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版竹醋足贴变黑原理:大陆农地制度变革60年:基本经验与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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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农地制度变革60年:基本经验与教训

作者:王荣、邓大才等     来源:中国农村研究网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30日 大陆农地制度变革60年:基本经验与教训[1] 20世纪40年代以来,大陆农村经历了三轮重大的土地制度变革,三轮变革带来了三次巨大的社会革命,造就了三个不同的农村世界。第一轮农地制度变革以“土地革命”的形式,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均分土地的理想,建立了农民土地个人所有制;第二轮农地制度变革是以“土地改革”的形式,进行了世界上第一次社会主义大试验,土地再次从个人集中到了国家、集体,形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第三轮农地制度变革则以“土地承包”的形式,创造了一种中外历史上都没有的土地制度安排——家庭承包责任制,土地再次从集体“回归农民”,形成了多元化的农地产权结构: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本文拟通过对三轮农村土地大变革的梳理,对大陆农地制度变革做出基本解释、理出基本线索、归纳基本经验、概括基本教训。 一、第一轮变革:“土地革命”与农民个人所有制 1946年以后,国共两党经过几轮鏖战,双方势力发生了逆转,解放军不断壮大,根据地不断增多,但是要彻底击败国民党,夺取全国胜利尚需要获得根据地广大农民的支持,而当时根据地沿袭的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但“不动土地”的土地政策,有相当大一部分土地掌握在地主、富农的手中,部队根本无法筹集到庞大的战略军需与资源。因此改变以往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筹集打败国民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问题便提上了中共中央的议事日程。在当时情况下,中国共产党和根据地仅有的资源就是土地和劳动力,但是劳动力要有载体才能够发挥作用,显然土地是当时筹集军需粮食的根本,于是中共中央决定在根据地和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平分耕地,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以此调动农民生产和革命的积极性。 “耕者有其田”的精神,在于以平分土地的方式实现对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中共的“耕者有其田”政策可以追溯至1946年中共中央发布的《五四指示》。这一方针在1947年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中进一步得到确认,随着国内形势的变化,其贯彻的彻底程度亦逐年加深。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后,土改运动在整个大陆范围内开展,至1953年基本完成。1946-1953年,农村土地改革以实现“耕者有其田”为目标,主张在乡村重新分配土地。但不同时期也有所变化,具有各自的特点。《五四指示》提出以“非暴力”形式获得地主土地,手段相对温和;《土地法大纲》则强调“彻底平分土地”,结果侵犯了中农利益;《土地改革法》又主张“保存富农经济”,使“地主能生活,富农能生产”。这一时期的土地改革,是农民在中国共产党“耕者有其田”的动员与领导下进行的,其结果可以概括为:农民取得了土地,农地在大陆范围内实现了平均分配,所有权、经营权统归农民;中国共产党获得了农民支持和拥护,并可以向其直接征税(简称之“农民取得土地,党取得农民”)[2]。从《五四指示》到《土地法大纲》,再从《土地法大纲》到《土地改革法》,三个阶段三个重要的政策基本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所有权与经营权“二权”统一,归属于农民。(一)从“减租减息”到“耕者有其田”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了由刘少奇起草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提出“耕者有其田”的主张,标志着农村土地政策开始从“减租减息”向“耕者有其田”转变,土地改革从抗战时期的“限制封建土地剥削”阶段转入“改变封建土地所有制”阶段。《五四指示》发布于国共内战一触即发的特殊时期,主要在共产党控制下的解放区进行。其提出有两个方面的依据:首先是贫苦农民的需求。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只是减轻农民的租息负担,未能满足农民特别是贫雇农获得土地所有权的要求,于是平分土地以实现“耕者有其田”便成为农民进一步的期望。据杜润生分析,农民要求解决土地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原因:一是抗战时期(1942年)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租约将要到期,承租农民担心失去这部分土地,生活难以为继;二是在减租清算运动过程当中,地主抵还给农民的财产多未订立转权契约,农民要求政府给予保障,以防将来“变天”;三是有的地主曾自愿将减租减息的土地,以低价卖给农民,但村干部出于减租政策考虑,劝说双方保持租佃关系,农民要求政府满足其承买要求;四是越来越多的农民加入解放军,他们希望在参战前解决家庭的土地问题。[3]其次为战争动员需求。内战在即,共产党亟需通过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发动广大农民支援解放战争。这一点,在《五四指示》中说的很明确:“各地党委必须明确认识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是我党目前最基本的历史任务;是目前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环节。必须以最大的决心和努力,放手发动与领导目前的群众运动来完成这一历史任务。”“如果我们能够在一万万数千万人口的解放区解决了土地问题,就会大大巩固解放区,并大大推动全国人民走向国家民主化。”[4]按照杜润生的话说:“要求农民起来支援革命,就不能不考虑满足他们的物质利益。”[5]《五四指示》主张采取发动群众的方式,用“反奸清算”的办法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其主要精神可以概括为一条批准,九条照顾:“一条批准,是允许群众无偿没收地主土地。九条照顾是:严格保护中农,照顾工商业者、富农、小土地出租者、民主人士。给地主留下土地,给生活出路,不准扫地出门等。”[6]虽然《五四指示》主张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转移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但由于它采取了团结一切可团结力量的策略,因而被认为相对温和。如:1、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土地问题。“没收分配大汉奸土地。”“减租之后,地主自愿出卖土地,而佃农则以优先权买得此种土地。”“由于在减租后保障了农民的佃权,地主仍自愿给农民七成或八成土地,求得抽回二成或三成土地自耕。”2、对中农采取了团结的政策。“坚决用一切方法吸收中农参加运动,并使其获得利益,决不可侵犯中农土地,凡中农土地被侵犯者,应设法退还或赔偿,整个运动必须取得全体中农的真正同情和满意,包括富裕中农在内。”3、对富农采取了照顾的政策。“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如在清算退租土地改革时期,由于广大群众的要求,不能不有所侵犯时,亦不要打击得太重。”“应使富农和地主有所区别,应着重减租而保存其自耕部分。”4、对中小地主采取了区别于大地主的政策。“对于中小地主的生活应给以相当照顾,对待中小地主的态度应与对待大地主豪绅恶霸的态度有所区别,应多采取调解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与农民的纠纷。”5、保护工商业。“除罪大恶极的汉奸分子的矿山、工厂、商店应当没收外,凡富农及地主所设的商店、作坊、工厂、矿山,不要侵犯,应予以保全,以免影响工商业的发展。” 6、团结知识分子和民主人士。“对一切可以教育的知识分子,必须极力争取,给以学习与工作机会。对开明绅士及其他党外人士,或城市中的自由资产阶级分子,只要他们赞成我们的民主纲领,不管他们还有多少毛病,或对于目前的土地改革表示怀疑与不满,均应当继续和他们合作,一个也不要抛弃,以巩固反对封建独裁争取和平民主的统一战线。”7、反对乱打乱杀。“除罪大恶极的汉奸分子及人民公敌为当地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处死,应当赞成群众要求,经过法庭审判,正式判处死刑者外,一般的应施行宽大政策,不要杀人或死人,也不要多捉人。”“反奸清算是必要的,但不要牵连太广,引起群众恐慌。”《五四指示》在各解放区都得到了大力贯彻,至1946年底,大陆地区有差不多2/3的解放区完成了土改。1946年9月,太行区公布八、九月份群众运动的成绩,“有200万农民翻了身,1400个村初步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截至1946年底,晋冀鲁豫边区有650万贫雇农分到了1800万亩土地,200万人获得了翻身解放,约占全区人口的2/3;据冀南、太行、冀晋、察哈尔、冀中、冀东、热河等7个地区、187个县的不完全统计,经过清算斗争,有818.8万农民,获得土地1197万亩;苏皖解放区和山东解放区各有1500万农民获得了土地;晋绥解放区宁武等13县共有51400户农民获得了土地;在东北有400万贫雇农分到了3300万亩土地;在华中,运河以东,约有七、八百万贫苦农民分得了1000万亩土地。[7]在冀东解放区能进行土地改革的8190个村庄中,有7096个村庄进行了土地改革,占86.64%。经过清算,从11272户地主、17536户富农手中清算出土地1869524亩、粮食2258万斤、边币26500万元、房间11531间、牲畜3177头及大批其他实物,有350万人口(占冀东解放区人口的80%)分到了胜利果实,其中分到土地的农民有170多万人,有150多万农民的土地占有量达到了中农水平。[8]在冀南区鸡泽县的北风正村,经过清算,该村共算出土地1247.72亩,基本群众分得973.19亩,其中9户富裕中农得地13亩,失地12亩;86户中农得地301亩,失地50亩;6户贫苦中农得地25.7亩;60户贫农得地553.75亩;10户雇农得地99.52亩。清算之后,全村18户地主中除1户6口人有60多亩地外,其余的地主人均6.99亩。从数量上看比农民土地多,但其土地质量较差。旧富农人均土地6.66亩,较清算前减少了1.75亩;富裕中农人均土地增加了0.79亩;贫农人均4.34亩,增加了2.25亩;雇农人均4.54亩,增加了4.33亩。[9]分到土地的贫雇农在分到田地的鼓励下,大批入伍,充实了解放军的军事力量。《五四指示》颁布之后的半年内,全解放区就有30万以上的农民参加了解放军。以刘邓大军为例,该部队在《五四指示》颁布之后,迅速扩大为9个纵队,成为解放军的主力部队。此外,全解放区约有300-400万人参加了各类游击队和民兵组织。[10]在战争进行之时,还有大量的农民为解放军充当民夫。从1946年7月到1948年9月1年多的时间内,山东就组织了580多万民工支援解放军。在10个月的自卫战争中,陕甘宁边区总共动员了民工84.3万余人,牲畜71.5万余头。冀中区则先后动员480余万人支援前线。[11]这保证了战争的运输与后勤。 (二)从“彻底平分土地”到“中间不动两头平”1946年6月内战全面爆发,国共双方的军事冲突开始公开化。随着战线的拉长与战场的扩大,共产党需要更多的后勤补给与更大的兵员补充,这要求解放区进一步深入土地改革,以动员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支援战争。1947年7月17日至9月13日,刘少奇在晋察冀解放区的平山县主持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在开幕式上他指出:“'五四指示’发出一年多来,许多地方已满足了农民的要求。但在某些地区,若干问题上,'五四指示’已经不够。”[12]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草案)》。1947年7月21日至23日,毛泽东在靖边县小河村召开的中央扩大会议(即小河会议)上指出:“我们的土地政策,今天可以而且需要比'五四指示’更进一步。”[13]1947年8月29日,新华社发表了《学习<晋绥日报>的自我批评》社论,第一次公开提出要“彻底平分土地”的政策,这与《五四指示》相对温和的土地政策有着很大区别。社论表示“我党的土地政策,改变到彻底平分田地,使无地少地的农民得到土地、农具、牲畜、种子、粮食、衣服和住所。”“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减租减息,变到国内战争与平分田地,这个变化,不能不对我们的一切工作提出新的问题,和发生具有深刻意义的影响,因为新的形势,要求我们的一切工作都有必要的改进来适应这个形势,来推动土地改革与争取战争的胜利,凡是阻碍土地改革与妨碍争取战争胜利的,必须予以革除。每一个革命者,对于这个改进工作的任务,决不能漠视无睹,深闭固拒。”[14]1947年9月6日,毛泽东在审阅了刘少奇代表中央工委发来的《关于彻底平分土地问题的报告》后,为中共中央起草复电时指出:“平分土地利益极多,办法简单,群众拥护,外界亦很难找出理由反对此种公平办法,中农大多数获得利益,少数分出部分土地,但同时得了其他利益(政治及一般经济利益)可以补偿。因此土地会议应该采取彻底平分土地的方针,将农村中全部土地、山林、水利,平地以乡为单位,山地以村为单位,除少数重要反动分子本身外,不分男女老少,在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平均分配,不但土地、山林、水利平均分配,而且要将地主、富农两阶级多余的粮食、耕牛、农具、房屋及其他财富拿出来适当地分配给农民中缺乏这些的人们,地主、富农所得的土地财产不超过也不低于农民所得。大规模的森林及水利工程不能分配者由政府管理。”[15]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公布并组织实施《中国土地法大纲》。该法共计16条,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废除封建所有制与封建债务,彻底实现耕者有其田。如:“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2、建立各级土改组织,建立土改执行机关。如:“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在土地制度改革期间,为保持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护人民的财富,应由乡村农民大会或其委员会指定人员,经过一定手续,采取必要措施,负责接收、登记,清理及保管一切转移的土地及财产,防止破坏、损失、浪费及舞弊。”3、规定均分一切土地。如:“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4、规定接收地主财产。“乡村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5、保护工商业。如:“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6、建立人民法庭,保证土改顺利进行。如:“为贯彻土地改革的实施,对于一切违抗或破坏本法的罪犯,应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及处分,人民法庭由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会所选举及由政府所委派的人员组成之。”[16]可以看出,《中国土地法大纲》对土地采取了绝对平分的办法,同时,由于其没有对各阶级成分的划分标准做出详细的规定,各地方在贯彻平分土地政策的同时,不仅出现了错划阶级的情况,而且侵犯了中农的利益。这种现象在晋绥、华北、华东、华中等解放区都普遍存在。合江省桦川县的某个区,一夜之间平分了20多户中农的财产。在陕甘宁边区的葭县,有几个村庄连贫农、中农的东西都一律没收。[17]临县寺家塔村,以平均产量分配土地,贫雇农每人分到了年产量1.9石的土地,中农每人只分到了年产量1.6-1.7石的土地,而贫雇农得到的土地,大多数又是从中农手中抽来的。[18]另外,该法在规定接收地主的财产时,没有对“其他财产”做出规定,这导致后来农民在进行土地改革过程中,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没收地主“浮财”上面。这实际上也演变成了没收地主的一切财产。针对土改过程中发生“左”倾现象,1947年11月29日,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党内指示《在土地改革中注意纠正“左”倾错误》中指出:“凡在土地斗争已经深入的地方,则发生'左’倾观点,给许多中农甚至贫农胡乱带上地主、富农等项帽子,损害群众利益。”他说,“随着斗争之深入,'左’倾现象势将发生”,应当在放手发动农民群众彻底平分土地的同时,适当地纠正业已发生与业已妨碍群众利益的过左行动,在团结雇农贫农的前提下,“坚决保护中农(这是确定不移的政策),正确地执行土地法大纲,消灭封建半封建制度。”[19]1949年8月10日,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题为《同意以中间不动两头平的政策解决河南土地问题》的复电中,强调了维持正常土改秩序与保护中农的观点,他指出:“我们同意以中间不动两头平的政策”,要求不要按照土地法大纲上关于中农土地的规定,而是要“对中农土地完全不动”。至于《土地法大纲》不完善的地方,在中央政府成立后再行修改。他强调,“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必须完全掌握全部农村运动的领导,绝不许再有过去那样无政府无纪律的状态出现。”同时他指出,土改要重视和加强中央的领导,“一切重大决定,均须事先报告中央,获得批准然后实行。”[20]自此,《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以后的“彻底平分土地”政策,开始转变为“中间不动两头平”政策。(三)从“消灭富农经济”到“保存富农经济”从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到1948年年底,各老解放区区已经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接下来的工作是“填平补齐”,不再有太大变动。1948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发出《新解放区土地改革要点》,新解放区的土改全面发动。《要点》指出:1、要做好动员组织工作,“先组织贫农团”,“再组织农民协会”;2、要注意步骤,禁止乱打乱杀。“不要性急”,“不要全面动手”,要“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反革命分子必须镇压,但严禁乱杀”。3、指出土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打击地主,中立富农。又要分几个步骤:首先打击大地主,然后打击其他地主。对于恶霸和非恶霸,对于大、中、小地主,在待遇上要有区别。”“第二阶段,平分土地,包括富农出租和多余的土地在内。但在待遇上,对待富农应同对待地主有所区别。总的打击面,一般不能超过户数百分之八,人口百分之十。”[21]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大陆有相当一部分地区进行了土地改革。到1950年6月,中国大陆业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土改的地区约有农业人口1.45亿(占本地区总人口的90.6%),尚有2.64亿农业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的85.2%)的地区没有进行土地改革。[22]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6月30日,由毛泽东颁布实施。该法共分6章40条,主要有以下内容:1、总则。“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2、土地的没收和征收。“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学、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3、土地的分配。“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亦分给同样的一份。”“分配土地,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在原耕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用帛补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分配之。”“在原耕基础上分配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县以上人民政府得根据当地土地情况,酌量划出一部分土地收归国有,作为一县或数县范围内的农事试验场或国营求救农场之用。”4、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规定指导机关为土地改革委员会,执行机关为农民协会委员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划定阶级成分时,“按自报公议方法,由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在乡村人民政府领导下民主评定之。”“在土地改革期间,各县应组织人民法庭,用巡回审判方法,对于罪大恶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并要求惩办的恶霸分子及一切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犯罪,依法予以审判及处分。”[2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对《中国土地法大纲》进行了修正,对可以没收的地主财产进行了详细规定,避免了以往土改时“打浮财”的做法;同时,规定严格保护中农的土地和财产,改变了以往土改时将中农的土地也没收平分的做法;该法还提出了保护富农土地的政策,改变了以往消灭富农的做法;该法还规定,在土改完成以后,给受地农民的土地颁发土地证,以法律形式确认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并且,该法规定了用“自报公议”划分阶级的方法,避免了以往乱划、错划阶级成分的不当做法。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阶级斗争上,表达了中央较为谨慎的态度。在土地所有权的改变上,表现彻底贯彻“耕者有其田”土地制度的决心。在土地分配上,改变了《土地大纲》彻底平分的做法,而是“抽多不少,抽肥补瘦”,保护了中农的利益。在经济成分上,保存了富农经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土改在各地的实施方法,一般可以分为三步。第一步:以“减租减息、清匪反霸”的方式为中共在乡村打下政治基础。第二步:以“分地、诉苦”相结合的方式斗争地主,干部深入群众,发掘积极分子。第三步:以“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的方式在基层加强党政建设,同时进行土改复查。[24]具体来说,此时期的土改一般会经过“发动群众、划分阶级、没收与征收、分配土地财务、土改复查”等五个阶段。[25]工作队进村以后,第一件事就是发动群众,建立农民协会,发现积极分子;此后,进行土改宣传,并进行扎根串连,发现曾“遭受封建之苦”的贫雇农;然后,划分阶级成分,划定地主;接下来,没收地主财产,征收半地主或富农的出租土地;接着,进行土地分配,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最后,进行土改复查,清查封建残余、纯洁基层组织、纠正错划漏划错误;最后,以户为单位向受地农民颁发土地证。以下是新解放区的广东省南海市里水镇原沙涌大队专职大队长冯润登老人关于土改运动的回忆: “1949年沙涌解放时我28岁。1952年开始土地改革,我任沙涌乡下沙村农会副主任。当时乡一级并没有农会组织;村农会有6名干部,正副主任各一名,还有一名治保主任和三个委员。我所在的下沙村大约有900多人,1300亩土地,共划定9户地主、2户富农,还有几户上中农;他们大约拥有土地160-180亩,其余的土地都是'太公田’,也叫祖宗田。在9家地主中拥有土地最多的,也只有20亩左右,少则十几亩,但因为他们都出租土地、雇工、只收取地租,自己不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所以定了地主;所谓富农,自家也拥有几亩土地,自己参加劳动,也租给别人种一部分,收取一些地租;所谓上中农,也就是自家拥有极少量的土地,也租地主的地种,有时请一些临时帮工。1952年的土改收回全村所有的土地,包括地主、富农的地,也包括'太公田’;按人均分配,地主、富农与其他农民分得的土地数量是一样的,但不一定是他们原来的土地。解放前我租种5亩公田,每亩交45斤谷租。土改时我家两口人分到2.7亩地,每亩要上交约40斤公粮,每年要交公粮100斤左右。1953年发了土地证。”[26] 根据该案例的提供数据,解放前冯润登租种公田,每亩交租谷45斤,解放后他家分得田地,每亩交公粮40斤,减轻了交粮负担。对于冯润登来说,土改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交粮负担的减轻,重要的是,以前他种人家的田,现在他替自己种地。1952年9月土改运动结束。完成土地改革地区的农业人口已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的90%以上。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和台湾以外,全国仅有3000万农业人口的地区尚未完成土地改革。据原农业部部长廖鲁言估算:“土地改革中获得经济利益的农民约占农业人口的60%-70%,全国得利农民连老解放区在内约3亿人,约有7亿亩土地分给了农民。在土地改革以前,农民为耕种这7亿亩土地,每年给地主交纳的地租即达3000万吨以上的粮食,现在已不再交租了。农民已不再为地主劳动。” 土地改革第一次在全国的绝大部分地区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都统归于农民,这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释放了较大的生产力。据统计,中国大陆的粮食总产量1951年比1949年增加了28%左右,1952年比1949年增加了40%左右,超过抗战之前的最高年产量9%。工业原料作物如棉花等的产量在1951年便已经超过了历史最高年产量。[27]第一轮农地制度变革是中国共产党根据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所做出的策略性的变革和工具性的选择。它以革命为手段,以武力和行政力量作为后盾,以大多数农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以“耕者有其田”为目标,依靠农民、发动农民、团结大多数,有步骤、有计划地重新“均分”了农村的土地。第一轮农地制度变革对二十世纪的中国政治、社会和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第一轮农地制度变革为建立一个新的国家奠定了基础。第一轮农地制度变革带来了二个革命性的政治后果,一是农地制度变革激发了农民的生产和革命热情,为打败国民党政府及其军队奠定的物质基础,建立了一个不同于任何王朝的新型国家(以农民的支持和拥护为合法性基础);二是农地制度变革为建立一个新的国家奠定了物质基础,特别是进一步为新的国家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和制度资源获取建设、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提供了制度便利和合法条件。第一轮农地制度变革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社会政治结构。沿袭了二千多年的“农民——地主依附关系”被改变,变成了“农民——政府领导关系”。第一轮农地制度变革通过革命方式改造农村社会结构,从而重组了大陆农村的基层:从经济层面来看,建立了土地的农民个人所有制;从社会层面,重塑了农民个人生活交往方式;从政治层面看,将“地主——农民依附关系”变成了“政府——农民领导关系”。按照黄仁宇先生的话说,共产党通过平分土地“翻转”了中国基层,而且通过土地改革将党的组织渗透到农村,彻底改变了中国历代王朝政府力量无法下沉而依靠地主士绅间接治理农村、农民的格局。[28]第一轮农地制度变革也给社会和政治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一是“平分土地”虽然是发展中国家赶超发达国家不得已的一个手段,但是它也打开了中国向现代国家转型期间侵犯个人财产的先河,从此在中国开创了一个以行政、以政策、以强力获取个人财产的先例,这一先例对中国政府及群众的影响深远而持久。二是平分土地使中国大陆农村可能走向现代化、规模化经营的可能性彻底消失,平分土地从道德、价值层面具有极高的意义,但是从现代农业的发展来说,却是一种毁灭性的打击,彻底消灭了农村中的中产阶级及可能带来资本主义大生产的可能性。三是平分土地过程中对人权、生命、尊严的侵犯和不尊重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为以后的社会运动树立的不好的“榜样”。第一轮农地制度变革是政治、经济条件与社会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中共和政府实施“平分土地”、“耕者有其田”的政策,不是党的领导人心血来潮,也不是文化因素所致,而是1946年以来的社会环境与经济、政治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在社会、经济、政治三个要素中,经济与政治条件是核心因素。其实按照共产党在农村的基本目标——实现社会化大生产,平分土地及建立土地的农民个人所有制只不过是现实条件逼出来的手段而已。既然小规模的农户经营并不是共产党的根本目标,只是为了解决现实困境的手段和工具,随后实施的合作化、集体化、公社化运动就比较好理解了。 二、第二轮变革:“土地改革”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1953年土改运动在大陆范围内的完成,标志着土地所有权的由地主所有转变为农民个体所有,但在当时国家的建设者们看来,这种所有权的转变仅仅是主体的转变,并未改变所有权的私有性质,土地仍然掌握在个体小农的私人手中,以此为基础的经济仍然是小农经济,与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理想相距甚远。毛泽东等人认为,这种土地权属形式至少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无法适应现代工业与国防发展的需要;二是将会导致新的阶级分化在乡村产生。因此,新一轮的土地改革相应出台。从1953年起,中共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同时开始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在乡村大力发展初级合作社,实行土地入股分红,1956年又掀起了合作化的高潮,高级社大量涌现,土地所有权归于集体,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到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大陆农村开展,农业集体化成为此时代的重要特征,此情况一直持续到1978年。这一时期的农地改革,是在以“农业集体化”支持“国家工业化”的背景下进行的,其结果可以概括为: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统归于集体,以此为基础实施了“农业支援工业,乡村支持城市”的发展战略,城乡二元体制逐步形成。(一)过渡时期总路线与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在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该路线提出以后,共产党加快了国家工业化的步伐。同时,乡村也掀起了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在3年内实现了从生产互助组到初级合作社再到高级合作社的转变,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分阶段由农民个体转移到集体手中。1953年实施的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使作为土地产出的粮食,不能再在市场自由流动,粮食的流通渠道被牢牢控制在国家手里,一方面加速了农业合作化进程,另一方面又为实现国家工业化提供了资源。1953年6月15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10年到15年或更多一些时间内,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同时,他还说:“就农业来说,社会主义道路是我国农业唯一的道路。发展互助合作运动,不断地提高农业生产力,这是党在农村工作的中心。”[29]9月24日,中共中央向全国宣布了这条总路线。1954年2月,中共七届四中全会正式批准了这条总路线,标志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开始。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有其时代背景。建国以来,随着一系列重大举措的实施,生产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经济步入了快速恢复与发展的轨道。在农村,土地改革顺利完成,封建残余势力得以肃清,从1951年以来,大批农业生产合作社迅速发展,由此带来生产效率大幅提高,人们因此认为找到了解决农民问题的途径,对合作化与集体化抱有信心。在城市,“五反”运动后私营工商业的性质变化,使得国内阶级关系和主要矛盾发生了重要变化,通过没收官僚资本、买办资本,又通过公私合营等一系列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使民族资产阶级的资本逐步公有化,1952年与1949年相比:私营经济比重从62.7%下降到42%,国营经济比重由33.9%上升到50%。[30]种种现象使毛泽东认为,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时机已经成熟。总路线的中心思想是改变所有制性质,变个体私有制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正如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总路线宣传提纲所表述的:“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31]1953年10月15日,毛泽东在与陈伯达、廖鲁言的一次谈话中指出:“总路线也可以说就是解决所有制的问题。”[32]总路线所讨论的问题,实际上是在特定阶段,发展生产力与改变生产关系孰为先后的问题。在杜润生先生看来,毛泽东是主张先改变生产关系的所有制,然后通过所有制的变更推动生产力发展。“毛泽东最重要的论点是,我们已经取得政权,生产力有一定的发展,就可以改变所有制,再发展生产力。” [33]在农村,经过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生产得到了迅速恢复与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土地出现了新的集中现象,土地的买卖、租佃重新出现,这使中共的领导人担心在农村会出现两级分化的情况。这种情况很难避免:由于农民的土地私有制,难免会有农民因为经营不善等种种原因出卖自己的土地,这样将不可避免的在农村中引起新的贫富分化。于是,以往通过土地改革平分土地而消灭的“地主”、“剥削”会再次出现。在曾经的老解放区,以1952年7月山西省忻县地委对143个村的调查为例,143个村共有农户42215户,土地715976亩。1949年实施土改以来,有8253户农民出售了自己的土地,面积总计39912亩,出售房屋5162间。出卖土地、房屋者占总户数的19.5%,出卖的土地占卖地户平均土地的28%,占土地总面积的5.57%。农民卖地的原因,主要有六个方面:为了调整生产而出卖者占19.15%;因转移行业而出卖者占3.38%;因生产生活困难被迫卖地者占50.36%;因办婚丧大事、遇有疾病和其他突然灾害袭击而出卖者占12.51%;懒汉、二流子好吃懒做把土地挥霍掉者占6.26%;其他特殊原因(如农民存在怕“变天”思想把分到手的土地出卖)出卖者占8.19%。农民买地的原因,据对112个村4145个买地户的调查,则有如下几种情况:由于劳力多、劳力强,或增加人口而土地不足以养家者占45.4%;因生产有了发展、扩大经营而买地者占32%;既买地又卖地进行土地调整者占18.6%;其他原因(如退伍军人安置家务等)买地者占3.8%。[34]在曾经的新解放区,也存在着阶级分化的现象。以1954年3月四川省资中县委对该县喻家乡长山村的调查为例,本村共有农户103户,其中中农74户,占总户数的71.84%,除老中农29户外,佃富农变为中农1户,新中农44户(其中雇农上升10户,贫农上升33户,手工业者上升1户),中农中又有富裕中农9户(其中由中农上升的5户,由贫农上升的4户);贫农原有46户,现有17户,占总户数的16.5%,其中由雇农变为贫农的3户,贫民变为贫农的1户,其余为老贫农。[35]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是毛泽东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依据之一。杜润生认为,毛泽东提出总路线,是基于其对农村情况的以下认识:“农村阵地,社会主义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必然占领。小农经济进一步发展必然会出现两极分化。”[36]因此,毛泽东指出:“现在农民卖地,这不好,法律不禁止,但我们要做工作,阻止农民卖地。办法就是合作社。互助组还不能阻止农民卖地,要合作社,要大合作社才行。大合作社也可使得农民不必出租土地了,一二百户的大合作社带几户鳏寡孤独,问题就解决了。小合作社是否也能带一点,应加研究。互助组也要帮助鳏寡孤独。合作社不能搞大的,搞中的;不能搞中的,搞小的。但能搞中的就应当搞中的,能搞大的就应当搞大的,不要看见大的就不高兴。一二百户的社算大的了,甚至也可以是三四百户。在大社之下设几个分社,这也是一种创造,不一定去解散大社。所谓办好,也不是完全都好。各种经验,都要吸取,不要用一个规格到处套。”[37]但是,杜润生认为,毛泽东对农村阶级分化的程度存在判断失误。“当时我们依据地方上报材料,认为农村的两级分化,还未形成威胁,即便有一点也是不可怕的。新民主主义时期放在首位的事,应该是为社会主义的发展准备生产力。”[38]过渡时期总路线发布之后,大陆进入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城乡粮食需求增长,粮食储备库存不足,粮食购销形势紧张。1952年7月1日至1953年6月30日,国家总共收入了547亿斤粮食,相对上年度增长了8.9%;但是,当年国家粮食支出587亿斤,相对上年度增长了31.6%。粮食赤字达40亿斤。[39]虽然自土地改革以来,大陆农业生产恢复较快,连续几年获得丰收,但是由于城市和工业的需要逐年增大,城镇人口增多,人民生活逐年提高,食用量增多。1953年,大陆城镇人口达到7826万人,比1952年增加663万,比1949年增加2016万。1949年,农村人均消费粮食370斤,1952年增加到440斤,人均比三年前多消费70斤,粮食增长消费数额巨大。[40]同时,由于粮食自由市场的存在,使农村中的余粮户贮存观望,商人囤积居奇;反映到供销上面,是国家粮食收购计划不能按期完成,粮食销售却远远超出计划,造成供销不平衡,市场紧张。这种情况,直到1953年秋收之后,仍在发展。此时,大陆地区的粮食购销情况是:有的不能完成收购计划,有的虽然完成了收购计划,但销售数字却大大超过销售计划。以上种种情况,说明粮食问题形势严峻。1953年10月16日,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决议指出:一是在农村向余粮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的政策;二是对城市人民和农村缺粮人民,实行粮食计划供应(简称统销)的政策,亦即是实行适量的粮食定量配售的政策;三是实行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对私营粮食工商业进行严格管制,并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的政策;四是实行在中央统一管理之下,由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粮食管理政策。[41]决议认为:上述四项政策是互相关联的,缺一不可的。只实行计划收购,不实行计划供应,就不能控制市场的销量;只实行计划供应,不实行计划收购,就无法取得足够的商品粮食。而如果不由国家严格地控制粮食市场,和由中央实行统一管理,就不可能对付自由市场和投机商人,且将由于人为的粮食山头的相互对立,给投机商人以更多的捣乱机会,结果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亦将无法实现。1953年11月19日,政务院第194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销),并规定办法如下:1、计划收购。“生产粮食的农民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粮种、收购价格和计划收购的分配数量将余粮售给国家。农民在缴纳公粮和计划收购粮以外的余粮,可以自由存储和自由使用,可以继续售给国家粮食部门或合作社,或在国家设立的粮食市场进行交易,并可在农村间进行少量的互通有无的交易。”2、计划供应。“开始实行粮食计划供应时,可先规定一些简便易行的办法,逐步研究改进,使之趋于完善;(甲)在城市,对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的人员,可通过其组织,进行供应;对一般市民,可发给购粮证,凭证购买,或暂凭户口簿购买。(乙)在集镇、经济作物区、灾区及一般的农村,则应采取由上级政府颁发控制数字并由群众实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使真正的缺粮户能够买到所需要的粮食,而又能适当控制粮食的销量,防止投机和囤积。(丙)对于熟食业、食品工业等所需粮食,旅店、火车、轮船等供应旅客膳食用粮,及其他工业用粮,应参照过去一定时期的平均需用量,定额给予供应,不许私自采购。”3、计划销售。“今年秋粮计划收购的价格,基本上按照现行的收购牌价;计划供应的价格,目前基本上按照现行的零售牌价。现行收购牌价及零售牌价有畸高畸低而且显著突出者,应按照如下的分工和程序,作适当调整:(甲)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审查、调整中央所掌握城市的粮食价格,并制定调整粮食价格的原则。(乙)各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省(市)人民政府、各专员公署(行署)和各县人民政府,负责依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所制定的原则,各自审查其所掌握城镇的粮食价格,拟定调整方案,大行政区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省(市)报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批准,专、县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均层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备案。”4、统一管理。“一切有关粮食经营和粮食加工的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经营的粮店和工厂,统一归当地粮食部门领导。为了加强市场管理,取缔投机,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经常的检查和监督。”“所有私营粮商一律不许私自经营粮食,但得在国家严格监督和管理下,由国家粮食部门委托代理销售粮食。各种小杂粮(当地非主食杂粮), 原则上亦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在国家尚未实行统一经营以前,得在国家严格监督和管理下,暂准私营粮商经营。”“对于违犯国家法令的投机分子,必须严予惩处;对进行投机和勾结、包庇投机分子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加重惩处;对破坏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反革命分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治罪。”自1953年12月始,除西藏和台湾外,全国城乡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在实施了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之后,中共中央又于1953年11月15日做出了《关于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规定油料由国家统一实行计划收购,随后食油也开始实行计划供应。1954年7月13日,中央批准了中财委关于改变棉花购销制度的建议,9月9日,政务院又通过了《关于实行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关于实行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规定棉布“一律由国营中国花纱布公司统购、统销,不得自行出售。”“购布凭证。”“凡生产棉花的农民,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将所产棉花,除缴纳农业税和必要的自用部分外,全部卖给国家。”从1954年9月起,城乡开始凭布票供应棉布。[42]对粮、棉等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制度,从1953年出台起,一直存在了32年,直到1985年改行粮棉合同订购制度为止,统购制度才宣告结束。在此期间,通过这项制度,土地产出被国家牢牢控制起来,为现代国家工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二)从劳动互助组到初级社:所有权归农民,经营权归集体合作社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历来为中共所重视。早在1943年11月,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曾做过题为《组织起来》的演讲,就强调了互助合作的重要性:“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在边区,我们现在已经组织了许多的农民合作社,不过这些在目前还是一种初级形式的合作社,还要经过若干发展阶段,才会在将来发展为苏联式的被称为集体农庄的那种合作社。”“我们现在不希望在明年一年就把全边区的几十万个全劳动力和半劳动力都组织到合作社里去,但是在几年之内是可能达到这个目的的。”“在华北华中各抗日根据地内,都应该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广泛组织这种集体互助的生产合作社。”[43]劳动互助组是生产合作社的最初形式,主要分为临时性互助组、季节性互助组和常年性互助组三类。互助组规模较小,一般由几个或十几个个农户组成,主要是劳动、农具和牲畜等生产要素的互助,采用以工还工、或以工、粮、技术换耕畜、农具、种子,或以工还粮、以工还钱的等各种方式,组织起来协作劳动。互助组的建立,有效集中了人力、物力,并在协作劳动中提高了生产率,增加了产量。对于当时大多数刚刚分到土地而缺乏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来说,通过组织互助组,使他们摆脱了生产困境,发展了农业生产。从生产要素来看,在互助组中,农民主要是以家户为单位进行劳动合作,土地等生产资料仍归农户个体所有。因此,在劳动互助组阶段,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并未发生分离,仍为个体农户私有。1950年土改以后,农民分得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耕者有其田”政策在乡村得以贯彻。分到土地的农民生产积极性增加,但由于个体农户的分散经营,不少农户还存在着劳力、农具、畜力、资金缺乏等困难。为了使广大农民能够迅速地增加生产,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提供充足资源,1951年2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一九五一年农林生产的决定》,指出:“必须继续贯彻毛主席所指示的'组织起来,是由穷变富的必由之路’的方向。反对某些人认为'组织起来,只不过是解决劳动力不足的一个办法而已;在劳动力已有剩余的情况下,人们已能单独生产致富,劳动互助组应该自行解体’的说法。”[44]在这样的形势下,劳动互助组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截至1953年,全国农业生产互助组发展到约745万个,其中常年组181.6万个,季节组563.4万个,全国参加各种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的农户达39.5%,其中入互助组的农户达39.3%,参加合作社的只有0.2%;在参加互助组的农户中,70.8%是临时互助组,29.2%参加常年互助组。[45]福建连江县。1951年3月,一区下山乡黄克容创办县内第一个农业互助组。至1952年底,全县农业互助组发展到3024个,入组户数26956户,占全县总农户的43.6%。其中,常年性互助组占总数的74.5%,临时性互助组占25.5%。农民入组后,许多生产上的困难及时得到调剂解决,生产力迅速提高。1952年全县粮食总产比1950年增长44.3%。到1954年底,全县互助组达4081个,入组农户39750户,占总农户的65%。[46]四川蓬安县。1952年底,全县互助组发展到4785个,占总农户总数的49.29%。1953年,对全县互助组进行整顿后,有互助组4489个,占农户总数的42.32%。1954年互助组发展到5158个,占农户总数的78.25%。在这些互助组内,土地仍属于个体农户私有,产品归土地所有者收获。临时性、季节性互助组实行以工换工,常年性互助组实行评工计分、结算找补。[47]随着劳动互助组数量的增多,农业合作社也发展起来。1951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在党内印发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的(草案)》,对推进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指导思想、原则、方针、注意事项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1953年2月15日,中央正式颁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自此,初级合作社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决议的主要内容有:1、应当尊重农民两个方面的生产积极性:“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方面是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农民的这些生产积极性,是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和促进国家工业化的基本因素之一。”2、应当尊重小农对个体经济的积极性。“解放后农民对于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是不可避免的。党充分地了解了农民这种小私有者的特点,并指出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折农民这种个体经济的积极性。”3、但是,为了促进工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党中央提倡广大农民走“集体化”道路,发展互助合作经济。“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这种互助合作在现在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4、指出互助合作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简单的劳动互助;第二种形式是常年的互助组;第三种形式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因此或称为土地合作社。5、指出在农业的互助合作运动上,既反对强迫命令,也反对放任自流。“要研究群众的经验,集中群众的意见”。在处理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内部所存在的问题时,必须遵守自愿的原则和互利的原则。6、明确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两种性质,“就其建立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农民有土地私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农民得按入股的土地分配一定的收获量,并得按入股的工具及牲畜取得合理的代价这些条件来说,它保存着私有的性质。就其在农民以土地入股后得以统一使用土地,合理使用工具,共同劳动,实行计工取酬,按劳分红,并有某些公共的财产这些条件来说,它就比常年互助组具有更多的社会主义的因素。”7、主张以民主议定的方式,组织资金,增购公有的生产工具和牲畜。“公积金和公益金所占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岁入的比例,现在决不能太多,一般只可以比较适宜地定为占岁入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在收成不好时,可以不收公积金。成员退组退社时有带出所投资金和所纳公积金的完全自由。但以土地入股的生产合作社成员如要退社,应在一年的收获完毕之后为适宜。如生产合作社在所退土地上曾经为改良土壤或水利设备而有颇大耗费的情况,则退社者应向合作社偿付公平的代价。”[48]《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指出了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发展方向:从临时的互助组到长年互助组,再到农业生产合作社,最后到集体农庄。在涉及到土地问题的相关规定中,决议指出要尊重小农对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即并不强迫农民加入合作社,农民可以保持个体经济,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同时,决议指出了初级合作社的形态与特点,就是以土地入股,当互助组发展到初级合作社阶段时,农民应持土地入社。决议还规定了农民以土地入股后的分配方式:按入股的土地分配一定的收获量,并得按入股的工具及牲畜取得合理的代价。可以看出,到初级合作社阶段,入社农民仍然保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其经营权发生了变化,形成集体统一经营,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在建国后第一次发生了分离。农民入社以后,统一使用土地,合理使用工具,共同劳动,实行计工取酬,按劳分红。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49],决议总结了办社的经验,进一步指明,迅速实行农业的杜会主义改造,推进农业生产合作化,使农业经济适应工业经济,是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要求;引导个体农民经过具有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再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这是党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正确道路;并强调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日益成为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继续前进的重要的环节。在决议的指引下,农业生产合作社从试办时期开始进入发展时期。《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中规定:“关于按劳动和按土地的分配比例,应容许各社根据社员民主讨论,在照顾全体社员都能够获得合理利益并能够有利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条件下,分别地妥当处理,避免为社员所不满意的偏高偏低的现象。但一般的原则是:必须随着生产的增长、劳动效率的发挥和群众的觉悟,逐步而稳妥地提高劳动报酬的比例。”以此为指导,各地的初级生产合作社虽然采取了各不相同的分红形式,但基本上都保证了劳动力分红高于土地分红。在初级合作社中,土地入股以后,一般按照低于劳动力分红的份额进行分红。中共山西省互助合作指导委员会在《山西省1952年上半年建立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情况和经验》中指出:社队在进行分配时,“必须贯彻以劳动分红为主和男女劳力同工同酬的两项政策,才能使农业社巩固地发展。但在执行以劳力分红为主的政策时,必须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的不同,经过社员充分的民主讨论,适当地确定土地和劳力的分红比例。从全省一般情况看,土地分红占百分之四十左右。劳力分红占百分之五十以上,公积金占百分之一至五。但在晋西北地区因土地量多质低,所以土地分红比例一般只占百分之三十左右。而临汾、运程两专区因土地质量较好,故土地分红比例一般都高于百分之四十。土地评产的办法各地也有不同,大多数是以三年平均实产量为基础兼顾应产量及土地远近误工多少等条件计算的;也有少数社是采取一年一评三年定产的办法,大多数社是按照评定的产粮来计算土地分红,但也有少数社是采取'定租制’代替分红制的,在评工计分方面,大多数社是采取死分活评的办法,;但也有少数社实行按件记工的制度。以上这些不同的办法,目前允许其同时存在,对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有益无害的。”[50]福建龙岩县湖邦枫榔村,“初级社实行耕地入股。耕地与劳力同时参加分红,但以劳力为主,土地分红一般固定不变,占入社评产的30%-40%,并由各户缴纳公粮。初级社付清地租后余下钱款部分,扣除费用、积累后,按劳动工分分配。”[51]山东招远县林家村,“土地统一使用,劳力统一调配,土地、农具、牲畜等生产资料仍为私有。入社土地实行分红,地三人七,农具公使公修,实行补贴,牲畜私养公用,折劳力挣工分,参加分配。”[52]浙江义乌杨塘岭村,“本县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由楂林乡杨塘岭村宣宗瑞互助组在1952年初冬自发办起来的,1953年1月得到金华地委农委会批准。这个社13户,58人,入社水田60.35亩,旱地、山林仍分户经营。它实行'土地入股,评分记工’,收入28%归土地分红,72%由劳力分红。”[53]福建政和县房岭村,“初级社经社员大会民主选举社务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社长、副社长、会计、出纳、保管5人组成。初级社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土地劳力比例分红,田地仍属农户所有。土地入股,土劳分红,采取死租制,即根据土地的好坏,路途远近,费工程度,以3年平均产量为基础分等,确立土地与劳力的, 分配比例为'四六’开,即收获的40%归田主,60%归社统一分配,以及'三七’开、'二八’开、'一九’开等。茶、桐、笋山地也基本相同。社员参加劳动由合作社统一组织,实行评工记分的经营管理。”[54]1953年底时,中国大陆地区的初级社仅有1.5万个,1954年底即已发展至48万个,至1955年底,中国大陆地区的初级社由年初的约60万个增加到190多万个,入社农户7500多万户,占大陆总农户的63%。[55]1956年4月30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宣布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在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三)从初级社到高级社:所有权、经营权归于集体1954年9月15日至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9月20日,全体代表以无记名投票进行了表决,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根据1954年宪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56],在法律上肯定了农民具有土地所有权。但与此同时,合作化运动正在轰轰烈烈地进行,越来越多的农民加入高级合作社,比初级社时期的土地经营权归于集体更进一步,土地的所有权此时也被收归集体,这在事实上造成了农民个人不具有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格局。从1953年至1955年初,中国大陆地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已发展到了48万多个。为了解决合作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955年1月,党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通知特别指出:“土地产量和报酬的评定,牵扯到每一个社员的根本利益,必须认真掌握。”“羊群和林木等容易被破坏的生产资料,目前暂不提倡入社,等形势稳定以后,再办未迟。”“社员自留地过多,或不准自留的两种偏向也应注意纠正。”[57]该通知针对在办初级社时发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在土地收益的评定上,该通知主张认真对待,谨慎处理。同时,对处理社员的自留地问题,也提出了适度原则。1955年10月11日,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58]。决议指出:“到一九五五年夏季,农业生产合作社已由一九五四年春季的十万个增加到六十五万个;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已由一百八十万户增加到一千六百九十万户,约占全国农户的百分之十五。”“农村中合作化的社会改革的高潮,即将在全国到来。”1955年1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59],同年11月10日,该草案由国务院向全国公布。草案共十二章八十二条,主要内容有:1、规定了农业合作社的性质和组织原则。“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它统一地使用社员的土地、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并且逐步地把这些生产资料公有化;它组织社员进行共同的劳动,统一地分配社员的共同劳动的成果。”2、规定了农业生产合作化的发展,分做初级和高级两个阶段。初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半社会主义的性质。在这个阶段,合作社已经有一部分公有的生产资料;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土地和别的生产资料,在一定的期间还保留社员的所有权,并且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高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完全的社会主义的性质。在这种合作社里,社员的土地和合作社所需要的别的生产资料,都已经公有化了。3、规定了社员土地的处置办法。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因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组成的基本条件,就是把社员分散经营的土地联合起来,加以合理的和有计划的经营。社员所有的藕池、鱼塘、苇地等特殊土地,如果面积比较大,不宜于个人经营,经过本主同意,也可以由合作社统一经营。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应该允许社员有小块的自留地。社员每户自留地的大小,应该按照每户人口的多少和当地土地的多少来决定,但是每口人所留的土地至多不能超过全村每口人所有土地的平均数的5%。4、规定了土地报酬的计算方法及其与劳动报酬的比例。 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级阶段,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从每年的收入中付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业生产合作社的收入是由社员的劳动创造出来的,不是由社员的土地所有权创造出来的,因此,土地报酬必须低于农业劳动报酬,以便鼓励全体社员积极地参加合作社的劳动。但是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的初期,土地报酬也不要过低,以便吸收土地较多较好的农民入社,并且使有土地而缺少劳动力的社员能够得到适当的收入。土地报酬按照社员入社的土地在平常年成可能达到的产量来计算。评定社员入社土地的产量,一方面要根据土地的质量,照顾许多贫苦社员的土地原来不能达到应有的产量,而入社以后产量就能够提高的情形;另一方面要根据土地的实际产量,使入社以前改善了土地质量的社员得到应得的报酬。5、强调了生产的计划性。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在每年的秋末或冬季定出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 年度生产计划应该逐步地做到包括以下的内容:播种计划和产量计划;劳动力和畜力的使用计划;生产资料的供应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副业生产计划。为了保证年度生产计划的完成,合作社应该按照当地的农事季节或者耕作段落,订出一个季节或者一个段落的计划,具体地规定生产任务和完成任务的期限。为了使年度生产计划能够有长远的打算作根据,并且使合作社的活动能够适应整个农村的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合作社应该制定三年以上的长期计划,全面地规划这个时期内各项生产和建设的任务。1956年6月30日,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总结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经验,指出合作化运动应向着高级形式发展。章程指出:1、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2、合作社应该在国家经济计划的指导下独立地经营生产。合作社必须认真地对国家尽交纳公粮和交售农产品的义务。3、入社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4、社员土地上附属的私有的塘、井等水利建设,随着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如果这些水利建设是新修的,本主还没有得到收益,合作社应该适当地偿付本主所费的工本。如果修建这些水利所欠的贷款没有还清,应该由合作社负责归还。5、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抽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分配给社员种植蔬菜。分配给每户社员的这种土地的数量,按照每户社员人口的多少决定,每人使用的这种土地,一般地不能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5%。6、社员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以后,对于不能担负主要劳动的社员,合作社应该适当地安排适合于他们的劳动,如果他们在生活上有困难,合作社应该给以适当的照顾;对于完全丧失劳动力,历来靠土地收入维持生活的社员,应该用公益金维持他们的生活,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暂时给以适当的土地报酬。7、社员私有的耕畜、大型农具和社员经营家庭副业所不需要而为合作社所需要的副业工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要按照当地的正常的价格议定价款的数目,分期付给本主。付清的时间一般地是三年,至多不超过五年。没有付清的价款的利息问题,由合作社同本主协商解决。8、生产队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劳动组织的基本单位,生产队的成员应该是固定的。9、每一种工作定额的报酬标准,用劳动日作计算单位。完成每一种工作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根据这种工作的技术高低、辛苦程度和在生产中的重要性来规定。各种工作定额的报酬标准的差别,应该定得适当,不能偏高偏低。[60]《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高级合作社的组织、形态、基本单位和运作方式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与以往的初级合作社不同,高级合作社将以往属于农户私有的生产资料变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并且,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转移,有着两种不同的方式。耕畜、大型农具和副业工具是按照当地的正常的价格议价入社,而土地入社却采取了无偿入社的形式。对于上面这点,当时的农业部部长廖鲁言这样回答:“因为土地这种生产资料,在性质上不同于耕畜和农具,而且经过土地改革以后,农民所占有的土地大体是平均的,一般相差不多,这同耕畜农具占有差别较大的情况是不想同的。所以在土地转为集体所有的时候,就不应该也不必要采取作价收买的办法。运动的时间也证明:当合作社由初级升高级的时候,农民是赞同取消土地报酬,把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并不赞同把土地作价入社,尤其是在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对于缺乏和丧失劳动力的社员提出了'五保’的办法以后,解除了缺乏和丧失劳动力的社员的顾虑,他们也积极赞同取消土地报酬,实现土地公有化。”[61]将土地无偿作价入社的做法,无疑会引起中农的反对意见。“开始办高级社时,贫农兴奋积极,坚决主张办高级社,而中农则犹豫,不肯放弃生产资料私有权,怕减少收入”,“中农主张按'劳六地四’分红,还有的只把国有地入社。”[62]中农的这种犹豫情绪,经过工作组反复做思想政治工作方才消除。1956年底,中国大陆地区共有农业生产合作社76.4万个,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6.1%。其中,高级社合作社有54万个,入社农户1.2亿户,占总农户的比例高达88%。至此,原计划用15年或更长一些时间完成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从1951年底算起,实际上只用了不到5年的时间就宣告完成。至1958年底,中国大陆地区有1.2亿农户加入了高级社,未入社的农户仅占农户总数的1%。[63]至此,个体小农经济为集体经济所取代,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全部归于集体。(四)从高级社到人民公社:所有权、经营权归于公社人民公社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它既是生产组织,也是基层政权,是一种“政社合一”组织,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其特点为“一大二公”、“一平二调”。“大”即规模大,“公”即公社所有制;“平”即平均主义,“调”即无偿调拨物资。与以往大陆地区的合作化主要借鉴苏联模式不同,它是毛泽东领导中国大陆数亿农民做的一个大试验,“这个试验不是民粹派式的,避开工业化问题;也不同于以私有经济为基础的西方合作模式;更有别于第二国际先资本主义、再社会主义的主张;不是严格的先社会主义、后共产主义的模式,不走一般工业化、城市化的道路,而是想试验一下中国大同世界的理想。全国是一个大公社,政社合一,公社之内有分工,'工农商学兵’都搞,每个人都要学点工,也要学点农,学点兵,学点商,也要批判资产阶级。”[64]1956年合作化高潮之后,中国大陆地区的农村基本完成了高级合作化,每社平均规模在200户左右。1957年9月20日到10月9日,中共八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了《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即“十四条”),并于10月25日公布。纲要指出:“从一九五六年开始,在十二年内,粮食每亩平均年产量,在黄河、秦岭、白龙江、黄河(青海境内)以北地区,由一九五五年的一百五十多斤增加到四百斤;黄河以南、淮河以北地区,由一九五五年的二百零八斤增加到五百斤;淮河、秦岭、白龙江以南地区,由一九五五年的四百斤增加到八百斤。”[65]从此揭开了“大跃进”的序幕。1957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在今冬明春大规模地开展兴修农田水利建设和积肥运动的决定》。于是,1957年冬至1958春出现了农田水利建设高潮,一些地方出现了大型的联队、联社。毛泽东认为,办大社符合以大兴水利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需要,应当大力提倡。1958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成都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意见指出:“我国农业正在迅速地实现农田水利化,并将在几年内逐步实现耕作机械化,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生产合作社如果规模过小,在生产的组织和发展方面势将发生许多不便。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是必要的。”[66]会后,各地农村开始了小社并大社的高潮。1958年7月1日,《红旗》杂志第3期发表了《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一文,明确指出“把一个合作社变成一个既有农业合作又有工业合作基层组织单位,实际上是农业和工业相结合的人民公社”[67],这是“人民公社”的名字第一次见诸报端。8月6日,毛泽东在视察河南新乡七里营人民公社时,说人民公社的名字好。9日,在与山东领导谈话时说:“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并指出一大二公是人民公社的特点。1958年8月17日到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召开扩大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议有如下主要内容:1、指出人民公社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大型的综合性的人民公社不仅已经出现,而且已经在若干地方普遍发展起来,有的地方发展得很快,很可能不久就会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一个发展人民公社的高潮,且有不可阻挡之势。”“在目前形势下,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2、规定了社的组织规模。“就目前说,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较为合适。”“至于达到万户或两万户以上的,也不要去反对,但在目前也不要主动提倡。人民公社进一步发展的趋势,有可能以县为单位组成联社。”3、提出了并社中的自留地、股份基金等问题。“人民公社建立时,对于自留地、零星果树、股份基金等等问题,不必急于处理,也不必来一次明文规定。一般说,自留地可在并社中变为集体经营,零星果树暂时仍归私有,过些时候再处理,股份基金等可以再拖一、二年,随着生产的发展、收入的增加和人们觉悟的提高,自然地变为公有。”5、明确了公社的所有制。“人民公社建成以后,不要忙于改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在目前还是以采用集体所有制为好,这可以避免在改变所有制的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麻烦。”“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中,就已经包含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了。这种全民所有制,将在不断发展中继续增长,逐步地代替集体所有封,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是一个过程,有些地方可能较快,三、四年内就可完成,有些地方,可能较慢,需要五、六年或者更长一些的时间。”6、明确了公社的分配制。“人民公社建成以后,也不必忙于改变原有的分配制度,以免对生产发生不利的影响。要从具体条件出发,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改行工资制;在条件还不成熟的地方,也可以暂时仍然采用原有的三包一奖或者以产定工制等等按劳动日计酬的制度,条件成熟以后再加以改变。”“人民公社虽然所有制仍然是集体所有的,分配制度无论工资制或者按劳动日计酬,也还都是'按劳取酬’,并不是'各取所需’,但是人民公社将是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它将发展成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68]《决议》下达后,中国大陆地区迅速形成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热潮。从8月到10月,中国大陆共有人民公社23384个,参加的农户占总户数的90.4%,共计112174651,平均每社4797户[69]。至此,中国大陆地区的农村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过程。但由于在高级社时期,社员是持土地入社,耕地的所有权早已归属集体,所以,此时期的土地政策总体上变化不大。其变化主要反映在关于“自留地”的政策上。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掀起了社会主义合作化高潮,大量农民持土地加入高级社,土地所有权归于集体。但《草案》规定:“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这意味着,在农民持土地加入合作社时,还可以留下小块土地,也就是自留地。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掀起了人民公社化的高潮,大量高级社并入人民公社,原来高级社的土地相应转入人民公社。针对自留地的问题,《决议》写道:“一般说,自留地可能在并社中变为集体经营。”[70]虽然《决议》没有硬性规定自留地必须收归公社经营,但在各地的实际执行中,社员的自留地大多被收归集体。1959年6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社员私养家禽、家畜和自留地等四个问题的指示》,决定“恢复自留地制度,不管社员喂猪不喂猪,在食堂吃饭或在家吃饭,只要他愿意要,都应该给他。自留地数量仍按原来高级社章程规定,以不超过每人分地的百分之五,也不少于百分之五为原则。”“自留地长期归社员自由使用,不征公粮,不派统购任务。但是不准社员出卖、出租或私自转让。”[71]但在各地,该项政策并未得到贯彻落实。1960年11月3日,由于全国性的大饥荒,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的紧急指示信》,规定:“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今后不得将社员的自留地收归公有,也不得任意调换社员的自留地。”“社员现有的自留地,连同食堂的菜地加在一起计算,一般不要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占有土地的百分之五。”“社员自留地上收获的农产品,不计入分配产量,不顶口粮,不计征购,归社员个人支配。”[72]自留地再次恢复。1962年9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农业六十条),指出:“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社员的自留地、饲料地和开荒地合在一起的数量,根据各个地方土地的不同情况,有多有少,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最多不能超过百分之十五。”“社员的自留地和开荒地生产的农产品,不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集体分配的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自留地政策从此稳定下来。值得一提的是,《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还规定: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一律不得出租和买卖,也即禁止流转宅基地。但该草案又同时规定,房屋归农民私有,可自由买卖和出租。“要保障社员个人所有的一切生活资料,包括房屋、家具、衣被、自行车、缝纫机等,和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73]人民公社时期的基本核算单位也发生过一系列变化,总体发展趋势是核算单位逐层下移,从公社到大队再到生产队。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在人民公社的初期,生产、分配的权力统归于公社,公社制定统一的生产计划,一切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均由公社统一进行调配,农、林、牧、副、渔等一切生产由公社统一经营;公社决定一切收益分配,兴办公共食堂,办公共食堂,提倡“吃饭不要钱”,吃“大锅饭”;实行高集体福利,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一律免费。由于公社掌握着一切资源,依靠行政命令指挥生产,搞“一平二调”,刮“共产风”,严重挫伤了社员的积极性,造成了一些地方瞒产私分,生产效率低下,加上各地办公共食堂大量浪费粮食,导致1958年底起,中国大陆地区出现了严重的粮食危机。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人民公社在初期出现的问题引起了毛泽东的注意,他在下到农村进行调研后,于1959年2月27日至3月5日在郑州召开了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制定了《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区分了管委会、管理区(或生产大队)、生产队作为人民公社的权责范围,并提出了十四句话方针:“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动,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74]1962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十六条),规定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开始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尽管基本核算单位范围有所缩小,但是,这仍然无法解决平均主义的问题,“一平二调”与“共产风”依然存在。1961年,山东《关于农村人民公社体制问题的座谈意见》也比较系统地反映了这个问题:“生产队的同志认为,现在的生产队虽然是基本核算单位,但是真正的实权却都在生产小队手里,统一分配,口粮、工资拉平,生产小队的意见很大……他们一致要求除了完成国家征购、农副产品采购任务及上交生产队一定的粮食储备以外,所有产品收入统统由小队分配……总之,从会议反映的情况看,几年来所以普遍发生严重的瞒产私分,乱偷乱拿,小队不重视大田生产,社员生产不积极,不爱护耕畜、农具及公共财产,造成大量丢失损坏,耕畜大批瘦弱死亡,粮食、饲草、烧草损失霉烂严重,除了经营管理跟不上等原因以外,最基本的原因,就是因为在一个核算单位内部,小队和小队之间的经济水平很不平衡,生产好坏和收入多少等差别较大,而收益由生产队统一分配,产生了平均主义,否认了小队与小队之间的差别所造成的恶果。”[75]以生产队为基础。1962年9月27日,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76],建立了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集体经济模式。《草案》指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公社委员会不许乱开电话会议和各种会议,不许向生产队乱要统计报表,不许瞎指挥生产。”“所有这些资金、物资、农具、设备、林木、水面和牲畜,都归生产队全权支配,公社和生产大队都不能调用。在有必要进行适当调剂的时候,必须取得生产队的同意,实行等价交换。”“在生产队办不办食堂,完全由社员讨论决定。凡是要办食堂的,都办社员的合伙食堂,实行自愿参加、自由结合、自己管理、自负开销和自由退出的原则。这些食堂,都要单独核算,同生产队的财务分开。”“对于劳动积极,管理负责,成绩显著,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小组和个人,不管本队是不是超产,都应该给以适当的奖励。”“生产队对于社员的劳动,应该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付给合理的报酬,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计算劳动报酬上的平均主义。”基本核算单位下移以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一定的提高,生产形势逐渐好转。1962年全年粮食总产量比1961年增长了125亿斤,全国1/4的县农业总产量恢复和超过了1957年的水平。[77]到1965年,全国农业总产值达到了589.6亿元,比1960年增长了42.1%。1965年全国粮食总产量达19453万吨,比1960年增长了5.6%,接近1957年的水平。[78]虽然自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以后,大陆的粮食产量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的人力与物力资源都被高度集中化和组织化,计划与行政命令是生产的指挥棒,生产队虽然在一定范围内有一些比较灵活的生产经营权,但农村劳动力被严格束缚在人民公社的体制之下,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始终无法得到释放,因而,“磨洋工”、“出工不出力”等现象依然很普遍,农业生产始终徘徊不前。1962年以后,农村土地制度基本保持了“三级所有”的格局。1964年,毛泽东发出了“农业学大寨”的号召。在同年的全国人大三届一次会议上,周恩来指出:“大寨大队所坚持的政治挂帅、思想领先的原则,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爱国家、爱集体的共产主义风格,都是值得大大提倡的。”从此,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农业学大寨”运动,并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据山西、河北、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11省、市、自治区的统计,“农业学大寨”运动开展以后,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数量又直线上升。文化大革命后期,大陆的农业学大寨运动又进入了普及大寨县阶段,许多省市的农村又出现了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队向大队或公社过渡以及小社并大社的现象。虽然中间经过了一些反复与变化,总体来说,直到1978年,农村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基本处于稳定状态。在人民公社时期,人民公社绝对控制了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但是,以此为前提,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还是公社内部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分离,即所有权属于公社或者大队,而经营使用权则属于小队(生产队)。总体来说,第二轮农地制度变革是以革命理想——社会化大生产为目标,采取相对平和的方式,以改革为手段(当然采取这些手段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策略性,让不想入社、不愿入队的农民被逼加入),采取渐进、逐步升级的方式实现农户土地“归大堆”,将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推到了历史的顶峰。第二轮农地制度变迁将农地产权从“个人一元”变成了“集体一元”。第二轮农地制度变革使农地产权从一个极端发展到另外一个极端。土改结束建立起的土地农民个人所有制,也就是比较完全的私有制,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产权一元化;而第二轮农地制度变革建立起来的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制,则将土地产权从个人私有变成了公社或者大队公有,所有权与经营权同样合二为一,产权依然一元化,但是则从“个人一元”、“个人私有”变成了“集体一元”、“集体所有”,在短短几年的时间内,农村产权制度来了一个“大变面”:从“私有极端”变成“公有极端”。第二轮农地制度变革是一次伟大的所有制和经营制度的大试验。第二轮农地制度变革是以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的设想为模式而进行的一次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社会、政治、经济实践。第二轮农地制度变革过程其实就是中国共产党实践马克思的社会化大生产的过程,在推进过程中经历了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农村人民公社三个阶段,将农民个人土地所有制变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农业经营方式从农户经营方式变成集体经营方式,农民的分配方式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第二轮农地制度变革的制度设计的基本预期是通过社会化大生产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但是公社式的集体经营方式与农业基本生态特点决定了预期设计的乌托邦性质,理想的制度设计模式只能停留在纸面上和头脑中,根本难以实现。第二轮农地制度变革是革命理想与建设现代国家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共产党的目标是要消灭小农及小农经济,实现马克思的理想模式——社会化大生产。因此第二轮农地制度变革的核心动因是革命理想,同时建设现代国家的需求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发展中国家起飞或者发展有三个主要路径:一是通过掠夺国外资源发展;二是依靠国外资本发展;三是依靠国内资本特别是农村资源、资本发展。前二个途径无法选择,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政权只能选择第三个途径:通过压缩农业、农民的剩余来发展现代国家,建立现代工业和城市经济。表面上看,粮食和粮价是第二轮农地制度变革的重要因素,但是粮食与粮价问题只是第二轮农地制度变革的诱因,它加快了党和国家加速推进农地合作化、集体化、公社化的速度。没有粮食和粮价问题,农地的合作化和集体化同样会推进,它是理想与现实需求的结果,也是二者的函数。第二轮农村制度变革对中国大陆农村社会政治结构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随着农村土地合作化、集体化、公社化的推进,国家力量也加速向农村渗透,通过农地制度变革,国家变成了集体的影子,国家成为主导集体及其农户的力量。国家通过集体经济、集体组织将影响力向农户及家庭渗透,甚至影响到传统的家庭伦理。第二轮农村制度变革将“农民——国家领导关系”变成了“农民——国家控制关系”,农民与国家的税收关系、领导关系变成了农民与国家的全面控制关系,通过农地制度变革,中国共产党将整个农村变成了个一个大托拉斯、变成了一个大的科层组织。“农民——国家控制关系”也改变了农村的社会结构,在村庄共同体中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利益无关的“独立关系”变成了利益相关的“社员关系”。 三、第三轮改革:“土地承包”与家庭承包经营制 集体化时期高度集中的“大一统”生产经营方式造成了大陆范围内普遍的饥饿、贫穷与停滞。1978年中国大陆地区人均占有粮、棉、油的数量分别为316.6公斤、2.3公斤和5.4公斤,与1957年相比,人均占有的粮食数量仅增加了14.9公斤,但人均占有的棉花和油料,却分别减少了11.3%和16.5%。[79]1978年中国大陆地区农民人均年度纯收入为133.57元,比1957年增长60.62元,每年平均增长率仅为2.9%,其中90%以上为食物,货币收入不足10%。[80]据杜润生研究,“中国实行社会主义近30年,农民一天吃不上1斤贸易粮,1958-1978年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平均收入增长只有1元”。[81]当时,中国大陆地区尚有2.5亿人处于饥饿状态,占农业人口30%以上。[82]吃饱饭成了当时农民的最大心愿,改革也正是应这种需要而生。1978年,从安徽农村开始出现“包产到户”以后,改革便一发不可收拾,遍及全中国大陆。原来“一大二公、一平二调”的集体化生产经营方式开始向“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转变。农村土地制度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在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的前提下,农民获得了土地的经营权。同时,随着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与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原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逐步创新。当前,农地流转已经成为土地改革在立法和实践上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以后,大陆土地制度的改革正走向新的发展阶段。(一)包产到户:所有权与经营权开始分离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由于思想认识上的惯性,“一大二公”、“一平二调”的农村土地政策还在延续,一些地方仍然热衷于“学大寨”,继续“并大队”、“穷过渡”。1977年10月30日至11月18日,普及大寨县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形成了题为《普及大寨县工作座谈会讨论的若干问题》的汇报提纲,党中央随即以1977年49号文件转发了这个汇报提纲(即中央49号文件),重新提出人民公社所有制的过渡问题,要求各省继续“学大寨”,积极推进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队向大队的过渡,并要求于1977冬和1978年春选择10%左右的大队“先行过渡”。同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原则上同意了该汇报提纲。但是,随后在全国范围内的真理标准大讨论,突破了“两个凡是”的束缚,人们开始重新检视人民公社体制,因此,该提纲未能真正施行。与此同时,改革在安徽起源。1977年6月,中共中央派万里担任安徽省委第一书记,他发现全省28万多个生产队,只有10%左右能维持温饱;67%的队人均年收入低于60元,40元以下的约占25%。在万里的主持下,经过深入农村调研和进行广泛讨论,1977年11月28日,中共安徽省委发出了《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几个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简称为“省委六条”,“六条”提出:农村一切工作要以生产为中心;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允许农民搞正当的家庭副业,产品可以拿到集市上出售;生产队实行责任制,只需个别人完成的农活可以责任到人,等等。[83]“省委六条”提出了生产责任制,扩大了生产队的自主权,是对“农业学大寨”的公开否定。“六条”下达以后,安徽农村广泛实行了农业生产责任制,有的地方搞起了包产到组,甚至有的地方还搞起了包产到户。这就实际上突破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原有人民公社体制。1978年夏秋之交,安徽发生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旱灾,全省6000多万亩农田、400多万人口受灾,农民生活困难。于是,安徽省委决定“借地度荒”。来安县烟陈公社魏郢生产队实施“包产到组”、天长县新街公社“联产计酬”、“责任到人”。与政府有组织的推动相比,嘉山、凤阳、肥西农民则走得更远,1978年冬偷偷进行“包产到户”。以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村为例,1978年梨园公社实行“联产计酬”,小岗村分为2个作业组,随之在社员要求下又分成4个组,十多天后,又分为8个组,作业组多为“父子组”、“兄弟组”。最后,18户社员形成一支意见,分户单干。从此,小岗村开始了“包干到户”。[84]1978年底,安徽农民与政府从“借地度荒”到“包产到组”,再从“包产到组”到“包产到户”,迅速突破原有人民公社体制的约束,实施了制度创新。其实,“包产到户”的第一把火则是山西省闻喜县南郭村,早在1978年初该村19户社员,就已经偷偷“包产到户”。[85]同年,内蒙古、四川、贵州等省也出现了“借地”、“口粮田”、“包产到组”、“包产到劳”等责任制形式。在各地“包产风”风起云涌时,中央决策层保持了谨慎态度。邓小平、陈云、胡耀邦等领导人一方面不赞同不顾条件地进行“基本核算单位向大队过渡”,一方面他们也清楚地知道要突破“左”倾思想的束缚尚需一个过程。所以,1978年底在北京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其中关于农业的决定,可以说是原有的“左”倾思想和当前的改革要求这两种力量博弈与妥协的结果。三中全会提出要集中主要精力搞好农业,并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文件的总精神是,端正政策,团结农民,鼓励发展。其中,第一条是要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减少上边的干涉和平调。第二条是恢复按劳分配,实行定额制,或是包工制,大包工、小包工,允许包工到组。但仍然实行统一经营,不许包产到户。第三条是恢复自留地和集市贸易。第四条是发展副业、多种经营和大力发展社队企业。第五条是让农民修养生息,减轻负担,减少粮食统购数量,适当进口一批粮食,提高若干农产品(主要是粮食)的收购价格。第六条仍提出国家要投资搞农业基本建设、商品粮基地和农业的机械化。[86]虽然决议总的精神是倡导思想解放,努力发展生产,但是决议提出的“不许分田单干,不许包产到户”的两个“不许”,仍然给土地制度改革设定了“禁区”。对于决定,农民和基层政府都不特别满意。安徽有农民说:“早也盼,晚也盼,盼到现在搞了两个不许干”。[87]农民和基层干部纷纷要求去掉“两个不许”。1979年安徽在肥西县山南公社搞“包产到户”的试点,另外,安徽的全椒、广东的博罗、四川的广汉也进行了“包产到户”的改革。1979年底,安徽“包产到户”的生产队有51%,“包产到户”的生产队有10%,贵州也达到了10%,全国包产到户的大约有9%,[88]包产到组的大约有3亿农户。[89]1980年贵州、内蒙、四川农民自发包产到户的越来越多。尽管政策不允许,各级政府也派出不少工作队和干部下乡纠偏,但是要么就是工作队被老百姓说服,要么就是农民“明全暗分”,有些地方的农民甚至公开抵制。针对以上情况,1979年9月28日,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主要内容如下:1、扩大了生产队的自主权。“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都有权因时因地制宜地进行种植,有权决定增产措施,有权决定经营管理方法,有权分配自己的产品和现金,有权抵制任何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瞎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绝对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有生产队的劳力、土地、牲畜、机械、资金、产品和物资。”2、强调按劳分配原则。“人民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男女同工同酬。”3、允许农村多种经营。“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决不允许把它们当作资本主义经济来批判和取缔。”4、稳定原有公社体制,但反对“穷过渡”。“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适合于我国目前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不允许任意改变,搞所谓'穷过渡’。”5、允许包工到组,但不准包产到户(即分田单干)。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决定的主要内容与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草案大基本相同,但做出了一些修正,将“不许包产到户”和“不许分田单干”的两个不许改为“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这从政策上承认了某些地方、某些农户的“包产到户”行为,赋予了少数生产队“包产到户”的合法性。从“两个不许”到“一个不许、一个不要”,中央决议的措辞变化,标志着以往的农地产权制度开始出现较大的松动。1980年9月14日到22日,中央召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上,针对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问题展开讨论,并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会议纪要,简称“75号文件”,主要内容如下:1、提出了今后的任务。“争取农业生产的全面高涨和农民生活的逐步富裕,实现农业现代化。”2、强调要坚持集体经济。“集体经济是我国农业向现代化前进的不可动摇的基础。”“毫无疑问,农业集体化的方向是正确的,是必须坚持的。”3、肯定了生产责任制。“生产责任制,总起来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一类是包工包产,联产计酬。”“实行结果,多数增产,并且摸索到一些新的经验。特别是出现了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更为社员所欢迎。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4、允许边远贫困地区的“三靠”生产队实行包产到户。“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90]“75号文件”仍然坚持集体经济,主张实行农业集体化。但是,针对边远贫苦地区且群众对集体失去信心的“三靠”生产队,中央允许其实行“包产到户”。这一政策为包产到户撕开了一道口子。以往是“不许”或者“不要”,现在是允许特定的地方“包产到户”。虽然允许的范围只限于中国大陆的小部分地区和生产队,但这恰恰表达了中共领导人改革原有土地制度的决心与意志。这向广大农民释放了一个信号,“75号文件”发布以后,各地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迅速发展起来,最终摧毁了“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体制,终结了人民公社制度。1980年的“75号文件”打开了“包产到户”之门,但是仍然存在不少约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先进地区、发达地区不允许“包产到户”,即只允许“三靠”地区实施“包产到户”,经济比较发达、水利设施比较完善的灌区、产量高征购地区受到了约束;二是允许“包产到户”,但是农户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仍然没有交给农民。农民和基层干部群众仍然不满意,他们继续在既有的政策框架内,不断打“擦边球”,边际推进。有些比较发达的村庄,通过种种方式突破界限,推进包产到户。江苏无锡县洛社、武进县雀桥等公社率先试点,宜兴、江阴也逐步跟进,实施联产到劳,同时他们摸索出了适合发达村庄的“专业承包、包干分配”的方法,突破了发达村庄不能包产到户的禁区。[91]安徽地区继续推广凤阳小岗村的分配经验: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这一分配方式打破的产品处置权的禁区,农民有权利处理剩余农产品。包产到户的方式逐渐为包干到户所替代。同时,由于75号文件没有对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进行正面肯定,各地对包产到户的态度不一。安徽、贵州、内蒙等地改革的进度很快,四川、山东、广东、河南也随之跟进,推动了包产到户改革。但是,有些省是经过领导班子调整,才改变了观望态度。福建、吉林、湖南等地,都是经过了领导班子调整才开始支持包产到户。[92]针对以上情况,为了进一步统一思想,1981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1981年第13号文件),该报告着重强调了要发展多种经营,“按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的生产责任制,组织各种形式的专业队、专业组、专业户、专业工。同时要通过订立合同和其它形式,积极鼓励和支持社员个人或合伙经营服务业、手工业、养殖业、运销业等。凡是适宜社员个人经营的项目,尽量由农户自已去搞,生产队加以组织和扶助。”这极大地鼓励了各地包产到户的积极性。由于包产到户调动了农户的积极性,增加了产量,农民和基层干部呼吁承认包产到户的合法性,进一步扩大农户的经营自主权。面对农民的呼声,中央于1982年颁布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又称第一个“中央一号文件”。胡耀邦说,农村工作方面,每年都要搞一个战略性文件,下次还要排“一号”。此后5年,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是谈农业问题。文件主要内容如下:1、应坚持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责任制。“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变,就不要变动”。明确了包产到户是一种社会主义经济,承认了其合法性,同时也突破了发达地区不允许包产到户界限,农民与生产队有选择的权利。同时规定包产到户不能一个模式,允许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选择。“适于个人分散劳动的生产项目,可以包产到劳力、到户;需要协作劳动的生产项目,可以包产到组……宜统则统,宜分则分”。中央一号文件还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选择和首创精神。2、明确了包产到户的地位。“适于个人分散劳动的生产项目,可以包到劳力、包到户;需要协作劳动的生产项目,可以包到组。承包到组、到户、到劳力,只是体现劳动组织的规模大小,并不一定标志生产的进步与落后,但必须与当时当地的生产需要相适应,宜统则统,宜分则分,通过承包把统和分协调起来,有统有包。”3、提出了承包土地的原则。“不论实行何种类型的承包责任制,土地的承包必须力求合理。在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地方,提倡根据生产的需要按劳力或人劳比例承包土地;由于劳力强弱、技术高低不同,承包土地的数量也可以不同。”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布,正式确立了包产到户的合法性,同时冲破了75号文件中设定的两个限制。至此,全国所有的地方都可以自由实行包产到户。包产到户使得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结合,农地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分开,农民拥有了剩余劳动的处置权。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后,包产到户迅速推广,而且还出现了专业大户,而且其他一些非耕地,如林地、草场等都面临着责任制的动力与压力。1983年1月,为了进一步完善包产到户的责任制,第二个中央 “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正式颁布。主要内容如下:1、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给予肯定。认为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2、要扩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面。“稳定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林业、牧业、渔业、开发荒山、荒水以及其他多种经营方面,都要抓紧建立联产承包责任制”。3、提倡发展多种多样的合作经济。肯定了各种专业户的作用,指出“经济联合是商品生产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的必由之路。4、提出要改革人民公社体制。“人民公社的体制,要从两方面进行改革。这就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设。”1983年第二个中央文件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法地位,推动了包产到户的发展。中国大陆地区实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生产队占全部生产队的比例,1980年约为20%;1981年增加了一倍,达到了45%;1982年又增加了一倍,达到89.7%;1983年初,达到了93%;1983年底,达到了99.5%。到1984年年初,中国大陆地区基本上所有的生产队都实行了包产到户。[93]农民获得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获得了产品剩余的支配权,积极性大增,释放出了极大的生产力。农村承包经营制的推行,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产品的产量大幅提高。1984年,中国大陆的粮食总产量达到创记录的40731万吨,比1978年增长33.6%,年平均增长4.95%;棉花总产量达到625.8万吨,比1978年增长1.89倍;油料总产量达到1191万吨,比1978年增长1.28倍;糖料总产量达到4780万吨,比1978年增长1.01倍。[94]至此,人民公社制度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在人民公社存在26年以后第一次发生分离。(二)承包期明确为15年以上: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完善1983年出现了土地调整的问题、土地分散经营低效的问题,以及专业大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亟需出台新的政策解决新问题。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即中央的第三个一号文件。文件的主要内容是:1、稳定农户的土地预期,“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2、促进土地流动,但不是有偿,“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以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但不能擅自改变向集体承包合同的内容。”3、规定“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4、允许农民和集体的资金自由地或有组织地流动,不受地区限制。鼓励农民向各种企业投资入股;鼓励集体和农民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将资金集中起来,联合兴办各种企业,尤其要支持兴办开发性事业。国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5、鼓励土地流转。“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转包条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由双方商定。”“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可以通过社员民主协商制定一些具体办法,例如给土地定等定级或定等估价,作为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实行投资补偿的参考。”6、肯定新事物,“农村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出现的专业户,带头勤劳致富,带头发展商品生产,带头改进生产技术,是农村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应当珍惜爱护,积极支持。”第三个一号文件,主要着眼于解决发育市场机制的宏观问题,以围绕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力为中心,疏通流通渠道,创造一个以市场促发展的新局面。[95]文件明确了土地的承包期为15年以上,这样,就给农民吃了定心丸,人们的土地预期得到稳定后,生产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增加投资,培养地力,实行集约经营。1984年的农业投资比1983年提高了14%。[96]该文件还第一次使用了“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土地使用权转移时要给予投资补偿。经过包产到户及三个中央一号文件,农村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但是出现的问题也不少,特别是粮食产量大增,从过去“粮食不足”转向“供求平衡”,粮食供求平衡导致粮食价格下降,农业的比较效益下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打击,国家不能完全承担增产的粮食,因此,增加农民收入,减轻政府负担实在必行。针对以上问题,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第四个一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该文件主要有以下内容:1、取消统购统销制度。“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粮食、棉花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其他统派购产品,也要分品种、分地区逐步放开。”2、调整产业结构。“要继续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国家将以一定的财力物力支持粮棉集中产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调整产业结构。”3、放宽林地和山地政策。“国营林场,也可以实行职工家庭承包或同附近农民联营”。“集体林区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可以说,198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甚至是中国传统社会以来的一个大转折点,因为土地政策从强调粮食、强调增产转向强调效益、强调增收。同时,该文件允许农业结构调整是充分赋予农民产业、产品的决策权,农地生产目标开始兼顾安全与效益。但是,198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没有涉及到更深层的问题。特别是随着包产到户政策的深入以及农村市场的放开,越来越多深层次的问题涌现出来:首先,家庭承包经营的投入出现的问题,虽然粮食不断增收,农民收入绝对值不断上涨,但是国家、集体和个人对农业特别是基础设施的投入越来越少,农业发展的基础和潜力受到了市场和包产的挑战。其次,向城市倾斜的农产品交易政策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特别是国家为降低本身的成本,取消了超购加价50%的政策。再次,农业效益继续下滑,在市场和自然的冲击下,小农分散经营的风险性和弱质性显露无遗。这些问题是包产到户以后,遇到最棘手的问题:谷贱伤农、贴多伤政。面临着这两难境地,1986年1月1日,中共中央再次颁布一个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即连续第五个中央一号文件,其核心仍然是通过调整土地及其相关政策提高农业的效益,帮助农民增收。文件涉及土地制度方面的内容主要有:1、增加农业的投资,确保农业的基础地位,特别整治土地,改造中低产田;“要保证用好中央各项农业资金,不应挪用。地方财政也要尽可能多拿出一部分钱投入农业,扭转一些地方农业投资递减的现象。”“要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2、鼓励扩大耕地经营规模,鼓励大户经营;“随着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鼓励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的种植专业户。”3、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经济作物。“完善流通体制和合作体制,调整产业结构”,“开展了多种经营,包括发展经济作物,发展林、牧、渔业,发展农村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以上三项政策,都指向一个目标:将耕地从粮食约束中跳出来、从确保承包土地的小农经营中跳出来,允许种植经济作物,允许规模经营,在既有的土地制度框架内最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同时,通过增加财政投入的力度,弥补家庭分散经营没有能力、没有积极性投入的不足,这也是在既有的土地制度框架内通过外部力量的干预,确保农业发展的自我平衡。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在北京闭幕。会议通过了《民法通则》,并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第80条和第81条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民法通则》的此项规定,为农业承包经营合同的产生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民法通则》只是提供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的内容,要从法律上进行操作,困难重重,只能说从法律上明确了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这也算一个重大的进步。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在1988年再次修订。《土地管理法》也从法律上对农民承包责任制作出了法律方法的规定和解释。该法第12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土地管理法》也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可操作的内容。与《民法通则》一样,从法律上确认了承包责任制的合法性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私人性。从1986年到1987年,中国大陆地区的农业和农村中遇到了比较严峻的困难,首先是小农与大市场的矛盾,即小农如何进入市场的问题;其次是小农的生产服务供给问题;最后是农业效益继续低位徘徊的问题。当时有人质疑承包责任制,认为这都是包产到户、分户经营的结果,要求回到集体经营体制上去。针对以上几种问题,中央决定通过深层次的改革,将发展中的问题通过改革来解决,而不是退回到集体化。因此,1987年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文件,这个文件本来是要以一号文件出台的,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变成了五号文件。1987年的中央五号文件,涉及到土地制度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完善双层经营,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当前,合作组织主要是做好两件工作,一是为农户提供生产服务,一是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乡村集体企业自主权应受到尊重,同级政府不应过多干涉。”“要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一些地方出现的承包合同纠纷要认真解决,不能长期纠缠影响生产。”2、进一步改革土地产品的征购关系。“多数农产品已基本实行市场交换。粮食等实行了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并行的'双轨制’。商业体制和价格体系的改革正在进行。随着产品市场的发展,劳力、资金和技术等也开始横向流动,计划指导下的市场体系将逐步建立起来。”3、加大以土地为中心的农业结构调整力度,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只有使众多的劳动力从种植业转移出来,形成农工商综合发展的产业结构,才能提高种植业的劳动生产率,实行以工补农,提高农村收入,增强农业的自我发展的能力。”“乡镇企业的兴起,拓宽了农业劳动力转移的途径,今后还要继续发展。”1987年中央的五号文件对土地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效果:总结过去的改革、布置未来的创新;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明晰政策内容;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出台政策。1987年的五号文件要求成立农业改革试验区,将新政策和新制度先在试验区试验,然后再向全国推广,中央政府的制度变迁从被动接纳变成主动探索。与土地制度有关的试验区有五个:一是贵州眉潭地区,实验承包地15年不变动的政策,坚持“生不添,死不减”的原则。二是山东平度地区,实行“两田制”,将承包地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三是北京顺义地区,试验土地规模经营。四是湖南怀化、山西吕梁、陕西延安地区,进行荒山拍卖的试验。五是广东南海地区,实验土地股份制合作。五个试验区的五种土地制度创新性试验的成果,大多数在全国推广,变成了正式的政策和制度安排。这些试验的主要目标通过变迁土地制度提高生产效益和预期收益。1978年至1987年,以包产到户为目标的改革基本完成,新的土地制度正在试验区试验,因此,1988-1990年土地制度创新的力度不是特别大。但是1985年以后农业生产的比较效益不断下降,又没有后续的政策利好,有不少人开始怀疑家庭承包责任制能否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家庭经营能否承载现代化,要求改变家庭承包责任制,回复到集体经营的声音开始大起来。为了回答上述质疑和要求,1989年12月1日,江泽民在全国农业综合开发经验交流会上指出:“我主张八亿农民要稳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会变,农村承包制政策不能变。我们各级党政领导和部门,要明确地宣传稳定政策,宣传联产承包制政策不能变。给农民吃定心丸,让农民一百二十个放心。”[97]1991年11月29日,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决定总结了过去十三年的改革成立,肯定了家庭承包责任制的作用和贡献,重申坚持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不动摇,其主要内容如下:“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决定认为家庭经营与集体经营“层次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忽视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强调要稳定承包责任制,“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要认真完善土地和其他各业的承包合同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一般不要变动”。其实,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对土地制度而言,主要是巩固和强调,并没有实质性的新内容。但是也可以看出,决定也对要求回到集体经营的呼声做了回应,强调“统”和“分”两者的重要性,而且“统”比较弱者村庄还加大集体经济的力度。这个决定既有肯定和巩固的成分,也是适当妥协的意味。1991年的决定起到平息质疑和指责的声音,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既有土地制度面临着严峻的冲击,主要有三个问题:一是农民和村庄都不重视合同的问题,各个利益主体的权利得不到保护。二是土地流动的要求越来越多,侵犯农民权益的流动越来越多。三是第一轮承包期即将结束,承包制度何处何从再次浮上台面。为了解决这三个问题,随后几年中央及其农口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1992年9月13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52号文件),文件重申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要长期稳定,各地要把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要重视承包合同,将承包合同的管理纳入法制框架,依法管理承包合同。“要进一步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的法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已经发布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法规的省(区、市),要有法必依,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并搞好配套措施的制定;尚未发布农业承包合同法规的省(区、市),可参照有关省(区、市)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尽快发布施行。”此文件的目的在于依法调整和规范村庄与农民、农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是中央政府第一次希望土地制度能够纳入法制的轨道,具有重大的意义,它是土地制度从政策规制变成具体法律规范的第一步。(三)承包期再延长30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一步发展 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里面的条款也有涉及到农地承包责任制的部分。与《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相比,《农业法》对于承包地的权利规定得更加具体:一是明确了承包者经营权,承包者有权安排生产结构。二是明确了承包者的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承包人可以自由处理承包土地的产品。三是承包者有一定的处置权。“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有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的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四是承包者对原有承包地有优先承包权。“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五是承包土地有继承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可以说,1993年的《农业法》主要是分割产权,明确权利,对于规范管理,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与责任有重大的意义。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即1993年中央11号文件),中央11号文件重申“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这个文件中五个改革开放试验区的试验内容被采纳,而且还有不少创新:一是承包地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二是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三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四是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的意愿,对承包土地作必要的调整,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第一款明确了承包制的长期性;第二款强调承包制的稳定性;第三款意义最大,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名义,允许承包地有偿转让。1995年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文件重申并强调了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做好土地的延包工作、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最有创新意义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明确提出要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二是明确承包地具有继承权,“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园、茶园、桑园等)、山岭、草原、滩涂、水面及集体所有的畜禽、水利设施、农机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199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发23号文件——《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这个文件规范了“四荒地”开发的原则、政策、管理和领导。有创新意义的主要有三个:一是实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二是开发“四荒地”,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权。也鼓励和支持有治理开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个人采取不同方式治理开发“四荒”。三是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最长不超过50年。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于实行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治理的,可以依法继承、转让或转租;对于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开发、承包期五十年和具有抵押功能的政策尚属首次提出。1997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共同颁布《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即1997年中央16号文件),16号文件是针对延包土地而颁布的一个文件,文件重申了要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布置延包工作。比较有意义的有三个方面:一是提出了承包土地可以在农户之间进行适当调整,其原则是“大稳定、小调整”,“小调整”也必须以稳定为前提。二是对农民的承包权利予以确认,“延长土地承包期后,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农户颁发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三是清理“两田制”,不鼓励搞“两田制”,已经实施“两田制”要按照稳定的要求改正过来。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主要对所有土地进行调整,但是也涉及到农地及其承包责任制的问题。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重申了1988年的相关内容,并针对土地延包期限问题、农村土地调整中的纠纷以及外部企业、组织和团体经营农业的矛盾进行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为三十年。“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村庄内部土地调整的重新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是村庄以外人或者单位承包的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998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长期稳定农村基本政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在这个基础上,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农村改革。”该决定再次提出了要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999年各地对“四荒地”的开发和治理比较混乱,耕地、林地与“四荒地”没有很好的界定,“四荒地”开发程序不透明,资金使用也不规范,针对这种情况,国务院再次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规范“四荒地”的开发和治理,主要特点有三个:一是明确了“四荒地”拍卖的程序,要求必须走公开、公平、民主的路子;二是出台了区分林地、耕地与“四荒地”的标准;三是规定“四荒地”拍卖收入必须用于“四荒地”的治理。(四)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农地制度改革的新阶段从1978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两权分离”,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与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现了物权化趋势,农地制度改革步入了新阶段。1997年以后,农产品价格下跌,农业比较效益下降,农民纷纷外出务工经商,耕地抛荒比较严重,为了应对土地抛荒和提高耕地的生产效益,县乡村三级都在推动土地流动,在流动过程中,存在不少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有的强行流转、有的借流转敛财、有的将土地长时间大面积租给企业、有的借流转将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针对以上情况,2001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颁布了2001年第18号文件——《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18号文件有重大的作用,至少有四个方面:一是要求土地流转必须与家庭承包责任制相容,是在责任制的前提下流转。二是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能搞强迫,也不能无偿剥夺,流转的主体是农户,不能以结构调整为名搞“反租倒包”。三是土地流转只能在农户之间进进行,企事业单位和外商只能从事事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开发、农业技术推广。18号文件具有重大的意义,首先它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承包权利,维护了农民的权益。其次它为建立土地二级市场提供了框架,有利农地市场的规范与发展。最后明确了承包土地的流转主体,为了企事业单位参与农业生产划下了一根红线。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于2003年1月开始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对过去二十多年土地承包改革实践的大总结,也集过去政策和法律规定之大成,而且在此基础也有不少创新,《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一部承前启后的法典。主要的创新体现在第二章的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其创新性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和划分了承包土地的各类产权,承包土地具有经营决策权、产品的处分权、使用权的处置权、继承权,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也规定特殊人员的承包权利。明确了进城人员的承包权利,“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果已经是非农业户口的农户,必须交回承包地。明确了妇女的承包权利,“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二是明确规定了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是明确规定承包土地可以有偿流转,“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明确规定承包者有出租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四是明确规定承包土地可以折价入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五是明确了各类土地的承包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其实林地承包期为七十年,已经接近永久使用的期限,也就是说林地经营使用权已经接近“永久使用”的界限。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农业法》,由于此时已有专门的《土地管理法》和即将实施的《农村承包法》,此次修订的《农业法》只是原则性重申过去有关承包责任制的内容,有关承包土地的具体内容建议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农村承包法》。可见从2002年起由《民法》、《农业法》规范和调整承包土地关系的时代已经过去,农民、村庄与国家之间有关承包土地的关系已经有了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2004年8月28日,十届人大常务十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做了最新修正,该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该法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与承包合同的订立做出了规定。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文件严格了土地管理制度,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文件强调: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文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但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同时,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该决定还要求“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城市规划区的失地农民应该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在2000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基础上,2005年12月2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从此,我国全面取消了农业税。农村税费改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大陆农村继土地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在税收制度上消除了农民负担,从分配上理顺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可以预见,在农民负担减轻后,一个广阔的农村市场将会出现。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即31号文),“31号文”首次明确土地政策要参与宏观调控。该文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把城市规划范围内“农地转用审批权”由国务院下放到省级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二是土地出让金必须全额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是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还规定农地“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这为将来继续延长农地的承包权留下了余地。同时,该法还删除了原草案中“宅基地不能抵押”的条款,只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也是为了将来“宅基地进入市场”留下空间。总体来看,《物权法》是对现行《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整合。第二编第五章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是对《宪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重述;第三编第十一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则重述了2002 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条款;第四编第十六章对“土地抵押权”的规定也是1995 年《担保法》的再现,仍然严格限制农村土地的抵押。[98]该法的进步之处,在于把农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定义为“用益物权”,也就是农民的财产权。但该法只是重复了《农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未能解决的农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问题。200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了家庭承包责任制。这是意料中的事情,因为这个一号文件是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基础建设包括二个方面:基础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2008年一号文件有两款内容涉及到农地制度:一是重申过去政策精神及法律的内容,“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宪法规定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二是对过去几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政策依据。主要是针对失地农民和城镇居民下乡建房问题,强调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继续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试点,规范征地程序,提高补偿标准,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征地纠纷调处裁决机制”,“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严禁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这反应了两个问题:征地侵犯了农民的利益,土地依然有政府统一垄断,征用也罢,征购也罢都是如此,农民始终无法跨出这一步,等到完整的产权。由于法律无法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调整和规范,更重要的是法律修正的时间比较长,因此,以政策的形式规范新出现的问题就显得必要。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有以下主要内容:1、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2、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决定中,土地承包期由“长期不变”变为“长久不变”,稳定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在这个基础上,决定提出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市场,农民的用益物权得以确立,农村土地从资源变成了资产、从资产变成了生产要素,土地终于回归原的生产属性和财产属性。这是大陆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道路上的一大进步。继1999年安徽芜湖等地进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以后,2001年,国家十五规划纲要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2002年的《土地承包法》允许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007年,重庆、成都获准设立了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次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地流转制度的完善,标志着农地制度改革的新阶段的全面到来。总体来看,第三轮农地制度变革以解决温饱问题为出发点,以农村的发展为目标,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错原则”、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干中学”、“学中干”,以渐进、和缓的方式推进,在推进过程中及时总结各地农村出现的新典型、新经验,稳步的推动农地制度变革。第三轮农地制度变革只有大致的方向:推进农地市场化、财产化、物权化,并没有明确的目标,也就是说没有画地为牢。这种渐进的、温和的、开放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对中国农村经济社会政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打造了一个崭新的中国农村。第三轮农地制度变革是严峻的农村经济条件倒逼的产物。第三轮农地制度变革并非是党和政府有意为之,而是公社化试验所导致的严峻的农村经济条件、环境诱致出来的改变、倒逼出来的改革。一方面公社化和集体化使农业生产效率下降,粮食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在20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公社制举步维艰,集体经营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少数面临即时生存危机的农民,为了生存,铤而走险,偷偷分田到户。分田到户的效率、效果为各地农民所吸引,大家纷纷模仿,党和政府也就顺势而为,将农民自己创造的承包制从政策和法律层面予以认可。显然,第三轮农地制度变迁所形成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严峻的经济条件倒逼农民的结果,同样也是农民普遍的选择倒逼党和政府的结果。可以这么说,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当时经济社会形势的“双倒逼”所致,它是农民自下而上推动的结果,也是党和国家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大势、顺应农民需求的结果。第三轮农地制度变革创造了一个独一无二的农地产权结构。第三轮农地制度变革是在农地集体所有的强制度、强约束环境下生长出来的,它在不改变农地所有权的条件下,赋与农民土地经营权、收益权与处置权,并以承包权这个概念予以统驭,将一元化的农地产权结构多元化,承包权包括经营权、收益权与处置权,所有权与承包权实现了二权分离。同时承包权中的经营权也能够再次进行分离,即经营权可以从承包权母体中分离出来,实现了农地产权的双重分离。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设定及完善是农民自己创造的结果,也是政府根据农民的需求及时调整产权结构的结果。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从法律上具有了用益物权的性质,特别是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土地承包权流转及其市场的放开,农地的生产要素性质基本实现。第三轮农地制度变革使土地从资源变成资产,又从资产变成资本。其实,第三轮农地制度变革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土地为资源阶段,第二阶段是土地为资产阶段,第三个阶段是土地可以成为资本的阶段,三个阶段体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利逐步完善、丰富的过程;三个阶段是农村土地逐步市场化的过程;三个阶段是农民对承包地权利逐步增加的过程。从资源到资产、从资产到资本,大陆农地制度再次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土地再次变成了市场要素。第三轮农地制度变革从土地权利发育出若干新的权利束。第三轮农地制度变革从纵向和横向二个方面扩展了农民的权利束:一是横向扩展,第三轮农地制度变革从土地权利出发,发育出了农民的若干经济权利,如生存权、财产权、保障权等;二是纵向扩展,第三轮农地制度变革从土地权利出发,发育出了经济权利(财产权利),又从经济权利中发育出了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如公民权。第三轮农地制度变革也重塑了中国大陆农村的社会结构。 第三轮农地制度变革对大陆的农村社会也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农村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民——国家控制关系”被再次得到了调整,农民与党和国家的关系调整为“农民——国家互动关系”。农民之间的社会关系也从利益攸关的“社员关系”变成了利益相关的“公民关系”。农民与村庄的关系也从“领导——被领导关系”变成“服务——被服务关系”。 四、结 论 通过对20世纪中期以来中国大陆地区农村土地制度三次大变革的描述、梳理与对比,我们能够对60年的三次大变革给出基本的解释、理出基本的线索、总结出基本的经验、概括出基本的教训。(一)基本的解释大陆农村土地制度的三轮大变革为经济社会政治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第一轮农地制度变革是中国共产党为了获取农民支持而采取的改革,改革有内在需求——农民要求分得土地,改革也有外部的推动,党和根据地政府要求获取战争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从地主手中接过农村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为建设新的国家奠定物质基础。第二轮农地制度大变革是中国共产党为了实现党的理想和获取现代国家建设所需要的物质而采取社会主义大试验和社会大改革,粮食短缺与粮价上涨只是变革的诱因,并非直接动因。第三轮农地制度变革是农民为了生存而采取的冒险行为,这种行为为党和政府所默认和采纳,从而形成了一场自下而上的大改革。大陆农村土地制度的三轮大变革使土地产权制度在“私有——公有”两个极端激荡。20世纪中期以来的三轮农地制度大变革将农地产权制度从一个极端推向另一个极端,变化速度之快,令人咋舌,变化力度之大也使人瞠目。第一轮农地制度变革将产权制度推向极端——“私有”一端,第二轮农地制度变革又将产权制度推向极端——“公有”一端。第三轮农地制度变革则是回归两个端点的中线。其变革路径是一个“斜钩”形。其实,第三轮农地制度大变革是对第一次变革结果的回归,只不过是建设性的回归。大陆农地土地制度的三轮大变革重塑了中国大陆农村的社会结构(见下表)。第一轮大变革前,大陆农村的主体结构是农民和地主,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农民——地主依附关系”,第一轮农地制度大变革后,二千多年的“农民——地主依附关系”变成了“农民——政府领导关系”。第二轮农地制度大变革又将“农民——政府领导关系”变成“农民——国家控制关系”。第三轮农地制度大变革再次将“农民——国家控制关系”变成了“农民——政府互动关系”。大陆农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60年的大陆农地制度三次大变革的基本情况

 第一轮第二轮第三轮性质土地革命土地改革土地承包时期1946-19531954-19781978年至今目标立国建国富国推动者农民与国家国家农民变革路径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自上而行自下而上变革方式强制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变革成本速度手段革命改革承包成效耕者有其田社员共有其田农者有其田制度结果农民个人所有制农村集体所有制家庭承包责任制农民与国家的政治结构农民——政府领导关系农民——国家控制关系农民——国家互动关系农民与农民的社会结构独立的个人关系利益攸关的社员关系利益相关的公民关系

 大陆农地制度变革模式受推动主体、推动力度与各主体改革意愿的制约。60年的大陆农地制度变革受两个主体:国家与农民,两种推动力度的影响:强和弱,所谓强也就是国家推动力强和农民意愿强,弱就是指国家推动力弱和农民意愿弱。两个主体和两种推动力度或者意愿形成了四种农地制度变革模式。第一种变革模式是强制激进变革模式,主要指第一轮农地制度变革;第二种变革模式是强制阻滞变革模式,第二轮农地制度变革就是这种模式的代表;第三种农地制度变革模式就是诱致渐进变革模式,第三轮农地制度变革符合这种模式的要求。另外还有一种模式,至今在60年的农地制度变革中还没有出现,就是推动力和变革意愿都比较弱的条件下制度弹性调整模式,或者制度的常规演进模式。如果说有这种模式,我们只能说是在大的框架下的小调整模式,2002年以来大陆的农地制度变化可能就属于这种方式。   国家  农民强制激进变革第一轮诱致渐进变革第三轮强制阻滞变革第二轮常规制度调整2002年以后                  农民——国家合作推动农地制度变迁模式图 (二)基本的线索土地是中国农村革命、建设和发展的核心。40年代末期为了争取战争的胜利,中共和政府将均分土地作为获取革命胜利的手段;50年代初期为了打碎旧的政治社会结构,中共和政府又将土改作为赢得农民的工具;六、七十年代中共和政府又将土地合作、土地公有、土地社会化生产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现代国家根本战略;1978年至2002年中共和政府再次将土地承包作为解决温饱问题基本政策;2003年以来中共和政府又将土地流转作为农民致富的重要措施。土地革命——土地改革——土地合作——土地公有——土地承包——土地流转,每一个时期土地制度的安排和创新都是当时国家政策的核心。农地制度变革与整个国家的革命、建设和改革联系在一起。60年来中共和政府有三个大任务:一是立国;二是建国;三是富国。三大任务都是依靠土地、三大任务都是通过土地制度变迁来完成阶段性的任务。四、五十年代为了建立新的国家,党和政府以“土地革命”来“建国”;六、七十年代为了建设新的国家,将国家建设成一个强大的工业国家,党和政府同样以“土地改革”来“立国”;七十年代末期以来,为了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为了发展农村经济,党和国家又以“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来“富国”。三轮大的变革都是因应国家的重大任务和重大需求而实施,农地制度变革成了党和政府推动中国发展的重要动力和手段。(三)基本的经验在三轮农地制度变革中,第一轮、第三轮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第二轮却彻底失败,其基本经验有三条:第一,农地制度变革应该与经济社会政治形势相适应。第一轮农地制度大变革就是中国共产党适应了当时部队获取粮食、兵源和农民的拥护而采取的应对性措施,平分土地能够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能够获得农民的拥护。第三轮农地制度大变革也是中共和政府根据当时严峻的经济形势和社会政治条件做出的抉择。特别这二轮大变革,都没有一次到位,而是根据社会政治形势、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各方主体的心理承受能力而逐步推进、慢慢升级。制度安排的进度与经济社会政治形势的变化程度相适应、协调。第二轮制度变革失败,其主要原则就是当时的经济社会政治形势根本不适应推进合作化和集体化,当时的结构与集体化、公社化的土地制度不兼容。第二,农地制度的安排创新应该有内生的需求并获得农民的拥护。农地是农村中的核心资源,农地制度是农村的核心制度,其变革必须有内生的需求,而且也必须获取农民的拥护和支持,制度的安排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否则会适得其返,难以成功。第一轮农地制度变革就是因为大部分无地、少地的农民要求拥有生产资料、平分土地,需求是内生性的。第三轮农地制度变革成功也是因为农民要求以户为基础经营土地,需求也是内生性的。第二轮农制度变革失败就是对于合作化并不是所有人的需求、对于集体化需求只是少数人可能还是少数领导的理想,制度安排是外生的,没有农民的内生性的需求。第三,农地制度创新尽量采取诱致性制度变迁辅助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三轮农制度改革主体不同,使用的变革模式也不同,第一轮制度变革主体是党和农民,采取的方式是强制性制度变迁,虽然取得了成功,但是也留下了不少后遗症,如对财产权的轻视、对个人生命和人权的不尊重等,而且变迁成本较高。第三轮制度变革的主体是农民,采取的是诱致性制度变迁,最后由党和政府予以默认和确认,变革的成本较低。第二轮制度变革主体是党和政府,采取的方式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基本失败,而且成本极高,损失极大。我们认为,要一项制度改革要取得成功,最好先采用诱致性制度变迁,然后财辅以强制性制度变迁。(四)基本的教训反思三轮农地制度大变革也有不少教训:第一,核心的农地制度应有一个稳定的框架。农地是农村中最核心的资源,农地制度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制度。这样制度应有一个稳定的框架,大框架、大方向轻易不得变动,改革只是针对框架内的细节和具体内容进行调整,即使细节和内容的调整也不能超之过急,更不能过于频繁,而必须根据经济、政治、社会形势的变化而适时调整,不应超前,也不能太滞后。第二,农地制度安排创新要求立足于实践。农地制度的安排、创新应该根据农民的实践、根据历史事实、根据国外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而不能将头脑中想象的模式、书本上的规划方法作为政策依据。制度安排离开了实践,就如“鱼儿离开了水一样”,将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难以生存。第二轮农地制度改革失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以理想作为制度安排、创新的依据是行不通的。第三,不能将解决临时性问题的政策与着眼长期性问题的制度混同。反思60年的农地制度变革,还有一个沉重的教训,就是将解决临时性问题的政策长期化,而将立足于长期性问题的制度动态化。前者如五十年代中期为解决粮食短缺和粮价过高问题,采取计划收购和土地公有的政策,本来是为了解决临时性、短期性的问题而出台的政策,但是却不幸被当成根本制度而长期化。另外,为了解决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资本问题,国家通过剪刀差、城乡差别制度获取农业、农村的剩余,这个政策本是阶段性的政策却长期化、制度化,此政策直到筹集资本的任务完成还在继续。后者,如农地所有权制度是核心问题,应由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予以规范和保障,不能轻易调整,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为了临时性、应急性的问题而临时化,核心制度的变动将冲击整个农村经济政治体制,使社会产生巨大的震荡。这种“长变短、短变长”的政策与制度互动应该尽量避免。第四,农地制度安排应该兼顾农民与国家的利益。回首60年的大陆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什么时候制度能够兼顾农民的利益,制度运行效果就比较好,制度设计目标就能够实现,如果完全忽视农民的利益,只顾国家、集体的利益,合作化与集体化就是没有考虑农民的利益,没有征求群众的意见,没有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所以遭受农民的抵制,被农民所抛弃。而第一、三轮改革是应农民的需要而出台的,考虑了大部分农民的利益,因此很受农民欢迎。所以,60年农地制度变迁的教训是:制度安排必须兼顾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制度必须能够保护农民的利益,甚至要将农民利益放在首位。 主要参考文献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2.毛泽东:《毛泽东文集》,人民出版社,1996。3.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人民出版社,2004。4.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5.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人民出版社,2005。6.吴象:《中国农村改革实录》,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7.罗平汉:《土地改革运动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8.罗平汉:《农业合作化运动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10.。9.罗平汉:《农村人民公社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10.罗平汉:《大锅饭——公共食堂始末》,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11.胡穗:《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12.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人民出版社,1980。13.中共中央党校史教研室资料组编:《中国共产党历次重要会议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1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选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人民出版社,1982。15.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编:《土地管理政策法规汇编》,中国农业出版社,1988。


[1] 本课题由张厚安教授、徐勇教授为学术顾问,徐勇教授多次对课题进行具体指导和修正,许多观点由徐勇教授提出。王荣为课题的主要撰写者,邓大才也撰写了部分内容。张厚安,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中心顾问、教授;                     徐勇,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院长、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主任,“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邓大才,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院教授;                     王荣,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此文为2009年“两岸土地流转与乡村社会治理” 学术研讨会的主题论文。[2] 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迁重大决策纪事》,第17页,人民出版社,北京,2005。[3] 杜润生:《中国的土地改革》,第173页,当代中国出版社,北京,1996。[4] 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上卷,第378页,人民出版社,北京,2004。[5] 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第21页,人民出版社,北京,2005。[6] 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第12页,人民出版社,北京,2005。[7] 葛建男、焦以爽:《简评<五四指示>》,沧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3月,第1期。[8] 中共唐山市委党史研究室:《冀东革命史》,第432页,中共党史出版社,北京,1993。转引自罗平汉:《土地改革运动史》,第60页,福建人民出版社,福州,2005。[9] 《中国的土地改革》编辑部等:《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288-291页,国防大学出版社,北京,1988。[10] 罗平汉:《土地改革运动史》,第66-67页,福建人民出版社,福州,2005。[11] 智建中主编:《中国近百年史 1840-1949》,第451-452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哈尔滨,1983。[1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刘少奇年谱》下卷,第84页,中央文献出版社,北京,1996。[1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传(1893-1949)》,第814页,中央文献出版社,北京,1996年第1版。[14] 《学习<晋绥日报>的自我批评》,1947年8月29日,新华社社论。[15]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第229页,1993。[16] 参见中共中央委员会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渤海新华书店,渤海,1948。[17] 郭德宏:《中国近代农民土地问题研究》,第411-412页,青岛出版社,青岛,1993。转引自胡穗:《中共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第79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北京,2007。[18] 《关于最近分配土地中的几个问题》,载《晋绥日报》,1948年1月24日。转引自罗平汉:《土地改革运动史》,第179页,福建人民出版社,福州,2005。[19]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4卷,第353页,人民出版社,北京,1996。[20]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5卷,第324页,人民出版社,北京,1996。[21]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284页,人民出版社,北京,1991。[22] 罗平汉:《土地改革运动史》,第337页,福建人民出版社,福州,2005。[23] 周鸿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通鉴》第1卷(1949-1956),第493-496页,红旗出版社,北京,1994。[24] 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第4页,人民出版社,北京,2005。[25] 罗平汉:《土地改革运动史》,第337页,福建人民出版社,福州,2005。[26] 引自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第149-150页,中国经济出版社,北京,2000。[27]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辑:《三年来新中国经济的成就》,第101-111页,人民出版社,北京,1953。[28] 黄仁宇:《中国大历史》,第324-342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1997。[29] 中共中央党校史教研室资料组编:《中国共产党历次重要会议集》下册,第20页,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1983。[30]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编写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第166页,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2007。[31] 转引自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第35页,人民出版社,北京,2005。[3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5卷,第119页,人民出版社,北京,1996。[33] 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第35页,人民出版社,北京,2005。[34] 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下册,第27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1959。转引自罗平汉:《农业合作化运动史》,第23-24页,福建人民出版社,福州,2004年。[35] 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下册,第27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1959。转引自罗平汉:《农业合作化运动史》,第25页,福建人民出版社,福州,2004年。[36] 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第34页,人民出版社,北京,2005。[37]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17页,人民出版社,北京,1977。[38] 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第34页,人民出版社,北京,2005。[39]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第180页,中共党史出版社,北京,2008。[40]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第180页,中共党史出版社,北京,2008。[41] 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八册,第1-10页,人民出版社,北京,1980。[42]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第273页,中共党史出版社,北京,2008。[43]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931页,人民出版社,北京,1977。[44] 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第29页,中央党校出版社,北京,1981。[45] 刘文璞、魏道南、秦其明:《中国农业的社会主义道路再认识》,第7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北京,1987。[46] 连江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连江县志》,第103页,方志出版社,北京,2001。[47] 蓬安县志编纂委员会编:《蓬安县志》,第97页,四川辞书出版社,成都,1994。[48] 北京大学历史系编:《中共党史学习文件汇编 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内部资料,第70-82页,1973。[49] 北京大学历史系编:《中共党史学习文件汇编 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内部资料,第83-101页,1973。[50] 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下册,第512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1959。转引自胡穗:《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演进》,第110页,福建人民出版社,福州,2004。[51] 林金禄:《福建省龙岩地区志》,第10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1992。总编[52] 山东省招远县志编纂委员会编:《招远县志》,第156页,华龄出版社,北京,1991。[53] 义乌县志编纂委员会编:《义务县志》,第102页,浙江人民出版社,杭州,1987。[54] 政和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政和县志》,第56页,中华书局出版社,北京,1994。[55] 平若媛:《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第8页,首都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0年7月。[56] 中国法制出版社编:《宪法教学法规》,第33页,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2002。[5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共和国走过的路——建国以来重要文献专题选集》(1953-1956),第52-54页,中央文献出版社,北京,1991。[58] 参见《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时代出版社,北京,1956。[59] 张培田、董小龙等编:《新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第1-5卷,第5357-537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2003。[60]大公报社人民手册编辑委员会编:《人民手册》1957,第173-179页,大公报社,北京,1957.[61] 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下册,第224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1959。转引自胡穗:《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演进》,第117页,福建人民出版社,福州,2004。[62] 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下册,第901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1959。转引自胡穗:《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演进》,第117页,福建人民出版社,福州,2004。[63] 林毅夫:《集体化与中国1959年-1961年的农业危机》,载于《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第23页,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2005。[64] 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第78页,人民出版社,北京,2005。[65] 国务院法制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编辑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7年7月-12月,第37-51页,法律出版社,北京,1957.[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第15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北京,1981。[67] 《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载《红旗》1958年第3期。[68]中共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室编:《中共党史学习文献简编 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第3、4册,第126-129页,内部资料,1983。[69] 陈锡文等:《中国农村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第43页,人民出版社,北京,2008。[70] 兰州军区步兵学校政治部第二政治教研室编:《中国共产党历史阅读文件汇编 社会主义革命部分》上,第333页,内部资料,1980。[71]黄道霞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568-569页,中共党史出版社,北京,1992。[7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3册,第666-668页,中央文献出版社,北京,1996。[73]张培田、董小龙等编:《新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第1-5卷,第5863-587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2003。[7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2卷,第123页,中央文献出版社,北京,1996。[75] 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农村人民公社体制问题的座谈意见》(见1961年3月17日山东“农村工作情况”第5号),A001-01-647卷,山东省档案馆藏。转引自王凤梅:《1949至1978年间中国农村现代化进程透视——以山东省为中心》,第167页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11月。[76]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编:《土地管理政策法规汇编》第3辑,第123-130页,中国农业出版社,北京,1988。[77] 罗平汉:《农村人民公社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第2版,第256页。[78] 胡穗:《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演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143页,北京,2007。[79]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新中国五十五年统计资料汇编》,第6、45页,中国统计出版社,北京,2005。[80] 吴象:《中国农村改革实录》,第62-63页,浙江人民出版社,杭州,2001。[81] 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第126页,人民出版社,北京,2005。[82] 郑有贵:《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创新的动因》,载《中国共产党“三农”思想研究》,第182页,中国农业出版社,北京,2002。[83] 万里:《安徽农村改革是怎么搞起来的》,载《安徽农村改革口述史》,第74页,中共党史出版社,北京,2006。[84] 陈庭元:《凤阳大包干》,载《安徽农村改革口述史》,中共党史出版社,第158页,中共党史出版社,北京,2006。[85] 吴象:《中国农村改革实录》,第162页,浙江人民出版社,杭州,2001。[86] 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第100页,人民出版社,北京,2005。[87] 张广友:《改革风云中的万里》,第181页,人民出版社,北京,1995。[88] 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第107、108、114页,人民出版社,北京,2005。[89] 吴象:《中国农村改革实录》,第144页,浙江人民出版社,杭州,2001。[90]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选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第507页,人民出版社,北京,1982。[91] 吴象:《中国农村改革实录》,第169页,浙江人民出版社,杭州,2001。[92] 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第127-130页,人民出版社,北京,2005。[93] 杨重光、吴次芳:《中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十年》,第3页,中国大地出版社,北京,1996。[94] 萧国亮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第211-212页,华文出版社,北京,2004。[95] 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第141页,人民出版社,北京,2005。[96] 胡继连:《中国农户经济行为研究》,第102页,中国农业出版社,北京,1992。[97] 杜润生主编:《中国农村改革决策纪事》,第193-194页,中央文献出版社,北京,1999。[98] 张里安、汪灏:《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历史变迁》,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