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荣军医院妇产科:浙江法院受理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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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原告身份起诉污染水源地环保公司 浙江法院受理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
( 2011-11-08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件   CFP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将公益诉讼入法,明确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
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处理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时,人民法院
  倍感困扰的问题是:现行民诉法是以私益诉讼为
    中心制定的,而公益诉讼程序的立法供给
        严重不足。



  本报杭州11月7日电 记者陈东升通讯员郁燕莉 田舍郎 今天,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全省首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原告身份,请求法院判令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等5被告,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4.1万余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初查:2010年9月至10月间,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接受海宁四家制革公司委托,将制革过程中产生的5000余吨含铬污泥倾倒在平湖市当湖街道大胜村林角圩桥西南侧的池塘内,该区域为平湖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含铬废物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0年11月,平湖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此案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11年4月8日对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清除污泥、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为防止污染的扩大和处置过程中次生污染的产生,平湖市政府及环保等相关部门采取了排除妨害的措施,清除了污泥,付出了巨额经费和人力、物力。目前,经专业机构的检测报告显示,原倾倒污泥的场地土壤中含铬量已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检察机关认为,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院将择期开庭审理此案。

  
■相关链接
近年来部分环境公益诉讼案
  2009年6月,因江苏江阴港集装箱公司在作业过程中随意排放、冲刷铁矿石粉尘造成污染,朱某代表周边居民与中华环保联合会共同提起诉讼,后该案以调解结案。
  2010年11月,中华环保联合会联合贵阳当地的一家社团组织——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共同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一造纸厂停止排放污水并胜诉。
  2011年1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宣判:两家企业被判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并赔偿4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