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人平均身高2017:泰顺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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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土资发〔2010〕53号 

关于印发《泰顺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泰顺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泰顺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强化执法监察责任,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和《浙江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行政执法监察单位(科、所、队)及行政执法监察人员在行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当,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情形的过错责任追究。

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不属于本办法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三条  国土资源执法责任追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及时、公正、公开;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三)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人员职责

(一)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及时处理国土资源信访案件;

(二)承担辖区内国土资源日常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预防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三)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协助法院实施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强制执行。

第五条  在行使执法监察职责过程中出现过错责任,应当记差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六条  在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记差分

1、责任片区划分不明确,单位负责人记2分;

2、片区责任人未按责任制要求开展巡查或巡查覆盖率达不到责任制要求,每降低10个百分点记5分;

3、重点巡查区域发生违法行为在半个月内未发现,次重点区域发生违法行为在一个月内发生未发现,一般区域发生违法行为在两个月内未发现,造成违法程度轻微或违法建、构筑可以拆除的,每发现一起片区责任人记5分;

4、对已制止的违法行为因未跟踪管理造成继续违法,片区责任人未及时向国土所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记10分;已报告但国土所负责人未及时组织对违法行为采取有效制止措施,拖延或未对违法抢建部分建筑实施拆除的,国土所负责人记10分;国土所已组织制止但实施拆除困难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局监察大队报告请求协助,监察大队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力量协助国土所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接报告后因监察大队延误造成后果的,监察大队负责人记10分。如监察大队自身力量无法组织拆除,需要聘请专业拆除队伍的,应向局党委报告,由局党委批准;

5、巡查工作不认真,敷衍了事,发现违法行为应制止而未及时制止,或不及时立案查处,造成后果较轻微的,每发现一起片区责任人记10分;

6、片区责任人未按责任制要求及时报送巡查情况或报送后内勤未及时登录台帐的,记1分;

7、监察大队每2个月要不定期对各所的巡查、制止、办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检查,将巡查、制止、办案等情况进行通报,未按时进行监督、检查的,每出现一次大队片区联系人记5分。未及时通报的,大队片区责任人记5分,大队负责人记3分。

(二)通报批评

1、未按责任制要求开展巡查,责任片区巡查覆盖率达不到60%,或弄虚作假、虚报台账,导致违法行为发生比较严重,应追究片区责任人的责任;国土所出现两次巡查覆盖率达不到80%,或出现两个以上责任片区巡查覆盖率达不到60%,导致违法行为发生比较严重的,应追究国土所负责人责任;

2、重点巡查区域发生违法行为在半个月内未发现,次重点区域发生违法行为在一个月内未发现,一般区域发生违法行为在两个月内未发现,致使农村私人违法占地面积达250平方米以上,其它违法占地面积达1亩以上的,应追究片区责任人的责任,国土所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3、对已制止的违法行为因未跟踪管理造成继续违法,致使拆除难度加大的,应追究片区责任人的责任;

4、违法行为应制止而未制止或不及时立案一年内达到2起、或单个违法行为用地面积达到1亩以上的,应追究片区责任人的责任,国土所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5、发生重大或群体性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所、队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不及时组织人员实施有效制止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记差分

1、笔录制作不规范的、不完整,或调查报告不规范的,经办人记1分;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造成案件无法定性的,经办人记5分;

3、违反法定程序查处违法行为的,经办人记10分。

(二)通报批评

1、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巡查发现的案件未及时受理查处的;

2、在违法案件查处期间,因未加强对违法行为跟踪管理,造成作出处罚时的违法程度与事实违法程度不符的;

3、无事实根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未经核实,与实际不符合的;

第八条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记差分

1、在法定期限内未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的,案件主办人记1分;

2、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定期限到期,国土所未及时将案件移交法规科,导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延误的,案件经办人记10分,国土所负责人连带记5分,大队片区联系人连带记3分;在法规科造成延误的,经办人记10分,负责人连带记5分。

(二) 通报批评

1、案件经办人一年内出现两次由于不负责任造成违法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延误的;

2、国土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由于不负责任造成违法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延误的,应追究国土所负责人的责任;

3、全县一年内出现四次以上由于不负责任造成违法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延误的,应追究大队和法规科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在行政复议、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经办人和审核人应当通报批评:

1、行政处罚决定经复议被变更的;

2、行政处罚决定经复议被撤销的;

3、行政处罚决定经诉讼被判决撤销的或部分撤销的;

4、行政处罚决定经诉讼被判决显失公正的,要求变更的;

第十条  在案卷归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经办人责任:

(一) 记差分

1、案卷归档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记1分;

2、案卷归档未在执行后一个月内进行归档的,记1分;

(二) 通报批评

1、案卷归档缺少法定要件的;

2、违法案件卷宗丢失、损毁的;

3、仿造、编造、篡改违法案件卷宗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效能告诫:

(一)片区责任人对管辖片区当年发生违法行为未发现或巡查、跟踪管理不到位,对违法用地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隐瞒不报的,被发现后,应追究原片区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土所原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以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四)向当事人通风报信,干扰违法行为调查的;

(五)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1、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需要向监察机关或者其它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或者不按照规定移送(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证据材料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形按《泰顺县国土资源局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