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54医院咨询电话:处理历史上民族关系的几个重要准则 ——读范文澜《中国历史上的民族斗争与融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4:33:20

处理历史上民族关系的几个重要准则 ——读范文澜《中国历史上的民族斗争与融合》

http://www.xjass.com  2010年07月09日 23:58:21 新疆哲学社会科学网

【作者简介】本文作者孙祚民,一九二三年生,现在山东省社会科学研究所工作,著有《中国农民战争问题探索》、《关于中国农民战争中皇权主义的问题》等。

《历史研究》一九八○年第一期发表了范文澜的遗作《中国历史上的民族斗争与融合》一文,提出了许多重要的论点,为研究我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提供了原则,指明了方向。但也还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地方。在学习的基础上,不揣浅陋,谨结合个人的心得,对前者作一些补充,并本着“吾尤爱真理”的精神,对后者提出一管之见,希望把这个课题的研究,再向前推进一步。

    剥削阶级统治下的各民族和各国家间,根本不存在“和平共处”、“平等联合”

各民族一律平等,是我国民族政策的根本原则,它适用于处理当前的民族关系,也适用于对待历史上的民族关系,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族政策的优越性。这是被广大史学和民族工作者所一致承认的。

但是,如何把这一正确原则应用于处理历史上的民族关系,却存在着明显的分歧。有的同志指出,各民族一律平等,是处理我国民族关系的根本原则,但坚持这一原则,决不等于把我国古代历史上的民族关系,说成是“一律平等”的。还有另外一种主张则说:“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汉族和许多其他民族都是一个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他们在平等基础上的相互关系,是民族关系发展的主流”,而“和亲在古代是维持民族关系的最好办法”(参阅一九六二年七月三日《文汇报》),并认为,只有这样讲述祖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才能克服大汉族主义,有利于民族团结,体现了历史研究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的精神。这种观点,在五十年代末所谓“史学革命”思潮的影响下,曾经博得一些同志的赞许。特别在文化革命期间,更成了铁定的结论。正是针对六十年代初开始流行的这种错误倾向,范文澜明确指出:“剥削阶级统治下的民族和国家,各民族和国家之间,完全依靠力量的对抗,大小强弱之间,根本不存在和平共处、平等联合这一类的概念”。这个卓越的见解,今天读起来仍然深感既贯穿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原则,又完全符合历史真实,是具有真知灼见发人深思的科学论断。

首先,从理论上说,马克思主义从阶级观点出发,认为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既非同一个东西,不能等同起来;又不把民族矛盾孤立起来看,而是明确指出,民族矛盾实际上是阶级矛盾在民族关系方面的表现形式。因为,对外的民族政策,总是对内的阶级政策的反映和延续。比如,封建社会的地主阶级凭借占有土地剥削农民,榨取财富,满足豪奢的寄生生活,并维护和巩固对农民这种特殊的权力——封建剥削秩序。由于封建地主阶级财富需求和生活享受的“欲壑”是永远难以填满的,所以,他们不仅要侵夺本族农民的土地财物,还要侵夺其他民族人民的土地财物。其他民族的统治阶级为了保证自己的剥削,必然反对外来势力对他们所占有剥削对象的染指。因而,为要侵夺其他民族人民的土地财物,首先就要用武力击败其他民族原有的统治政权并代替它。这说明,在阶级社会,民族歧视和压迫是以私有制的统治为基础的。正是为这种民族关系的实质所决定,不仅由矛盾尖锐化引起的民族之间的冲突和战争,都是大小强弱之间力量的对抗。即使在矛盾缓和时期实行的包括“和亲”在内的“善邻”政策,其实质也只是一种“羁縻之道”,而根本不是什么“和平共处”和“平等联合”的关系。

各民族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如此,那么,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我们认为,在研究历史上的民族问题时,必须把各族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同各族人民之间的关系加以区别,阐明各族人民之间,具有共同的利益,主流是相互之间友好往来。但也应实事求是地指出,他们之间的关系,同样也还达不到“都是一个民族大家庭成员”的程度。这不仅是由于地理条件的隔绝,语言文字的不通,宗教信仰的不同以及生活方式的差异种种的限制,而且还有着各种深刻的社会的、阶级的根源。如在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的封建社会中,广大农民长期从事分散的个体劳动,这种生产方式,把他们束缚在土地上,彼此隔绝。加以“我国疆域辽阔,各地历史的发展是不均衡的,在同一历史时期,各族劳动人民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有的民族的劳动人民是农民,有的是农奴,有的是奴隶,他们的往来是要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的”(翦伯赞:《怎样处理历史上的民族关系和阶级关系》,一九六二年五月十八日《解放日报》)。特别由于农民虽然是被压迫的劳动者阶级,具有反抗性和革命性,但又是小私有者阶级,还具有狭隘性的一面,再加上历代各族统治阶级经常散布“汉人无道,奴隶畜我”和“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晋书•江统传》)等民族偏见,进行挑拨煽惑。甚至像蒙元贵族统治者那样,有意划分“蒙古”、“色目”、“汉人”、“南人”的民族等级,制造对立和仇视。凡此种种,都造成了隔阂、歧视和仇恨,使各族人民不可能实现真正平等和亲密无间的关系。

历代汉族统治阶级对待其他少数民族的政策,无例外地都把“内诸夏而外夷狄”(同上)作为奉行不渝的原则。采取的具体措施,就是“服则怀之以德,叛则震之以威”(《通鉴纪事本末•匈奴和亲》)。与此相对应,各少数民族对待汉族统治者,也是“弱则畏服,强则侵叛”(《晋书•江统传》)。这就使得历史上剥削阶级统治下各民族国家之间,不断爆发冲突和战争。这类事例,史不绝书,勿庸列举。不仅如此,即使被上述同志着意赞誉的“和亲”,尽管增添了一层姻亲的色彩,形式上显得融洽,但同样也并不存在什么“平等”的关系。以汉与匈奴的和亲为例,也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西汉前期,匈奴强大,连年入侵。由于当时“天下初定,士卒疲于兵,未可以武服”,才被迫与冒顿和亲,目的是“冒顿在固为子婿,死则外孙为单于。岂尝闻外孙敢与大父抗礼者哉?可无战以渐臣也”(《通鉴纪事本末•匈奴和亲》)。讲得直接了当些,就是从近期说可以消弭边患;从长远说可以兵不血刃,使其累世臣服。武帝而后,汉王朝国势强大,“万夷慑服,莫不惧震”,元帝却仍与呼韩邪和亲,则是因为他“向风驰义,稽首来宾,愿守北藩,累世称臣”(《通鉴纪事本末•匈奴归汉》)。总之,不论前者或后者,这种“和亲”的实质,正如后来班彪所说:“汉乘威仪,总率万国,日月所照,皆为臣妾,殊俗百蛮,义无亲疏,顺服者褒赏,叛逆者诛罚”(《通鉴纪事本末•两匈奴叛服》)。又如,氐族前秦政权的统治者苻坚,在谈到对待其他少数民族时也说:“羁縻之道,服而教之,示以中国之威,导以王化之法”(《晋书•苻坚载纪》)。可见,不仅汉族统治者如此,各少数民族统治者也都不例外。正因为这样,历史上的和亲政策,很少有达到预期目的的。如“汉与匈奴和亲,率不过数岁,即复背约”(《通鉴纪事本末•匈奴和亲》)。当然,应该指出,其中有些在一定时期内确实也起了缓和民族矛盾的作用,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生产发展。尽管这只是一种客观效果,但还是要予以应有肯定,而不能一笔抹杀的。

在阶级社会里,各民族国家和各民族人民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是受当时的阶级关系和社会制度所制约,而不决定于人们的意志和愿望。真正的和平共处和平等联合,各民族人民变成“一个民族大家庭的成员”,只有在从根本上消灭了产生民族歧视和压迫根源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在此以前,这种完全新型的民族关系,是不可能出现的。

    在中国历史上,作为敌对的民族或国家间经常进行残酷的斗争,我们不能否认他们当时是敌对的民族或国家

在剥削阶级统治下的各民族和国家间,根本不存在“和平共处”和“平等联合”,已如上述。那么,应该怎样看待那些相互对立或战争的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呢?这是我国民族史研究和讲述中又一个存在意见分歧的问题。不少同志主张,“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汉族和许多兄弟民族都是这一个民族大家庭的成员,决不能因为他们不曾处于当时汉族王朝统治下,或曾建立过自己的、与汉王朝并存的独立政权或国家,就把他们算作外族或敌国”(参阅一九六二年五月三日《文汇报》)。与此相反,范文澜则明确指出:既然“作为敌对民族和国家经常残酷地进行过斗争”,我们就“不能否认它们当时是敌对民族或敌国”。我赞同范文澜的观点,而不同意前者的主张,因为它是建立在“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样一个缺乏科学性的论据之上的。

关于“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提法,是在五十年代就曾开展过争论的老问题,它是从如何处理我国历史上历代疆域问题而引起来的。当时主要有如下两种意见:一种是“以我国历史上历代王朝的疆域为历代国土的范围,因王朝统治的范围不同而历代国土有所变更伸缩”(孙祚民:《中国古代史中有关祖国疆域和少数民族的问题》,一九六一年十一月四日《文汇报》)。另一种是以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为范围,由此上溯研求自有历史以来在这土地上所有各少数民族的活动。其具体论点是:“既然中国历史是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线以内今天和历史上各族人民的历史,那么,当我们说到中国时,它的范围就不应该只是历史上当时在中原地带立国的王朝,而且还应当包括当时是在中原王朝疆域以外而今天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以内的各族和各地区。匈奴、契丹、女真、蒙古在当时虽然不属于汉宋王朝,但他们活动的地区,却是在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内,他们的历史是中国历史的一部分”。正是从这个前提出发,他们得出结论说:“今天我们讲中国史,应该把他们看成中国历史上存在过的一些国家,他们和当时王朝的对立和战争,只是中国历史上一些国家间的对立和战争,而不是外国或外族入侵中国”(参阅上引文附注)。

这种意见的错误是十分明显的。致误的关键,在于它抽掉了我国形成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过程,混淆了历史上的“当时”和当代的“今天”两个绝然不同的时间概念。众所周知,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都有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而不是、也不可能是一开始就成为一个万古不变的“定型”,更不能用千百年后今天的领土范围,去套千百年前历代王朝的领土范围。以我国的疆域来说,在春秋战国之前,还局处于黄河中下游和江淮流域部分地区。后来经过秦、汉、唐、元、明、清历代各个民族的融合,才形成今天这样辽阔广大的疆域。正如范文澜所说:“从历史上看,汉族好像是一座融化各民族的大熔炉,春秋战国时期是一次大融化,十六国南北朝也是一次,唐朝又是一次,辽、金、元、清四朝融化的规模大小不等,多少都增加了汉族的数量。汉族之所以成为一个巨大的民族,是由于几千年来不断吸收附近各民族的缘故”。因此,当我们今天讲述中国历史时,自然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疆域为范围,凡在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族人民以及这个疆域内历史上各族人民的历史,均为中国史的范围和中国史讲述的对象。这是因为,我们是处在我国早已完成了形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史过程的今天,祖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早已成为祖国民族大家庭的组成部分了。但是,当我国还未完成形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过程以前,显然是不能把当时一些还作为独立的民族国家如匈奴、突厥、契丹、女真和蒙古等,划为汉、唐、宋、明等王朝的组成部分,说成同属一个国家,都是一个民族大家庭的成员的。

总之,在论述历史上汉族王朝与其他少数民族的关系时,是否称他们为外族和外国,只能根据当时的实际状况决定:当时已经与汉族融合或归入汉族王朝版图的,就属于国内性质;反之,就是外族和外国。抛开建立在严格时间观念之上的这个正确标准,而以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的范围来判断数百、以至几千年前汉族王朝与其他各少数民族国家的关系,显然是不适宜的。不仅如此,而且势必取消了中国历代疆域的变更和伸缩。这样,一方面就要把当时还处在中原王朝领土范围以外但却在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以内的独立的少数民族国家,强行剥夺了作为独立主权国家的资格,划归中原王朝统治;另一方面,又要把今天虽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以内但在历史上曾经属于中国的版图割裂抛弃掉。可见,这种论点,不但极为荒谬,而且十分有害。

    既然侵略者凭借武力扩张,就要承认担当起抵御外来侵犯责任的历史人物是民族英雄

同上一个问题直接关联的是历史上汉族王朝与周围少数民族国家之间,存不存在侵略和被侵略的关系?某些发动和领导反抗外来侵略的历史人物,算不算民族英雄?范文澜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是非常明确的。他不但肯定指出有“侵略者”,有“武力扩张”,而且提出反问道:象岳飞、文天祥这些“担当起抵御外来侵犯的责任”的历史人物,“为什么不算是民族英雄呢?”而有些同志却完全作了否定的回答。他们说:我国“历史上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一国之内的问题,各民族之间的斗争和战争是国内性的,没有侵略与反侵略的性质,只有正义与非正义、进步与反动的区别”(见一九六二年七月三日《文汇报》)。由此出发,他们不但否认有民族英雄,也否认有民族败类,认为“称秦桧为卖国贼,称岳飞为民族英雄,都是长期以来不很精确的称呼”(同上;并参阅孙祚民:《再论中国古代史中有关祖国疆域和少数民族的问题》,见一九六二年八月二日《文汇报》)。这些同志之所以在这个不成问题的问题上犯下这样明显的错误是不难理解的。因为他们既然把“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个违反科学的提法作为论据,并且又用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范围作为判定历史上中国疆域的尺子,从而就不得不把今天虽然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之内、而在历史上却是独立存在的各民族国家,都说成是“中国民族大家庭的成员”。按照这种逻辑推理下去,“家庭成员”之间的战争,自然不能算是侵略与被侵略,于是,也就不存在民族英雄和民族败类。这样,所谓“卖国贼”是“长期以来不很精确的称呼”,也就成了尽管谬误却又无法避免的结论了。

应该承认,这些同志强调“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强调这个统一的民族国家以内的各个民族历史上就是同一个“民族大家庭的成员”,目的都在于贯彻历史研究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的精神,出自增进民族友好团结的良好愿望。但结果却是适得其反:其一,把只有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的“民族大家庭”,提前到了封建社会、甚至奴隶社会。不管愿意与否,实际上不能不贬低以至否定了社会主义民族政策的优越性;其二,否认民族英雄和民族败类的存在,把两者都说成是“长期以来不很精确的称呼”,不论是否意识到,实际上是泯灭了两者的界限,客观上起了否定民族英雄和为民族败类开脱罪行的作用。

在民族史的研究当中,我们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的革命性与科学性的统一,运用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来处理当前和历史上的民族关系问题。但是,正如翦伯赞所说:“用民族平等的原则来处理历史上的民族关系,并不是用一种简单的方法把不平等的民族关系从历史上删去,或者从那些不平等的民族关系中挑选一些类似平等而实际是不平等的史实来证实这个原则在中国古代已经实现,更不是把历史上的不平等的民族关系,说成是平等的关系,以此美化封建社会,而是要揭露历史上的不平等的民族关系,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批判的态度,指出那些不平等的民族关系的历史根源和历史实质”(一九六二年八月二日《文汇报》)。这样,才会必然地得出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各民族间真正平等、友爱、亲密、团结的科学结论;这样,才能使各族人民从过去不平等的民族关系所造成的痛苦不幸的回忆对比中,更加感到今天党的民族政策带来的和平友好生活的可爱,更加感激制定、并认真实施这一平等的民族政策的英明的党;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加强和促进当前民族友好和团结的作用。而那种把历史研究的革命性与科学性对立起来,为了强调今天的民族政策而抛弃科学性,任意曲解以至改铸历史事实的作法,尽管出自良好的动机,结果却只能南辕北辙,把问题引向错误的境地。

汉族统治阶级尽管“不能自强,丧失抵御外侮能力”,但当它受到外敌侵略时,仍然必须“替他们呼喊”,“并且谴责侵略者”

上面,对范文澜在文章中的基本观点作些补充阐发,同时,应当指出,范文澜在文章中也提出了一些可以探讨的问题,如他在谈到应该怎样对待历史上的侵略者时写道:当汉族王朝“完全失去抵御外来侵犯的作用,仅仅是一部剥削机器的时候”,就“应该由民众起来予以消灭。民众自己不起来,强大的邻国进来消灭它,那是很自然的”,“不值得替他们呼喊,说是受了侵略,并且谴责侵略者”,就是一个例子。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近年以来,类似这样的观点,还并非偶见,如黄烈、徐扬杰两同志在论证淝水之战的性质时,根据“前秦政权已经封建汉化”,与东晋对比“正处在生气勃勃的时候”为理由,断定这是“南北封建统治集团之间的一场兼并统一战争”,“前秦方面是统一中国的正义战争,而东晋方面是保卫士族地主腐朽统治的不正义战争”(徐扬杰:《淝水之战的性质和前秦失败的原因》,《华中师院学报》一九八○年第一期,以下简称徐文)。并认为“在一些著作中赋予淝水之战以民族战争的性质,纳入侵略反侵略的框框,这是值得商榷的”(黄烈:《关于前秦政权的民族性质及其对东晋的战争性质问题》,《中国史研究》一九七九年第一期,以下简称黄文)。显然,这些说法,都使人难以同意,有必要认真加以讨论。我认为,只要着重弄清以下几个问题,是不难辨明是非的。

第一,关于侵略战争、兼并统一战争和非正义战争的区别问题。从上引范文澜和黄、徐两同志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对以上三个概念是有所区分的。如范文澜正确指出:“敌对民族或敌国的外来侵犯”,就是“侵略”。黄文则说淝水之战不是“民族侵略战争而是一次兼并统一的战争”。(我认为凡是兼并战争,都有可能带来统一的后果。所谓“兼并统一战争”,虽然加了“统一”两个字,其实仍是兼并战争。)徐文更明确地把“兼并统一战争”,说成是“正义战争”。显然,黄、徐两同志的这种区分,是不正确的。尤其是把兼并统一战争,说成“正义战争”,更是错误的。因为,尽管就战争的类型说,大家一般把同一个民族国家间的战争称为兼并战争;而把外族和外国的侵犯称为侵略战争,对两者有所区别。但并不是说在兼并战争中,就不存在侵略与被侵略的问题了。如徐文是把苻坚进攻东晋之战,作为“兼并统一战争”(我认为是民族侵略战争)。但也明确承认:“他主观上当然是为了‘地’和‘人’,即扩大剥削地盘和攫取剥削对象”。既然如此,当然就是掠夺性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兼并战争与侵略战争,虽然形式和名称有异,但就其性质来说,并无不同,都是非正义的战争。

第二,关于判断战争性质的标准问题。马克思主义曾经指出,战争是某一阶级以暴力手段来施行的政治的继续,“是该国战前所推行的国内政治的反映”(《列宁选集》第四卷,第九十六页)。根据这一原理,判断战争的性质,只能依据某一国家为实现战前国内政治而发动的战争的目的。具体到前秦政权上,它在战前是统治镇压各族人民的阶级压迫工具。从而对外政策的原则,也就是“宜先抚谕,征其租税;若不从命,然后讨之”(《晋书•苻坚载记》)。用徐文的话说,就是“扩大剥削地盘和攫取剥削对象”,它的非正义性,本来是显而易见的。那么,黄、徐二同志为什么会得出如上显然错误的结论呢?原因在于他们把“客观效果”当成了判断战争性质的根据。例如黄文说:苻坚发动战争,“主观上当然是为了‘地’和‘人’,即扩大剥削地盘和攫取剥削对象,但从客观上看,确实是济民水火的‘义举’”。徐文更进一步具体写道:“如果前秦消灭了东晋,实现了国家统一,比较来说,江南人民只能生活得更好些,而不是更坏些;汉族的先进经济文化,只会得到发展繁荣,而不是遭到蹂躏摧残”。我认为,且不说以“客观效果”为根据,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判断战争性质的标准。而且更成问题的是,当时这个“客观效果”实际上并不存在。因为由于战争的失败,苻坚统一南方的目的,并未能够实现,而且很快就崩溃灭亡了。所谓“比较说来,江南人民只能生活得更好些”,“汉族的先进经济文化只会得到发展和繁荣”等等,都不过是建立在假设之上的推论而已。而当时的历史事实,却是苻坚连续十三、四年发动大规模兼并战争所造成的生产破坏、社会动荡和人民大批流离死亡的灾难。这一点,连黄文也不得不承认;在“前秦统治下,各族人民在强迫从戎、苛征繁敛的沉重压榨下,是多么悲惨的一幅图景”!既然在前秦政权统治下的人民,都陷身于苻坚穷兵黩武造成的民不聊生的水深火热之中,又有什么根据推论他“实现了国家统一”,“江南人民只能生活得更好些”,“汉族的先进经济文化只会得到发展繁荣”呢?抛开怵目惊心的历史现实,而用假设与推论出来的美好想象证明苻坚发动的侵略战争是正义性的,不仅无以服人,而且在方法论上也是违反科学的。

第三,关于如何对待侵略战争的问题。应当如何对待侵略战争呢?马克思主义从“战争是以暴力进行的政治的继续”这一基本原理出发,揭示一切侵略战争都是发动战争的国家在国内推行的剥削与掠夺政策的反映,因而判定这种战争是非正义性的,并给以断然的谴责。范文澜原则上同意这个论点,但也有异议,认为当一个国家还能起到保护社会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侵犯的积极作用时,如果遭到侵略,才应当给以“同情”;反之,就“不值得替他们呼喊,说是受了侵略,并且谴责侵略者”。黄、徐两同志的观点,也大致相同。他们明确地赞扬前秦发动的战争是“济民水火的‘义举’”,而谴责“东晋方面是保卫士族地主腐朽统治的不正义战争”。为什么会产生这样显然不妥的说法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模糊了政治目的与客观效果的关系,错把后者当成了判断战争性质的标准。其实,这两者有时固然可以统一起来,有时却又互相背离。不论在何者情况下,判断战争性质都只能以前者、而不能以后者为标准。因而,凡是以压迫掠夺为目的的战争,就是非正义的,就应当进行谴责。当然,我们也不否认有些非正义的战争,有时客观上也会带来某些有益的后果,从而给予应有的肯定。但应指出,战争的客观效果与其政治目的绝不是一回事;客观效果再大、再好,也不能改变前此战争的性质,更不能据此把侵略战争赞扬为“济民水火的‘义举’”。其二,绝对化了社会制度先进性的意义,错把社会制度的先进与落后,同战争性质的正义与非正义,划了等号。同一切客观事物都处在发展变化中一样,人类社会也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并且,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和制约,各民族的发展总是不平衡的,总会形成先进和落后的差别。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也是为人类社会发展实践证明了的客观事实。因此,马克思主义者一般把同情给予先进的新的社会制度,予以肯定和赞美。但是,在阶级社会各种社会制度的先进和落后,并不是绝对的,都是相对而言。以封建制度为例,同奴隶制度对比,是先进的;同资本主义制度对比,便成为落后的了。就每种社会制度本身来说,都有过自己的先进时代,都应该给予肯定。但这种肯定,只是承认它对它所由产生的特定的时代和条件来说,有其存在的理由,即“暂时的历史正当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第五五八页),而不能任意夸大这种“正当性”。原因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这种“暂时的历史正当性”,必然逐渐趋于消失。而且,即使它还处在具有“正当性”的时期,也不能把它的社会制度的先进性与战争的正义性划等号。因为,如果按照这种理论推论,那么,必然要得出如下的结论,即:同是封建国家,“正处在比较生气勃勃时候”的一国,侵略腐朽衰弱的一国,都是合理的,正义的。至于封建制国家侵略奴隶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侵略封建制和奴隶制国家,就更是济民水火,开发落后的“义举”了。这种论点,不仅有严重错误,而且是十分有害的。其三,忽略了是否“完全失去抵御外来侵略的作用”,并不是由被侵略国单方面的腐朽和衰弱决定的,而是取决于双方力量的对比。道理非常明显:同一个国家,遭逢的是一个占绝对压倒优势的强大敌国,就会完全失去抵御能力;反之,面对的是一个比自己弱小的敌国,就不但完全有力量抵御侵犯,甚至还可以反过来侵犯这个弱小的敌国。总之,“抵御外患的作用丝毫也不存在”、绝对成为“单纯的剥削机器”这样的国家是不存在的。因而,面对一个强大敌国侵犯以至灭亡一个弱小国家的时候,采取“对来侵略者不必过分憎恨”,对丧失抵御能力的被侵略的弱小国家“丝毫不能引起我们的同情”的态度,是很不应该的。恰恰相反,马克思主义者的态度,倒是必须坚决支持被侵犯的弱小国家,严厉谴责侵略者!其四,缩小了侵略的含义,错误地当成单纯对某一国家统治王朝的侵犯。但实际上则完全不是这样。首先,任何侵略者把战争强加于被侵略国家,根本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进攻以至颠覆这个国家的统治王朝,而是为了侵占领土和人民,即“扩大剥削地盘和攫取剥削对象”。这一点苻坚讲得十分明确:“宜先抚谕,征其租税;若不从命,然后讨之”。就是说,如果肯于乖乖地听从“征其租税”,就可以“抚谕”有加;反之,“若不从命”,就要兴师“讨之”。这里,把讨伐的矛头,指问被侵略的王朝,不过是表面现象,实际目的则是因为这个王朝“不从命”;为了扫除“征其租税”的障碍,所以必须把它消灭掉。这就是为什么金灭北宋以后,又先后建立了以张邦昌为傀儡的楚王朝和以刘豫为傀儡的齐王朝的原因所在。错误地用侵略者侵犯统治王朝的表面现象,掩盖了其“扩大剥削地盘、攫取剥削对象”的真实目的,片面地对腐朽王朝“不能自强”表示义愤,而无视在侵略者铁蹄下遭受蹂躏屠杀的,实际上是广大人民,说什么“丝毫不能引起我们的同情”,“不值得替他们呼喊,说是受了侵略,并且谴责侵略者”,显然是极不妥当的。其次,历史事实也充分证明了从来不存在侵略者单纯对腐朽王朝的侵犯。如西汉初期,匈奴贵族侵略者“连岁人边杀掠人民畜产”的记载,史不绝书。其中单只在文帝后元二年那次入侵云中、辽东两郡,被杀的就各达“万余人之多”(《通鉴纪事本末•匈奴和亲》)。北宋末和南宋初,金贵族统治者连年入侵,纵兵杀掠,单只一一二七年那次进犯,就不仅在开封搜刮了金三十万八千两,银六百万两,帛一百万匹,而且还把附近州县的“子女玉帛”洗劫一空,弄得“民无遗类,地尽抛荒”。至于明末清贵族统治者制造的“扬州十日”、“江阴洗城”和“嘉定三屠”,杀戮之惨更是骇人听闻。仅只扬州一地,在十天屠杀中,就死人八十万以上。这些事实都清楚说明,侵略者的屠刀所向,从来是玉石俱焚,而不会区别对象的。这中间,汉、宋、明各代王朝,固然受到惨重打击以至灭亡,但广大人民却更是首当其冲,遭到了尤为深重的苦难。因此,让“仅仅是一部剥削机器的国家,应该由民众起来予以消灭(这是对的);民众自己不起来,强大的邻国进来消灭它,那是很自然的”,甚至“赞成有人出来打倒它”这样的话,就不但显得过于偏激,而且容易导致“不能自强,理应灭亡”这种“侵略有理”的结论,当然不能被认为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