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中海凤凰熙岸在哪?:我眼中的律师十大恶行为!( 转自中国律师网) - 变化灯光的角落 - 西祠胡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6 19:25:30
中国律师业已经走过二十多年的里程,可以说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渐规范,律师业呈现了前所未有的欣欣向荣的大好局面,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律师享有的权利仍然在艰难的争取当中;中国律师在前景广阔的远景下,也不得不看到中国律师目前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东西,一些不法律师成为律师业的垃圾!针对目前已经存在的和没有出现,但是我认为应当避免的律师违法违纪现象罗列为律师的十大恶行为,疏漏之处请原谅!
1.目前空缺!
2.吃里扒外型
有些律师明明在A律师事务所执业,但是看到B律师事务所的提成比例比自己的律师事务所高,就把A律师事务所的案子转到B律师事务所去做;
有些律师明明是给A代理的案子,却跑到对方当事人B那边去讨价还价,让B也给其报酬,然后利用在A代理案子的信誉与方便,致使A当事人输了案子还感谢该律师的努力。
有些律师利用曾经给A当事人代理过案子,了解A当事人内幕情况的方便,找到和A当事人有纠纷的B等当事人,游说给B等当事人代理,把A当事人的内幕揭露出来。
上述类型的律师是丧失职业道德和人格的律师,应当列为律师恶行为之第二。
3.兔子吃窝边草型
有的律师给当事人代理案子,利用代理案子和当事人交往的便利,占有当事人的财产,甚至人的身体。比方说有位律师为A女士的丈夫辩护,结果该律师以能够为A女士丈夫尽力辩护达到减刑为条件霸占了A女士。
有位律师经过给B当事人代理案子后,确实把B当事人的财产执行回来了,但是该律师却擅自占有,致使B当事人又因为向该律师索取财产又引起新的纠纷。
上述两种律师侵害的对象是特定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应当列为律师恶行为第三。
4.行贿型
有许多律师为了达到招揽案子,给公检法的执法人员送礼,走关系。
有极个别、极个别的女律师为了达到招揽案子,竟然不惜出卖自己的肉体,和公检法的执法人员,甚至当事人搞关系。
这类律师把本来正常的司法审判变成了一种肮脏的交易,使法律扭曲了形状,这种现象当然有其客观原因,因此列为律师恶行为第四。
5.倚老卖老型
有些曾经在公检法、司法、党政人大政协担任过职务,或者谋过职的人,本来水平一般,却通过特聘等手段弄到一本律师资格证书,被聘用担任律师,充分利用过去的关系,完全不管法律程序,单纯打关系案,扰乱了司法市场,败坏了律师声誉,这种人列为律师恶行为第五。
6.沽名钓誉型
有些律师对于代理的案子不管当事人的案情暴露后的后果怎么样,而是一味追求出名,大肆炒作,结果致使当事人深受其害,这种律师列为律师恶行为第六。
7.不思进取型
考取司法资格很难,但是能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更难。有些人取得律师资格后,成为了一名律师,但是平时不思进取,不在业务上强化自己,而是吃老本,不思进取,结果扬出的名声远远大于自己的能力,致使当事人的案子因为其能力有限而败诉,这种律师列为律师恶行为第七。
8.懈怠懒惰型
有些律师只顾招揽案子,只要见案子就受理,根本不管自己能否顺利地做,结果工作不尽心,懈怠懒惰,致使当事人的案子在程序上延误,或者因为调查证据不足而败诉,这种律师应当列为律师恶行为第八。
9.挑肥拣瘦型
有些律师稍微有点名气就觉得自己了不得啦,小案子不接,代理费用少的老百姓的不接,甚至对外叫出,多少万元以下代理费的案子根本不接,这种律师往往是在最初的辛苦努力下达到这种地步的,属于思想蜕化型,应当加强改造,应当列为律师恶行为第九。
10.只顾业务型
按理这种律师不可以论为恶律师,因为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是为当事人千方百计地打赢官司,刑事辩护还有知情不报不为罪的规定呢!但是我总认为无论我们怎么为当事人服务,首先应当不能忘记人的良心和道德,有些案子明明当事人没有理,甚至非常缺德,但是由于受害者一方缺乏足够的证据无法取胜,那么此时的律师应当站在正义和良心所求的立场为受害者着想不能单纯为了案子,只为恶人求得无责而努力代理或者辩护,因此我将此律师列为律师恶行为第十。
“我”无限。“人”无限。
笑怒哀乐未厌,
漫天痛苦谁念,
倒悬待解何年?
知否?知否?倒悬待解,
自解解人也;
澈悟,澈悟,饿乡去也,
饿乡将无涯。
我的地盘——周静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