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败的包装案例分析:傅达林:微博直播殴人 责任并不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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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微博直播殴人 责任并不虚拟

2011年11月26日 10:29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傅达林

本报特约评论员 傅达林

无论动机如何,最终受到治安拘留5天的处罚,不仅给闫某本人,也给许多在微博上忘乎所以的人们提了个醒:虚拟空间里,言行并不虚拟,切不可触犯法律规定的底线。

因在微博上意见不合,发展到要找上门殴打对方,并利用微博网上直播。近日,北京警方破获首起在微博公开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并“现场直播”实施过程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闫某,成为因此行为被警方治安拘留处理的第一人。

想来闫某也真是“性情中人”,全然不知这世界上还有“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的道理,硬是要将一个口舌之争上升为暴力相向。无论动机如何,最终受到治安拘留5天的处罚,不仅给闫某本人,也给许多在微博上忘乎所以的人们提了个醒:虚拟空间里,言行并不虚拟,切不可触犯法律规定的底线。

对微博殴人行为的处罚根据,来自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的“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不能被执法机关作无限制的解释,是否追求责任的判断标准,应是这种方法是否足以导致他人人身安全直接而明显的威胁。

举个简单例子:当一个人偶尔说一句“我要打你”,或者在家里关起门反复说“我要打某某”,这并不构成行政违法,因为该言语还不足以构成对他人人身安全的直接、明显的威胁,故而不应受到行政处罚;但是如果一个人整天在公共场合扬言他要“修理某人”,甚至连“修理”的方法和工具都告诉大家了,这就构成了对他人人身安全的现实而紧迫的威胁,需要法律的预防性惩治。

在自媒体时代,微博虽然是个人发表观点、行使表达权的私人信息载体,但由于微博的公开性和传播的便捷性,其本质上具备了公媒体的部分属性,而并非博主可以为所欲为的私密空间。也正因为这种公共传播特性,使得网民在享受微博服务的同时,也更加需要增强自律和节制意识,不能妨碍、损害到他人权利。

由此,不说将微博上虚拟的言行付诸实施,就是单纯的微博虚拟行为,本身也可能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诸如网络诽谤、名誉侵权等都是生活中行使表达权利不当带来的不良后果。虚拟的网络带给我们无比畅快的自由,同时需牢记的是:一个人行使自由权利的边界就是到他人行使同样自由权利的地方为止。

当然,执法机关对网络虚拟行为的法律适用解释,亦须有一个严格的标准,个别地方对网民干出“跨省追捕”之类的“执法”动作,可能就偏离了立法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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