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气血双补养生经:《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一》人薪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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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一)》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                                                                                                            二○○七年一月八日
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一) 一、关于工改实施范围、对象问题1、200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或招录(聘)的人员是否列入套改审核名单?答:原则上由现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承办套改事宜,特殊情况由现单位与原单位协商解决。 2、原参照公务员管理、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能否按职级工资套改?答:这次工改,只有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省委书记办公会议纪要(〔2006〕第1号)明确的单位可先按公务员职级工资制进行套改外,其他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 3、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是否不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答:工改文件规定,参加此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仅限于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4、有的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后,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确定了岗位工资,将原国家规定的工资作为档案工资记载。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否一定要改变单位自己执行的工资分配办法,能否仍将套改后的基本工资继续计入档案?答: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政策。 5、单位的杰出人才实行年薪制,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这次工改后,他们的年薪是否不再执行?应从什么时间起执行新工资?答:这次工改,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对于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等,其收入分配有关规定国家将另行制定。 二、关于职务、岗位认定问题6、1993年工改时,对1990年前后的中级职称比照正、副科套改,现在这些人如果现职务低于比照职务,可否按原比照职务套改?其任正科和副科的年限如何计算?此次工改能否继续延用这种比照关系? 答:1993年工改时,已按鄂人薪〔1994〕33号文有关职务比照规定执行了的,如果现职务低于比照职务,可暂按原比照职务执行,其任正、副科的时间按33号文规定从聘任当年开始计算(仅限于这次套改工资,不涉及其它待遇问题)。1993年工改后,这种专业技术职称与行政职务的比照办法不再执行。 7、机关中在干部岗位上的工勤编制人员,以及工勤岗位上的干部身份人员此次套改如何确定其工资类别?同一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转非领导职务,是按领导职务还是非领导职务套改?机关中高职低配的人员如何确定职务工资?援藏人员原在西藏任领导职务,回机关后任相应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可否按领导职务套改职务工资?答:以上问题,都属于身份界定、职务及任职年限认定问题。凡属此类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根据公务员登记的结果确定。 8、在机关任副处长,兼任事业单位处长,工资如何套改?答:这类人员,如果工资关系在机关,按照公务员登记的结果参加公务员工资套改;如果工资关系已转至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处长套改。 9、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科长职务是否按领导职务套改职务工资?答:按照编制部门批准该单位的“三定方案”,单位设科且任命为科长职务的人员,可按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套改职务工资。 10、原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单位,现在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其中有职称的人员可否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套改?答:原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在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先按管理人员套改基本工资。待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实施后,再按相关规定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11、有些单位专业性强,有的中层管理人员(科级)需由高级专业人员承担,其职责具有管理、专业指导以及具体的专业工作,对这类人员如何确定其主要岗位?答:按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单位或部门确定。 12、事业单位提前离岗人员,有技术职称,也有管理职务,这次能否选择套改类别?答:可按其离岗时所执行工资对应的职务(岗位)套改工资。 13、1992年的正科级人员担任科技副县长,1993年工改时按副处套改,以后该同志回原单位,没有正式任命为副处,但一直执行副处的工资,此次工资套改应如何认定其职务和任职年限?答: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单位或部门根据省委组织部有关此类人员职务及任职年限的规定执行。 14、事业单位高职低配的人员套改时是按岗位还是按级别来确定?任职年限怎么计算?答:这类人员,如单位进行了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原则上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其中,符合鄂人〔2006〕18号文第五(二)款有关规定的,可按原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岗位任职年限从任高职起计算至“低配”止)套改工资。 15、实行聘用制后,工人身份在干部岗位上以及干部身份聘在工人岗位(无技术等级)如何套改?答:这类人员按所聘岗位套改工资。 16、由单位聘用在管理岗位上的工人,但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未被主管部门认可,是否按所聘岗位套改工资?答:按国家和我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实行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单位,工人身份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按所聘岗位套改工资;没有实行聘用制改革的单位,聘在干部岗位上的工人原则上按身份套改工资。 17、事业单位离岗退养人员和待岗人员工资如何套改?答:进行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单位,对这类人员按鄂人〔2006〕18号文第八(四)款规定套改工资,任职年限计算至离岗退养或待岗当年,套改年限计算至2006年。 18、事业单位停薪留职的人员如何套改?答:按规定与单位签订并履行了停薪留职合同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和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三、关于套改年限和工龄问题19、在职人员参加工作前通过自考、成教、电大、函大、夜大等学习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其学习时间能否计算为套改年限?答:列入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计划、通过考试录取的人员,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不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可计算为套改年限。 20、高中毕业上中专的在校三年学习时间能否计算套改年限?答:高中与中专是同等学历层次,不能计算套改年限。 21、1968-1969年6月30日城镇下乡知青的套改年限怎样计算?答:按原有关规定(鄂人薪〔1994〕8号)处理,即:1968年12月至1969年6月30日期间下放农村的知识青年,可视同1968年参加工作进行工资套改。 22、城镇下乡知青回城后,读技校、卫校后再参加工作,其读技校、卫校时间是否计入套改年限?答:城镇下乡知青下乡期间按规定计算工龄,其中,1970年至1978年期间读技校、卫校的人员,其学习时间可以计算为工龄并计入套改年限。 23、读研究生两年半毕业,学历年限如何计算?答: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学历年限,提前毕业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延缓毕业的按规定的学历年限计算。 24、全日制本科毕业后,待业一年考上全日制研究生,待业的一年是否计算套改年限?答:其待业的时间不能计算套改年限。 25、参加全日制大专学习,后接着“专升本”毕业,其不计工龄的学习年限怎么计算?答:参加全日制大专学习,后接着“专升本”毕业,其不计算工龄的学习年限按规定的本科学历年限计算。 26、某人就读于民族院校,预科一年后本科学习四年,学习年限是算5年还是4年?答:应按该专业规定的学历年限计算,预科不能算本科学历年限,故该员本科学历年限为4年。 27、上体育运动学校是否认定为运动员经历,算不算套改年限?答:体育运动学校属于中专,其在校读书时间不能计算为套改年限。 28、病假人员套改年限怎么计算?任职年限怎么计算?答:病假人员休病假6个月以上的,不计算工龄,不计入套改年限,亦不能算任职年限。 29、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有过两次或三次为“基本合格”的人员,其套改年限怎么计算?答:按照两次基本合格视为一次不合格处理,其套改年限应扣除1年。 30、关于考核问题,文件中只说了考核不合格和不定等次,对于未考核的,比如出国未考核和其他一些原因未参加考核的,如何处理?是否扣减套改年限?答:对于未考核的,由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31、某单位调入人员有2年不明原因未参加原单位考核,需不需要扣减套改年限?答:不明原因未参加考核的,应由干部管理权限部门调查清楚,属非个人原因未考核的不扣减套改年限,否则,应扣减套改年限。 32、我省1993年工改中规定的乡镇聘用制干部聘用前担任大队或村干部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套改年限的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答: 1993年工改时规定,乡镇聘用制干部聘用前担任村干部的时间计算套改年限仅限于当时套改工资,为平衡工资关系,这次套改该项政策不再继续沿用。 33、从企业到机关的干部,在企业没有年度考核,是否能按考核称职来套改。如在企业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之类的处分,如何处理?答:从企业调入的人员,在原企业工作时间一般可计算为套改年限。但受到过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应按处分期扣减套改年限,其中处分期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4、延退的高级专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时间是否计算为工龄?答:按规定办理延退手续的高级专家,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时间应计算为工龄。 35、职工在国内读完博士研究生,直接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三年后回国工作,其工龄如何认定?答: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工龄,直接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年限可以计算为套改年限。 36、参加工作后自费读研,期间工龄如何计算?答:参加工作后,经组织批准报考读研的,其研究生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未经组织批准的,本次工改可计算为套改年限)。 37、已在某事业单位正式工作几年后解聘,又被另一事业单位聘用,工龄如何计算?答:首先应确定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如是正式工被解聘后又被另一家单位聘用,其工龄合并计算;如是临时工,则应从被重新聘用时计算。 38、人事档案在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中心代理期间可计算工龄,在其他如劳动力市场、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卫生厅人才中心等机构代理的,能否计算为工龄?答:根据人发〔1996〕118号和鄂人〔1996〕182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必须交当地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中心代理,没有按规定代理的,其临时就业时间不能计算为工龄。 39、原在股份制企业工作,已缴纳社会保险,后被事业单位聘用,前后工龄是否连续计算?答:原在股份制企业或民营企业工作,已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其缴费年限可以计算为工龄。 40、如果是买断工龄的,再上班的怎样计算套改年限?答:按规定上缴了买断工龄补偿款的可以计算为工龄,没有上缴的,其工龄从被重新聘用之日起计算。 41、某单位职工1994年未办任何手续自动离职,2001年重新回单位聘用,工龄如何计算?答:自动离职的人员,重新被单位聘用后,其工龄从重新聘用之日起计算。 42、上世纪九十年代机关兴办经济实体时,职工经单位同意后离职,但没有办理文字手续,后又被单位聘用,其工龄如何计算?答:经单位批准辞职的人员,重新被单位聘用后,其辞职前的工作年限可以和录(聘)用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43、原在单位做亦工亦农,后被招录为该单位集体所有制工人,亦工亦农的时间是否计入工龄?答:如果亦工亦农后接着被录用为乡镇干部的,其亦工亦农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除此以外,亦工亦农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也不能计算为套改年限。 四、关于任职年限问题44、机构改革时离岗退养的机关工作人员如何确定任职年限、套改年限?答:机关机构改革期间的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期间可计算工龄和任职年限。 45、按鄂发〔2002〕9号文件精神停薪留职的机关工作人员如何确定任职年限、套改年限?答:这类人员停薪留职期间可计算套改年限,但应扣减其任职年限。 46、因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或其它原因离开原职位,但未下文免去其职务,且工资福利仍按原职务执行,后又回到了原职务的人员,其任职年限是否连续计算?答: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单位或部门明确其职务和任职年限。 47、原聘职务为中级,后低聘助理,2年后又聘为中级,其中级任职时间如何计算?答:该员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应扣除助理的聘任年限,前后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 48、有的事业单位没有对科员、办事员和员级人员进行过职务任命(聘任),能否按其执行相应职务工资的时间开始计算任职年限?答:这次套改工资,可按其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的时间开始计算任职年限。但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明确所有工作人员的职务(岗位)。 49、从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在企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能否计算为任职年限?答:可以。 50、行政职务的试用期是否计算任职年限?答:行政职务的试用期计算任职年限。 51、考核不合格、不定等次的年限,其任职年限是否扣减?答:考核不合格、不定等次的,扣减套改年限,不扣减任职年限。 52、职工脱产学习,其学习时间能否计算为任职年限?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确定。 53、一硕士在原单位已聘为中级职称,2003年辞职读博士,今年7月毕业受聘事业单位,其中级的任职年限如何计算?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认定。 54、企业转为事业单位,原在劳动部门取得的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证书,任职年限如何计算?答:由企业整体转制为事业单位的,按我省有关规定,1994年8月前非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职务)证书,经复核认定,并被单位聘用的可以兑现工资。相应的,其任职年限可以从获得非政府人事部门颁发证书之日算起。 五、关于新录(聘)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55、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市和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试用(见习)期满后工资高定1-2档(级),如何操作,何种条件高定1档(级)或2档(级)?这些人员如调离,其高定的工资可否保留?答:具体办法由有关市州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里审批后执行。这些人员在这些地区工作满5年调离的,其高定的工资可以保留。 56、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当工人的,能否比照高定工资?答:可以提前定级,并比照高定工资。 57、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转正后可以高定1—2级,到乡镇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也可高定1—2级,那么到上述地区的乡镇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能否合并高定3-4级?答:可以。 5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是多长?答:聘用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本科及以下学历的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为一年。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初期工资执行期限由单位根据情况决定。 59、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有关文件规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与国家规定的见习期是什么关系?答:按工改政策,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一年的见习期(技工学徒期两年,普工熟练期半年),期间执行规定的工资待遇。。 60、某单位新引进一名博士,读博前已有工作经历,如何套改工资?是否直接执行初期工资?明确岗位后,其薪级工资如何确定?答:原则上,此类人员可不执行初期工资待遇。单位明确其岗位后,岗位工资按明确的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同条件人员确定。 61、双学士如何界定?四年大学中辅修的双学位算不算“双学士”?答: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意见,不管是六年制的双学士还是四年大学本科中辅修的双学位,只要是取得两个学位的都可以算作“获得双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62、某硕士毕业生,第一年初期工资,第二年因考核不符合要求未正常按助教四档确定工资,第三年后也未转聘中级职称,这次工资如何套改?答:应按单位实际聘用职务(岗位)套改工资。如属未聘人员,按未聘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六、关于军转干部套改工资问题63、1993年前后转业的军队技术干部,是否都按原军队对应地方的职务套改?其任职年限如何计算?2006年转业的工资如何套改?答:1993年前后转业的军队技术干部,如果其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原军队对应地方职务的,按照原军队对应地方职务套改,其任职年限从军队任职时开始计算(此规定只适用于本次套改工资,不涉及其他待遇)。如,某军转干部,1992年任技术九级,转业后现职务为主任科员,这次可按照副处非领导职务进行套改,任职年限为15年。2006度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确定,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组织实施。 64、原军队营、团级干部转业后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这次工资套改时其职务、任职年限如何确定?答:军转干部如果按专业技术岗位套改的工资额低于按其原军队对应地方职务(岗位)套改工资额的,可按原军队对应地方职务(岗位)套改工资(此规定只适用于本次套改工资,不涉及其他待遇)。 七、关于教师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问题65、聋哑学校的教师提高15%工资标准是否仍然执行?答:暂继续执行,如今后国家有新规定再按新规定办理。 66、现不在护理岗位上的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原在护理岗位上又不满20年的,这次工资套改是否可以享受提高10%标准的待遇?答:原在护理岗位工作满20年、在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但不在护理岗位的护士、护师等人员,可执行提高10%工资标准,但这类人员中原在护理岗位不满20年的,则不能享受提高10%工资标准。 八、关于高定高套工资问题67、怎样区别“省厅管理的二级局”和“工作部门内设的副厅级机构”?副厅级事业单位的领导是否可以比照高定薪级工资?答:“省厅管理的二级局”由编制部门认定。工资套改审核时,需提供编制部门有关文件。副厅级事业单位的领导不能比照高定工资。 68、原任省政府直属的副厅级单位的副职领导,当时职务工资高定了一档,2000年机构改革单位改为正处级,此人现为正厅级单位的处长职务,能否继续保持高定的工资?答:不能。 69、副厅级单位的正、副职领导,此次套改高定级别工资,职务晋升或调离此类岗位后,能否保留高定的级别工资?答:此类高定级别人员职务晋升或调离此类岗位后,其高套的工资予以取消。 70、副厅级单位的纪检组长能否比照高定级别工资?答:可以。 71、全国及省部级劳模、先进工作者如何界定?答:全国及省部级劳模、先进工作者的界定按照鄂工发〔2001〕10号文件附件二规定的范围执行。 72、全国、省部级的科技奖励、教学奖励这次工改能否高套?省级中小学特级教师能否比照省有突出贡献专家进行套改?答:属于鄂人〔2006〕18号文第八款明确的高定高套工资范围对象之外的,不能高定高套工资。 73、职工先后获得省劳模和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此次套改能否高套两级?既是全国劳模高套过工资,又有“浮转固”工资,能否高套3档(级)?答:一人获多类、多项荣誉称号且符合高套工资的,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可按最高称号高套工资。但“浮转固”人员或退役运动员符合高套工资,同时又享有劳模、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且符合高套工资的,不属此列,两类、两项高套工资可同时享受。 74、某教授(延退老专家),套改年限50年,任职年限13年以上,套改薪级50级,又是全国劳模,怎么高套?答:按照两个级差(49级至50级的差额)的额度作为保留工资纳入个人绩效工资。 75、事业单位引进的海外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当时高定了三档职务工资,此次工资套改如何处理?答:经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海外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原高定了三档职务工资的,其高定的部分原额纳入个人绩效工资。 76、2006年8月省政府选拔的有突出贡献专家是否高套一级薪级工资?答:此次工改后选拔的“突贡”专家奖励待遇,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暂按奖励一级薪级工资执行。 77、“全国最高级别比赛”是仅限于“全运会”,还是包括全国锦标赛?世界比赛包括哪些赛事?答:根据体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全国最高级别比赛”除全运会,还包括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甲级联赛、全国总决赛等;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等冠以“世界”名称的即为世界比赛。 九、关于受处分人员套改工资问题78、鄂人〔2006〕18号文规定,事业单位受过降职、撤职处分的人员薪级工资低定一至两级,怎么掌握?被判过缓刑的人员如何套改?答:原则上受降职处分的人员低定一个薪级,受撤职处分的人员低定两个薪级;被判过缓刑的人员低定四个薪级。 79、判缓刑人员,刑满后未正式安排工作,但仍在原单位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如何套改?其工作劳动期间能否计算为工龄?答:判缓刑期满由单位接收,继续在干部岗位的,应由单位按照政策规定降低三个职务等级重新确定职务后进行套改,缓刑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工龄和套改年限扣除缓刑期间的年限后合并计算。 80、受处分人员,因受处分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在这次工资套改时,是否在低套工资的同时,套改年限也要扣减?答:按规定低套工资的人员,应先扣除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年限,再低套工资。 8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管理岗位上被撤职后,现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此次工资套改是否按专业技术职务套改后再低定二级?答:是的。按鄂人〔2006〕18号文第八(十二)款执行。 82、1993年以来受过党纪处分但没有同时受行政处分的人员,这次工资套改是否低定?答:1993年以来受过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人员,如果没有同时受行政处分,这次工资套改在按现职务(岗位)套改的基础上,公务员低定一个级别;机关工人低定两个岗位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级工资低定两级。 十、关于离退休人员增加和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83、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是否参加在职人员工资套改,其退休费如何计发?答:2006年7月1日以后至套改实施之前退休、按原我省规定的计发比例核发了退休费基数的,应参加在职人员的工资套改,并重新按工改后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核定退休费基数。 84、今年7 月1日至工改实施前去世的离退休人员,是否按生前所任职务增加退休费?一次性抚恤金是否也相应增加?答:今年7月1日至工改实施前去世的离退休人员,应按生前所任职务补发在世时按月增加的离退休费,其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亦相应增加。 85、农场办中小学教师离退休人员待遇是按企业标准还是按事业单位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答:根据鄂政办发〔2005〕101号文件的规定,农场办中小学教师离退休人员这次工改增加离退休费,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 86、离休人员离休前无职务的,这次如何增加离休费?答:离休人员离休前无职务的,仍按我省1993年有关规定增加离休费,具体月增加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94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670元;1943年元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49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350元。 87、离休人员离休前有职务但低于比照待遇的如何增加离休费?答:离休人员离休前有职务,但低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对应的应享受的比照职务待遇的,可以按所对应的比照职务待遇增加离休费。 88、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中长期从事行政工作无行政职务的退休干部如何增加退休费?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退休时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低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如何增加退休费?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中退休前长期从事行政工作无行政职务人员,仍按鄂人〔1989〕99号文的规定比照,即退休前工作满30年的,省直机关比照正科(含低于正科职务),市、州、县(市)直机关比照副科,其他比照科员职务相应增加退休费;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又无专业技术职务或低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可以比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可比照(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增加退休费。 89、1959年底以前在省直一级机关工作期间担任正、副科长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如何增加离退休费?答:1959年底以前在省直一级机关工作期间担任过正、副科长职务的离退休人员,仍按鄂组通〔1994〕41号文件的规定,按正、副处级增加离退休费。 90、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中,离退休前既担任行政职务,又被评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此次工改如何增加离退休费?如果可以选择,是否要按所选择的系列重新计算退休费?答:根据人薪发〔1994〕45号文件精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中,离退休前既担任行政职务,又被评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俗称“双肩挑”),其担任或聘任的双职务均可视为明确的职务系列,允许其按增资高的职务系列增加离退休费。过去的离退休费基数保留不变,不用重新计算。 91、机关事业单位团以上(或相当团职)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仍未担任相应职务的,此次工改如何增加退休费?答:机关事业单位团职或相当团职以上(技术九级以上)军队转业干部离退休时仍未担任相应职务的,可根据国发〔1985〕135号文件和国发〔1989〕52号文件规定的军队职务对应地方职务的比照标准增加离退休费。技术九级以上职务相应比照地方副处级以上职务仅限于相应增加离退休费,不涉及其他待遇和福利补贴的发放。 92、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工人,工改时按所聘岗位套改工资,退休时是按工人还是按现聘岗位标准计算退休费?答:根据鄂人薪函〔2004〕7号文件精神,实行全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工人,聘期满5年且在聘用的岗位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现聘岗位标准计发退休费。未实行全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行政管理岗位的工人,聘期满10年以上且退休时仍在上述岗位的,经本人自愿选择、组织批准可作干部退休。在以工代干岗位工作的女同志年龄满50周岁的,由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是否续聘,续聘后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办理相关手续,未续聘的,按工人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并相应核发退休费。 93、1993年前退休的工人,退休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专业技术职称,仍是工人身份退休的,如何增加退休费?答:凡是工人身份退休的,均应按工人增加退休费。 94、1993年工改前退休的工人(未参加工人考工的1—8级工)如何对应增加退休费,特别是8级工可否按技师或高级技师增加退休费?答:1993年工改前退休的工人仍按1993年工改中增加退休费时的工人等级标准增加退休费。 95、《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人〔2006〕〔19号)文件中所列举的国发〔1986〕26号、中办发厅字〔1985〕 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劳人险〔1983〕3号等文件主题内容是什么?答:国发〔1986〕26号文件的主题是《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意见》,具体内容是: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5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5年9月1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计发。中办发厅字〔1985〕 67号文件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原国民党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具体内容是:建国前已起义的原“中102”轮和“海辽”轮的船员现在是干部的(含已退休的),可享受离休待遇;现在是工人的(含已退休的),可按原基本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建国后驾船起义的船员(含已退休的),均可按原基本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厅字〔1985〕340号文件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具体规定是“建国后起义的‘两航’人员退休后(含已退休的),可按其原基本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劳人薪〔1985〕22号文件是指《劳动人事部对<海军起义人员调整工资待遇的意见>复函》,具体规定是“建国后起义的人员(含已退休的)均可按原基本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费。”劳人险〔1983〕3号文件是指《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主要内容是: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 9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其基本退休费如何计算?答:这次工改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退休前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即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打折后确定为基本退休费。 97、1987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中已享受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10%的部分计入离退休费基数的人员,此次工改如何增加离退休费?答:1987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已经享受了将在职时提高的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10%的部分计入离退休费基数,此次只按离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相应增加离退休费,不能比照在职人员提高10%工资标准的办法重复计算增加10%离退休费。 98、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这次工改后的退休人员,其津贴补贴如何发放和计入离退休费?答:在国家下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规定前,事业单位工改后退休人员的各种津补贴的发放和计入离退休费,暂按现行有关办法办理。 99、这次工改后,计发退休比例有所调整,统一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因公伤残增加退休比例的政策是否有效?答: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因公伤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条件,可以继续享受提高退休比例的政策。具体条件是:因公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人扶助的提高10%,不需人扶助的提高5%。 100、这次工改前退休人员因受过省部级以上表彰提高的退休费是否保留?如何增加退休费?答:2006年6月30日以前退休人员执行的原退休费计发比例和按省规定提高退休费的比例均保持不变,原计发的退休费总额也保持不变。在此基础上再按这次工改规定相应增加退休费。 十一、其他101、机关公务员“三年优”、“倒级差”保留工资如何处理?答:机关公务员原 “三年优”和“倒级差”纳入保留的级别工资,不能带入新的工资制度。 102、事业单位原提前或越级晋升了工资的人员,这次是否保留或继续高套?答:按原来规定事业单位提前或越级晋升了工资但不符合这次高套工资条件的,其原提前或越级晋升的工资不能保留,也不能高套。 103、工作人员套改出现负增资如何处理?其已发部分(2006年7月-12月)是否要扣减?答:这次工作人员套改工资,如果出现负增资的,其负增资部分暂予保留,工改实施前已发部分也不扣减。 104、正科职务15年,工作年限45年,套改表中的工作年限只有42-43年,标准没有向后延伸,如何计算薪级工资,可不可以向上延伸?答:按套改表规定的正科职务最高套改年限核定薪级工资确定,不能向上延伸。包括其他职务人员此类情况。 105、工作所在地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但执行的是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工资,能否执行工作地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答:省、市(州)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市、区)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单位所在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人员,期间可执行工作所在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