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李宗盛的歌:因特网治理工作组的报告(1)-文化发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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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治理工作组的报告(1)

2007-7-12 阅读1258次

 

2005年6月 博塞堡

一.导言

1.本报告由因特网治理工作组(网治工作组)编写。网治工作组是联合国秘书长根据2003年12月10日至12日在日内瓦举行的信息社会世界首脑会议第一阶段会议的授权设立的。工作组由来自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的40名成员组成,成员以个人身份平等参与工作。秘书长信息社会世界首脑会议特别顾问尼廷·德赛先生担任工作组主席。工作组成员名单见本报告附件。

2. 一份介绍网治工作组所开展的大量工作的背景报告(下称“背景报告”)已另行印发。背景报告反映了工作组内部的广泛各种意见,并反映了利益有关者发表的许多评论。对于某一意见或看法是否为整个工作组共同持有或者仅为部分成员持有,背景报告作了清楚说明。背景报告的重要性不同于工作组报告,但可以参考使用。

3.  网治工作组在日内瓦举行了四次会议,时间分别是2004年11月23日至25日、2005年2月14日至18日、2005年4月18日至20日和2005年6月14日至17日。

4.网治工作组的任务源于信息社会世界首脑会议的日内瓦阶段,当时出席会议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确认了因特网的重要性:他们确认[1]
   因特网是新兴信息社会基础设施的一个中心要素,并承认各方对目前全球因特网管理过程和政策制定体制和机制的合适性存在不同的看法。为此,他们请秘书长设立因特网治理工作组,以便为2005年11月在突尼斯举行的世界首脑会议第二阶段的谈判奠定基础。

5.在日内瓦通过的信息社会世界首脑会议《原则宣言》和《行动纲领》[2]
   为网治工作组确定了参照点,并载明了工作组的职权范围和工作方案。其中除其他外,还要求工作组“在2005年之前就因特网的治理开展调查研究,并视情况提出行动建议”,
[3]
   所涉问题如下:
[4]

·   制定有关因特网治理的工作定义;

·   确定与因特网治理有关的公共政策问题;

·   就各国政府、现有国际组织和其它论坛以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私营部门和民间团体各自的作用和责任形成共识。

6.  网治工作组在履行任务过程中,以首脑会议的关键原则为主要指导方针。特别是,首脑会议有关因特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原则被看作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工作组从一开始就商定,所有旨在改进目前治理安排的建议都应根据其落实首脑会议原则的能力加以全面评估。

7.  为了就治理问题形成一种认识,网治工作组认为应该对因特网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审查:从1960年代的一个研究项目,到2004年已形成拥有将近10亿因特网用户的广泛商业性基础设施。这一历史角度帮助工作组确定了有关指导原则和要素,促成或帮助了因特网的顺利发展,包括因特网体系结构的开放性和分散性、因特网核心标准的基本技术发展以及名称和号码的管理。

二.因特网治理的工作定义

8.  各方尽管对因特网已有共同的理解,但对因特网治理却仍存在意见分歧。因此,信息社会世界首脑会议为网治工作组规定了制定因特网治理工作定义的任务。在因特网从研究和学术设施发展成为“全球性公共设施”[5]
   的10年间,各方对因特网治理的范围和机制提出了大相径庭的意见。

9.网治工作组首先审议了五项标准,即工作定义应当恰如其分、能概括性归纳、能描述说明、简明扼要、能侧重工作进程。其次,工作组对目前公私营部门和多方利益有关者就因特网不同问题和功能建立的广泛各种治理机制进行了分析。最后,工作组对各方在首脑会议进程和有关国际讨论中提出的若干备选定义进行了评估。

10.考虑到上述标准、分析和建议以及利益有关者在首脑会议、工作组和因特网各界的广泛辩论情况,网治工作组提出以下工作定义:

因特网治理是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根据各自的作用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因特网发展和使用的共同原则、准则、规则、决策程序和方案。

11.这项工作定义强化了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共同参与因特网治理机制的概念。这项工作定义还确认,对于因特网治理的具体问题,各个群体有着不同的利益、作用和参与形式,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重叠。

12.但是,应当明确一点,因特网治理所涵盖的不仅仅只是因特网名称和地址(这些问题由因特网指定名称号码管理公司负责处理):还包括其他重大的公共政策问题,比如重要的因特网资源、因特网安全保障以及发展方面和与因特网使用有关的问题。

三.确定与因特网治理有关的公共政策问题以及评估现有治理安排的适当性

13.网治工作组按照《行动计划》第13段(b)的要求,把大量注意力集中于查明可能与因特网治理有关的公共政策问题。工作组商定采取广泛的办法,不排除任何可能有关的问题。工作组在实际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了公共政策的四大领域:

(a)与基础设施和因特网重要资源管理有关的问题,包括域名系统和因特网协议地址(IP地址)管理、根服务器系统管理、技术标准、互传和互联、包括创新和融合技术在内的电信基础设施以及语文多样性等问题。这些问题与因特网治理有着直接关系,并且属于现有负责处理此类事务的组织的工作范围;

(b)与因特网使用有关的问题,包括垃圾邮件、网络安全和网络犯罪。这些问题与因特网治理直接有关,但所需全球合作的性质尚不明确;

(c)与因特网有关、但影响范围远远超过因特网并由现有组织负责处理的问题,比如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工作组已开始对按照《原则宣言》处理这些问题的程度进行审查;

(d)因特网治理的发展方面相关问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

14.网治工作组在对这四个领域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审查后,确定了与因特网治理有关的公共政策问题,并将这些问题列入了背景报告。下文列述了最高度优先的问题,包括各种相关事项和问题,请首脑会议予以注意。

15.根区文件和系统的管理

    由美国政府单方控制。

·   由于历史原因,现有的系统仅容许一个政府可授权改变根区文件。

    与根服务器操作者没有正式关系。

·   目前,根区操作者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不存在与任何当局的正式关系。

16.互联费用

费用分配不均。

·   设在远离因特网主干网的国家境内,特别是设在发展中国家境内的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必须承担国际线路的全额费用。

·   缺乏能够解决这一问题的适当而有效的全球因特网治理机制。

17.因特网的稳定性、安全性和网络犯罪

·   缺乏能够确保网络稳定性以及因特网基础结构服务和程序安全性的多边机制。

·   缺乏有效的工具和机制,供各国用于防止和起诉在其他管辖区域利用可能位于本国境内或境外的技术手段实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犯罪行为。

18.垃圾邮件

没有统一、协调的办法。

·   在垃圾邮件的定义方面并没有全球共识,也没有任何全球安排来解决这一问题或使国家反垃圾邮件法律发挥效力。但是,国家之间关于执行国家反垃圾邮件法律、交流最佳做法及合作寻找解决办法的双边和多边协定数目正日益增多。

19.对全球政策制定的有效参与

在多方利益有关者参与治理机制方面存在着重大障碍。

·   常常缺乏透明度、公开性和参与性过程。

·   在参与一些政府间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方面,常常有限制且代价昂贵,特别对于发展中国家、土著民族、民间社会组织和中小型企业而言。

·   一些政府间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产生的内容常常以成员为限,或以天价对外提供。

·   全球政策会议的频率和举行地点导致较偏远地区的一些利益有关者在参加会议方面受到限制。

·   目前缺乏一个能让各国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参与解决与全球因特网政策制定有关的跨部门问题的全球机制。

20.能力建设

目前尚无充足的资源可供在国家一级进行与因特网管理有关各个领域的能力建设以及确保发展中国家和其他国家有效参与全球因特网治理。

21.域名分配

需要为通用顶级域名(gTLDs)[6]
   进一步制定政策和程序。

·   进一步制定管理政策和进一步发展域名空间的需要,虽然也由于这一问题的内在复杂性所致,但对公平分配资源、人人共享和语文多样性等重要问题有着重大的影响。

22.因特网协议地址

    对因特网协议地址分配政策的关切。

·   由于历史原因,IPv4[7]
   地址的分配是不平衡的。这一问题已经通过地区性因特网地址注册机构得到解决。考虑到因特网协议正逐步向IPv6[8]
   过渡,一些国家认为,因特网协议地址分配政策应该确保在地域基础上平衡地分配资源。

2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对网络空间的适用。

·   各方一致认为,需要在持有者权利和使用者权力之间取得平衡。但是,对于能使所有利益有关者获得最大利益的平衡的确切性质以及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否足以应对网络空间产生的新问题方面各方存在意见分歧。一方面,知识产权持有者对数字盗版等大量的侵权行为以及为规避防止此类侵权的保护措施而研发的技术,表示关切;另一方面,使用者则担忧市场上的寡头垄断、对数字内容取用的阻碍以及他们所认为的目前知识产权规则的不平衡性质。

24.言论自由

    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   以安全为由或为打击犯罪而对因特网采取的措施,可能导致违反《世界人权宣言》和信息社会世界首脑会议《原则宣言》所载的言论自由规定。

25.数据保护权和隐私权

    缺乏或未一致适用隐私权和数据保护权。

·   在因特网上的隐私权和数据保护权方面,目前缺乏国家立法和可实施的全球标准;因此,即使隐私权和个人数据保护权得到法律的承认,使用者基本上没有办法落实这些权利。比如,部分WHOIS[9]
   数据库就明显缺乏个人数据的保护。

26.消费者权利

·   对于因特网上的消费者权利,比如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商品的国际购买,目前,缺乏全球标准;因此,即使这些权利得到法律承认,消费者也基本上无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数字商品和在线服务方面,在切实、全面适用传统消费者权利方面,也存在着问题。

27.语文多样性

·   在实现多种语文服务方面,进展是不够的。有待解决的问题包括多种语文顶级域名标准、电子邮件地址和关键词查找以及多种语文地方内容不足。国际上缺乏协调。

28.工作组确定了诸如融合和“下一代网络”(NGN)以及贸易和电子商务等其他一些重要的问题,但同时也未加详细讨论。



[1]首脑会议《原则宣言》,第48-50段(WSIS-03/GENEVA/DOC/0004)。

[2]WSIS-03/GENEVA/DOC/0005

[3]首脑会议《原则宣言》,第50段(WSIS-03/GENEVA/DOC/0004)。

[4]首脑会议《行动计划》,第13段(b)(WSIS-03/GENEVA/DOC/0005)。

[5]首脑会议《原则宣言》,第48段,WSIS-03/GENEVA/DOC/0004。

[6]参看词汇。

[7]因特网协议第四版。

[8]因特网协议第六版。

[9]一个广泛用于向因特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数据库(参看词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