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养生专家招聘:生态创建文件汇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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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表
申报乡镇                           (盖章)
镇(乡)长              电  话
联  系  人              电  话
申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年  月
创建工作简介(包括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成效):
基本条件符合情况:
(不够可另附纸)
指标符合情况: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值
指标类别
完成情况
1
符合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标准要求的行政村
≥60%
约束性
2
辖区环境质量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有关规划要求
约束性
环境空气质量
声环境质量
3
建成区公共设施完善
完善
约束性
4
农村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出厂水卫生合格率
≥95%
约束性
5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70%
约束性
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率
≥50%
约束性
6
建成区垃圾集中收集处置率
≥90%
约束性
开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行政村比例
100%
约束性
7
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00%
约束性
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
通过验收的比例
100%
约束性
8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95%
约束性
9
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
≥90%
约束性
10
建成区河沟池塘环境整治率
≥80%
约束性
11
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10m2
约束性
12
环境信访办结率
100%
约束性
13
主要农、水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
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例
≥40%
参考性
注:“完成情况”栏按照实际完成值填写。
县(市、区)环保局预审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设区市环保局预验收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专家组复核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省环保厅核准意见
年    月    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  办法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各市、县(市、区)生态办。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09年10月9日印发
修订)的通知
丽环发〔2008〕36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推进市级生态乡镇创建工作,参照《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07〕44号)文件精神,我局对《丽水市市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原《丽水生态乡镇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丽生态办〔2004〕014号)文中的建设指标同时废止。请你们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四月二日
市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修订)
一、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建立生态乡镇创建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环保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2、制定生态乡镇建设规划,并报县以上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3、所辖行政村20%以上获得县级以上生态村的命名。
4、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植物现象,近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5、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率达90%以上。
二、建设指标
详见附件1:丽水市生态乡镇建设指标(修订)。
附件1       丽水市生态乡镇建设指标(修订)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值
分值
完成
情况
得分
1
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
基本达到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要求的行政村在40%以上
40
2
辖区环境质量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
5
空气环境质量
3
声环境质量
2
3
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0%
3
4
镇(乡)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50%
10
5
公共设施完善
基本完善
3
6
镇(乡)建成区垃圾固废集中收集处置率
80%
5
7
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00%
5
8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80%
3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达标率
75%
3
9
镇(乡)建成区河沟污染整治率
70%
5
10
镇(乡)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8m2 /人
3
11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公斤、公倾,折纯)
≤280
5
12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5
5
合     计
100
附件2      丽水市市级生态乡镇考核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建立生态镇(乡)创建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环保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要求镇(乡)政府成立生态镇(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专门机构、落实环保专兼职人员;镇(乡)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镇(乡)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查看近一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查看设立创建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有关文件。
2、编制生态镇(乡)建设规划,并报县以上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指标解释:按照省生态办《关于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生态镇(乡)建设与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生态办函〔2003〕7号)和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完成生态镇(乡)规划,并报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考核要求:查看生态镇(乡)建设规划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3、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镇(乡)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植物现象,近二至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指标解释: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辖区内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植物现象;近二至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考核要求:查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查看所有工业企业达标验收有关材料;现场抽查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查看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的现象。
4、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所辖行政村20%以上获得县级以上生态村的命名。
指标解释:严格按规划要求,功能分区布局合理;市场管理和交通管理规范有序;无乱搭乱建,乱设摊点,无占道经营;施工场地设隔离护栏,文明施工;街道整洁,环境优美,排水畅通,卫生状况良好,无直接向河流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畜禽禁养区内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城镇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所辖行政村20%以上完成县级以上生态村建设。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考核
5、镇(乡)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率达90%以上。
指标解释:要求镇(乡)及其所辖街道和中心村有环保宣传标语或橱窗。群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不得低于90%。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是否有环保宣传标语或橱窗。居民对环境满意率,采取对镇(乡)建成区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法进行。
二、考核验收指标
1、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40分)
指标解释:有实施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中长期计划,并按计划逐年推进,取得成效明显;确保完成省省下达的年度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建设任务。(20分)。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的实施意见》(丽委办〔2006〕114号)文件要求,建立完善农村环境监管长效管理机制;符合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要求的行政村达到(含县级以上生态村、全面小康示范村和市级环境整治村)40以上%(20分)。
认定部门:农办、环保部门
考核方式:验收文件、现场检查。
2、辖区环境质量(10分)
指标解释: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有关规划要求:镇(乡)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达到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和有关规划的要求(5分)。
空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划要求:镇(乡)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县(市、区)规划、生态镇(乡)规划的有关要求(3分)。
声环境质量达到规划要求:城镇建成区和中心村噪声污染控制在县(市、区)规划、生态镇(乡)建设规划以及功能区要求的范围内(2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3、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3分)
指标解释: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镇(乡)辖区范围内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程度(3分)。
数据来源:卫生、防疫部门
4、镇(乡)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10分)
指标解释:指镇(乡)建成区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50%。其它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及湿地废水处理工程等。
数据来源:建设、环保部门
5、公共设施完善(3分)
指标解释:指城镇建成区主要街道设置路灯(0.5分);排水管网服务人口比例不低于60%(1分);文化娱乐场所不少于1处(0.5分);中心卫生院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不少于1处(0.5分);适龄儿童入学率不低于98%(0.5分)。
数据来源:建设、统计部门
6、镇(乡)建成区垃圾固废集中收集处置率(5分)
指标解释:镇(乡)建成区内按照“户集、村收、镇(乡)中转、县(市)或区域集中处理”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运行机制,集中收集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量的百分比≥80%;偏远山区可以镇(乡)或中心村为单元,实行“门前三包、统一收集、就地分拣、综合处理”。结合村庄的实际设定固定垃圾桶,桶(箱)周边整洁,无暴露垃圾、无蝇蛆。建有长效的卫生保洁制度,有专人负责日常保洁工作。垃圾(2-3日)定期清运(3分)。乡镇企业的危险废物纳入当地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处置体系;农村医疗废物统一纳入城市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体系(2分)。
数据来源:农办、建设(环卫)部门
7、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5分)
指标解释:镇(乡)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占全镇(乡)污染负荷80%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其它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不得低于90%。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8、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率(6分)
指标解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占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直接用作肥料、制作有机肥、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占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80%(2分)。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达到地方排放标准的污水排放量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75≥%(2分)。完成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关停、转产搬迁,并对年存栏量在300头以上,经环保审批的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1分)。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1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9、镇(乡)建成区河沟污染整治率(5分)
指标解释:河沟池塘整治包括清除水面垃圾等漂浮物、截污、清淤、疏浚、生态护岸等。建立河道长效保洁制度,有专人负责水面保洁,村域内水面无垃圾漂浮物、黑臭等现象。整治后河沟池塘的水质达到环境功能要求。
数据来源:水利部门
10、镇(乡)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3分)
指标解释:镇(乡)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公共绿地,是指镇(乡)建成区内常年为公众开放的绿地(包括园林),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地除外。
数据来源:建设部门
11、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公斤、公顷,折纯)(5分)
指标解释:指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与耕地总面积之比。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折纯量是指把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成份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
数据来源:农业、统计部门。
12、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5分)
指标解释:指镇(乡)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镇(乡)辖区全部范围划定为秸秆禁烧区,并无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三、考核验收计分办法
总分为单项得分之和,满分为100分。单项计分参照上述说明,直接根据标准打分。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得分要在90分(含)以上。
附件3
丽水市市级生态乡镇申报表
申报镇(乡)                      (盖章)
镇(乡)长              电  话
联  系  人              电  话
申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创建工作简介(包括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成效简要):
基本条件符合情况:
(不够可另附纸)
县(市、区)环保局预审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市环保局验收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丽生态办〔2005〕7号
各县(市、区)生态办:
生态村建设工作,是生态市、县(区)建设工作基础,是推动农村走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的文明发展路子,加快全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及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发挥环境资源优势与后发优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近几年的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市建设中,各地都十分重视生态村的创建,至今年,全市共有86个村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其中27个村分别于1999年和2004年被命名为市级生态示范村。。为进一步加强对生态村建设工作的指导,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村建设,在我办《关于印发<丽水市创建 生态乡镇、村实施方案>的通知》(丽生态办[2004]15号)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推进生态村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三市并举”战略,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主线,以提高农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为根本出发点,结合“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全面小康示范村”建设、争创文明村等活动,统筹经济、社会、生态与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农村基层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改善生态环境、弘扬生态文化,增强生态意识,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
二、 建设要求
要求生态村建设与“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全面小康示范村建设”及“万里清水河道”工程、“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乡村康庄”工程、“万里绿色通道”工程等相结合。根据《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等,编制《生态村建设实施方案》。
三、 生态村建设的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
1、发展生态经济。主要包括生态农业、生态林业、生态旅游等方面。不同社会经济基础、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村,应突出鲜明的主题和特色,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生态经济发展道路。
2、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主要包括加强污染防治、生态环境恢复、资源(包括森林、水、土地、矿产)可持续开发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健康安全(如疾病控制)、防灾减灾、水土流失治理等内容,为发展生态经济、提高环境质量创造更好的条件。各村应因地制宜、抓住重点,要有针对性。
3、建设生态人居。主要包括村庄给排水、环卫设施、绿地系统、清洁能源使用、生态庭院建设和人口社会体系、城乡一体化发展等内容,不断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4、营造生态文化。主要包括历史与民族文化保护、社区文化建设、宣传教育等,以突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绿色”体系创建为重点,倡导绿色消费,树立文明发展观,提高农村生态文化水平。
四、 生态村的创建与验收
1、生态村的创建按《全市生态村建设实施规划表》(附后),由
县(市、区)生态办会同所在乡镇政府作出安排,在每年初将具体名单报市生态办予以公布。
2、凡公布为生态村创建的行政村,由所在乡镇政府指导,村双委负责编制《生态村建设实施方案》,《方案》经县(市、区)生态办审查后,由所在乡镇政府批准,村创建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方案》应从市生态办公布之日起半年内编制完成;三个季度内按程序搞好审批。
3、生态村建设,符合《市级生态村考核标准(试行)》的视为合格。考核验收工作由市生态办委托县级生态办组织。考核合格后报市生态办审核,经审核符合标准的村,由市生态办(环保局)命名为“丽水市生态村”并颁发标牌,予以表彰。批准文件报省生态办备案。
4、鼓励和支持历年来已开展生态示范村创建的行政村,继续加强建设,争取尽快跨入生态村行列。
5、在“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中,规划为省、市级示范村即全面小康示范村(新农村)建设的行政村,要全面开展整治工作,确保达到生态村建设标准;县级生态村考核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建设总体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市生态办备案。
五、 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将生态村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责任制。各乡镇政府要认真做好生态村创建的协调指导及督促检查。市、县两级生态办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全力支持,共同把这项工作推向深入。
要建立挂钩蹲点制度,市、县两级几大班子领导要分别挂钩联系1个村;市、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也要结合“百村示范、千村整治”等各项工程,与有关创建村实行挂钩结对,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
2、出台生态村建设政策意见。市、县(市、区)政府在生态建设专项资金中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对考核验收合格的生态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鼓励。在创建过程中,各地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依靠社会力量多方支持的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的有效机制,增加投入。
3、整合力量,共同推进。市、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必须按照整合资源、合力共建、成果共享的要求,积极配合,把生态村创建这一生态市建设的基础工作与正在开展的“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万里清水河道”工程、“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乡村“康庄工程”、“万里绿色通道工程”、“生态家园富民计划”等各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资金投入上重点保证,在决策扶持上予以倾斜,加强指导,优化服务,共同推进生态村建设。
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鼓励他们投资投劳,发展生态效益型经济,建设好自己的美丽家园,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好基础。
附件1、市级生态村考核标准(试行)
2、市级生态村考核标准(试行)指标解释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丽水市级生态村考核标准(试行)
一、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置专职或兼职环境保护人员,建立相应的环保制度或村规民约。
2、已编制生态村建设实施方案,并认真实施。
3、村内产业特色明显,生态绿色经济较为发达,农村居民年均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4、认真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村范围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现象,畜禽粪尿污染得到有效治理。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5、村庄布局合理,管理有序,基础设施较为完善,通道整洁,环境优美,村庄与周围环境协调。
6、村内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二、考核指标
丽水市生态村建设指标共五大类20项指标(见附表)。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加有地方特色的生态村建设指标。
丽水生态村建设指标(试行)
指  标  名  称
指  标  值
社会经济发展
(1)人口自然增长率(‰)
符合当地政策
(2)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0
(3)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程度(%)
≥90
环境质量
(4)空气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标准
(5)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功能要求
(6)声环境质量
符合功能区要求
基础设施建设
(7)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生活污水处理率(%)
≥90
≥55
(8)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
≥80
(9)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60
(10)村庄绿化覆盖率(%)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25
≥85
污染控制
(11)村内工业污染源治理达标率(%)
≥80
(12)乡镇工业集中率(%)
≥60
(13)秸杆综合利用率(%)
≥95
(1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资源化率(%)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达标率(%)
≥90
≥75
(15)农用塑料薄膜回收率(%)
≥90
(16)主要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合格率(%)
≥95
生态环境保护
(17)受保护基本农田面积(%)
≥85
(18)主要农产品中有机及绿色食(产)品比重(%)
≥20
(19)森林覆盖率(%)
山区≥80
丘陵≥50
(20)水土流失治理率(5)
≥75
附件2
市级生态村考核标准(试行)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置专职或兼职环境保护人员,建立相应的环境制度或村规民约。
指标解释:要求村双委联合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负责人和专(兼)职人员;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纳入双委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必要的制度或相应的村规民约内容,得到有效实施。
2、已编制生态村建设实施方案,并认真实施。
指标解释:要求按市生态办《关于印发<丽水市创建生态乡镇、村实施方案>的通知》(丽生态办〔2004〕15号)的有关要求和各县(市、区)《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及各相关部门明确提出的具体任务,因地制宜编制生态村建设《实施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实施。
3、村内产业特色明显,生态绿色经济较为发达,农村居民年均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指标解释: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因地制宜选择适合当地发展的特色产业,引导农户采取多种形式逐步纳入规模化生产经营轨道,形成全村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拳头产品或优势产品,不断增加农民收入。发挥当地资源、生态环境等各种优势,积极开发、培育生态农业、生态林业、生态旅游等方面生态绿色经济,创造条件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食)品,因势利导组织基地建设,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指村庄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当地平均水平”,指本县(市、区)当年农民平均收入水平。
4、认真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村范围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现象,畜禽粪尿污染得到有效治理。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指标解释:要求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无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任意砍伐山林、开山采矿(石)、大于25度坡地开垦及乱挖中草药、采砂取土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国家或省明确规定的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非法经营和违规使用情况;村庄居住区无畜禽(特别是生猪)放养现象,畜禽粪尿无四处横溢、任意排放等影响环境的状况,提倡资源化利用和以沼气化为主的恰当、有效治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人为的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5、村庄布局合理,管理有序,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通道整洁,环境优美,村庄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
指标解释:“村庄布局合理”,是指严格按县(市、区)村庄总体规划要求,功能分区布局合理。“管理有序”,是指村容村貌、市场和交通管理规范有序,无乱搭乱建,无占道经营,标语、广告牌设在指定地点。“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是指村庄建成区排水管网服务人口比例不低于80%;人均通道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住宅电话普及率不低于50%;有文化娱乐活动场所;适龄儿童入学率不低于98%;临江河的村庄建成区需有完善的防洪构筑,无侵占河道的违章建筑,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水库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通道整洁,环境优美”是指村内主要通道甚至次要通道较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淤积或溢流,主要通道按规范有卫生设施,卫生状况良好,无直接向溪河、水源排放污水与倾倒垃圾的现象;畜禽禁养区内无规模化养殖场。“村庄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是指中心村、基层村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历史文化协调。
6、村内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指标解释:要求村内有环保与生态建设的标语或宣传窗。问卷抽查中群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不得低于90%。
二、考核指标
1、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标解释: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净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采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人口自然增长率=×1000%
“符合当地政策”,指符合本县(市、区)政策规定。
数据来源:计划生育、统计部门
2、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村庄辖区范围内农民生活饮用水质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程度。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
3、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程度(%)
数据来源:现场抽样调查。
4、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空气环境质量是指村庄建成区范围内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划确定的相应国家标准。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5、地表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要求,是指村庄、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水质达到省政府确定的功能区划相应水质要求,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达到丽水市或县(市、区)规划对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6、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声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要求,是指村庄建成区噪声污染控制在丽水市或县(市)规划要求的范围内。一般应达到国家2类标准,重要区域应达到1类以上标准。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7、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生活污水处理率(%)
指标解释:卫生厕所指与猪圈分离的,或可以及时清理的厕所占总户数的百分数。
数据来源:由村提供,现场抽样考核
指标解释:生活污水处理率指村庄建成区经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包括资源化利用)的生活污水量占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处理设施包括三格式处理池、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湿地废水处理工程等。
数据来源:由村提供,现场抽样考核。
8、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
指标解释:指村庄建成区内经垃圾箱、垃圾池等设施集中收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设有废品收购点,常年有投售、回收金属制品、塑料日用制品(含袋、膜)、玻璃制品等生活垃圾废品的数量,可视作集中收集量。
数据来源:由村提供,现场抽样考核
9、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村庄建成区内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封闭焚烧、制造沼气和堆肥。卫生填埋扬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执行《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和《国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KB3-2000)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数据来源:由村提供,现场考核
10、村庄绿化覆盖率(%)和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指标解释:村庄绿化覆盖率指村庄建成区的绿化覆盖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由村提供,现场考核
指标解释: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指村庄建成区主要通道两旁行道村(包括灌木)栽种的长度与主要通道总长度之比。
数据来源:由村提供,现场抽样考核。
11、村内工业污染源治理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村庄辖区内实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不分工业隶属关系)污染源数量占所有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12、乡镇工业集中率(%)
指标解释:指村庄辖区位于集镇建设规划工业用地内的工业企业数量占所有工业企业总数的比例。
数据来源:由村提供,现场考核。
13、秸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村庄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村庄全部范围划定为秸秆禁烧区的,应无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
数据来源:由村提供,现场抽样考核
1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资源化率(%)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村庄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要求畜禽养殖的污染物对生态环境不造成影响。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环保局作出规定。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指标解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达标率指村庄辖区内规模化养殖场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污水排放量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模》(HJ/T81-2001)执行。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15、农用塑料薄膜回收率(%)
指标解释:指农业生产活动中所用塑料薄膜(如用于育种、育苗、覆盖土地、塑料大棚、食用菌生产等所使用塑料薄膜及塑料膜)回收的数量占所用薄膜总量的比例。计算公式:
农用塑料薄膜回收率=×100%
数据来源:由村提供,现场抽样考核
16、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
指标解释: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指当地主要粮食、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符合国家标准的样品数占抽样总数的百分比。农产品农药残留的检测和评价,执行《农产品安全质量》有关标准(GB18406.1-2001,GB18406.2-2001,B/T18407.1-2001,GB/T18407.2-2001)以及农业部无公害食品系列标准(NY/T5001-2001~NY/T5073-2001)。
数据来源:市(地)级以上质量监督、卫生等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督管理部门。
17、受保护基本农田面积(%)
指标解释:指村辖区内现有受保护基本农田面积占原有耕地面积的百分比。
基本农田保护率=×100%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农业部门。
18、主要农产品中有机及绿色食(产)品比重(%)
指标解释:指稻米、小麦、玉米、茶叶、油料作物、蔬菜、水干果、食用菌、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中,认证为有机及绿色食(产)品(含获省绿色农产品称号)的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
数据来源:农业、环保部门
19、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村庄辖区内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经济林地和竹林地。国家对灌木林地、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山旁、宅旁林木面积折算为森林面积的标准特别作了规定。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林业部门。
20、水土流失治理率(%)
指标解释:指经治理合格的水土流失面积占村庄辖区内水土流失面积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遂昌县环境保护局文件
遂环保〔2007〕99号
各乡镇:
现将《遂昌县生态村考核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标准认真组织开展生态村创建工作。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生态村  标准  通知
抄送:市生态处
遂昌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19日印发
遂昌县生态村考核标准(试行)
一、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置专职或兼职环境保护人员,建立相应的环保制度或村规民约。
2、已编制生态村建设实施方案,并认真实施。
3、村内产业特色明显,生态绿色经济较为发达,农村居民年均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4、认真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村范围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现象,畜禽粪尿污染得到有效治理。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5、村庄布局合理,管理有序,基础设施较为完善,通道整洁,环境优美,村庄与周围环境协调。
6、村内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二、考核指标
遂昌县生态村建设指标共五大类20项(见下表)。
遂昌县生态村建设指标(试行)
指  标  名  称
指 标 值
完成情况
社会经济发展
(1)人口自然增长率(‰)
<5
(2)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0
(3)公众对环境的满意度(%)
≥90
环境质量
(4)空气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标准
(5)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功能要求
(6)声环境质量
符合功能区要求
基础设施建设
(7)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生活污水处理率(%)
≥90
≥55
(8)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
≥80
(9)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60
(10)村庄绿化覆盖率(%)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25
≥85
污染控制
(11)村内工业污染源治理达标率(%)
≥80
(12)乡镇工业集中率(%)
≥60
(13)秸杆综合利用率(%)
≥95
(1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资源化率(%)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达标率(%)
≥90
≥75
(15)农用塑料薄膜回收率(%)
≥90
(16)主要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合格率(%)
≥95
生态环境保护
(17)受保护基本农田面积(%)
≥85
(18)主要农产品中有机及绿色食(产)品比重(%)
≥20
(19)森林覆盖率(%)
≥80
(20)水土流失治理率(%)
≥75
遂昌县生态村申报表
申    报    村                      (盖章)
村  民  主  任           电   话
联    系    人           电   话
申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遂昌县环境保护局
创建工作简介(包括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成效简要):
(不够可另附纸)
县环保局生态科预审意见:
年   月   日
县环境保护局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遂昌县县级生态村考核标准(试行)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置专职或兼职环境保护人员,建立相应的环保制度或村规民约。
指标解释:要求村委会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落实环保专职或兼职人员;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村委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村规民约。
考核要求:查看近一年村委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
2、已编制生态村建设实施方案,并认真实施。
指标解释:要求按照市、县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完成生态村建设实施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实施。
考核要求:查看实施方案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3、村内产业特色明显,生态绿色经济较为发达,农村居民年均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指标解释:要求有一个以上特色产业,农村居民年均收入指年均纯收入。
考核要求:查看特色产业和经济发展有关资料。
4、认真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村范围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现象,畜禽粪尿污染得到有效治理。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指标解释:村内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考核要求:现场查看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等现象。
5、村庄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村道整洁,环境优美。
指标解释: “村道整洁,环境优美”,是指路面平整,卫生状况良好,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考核。
6、村内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指标解释:要求有环保标语或宣传橱窗。群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不得低于90%。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是否有环保宣传标语或橱窗。居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采取对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少于全村人数的10%人。问卷在“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者之间进行选择。
二、考核指标
1、人口自然增长率(<5‰)
分值:5分,超一个千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数据来源:当地乡(镇)政府计生办。
2、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0%)
分值:10分。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数据来源:县卫生、防病部门。
3、公众对环境的满意度(≥90%)
分值:5分。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数据来源:现场调查。
4、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
分值:7分。县环境监测站根据实际情况打分。
5、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要求)
分值:7分。县环境监测站根据实际情况打分。
6、声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要求)
分值:6分。县环境监测站根据实际情况打分。
7、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90%)
分值:3分。要求无露天厕所,有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数据来源:现场察看。
生活污水处理率(≥55%)
分值:2分。要求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且正常运行。
8、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80%)
分值:5分。要求有垃圾箱并有专门保洁员。
9、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60%)
分值:5分。要求有垃圾去向说明。
10、村庄绿化覆盖率(≥25%)
分值:3分。数据来源:现场察看,并有相关数据支撑。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85%)
分值:2分。据来源:现场察看,并有相关数据支撑。
11、村内工业污染源治理达标率(≥80%)
分值:2分。据来源:当地乡(镇)政府环保办。
12、乡镇工业集中率(≥60%)
分值:2分。据来源:当地乡(镇)政府环保办。
13、秸杆综合利用率(≥95%)
分值:4分。据来源:当地乡(镇)政府。
1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资源化率(≥90%)
分值:2分。据来源:当地乡(镇)政府。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达标率(≥75%)
分值:2分。据来源:当地乡(镇)政府。
15、农用塑料薄膜回收率(≥90%)
分值:4分。据来源:当地乡(镇)政府。
16、主要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合格率(≥95%)
分值:4分。据来源:当地乡(镇)政府。
17、受保护基本农田面积(≥85%)
分值:5分。据来源:当地乡(镇)政府。
18、主要农产品中有机及绿色食(产)品比重(≥20%)
分值:5分。据来源:当地乡(镇)政府。
19、森林覆盖率(≥80%)
分值:5分。据来源:当地乡(镇)政府。
20、水土流失治理率(≥75%)
分值:5分。据来源:当地乡(镇)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09〕11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精神,进一步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生态省建设和“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实施以来,全省各地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大力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和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等工程,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农村水环境质量尚未根本改善,农业农村面源污染仍较严重,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农村环境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亟待进一步健全,一些农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农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农村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地各部门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增强农村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源头控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新机制、依靠科技,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以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出发点,以建设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为目标,以饮用水源保护、工农业污染防治、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着力解决农村地区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着力加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加快农村环境保护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着力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三、主要目标
到2012年,农村地区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解决,农村环境管理体制基本建立,城乡统筹协调推进的环境保护格局基本形成;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和执法监管能力明显加强,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农民群众环境意识明显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农村安全饮用水覆盖率达到100%。
——农村区域性的突出工业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建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村比率达到80%以上,80%以上的建制镇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5%以上。
——全面完成年存栏猪100头以上、存栏牛10头以上畜禽养殖场(户)排泄物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
——化肥施用强度降低5%,商品有机肥推广使用量提高30%,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面积达到75%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均提高5%。
——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300平方公里;完成万里清水河道整治25000公里,其中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长度占80%以上。
——村庄绿化实施率达到80%以上。
——750个以上的乡镇达到省级生态乡镇标准。
四、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深入推进“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采取农村自建饮水工程和城市供水管网延伸等办法,全面解决全省农民饮用水安全问题。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现状调查,科学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落实保护措施,不断提高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进一步强化农村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和环境监管,加快实施水源涵养、水源保护、水生态修复、生态河道、水土保持等工程建设,强化水源保护区内化肥、农药、垃圾、畜禽养殖排泄物及“农家乐”旅游等污染的监管,严格限制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类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有效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建立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卫生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水质状况,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加快制订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应急预案,加强水源安全预警和防范,防止水源污染事件发生。
(二)加大农村工业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执行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按照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加快农村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切实从源头控制农村地区污染。加大工业污染减排力度,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排污总量控制,鼓励和引导农村中小企业进工业园区集中生产、集中治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防止污染企业“上山下乡”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对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治理无望的“低、劣、散”企业,要坚决关停。2009年底前,各地要完成农村环境突出问题的排查工作。进一步落实“以奖促治”政策,集中整治一批环境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庄。加快推进工业污水、工业固废、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体系向农村延伸。
(三)继续深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建设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率。到2010年,全省所有中心镇、生态敏感区乡镇和钱塘江流域建制镇建成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具备截污纳管条件的村庄,要通过管网延伸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不具备截污纳管条件,但经济较发达、布局相对集中的村庄和新建的集中农居点,要建设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山区、海岛等农村地区,可以采用生物技术、沼气工程等适宜技术进行治理。到2010年,全省50%以上的行政村开展生活污水处理。
(四)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平原地区加快推广“户集、村收、镇(乡)运、县(市)或区域集中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模式;远离县城的平原村庄,可以连片规划建设区域性的垃圾中转或处理设施;偏远山区、海岛等农村地区,按照“统一收集、就地分拣、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处置模式进行处理。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改造或封场,禁止农村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简易填埋,逐步淘汰不符合环保技术标准的农村生活垃圾焚烧炉。建立健全村庄保洁长效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卫生保洁市场化服务。到2012年,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以上。
(五)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编制实施生态畜牧业养殖规划,调整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落实禁养区、限养区要求,根据土地消纳能力和水环境功能区达标情况,合理控制区域畜禽养殖总量。加快推行规模化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新建的规模化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大力推广农牧结合、沼气化资源循环利用等生态养殖模式,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积极探索推广清洁养殖和微生物发酵床等新型技术。加强畜禽养殖场环保执法监管,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大力开展规模以下养殖户和散养户的污染治理,积极引导散养户向养殖小区集中。到2012年,新建或改建畜牧生态养殖小区1200个,新建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100个,基本完成存栏3万羽以上家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
(六)积极开展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开展水产养殖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水体承载能力和水环境功能要求,加强水产养殖的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合理确定水产养殖的方式、容量和种类。积极实施“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工程”,大力推广高效、优质、生态、安全的现代养殖模式。切实加强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监管和环境监测,严格控制水库、湖泊养殖规模,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围网等水产养殖和珍珠养殖。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所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开展特种水产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到2012年,完成100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工程,无公害产品达到1000个以上。
(七)大力推进化肥农药污染防治。积极引导科学施肥,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鼓励使用商品有机肥、作物专用肥和缓释肥。到2012年,全省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2500万亩,商品有机肥产量达到150万吨。积极实施“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着力培育统防统治、代防代治的新型植保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植保技术到位率;加快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非化学防治技术;实行报废农药瓶(袋)、农用废弃薄膜等统一收集。到2012年,全省“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实施面积达1200万亩。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到2012年,全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认证数达到4600个,创建省级以上有机食品基地30个,创建高效生态林业和森林食品基地500个以上。
(八)着力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深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监管体系。建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重点,开展农田土壤环境监测、评估及农产品产地安全性划分。加强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监管,重点防范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污染,对污染严重、难以修复的耕地要及时调整用途;对可能影响土壤环境的污染源要实施监控;对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地区、工矿废弃场地等区域要开展土壤污染监测。到2012年,全省建设百个“沃土工程”示范区,全面开展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建成100个农田土壤污染修复示范区,示范区内农田土壤重污染区污染程度降低5—10%,中、轻污染区污染程度降低5%。
(九)深入开展河沟池塘整治。按照“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目标,结合实施“万里清水河道”工程、“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和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全面实施重要平原河网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快推进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和主要平原河网的农村河沟池塘整治。建立完善长效保洁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农村河道生态治理、护岸技术,加快恢复农村河沟池塘自然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严格执行水域面积“占补平衡”制度,严禁随意填埋河沟池塘水域或改变水域用途。到2012年,农村河沟池塘基本得到整治,农村河沟池塘水面面积基本保持稳定,平原河网水体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浓度比2007年下降15%以上。
(十)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和生态示范创建。坚持生态保护与污染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力、旅游等资源开发和“农家乐”等活动的监管,严格控制人为生态破坏。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重点防护林建设,大力开展村庄道路、水体沿岸和庭院绿化,实现村庄周边和住宅四旁的绿化美化。积极实施水环境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维护农村河流、渠系、池塘以及农田等自然生态系统的自我保护和修复功能。积极实施已采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工程,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全面推行生态葬法,加强“三沿五区”坟墓治理。深入开展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严格控制农村外来有害物种入侵。加强农村新能源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农副产品废弃物、畜禽养殖排泄物、秸秆等的资源化利用。深入开展生态村、生态乡镇、生态县和绿色系列创建活动,不断巩固创建成果。到2012年,创建绿化示范村2000个;创建绿色矿山200座以上,废弃矿山生态治理率达95%以上;行政村生态葬法覆盖率达到85%;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农村清洁能源利用率达到70%以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级政府“一把手”是农村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生态省建设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要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目标化、目标责任化”的要求,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乡镇和各行政村,明确责任人,明确工作完成时限,严格考核,严格奖惩。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农民参与、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管和指导协调,牵头制订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以奖促治”项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农办要结合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牵头抓好行政村生活垃圾收集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财政等部门负责管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建设部门要加快推进城乡环保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牵头抓好镇(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水利部门牵头抓好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河沟池塘综合整治和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农业部门牵头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排泄物污染防治,积极推进农业农村废弃物循环综合利用;林业部门牵头抓好村庄绿化、生态公益林和重点防护林建设;宣传、发改、经信、科技、民政、交通运输、卫生、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执法监管。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标准,研究制定村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标准和规范。抓紧编制实施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公布农村环境状况。进一步加强农村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乡镇环保监管制度,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工业企业较集中、环保监管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在重点乡镇或分片设立环保派出机构,切实加强基层环保力量。
(四)加大资金投入。要加快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工商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农村环保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中央“以奖促治”政策,按照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整合财政资源,切实加大对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生态村镇建设、环境污染重点村庄整治等项目的资金支持。要研究制定有利于农村环境保护的价格、信贷等经济政策,加大农业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有机肥生产、使用等的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力度。积极推进农村生态建设和污染治理的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
(五)注重科技支撑。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加大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置、秸秆综合利用、测土配方施肥、污染土壤修复、绿化苗木选育等技术的研发力度。强化政策扶持,加快推进农村环保科研成果转化,积极培育农村环保产业。建立完善农村环保适用技术推广制度,组织实施试点示范工程,加快农村环保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六)抓好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教育,引导农村群众提高环保意识,树立生态文明观念。要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增强村民自治自律意识,有效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环保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积极开展城乡共建、村企共建、军民共建、党政机关挂钩共建等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