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店可以买到蛋白粉:权利与权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2:31:32

权利与权力
作者:李红海    发表时间:2006-04-27   浏览次数:1598
    权利(right)和权力(power)是一对既相关联又相对立的概念。简单说来,前者指普通人做出某种行为或者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而后者则指公共机构可以强制他人为某种行为的力量。一句话,权利更多的是利益,而权力则主要是强制力。

  但这样一个简单的说法并不足以表明它们二者对于现代法治社会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因为一种传统的观点认为,所谓法治主要是对公共权力机构的制约和对民众利益的保护,但现代社会的趋势则是:公共权力越来越多地渗入到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去,并由于其固有的扩张性而构成了对后者的极大威胁。如何用好“权力”这把双刃剑,就成为了现代社会的一个重大课题。

  要解决这一问题,先要从它们自身的性质谈起。按照传统的经典理论,民众的权利不是来源于君主的恩赐,甚至也不像我们今天所认为的那样来自于法律的规定,而是来自于自然,即所谓“天赋人权”、“自然权利”。这意味着每个人的权利是无限的,只要你善于挖掘,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权利都将会被不断开发出来。这不,前些时候某诉讼中的原告就挖掘出了自己的“亲吻权”!但个人之间无限多的权利必然会发生冲突,需要协调,这就为公共权力机构的出现提供了理由。但公共机构及其权力并不是一开始自然就有的,而是人为建立的,即民众为了处理他们之间的公共事务而将各自的一部分权利拿出来交给一个机构或个人来行使,这就是公共机构、公权力。但人们又对这个本应作为“仆人”的公共机构并不放心,因为“权利”从民众手里交到公共机构那里变成“权力”后,便具有了扩张的本性,弄不好“仆人”就会成为骑在“主人”头上的“老爷”。因此,人民又通过法律(社会契约)来限制公权力,这就是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等制度。

  于是,公权力与私权利就具有了不同的禀性:公权力因授予而产生,因而是有限的(有限政府),所以没有法律的授权,政府便不能行事,否则便是越权;私权利随自然与生俱来,因而是无限的,但为了人类的协调发展,某些权利又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于是,对于民众来说,凡是没有为法律所禁止的,便都是可行的。为了限制公权力,法律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凡未列举的事项,公权力便不得触及——尽管现代社会中政府的权力不断扩大。为了维护私权利,法律采用了排除的方式,凡被排除的权利,便不得行使,但只要未被排除,民众便当然可以享有。

  因此,公权力和私权利就像一个圆的内外:尽管圆的直径不断扩大,但其内部的面积依然是有限的;尽管外部空间不断被日益扩大的圆所压迫,但它仍然是无限的。这就是法学理论中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基本理念:对于公法来说,其基本立场应当是,只有法律明文授权,我才可以行使;而对于私人来说,凡没有禁止的便是合法的(这句话仅对私人有效,而与公权力主体无关)。

  另一方面,权力因为来源于权利而又可以涵盖权利。也就是说,权力同样意味着某种可能性或利益,但它又不限于这一可能性,它意味着某种必要性和职责:权力不仅仅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权利可以抛弃,但义务却必须履行,否则便是失职。因此,公共机构在行使自己权力的同时,也要意识到自己的义务、责任。但过去一年的实践表明,那些权力的享有者疏于行使自己的权力,我们却无能为力: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及时对宪法做出解释,不对下级法律的有效性及时进行审查,对于公民要求对重大事件进行调查的申请不作积极回应……

  这些都是法理学当中的一些基本公理,只有本着这些公理和基本立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具体的个案才可能端正自己的态度和立场。法官应当无偏私,但又不可能完全无偏见,关键是偏得正确。这也是司法改革中对法官素质的一个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