农协的信用与共济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剩余信用资金的使用与经营机制,农协和银行、保险公司、政府的关系等,为农协金融的生存与发展起了保驾护航作用。农协金融组织逐渐成为农村金融活动的主力军,形成了以农协金融组织控制的民间金融为主、以政府调控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格局。由于农村民间金融的效率不断提高,政府金融支农的负担不断减轻。
综上所述,农协已成为遍及日本农村并最终把日本农业引向现代化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农协成功的经验是:
(1 )农协的建立与发展得到了政府支农政策始终如一的支持与农协系列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2)通过农户向农协缴纳股金和会费的形式建立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运行机制,将分散经营的农户结成较大规模的利益共同体并以会员制原则为农户提供优质、优惠服务;
(3)举办各项事业,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 产后提供一条龙服务和为农民的教育、保健、金融保险提供全方位服务。
二、中国农业产业化组织的缺陷
中国的土地改革在1952年完成后,约有3 亿农民无偿获得了土地与其他生产资料,平均每个农民占有土地3亩, 每户14 亩。 中国农民在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一直憧憬的“耕者有其田”的理想终于在共产党领导下实现了。与此同时,政府从中国国情出发,引导获得土地的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在农村建立了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形成与发展大体经历了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等阶段。其中只有1953年出现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按土地入股性质实施土地分红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的春风迅速吹遍了我国农村大地,大一统的人民公社体制迅速瓦解,取而代之的是以政社分离为前提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集体经济组织的统筹安排下,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与生产资料一定时期的使用权交给承包农户或生产小组,并要求承包者对生产和经营的效果负责;集体经济组织则专门承担水利灌溉、畜禽防疫、良种繁育以及某些生产资料的供应、主导产品的批量销售等由农户和小组难以单独承担的社会化服务。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实现了个人和集体分工协作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业生产合作社迈向产业化经营的开始。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还专门就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作出决议,强调农村应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作出了将即将开始的第二轮承包由过去的15年延长至30年的重大决定。虽然土地按人均分,得到了农民的拥护,但是不利于农田管理,分散经营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照顾了公平,忽视了效率。1995年,为解决农业生产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党中央提出了农业产业化改革方针:“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农业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机制”(注:《人民日报》1995年12月11日。)。推行农业产业化的实质就是在不改变农村现行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为克服以农户为基本单位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打破农工商脱节、产供销分离的旧格局,“鼓励、支持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企业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载《人民日报》2000年10月19日。)而提出的跨世纪重大战略,因而引起理论界的强烈反响和农业经济工作者的热情支持。某些地区还率先实施了农业产业化发展战略并因地制宜地建立了类似日本专业农协的“公司+农户”模式。以各地农业的支柱产业为依托、以主导产品为核心与纽带的特色农业在各地纷纷出现,并因此而产生了闻名全国的辣椒村、莲藕镇、花卉乡等。
然而几年来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却显露出由热变冷的特征,使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的缺陷暴露无遗。一是许多地方当初一哄而起出现的农业产业化组织从一开始就没有明确的经营方向,由于当初对形势估计不足,各方参与者的热情面对后来出现的严峻现实而逐渐冷却下来。二是许多农业产业化组织不是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的农、工、商、科、教共同体,而是由地方政府用“拉郎配”方式强行将无多少共同利益的各方硬捏合在一起的松散结合体,一旦外界压力减轻,这种组织形式就可能解体。三是科学技术尚未普遍成为农业产业化组织建立与发展的基本动因。许多农业产业化组织未认识到产业化改革是以发展生产力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变革,仅仅在如何搞好产、供、销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方面做文章,而忽视了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的促进作用,因而未能吸引科教方面参与农业产业化。四是参与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农、工、商、科、教各方面的独立物质利益未得到公平地尊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尚未形成。五是从发达国家兴起的超市、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物流方式与消费方式已传入我国大中城市,并有迅速蔓延之势。在我国已有多年实践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却未及时跟上时代的步伐,尚没有为新的消费方式引入现代物流方式。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还很不完善,必须进行改革,否则, 在中国加入WTO后,农业产业化将难以继续进行下去。
三、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几点建议
中日农村、农业、农民情况相似,日本农协成功的经验应该成为中国农业加快产业化进程的借鉴。
第一,国家应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政策与法律支持力度。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农业,但是在“文化大革命”之前却制定了一些限制农村多种经营和家庭经济发展与农业人口流动的政策,改革开放以后才予以废止并随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力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例如按保护价收购粮食和顺价销售粮食等政策。相比之下,针对中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制建设则十分落后,中国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存在了几十年,竟未像日本那样制定出一部《农业生产合作社法》。我国国有企业也存在政企不分、利益关系不明、缺乏监督等组织缺陷,为了推动企业制度改革,我国及时出台了《公司法》、《会计法》等一系列法律以帮助企业改制,保证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为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应该将国企改革的经验引入农业生产组织改革,及时颁布《农业产业化组织法》,像日本《农协法》那样规定这一组织的结构、职能与民主管理原则等。
第二,中国的农业产业化组织以股份合作制形式为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在我国农村深深扎根,以此为基础建立集约化、商品化、社会化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必须把农户的个体利益紧密联成统一体,变新型家庭经济为股份合作经济并像日本农协那样实施会员制社会化服务。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为了促进农业产业化,巩固与发展“公司+农户”式的经营模式,应在农村普遍推行两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一是将现有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改造成股份合作制,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农业产业化公司或农业产业化集团公司。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本,实行股份合作制是将农民拥有的土地经营权以股权的形式集中起来,将入股后的土地连成片并聘用种田能人经营管理,同时将农业过剩劳动力组织起来面向市场,建立农产品加工企业和为农业生产实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供销社、种子站、大型农机站以及信用社、生活服务部等。实行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形成农工贸、产供销相结合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劳动成果的分配则贯彻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双重原则。公司或集团公司还可以与本地区甚至外地的大型农业生产企业合作,以“公司+公司”的模式共同开发市场。这种股份合作制组织形式应该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基本组织形式。二是当前流行的靠订单联系起来的“公司+农户”模式是一种松散而不持久的“订单农业”产业化模式。为了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应该建立一种能使公司既关心自己也关心农户、农民既关心自己也关心公司从而实现双赢的运作机制,最好的办法是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与日本专业农协相似的紧密型“公司+农户”新模式,即农户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参股农业产业化公司,农民同时成为公司的职工,公司将小块土地连成片后划分不同的种植区,再交给个体农民或农民生产小组在专家指导下承包种植。土地所有权则交由乡镇政府管理,农民则将本应上缴的承包提留款交给乡镇财政部门,原有的集体所有制组织自行解散。
第三,扩大组织规模,分流农业过剩人口,开发农村市场,让农业产业化与城乡一体化同步发展,互相促进。日本农协的大发展与日本工业和城市不断吸收农村过剩劳动力和农村市场不断形成并扩大密切相关,与日本的城乡一体化进程同步。加快中国农业产业化也必须重视与城市化进程同步,实施城乡一体化战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和持续的动力,是优化城市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朱@①基总理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个五年计划建议的说明》中则指出:“发展小城镇是推进我国城镇化的重要途径,重点是发展县城和部分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问题。我国政府依据人口压力大、资源严重短缺的基本国情提出的“小城镇,大战略”,意在逐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农民就业结构和城乡关系,因而是最终解决好“三农”问题的指导方针。
第四,发展农村信用与社会保障事业,高效利用农村自有资金并调动社会资金支农,降低农业经营风险。日本农协的信用与共济事业是农协发展壮大的主要支柱。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一定要抓住机遇发展壮大农村信用与社会保障事业,以便为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提供充裕的资金支持和增强农业经营的抗风险能力,同时制订《农村信用与社会保障法》以规范农村信用与社会保险经营的范围、职能、行为与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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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原字为钅右加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