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路感染吃什么药最好: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缴纳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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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缴纳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规定

广州业主追讨维修基金第一案 (黄穗诚辑)
广东省人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款帐户代为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更新时,其费用从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增值部分中开支;增值部分不足以开支的,由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垫支,垫支部分应当向业主收回。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业主、使用人、物业公司和建设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划拨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移交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第七条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帐制度等。
第十六条业主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维修基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穗国房字[2000]118号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建设单位维修基金的缴交及其物业交付使用后维修基金的划转工作。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辖区物业业主的维修基金缴交及维修基金的使用分摊和汇总工作。
第五条物业小区(大厦)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审定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计划、分摊以及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计划、分摊以及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
第六条 维修基金应当在代管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七条维修基金以物业小区(大厦)的名义设置一级帐户,以缴交维修基金的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名义设置二级帐户进行管理。建设单位缴交的维修基金,其所有权属物业小区(大厦)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小区(大厦)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单位应将缴交的维修基金转到业主委员会设置的银行帐户上。维修基金的存入应设置银行帐户,该银行帐户专项用于维修基金的存储和查询。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1日后核发的,建设单位应按物业总投资的2%缴交维修基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9月39日前核发的,购房者应按售房款的2%缴交维修基金;除购房业主外,其他业主应按同一物业售房均价的2%缴交维修基金。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已购公有住房,或者以优惠价格购买的解困、安居、经济适用房的维修基金,业主应按同等同类物业售房均价的2%缴交维修基金。
第九条维修基金由建设单位计人物业成本;未计入成本的,向购房人另行计收。维修基金计人成本的,建设单位应在售房款中提取维修基金存人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账户。维修基金另行计收的,由售房单位与购房人书面约定,代为收取,将维修基金存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物业小区(大厦)交付使用(含部分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未售出空置部分物业的维修基金缴交至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十条维修基金由业主缴交的,业主应自接到《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将应缴款存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业主名下的银行专用帐户。   《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由物业管理公司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领、发放。
第十一条  代管银行应当向业主发放维修基金专用卡,由业主凭卡存储维修基金。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有权向代管银行查询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公司应每半年公布一次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八条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与代管银行对帐。建设单位或业主没有按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代管银行应自欠交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已收缴维修基金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将收缴的维修基金存人代管银行的专用帐户。  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2001年2月12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3月23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物业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维修基金是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进行中修、大修、翻修和更新改造等所需储存的资金。市、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物业维修基金的缴交、使用、划转及管理。
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9月30日前核发的,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应按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分期缴交物业维修基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1日后核发的,建设单位应按物业总投资的百分之二缴交物业维修基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缴交另有书面协议的除外。建设单位应在售房的同时建立物业维修基金。
第四十七条非购房业主应按同一物业市场售房均价的百分之二分期缴交物业维修基金。前款所称非购房业主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获得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以及持有空置商品房的建设单位等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业主。
第四十八条实施物业管理的已购公有住房,或者以优惠价格购买的解困、安居、经济适用房,业主应按同等同类房屋市场售房均价的百分之二缴交物业维修基金。
第四十九条业主缴交的物业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收缴,存入业主名下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帐户,专项用于物业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一条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前,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维修项目在公共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报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三条业主和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交付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建设单位的空置物业应当分摊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分摊比例应当不低于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第五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将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帐目每3个月在公共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布一次。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业主不按时缴交物业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催缴,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可按每日加收欠交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经催收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