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黄河医院:最高法: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增长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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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鉴定面临取证难查处难度日益增大 最高法: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增长明显
( 2011-11-25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政法司法   
本报记者袁定波
  瘦肉精案、毒奶粉案、染色馒头案……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4起危害食品安全典型案件,再一次引发社会关注。
  “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法院的应尽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指出。

已审结此类案件119件
  据了解,近年来,全国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从审判情况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数量明显增长。
  孙军工分析说,犯罪分子受利益驱动,顶风作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依然猖獗。此外,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之后,各地不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查处和司法打击力度,依法移送起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
  据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84件,生效判决人数101人;2009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48件,生效判决人数208人;2010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19件,生效判决人数162人;2011年前10个月已审结此类案件173件,生效判决人数255人。除此之外,还有大量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追究了刑事责任。

涉多个罪名择重罪量刑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生产阶段难以被发现,流通环节的链条长、牵涉地域广,案件查办过程中,在管辖、检测、鉴定等方面经常面临取证难等诸多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认为,应尽早解决食品安全检测、鉴定技术问题。人民法院将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特别是在证据问题上,形成统一的证据标准,共同提高办案质量。
  据介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适用的罪名虽然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多个罪名,但根据证据情况、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常会选择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甚至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决不姑息背后职务犯罪
  “人民法院将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用足用好法律,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以及相关的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裴显鼎表示,对于现行法律中存在的影响有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问题,最高法将积极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对于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将依法及时制定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保障法律准确实施;对于案情疑难复杂,影响较大的大案要案,将通过上级法院督办等方式加大监督指导。
  他指出,人民法院将依法从重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收受贿赂,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人员。不断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严格缓免刑的适用。通过规范量刑,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达到惩罚犯罪、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效果。
本报北京11月24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