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咖可以 补精子?:建设现代农业要靠科技导航教育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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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现代农业要靠科技导航教育奠基


 张思华 2010-09-29 【大 中 小】

——再次学习《农业法》和中央文件精神的体会与思考

为了保障农业的发展,建立符合WTO规则和中国“三农”实际的保护制度,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2月28日对1993年7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作了第一次修订,再次强调要大力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依靠发展科技教育事业振兴农业,应对挑战。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文)和国务院2006年8月28日颁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文),对进一步依靠科技教育进步,大力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来推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人类已步入依靠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信息社会,进入了充满希望、充满竞争、跨越发展的新时代。在科学技术进步日新月异的新世纪建设现代农业,必须依法全面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夯实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科技教育基础。

一、科技是农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先导力量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指出:“在人口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保障全国人民丰衣足食,使农业和农村经济不断跃上新台阶,根本出路在于依靠科技进步。”要求“必须始终把科技进步摆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优先地位,把农业科技摆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推动传统农业向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农业转变,使我国农业科技率先跃居世界先进水平”。《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强调“农业的根本出路在科技、在教育”。这是对我国农业科技工作的科学总结和法律规范。

实践证明,科学技术是促进农业发展的先导和第一推动力。从世界范围来看,科技进步已成为世界农业增长的源泉。世界发达国家的农业,科学技术的作用已占居主导地位。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主要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率增长量中靠科技进步实现的已达60%—80%。1929—1972年,美国农业增长值中的81%和劳动生产率增长的71%归功于农业科技进步。上个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发展中国家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3%,也与各国实施有效的农业研究计划,培育和推广一系列高产良种,进行技术革新等直接相关。据国外学者研究,21世纪前10年,世界农业增产几乎都将来自更高的单产。在发达国家,除革新了的常规技术将继续发挥作用外,高新技术特别是生物技术将开始转入较大范围的实际应用,从而为大幅度增产,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生产成本提供广阔的前景。

我国虽然地大物博,幅员辽阔,但从根本上讲仍是资源约束型国家,人均占有资源短缺是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最现实问题。也就是说,当今我国农业的发展不可能再单纯依赖自然资源在扩大再生产中的有限作用,而必须更主要地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从现实情况看,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业的发展。据中国农科院测算,1972—1980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增量中的27%是靠科技进步实现的,“六五”期间上升到35%,“七五”期间达到40%。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农业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量的贡献率已达到45%以上,超过了土地、劳动力及物质投入要素的贡献份额,在畜牧业、水产业增长中的贡献率已达到50%左右。

二、教育是经济起飞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动力和源泉

教育是农业发展和经济起飞的基础,是社会进步的动力源泉。同样,没有发达的教育,就不可能支撑现代化的国家和现代化的农业。《教育法》第四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教育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更是农业发展和农业科技进步的基础。不能想象,在一个有13亿人口的国度里,在有相当多农民和从业者是文盲、半文盲的情况下,却能够实现农业和整个国家的现代化。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是农村经济发展和起飞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基础。

《农业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农业科技、农业教育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现代化农业的实现,最终取决于农业劳动者文化、技术素质的提高。目前,我国农村大多数地区的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不高,文盲、半文盲仍占相当大的比重,这已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严重制约因素。许多先进的科学技术不能普及到千家万户,主要原因之一是从事农业的劳动者的文化、技术素质偏低,选择、应用新技术的能力较差。建设现代农业,最终要靠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的农民。

三、建设现代农业呼唤教育奠基科技导航

1995年5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作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大决策。实施科教兴国,坚持科学发展,要求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教育为本,坚持科学发展,把科技和教育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增强国家的科技实力及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提高全民族的科技文化素质,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加速实现国家的繁荣强盛。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安天下的产业。为实现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国家早在1995年以前实施了科教兴农战略并且已取得很大成效。“九五”以来,国家组织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对依靠科技教育振兴农业提出了更高要求,科教兴农战略已成为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外无数事实证明: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依靠农业科技导航,农村基础教育和农业成人职业教育、农民终生教育奠基。否则,科技教育振兴不了农业,农业没有腾飞发展的科技教育基础,建设现代农业只能是“无米之炊”。

四、依靠科技教育建设现代农业应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一)农村基础(义务)教育问题

义务教育是指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他们受教育的状况如何会直接影响中华民族的素质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我国对基础教育历来很重视,1986年专门颁布了《义务教育法》。尽管如此,由于经济不发达,加之教育面太大,我国农村基础教育目前仍存在不少问题。突出的是:教育经费不足,教师队伍不稳,教育质量提高不快,中小学学生入学率偏低。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继续大力宣传、贯彻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普及率的高低,直接影响我国经济和农村的发展,决不能因一时的小利,或因工作上的疏忽,送走了老一代文盲、科盲,又造就出新一代的文盲、科盲。

首先,要分地区、分步骤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济、文化发达或比较发达的地区,要率先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经济文化不发达地区,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争取尽早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第二,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负责筹措义务教育经费。要保证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生人均计算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第三,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第四,要加大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力度,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二)农业成人职业教育问题

改革农村教育体制,调整教育结构,发展农业成人职业技术教育,是振兴农村经济,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加速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战略措施。发展职教,在一些实现了经济腾飞的国家称为“秘密武器”。所谓职业教育是指给予受教育者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目前,我国主要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广校、农业大中专院校、农村职业中学和各类农村成人学校来开展中、初等农业职业教育和农业成人教育,高等农业职业教育还处在起步扩展阶段。当前,农业成人职业教育渠道变窄,工作极不平衡,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不相适应,与发展市场农业和加入WTO的长远要求不相适应,办学仍存在不少困难,应认真研究解决。

发展农业成人职业教育,首先要办好农业高等教育、农民技术推广培训学校、农广校、农业中专学校和农业职业中学,要保证其正常的教育经费,改革招生办法,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其次,要大力发展农村成人教育,充分利用各类成人学校和技术推广机构的办学优势,培养农村急需的各类技术人才,造就亿万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劳动大军。第三,适度发展高等农业职业教育,培养一批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农业生产者和农业经营管理者。第四,要研究制定发展、保护农业成人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以保障农业成人职业教育事业向前健康发展。

(三)新型农民和农业远程教育问题

农民是农业技术的接受者,任何农业技术只有为农民所采用,应用于生产,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因此,必须重视农民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重视农民对使用技术的选择权和对推广活动的参与权。国家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应着重在四个方面做工作:一是广泛宣传,提高农民对农业科技的认识水平;二是狠抓示范,增强科技对农民的吸引力;三是大力培训,强化农民吸纳农业科技的能力;四是搞好服务,确保农民应用科技的实际效果。

提高农民的素质,用现代先进科技武装农民,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农业发展的一个永恒主题。我国农民量大面广,对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终生教育难度很大。面对这种情况,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发展卫星计算机网络交互式教学,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技术手段,来普遍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

1、我国农民职业技术教育的情况和发展方向

在旧中国,封建地主把耕地出租给农民耕种,只管收取地租,不管收成好坏,更不管提高农民的素质,根本谈不上有什么农民职业技术教育。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从20世纪80年代出现农民学科学、用科学热潮以来,农民技术教育有了较大、较快的发展。近些年来,在科教兴农战略的指引下,更是呈现新的好的发展态势:一是推广普及就业培训在深化,新型农民职业和转岗农民就业培训在强力推进,培训形式、内容、空间发生深刻变化;二是技术资格培训、技术等级教育,即“绿色证书”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在兴起,现已进入扩展阶段,正向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三是以农类高中等职业院校、农村远程教育系统为主体的农民高中等学历教育在加强,特别是中专教育已强化推进到村、组干部、党员和一部分先进农民中,不少地方正在试行农民高等学历教育。但是,从总体上讲,我国农民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仍很薄弱,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建设现代农业、新农村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迫切需要大力加强,特别需要加快建立起完整的农民终生教育培训体系和农民从业制度。

2、提高农业劳动者素质的法律问题

第一次修改后的《农业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这表明国家再次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实施科教兴农战略,从而进一步确立了农业科技教育事业和工作的法律地位。《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教育,振兴农村经济,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农业”。关于发展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的有关问题,修改后的《农业法》第七章作出了9条具体规定。关于经费问题,在《农业法》第六章里明确作出了11条规定。国办发[1997]44号、鄂政发[1998]75号文件,对兴办发展农民技术教育,特别是农广校远程教育和农民转岗培训问题也有很强的政策性规定。

利用国家法律调整农业科技、农业教育与农业产业及有关方面的关系,是农业科技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从特定意义上讲,农业科技教育问题既是农业法调整的范畴,又是科技法、教育法必须回答的问题。我们应该看到,有关法律、文件虽然规定了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工作的重要地位,但还不完善、不系统,操作性和约束力还不强,农民和农业教育中的许多问题难以解决,亟需制定规范具体的单项法律。

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新型农民培训工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和农民高中等学历教育,提高亿万农业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是一项千秋伟业。它既需要有千百万人去实践,去为之努力奋斗,又需要全社会的支持,需要国家法律作保障。国家应加快农民培训从业方面的立法步伐,进一步肯定农业成人职业教育、农广校远程教育和“绿色证书”制度及有关教育培训工作的法律地位,抓紧制定《农民职业技术教育法》。

对农民进行技术教育,特别是对从业农民进行岗位培训教育、技能等级教育和学历教育,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一项严肃的政府行为,必须有明确的行为规范加以严格约束。特别要在土地、水面承包者的文化程度、技术资格要求,乡村干部任职、加入党团组织学历要求,农民技术教育责、权、利的划分,持证农民的权利与义务,农民技术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农民技术教育的实施主管部门和组织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的可行的规定,以便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全方位持续推动农民技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法提高农业劳动者的综合素质。

(四)农业科教事业兴办、经费投入和科研、推广问题

1、国家总的投入原则

《农业法》第六章专门就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问题作了规定,其中涉及到农业科技教育投入问题。就总体而言,按《农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即投入总水平要逐步提高、总量增幅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并且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主要用于9个方面,其中:“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是扶持重点之一。

2、国家规定的经费具体投入渠道和农业科技教育事业的兴办问题

《农业法》第七章专门就“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问题作了9条16款规定。既进一步明确了农业科技教育经费的来源,又规定了兴办和统筹农业科技教育事业的有关问题。按照这一规定,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主要由国家兴办,农业科技教育经费从三个渠道解决:

一是各级政府从财政中安排经费,这是主渠道。由于农业科技教育是一项社会效益高于农民自身经济效益的事业,是直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工程和先导力量,因此,农业科技教育事业应以国家兴办为主,对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的投入应以国家财政作为主要渠道。所以,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这里的“应当”,表明增加农业科技教育经费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不得借故削减。据联合国粮农组织资料,20世纪80年代中期,世界各国农业科研经费平均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约为1%,其中发达国家为2%,发展中国家为0.5%—0.6%,而我国农业科研投资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很小,1979年为0.3%,1980—1986年从0.27%下降到0.19%,呈递减趋势;据中国科学院有关专家研究,目前我国农业技术推广的投资强度(政府农技推广投资占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仅相当于贫困国家20世纪80年代的水平(1996年为0.49,略高于国际上最贫困的30个国家1980年0.44的水平),我国农民人均享有的农技推广经费还不到低收入国家的一半(1990年全球低收入国家农民人均农技推广经费支出为16-25元,高收入国家平均为537元,我国1998年仅7.3元)。这种状况,不利于农业科技教育健康发展。因此,近段时期必须依法大力增加对农业科技教育的投资,使其比重有较大幅度提高,促进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是社会力量筹集经费。这也是利用社会各方力量兴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的规定。鉴于我国财政紧张,单靠国家或某个部门兴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增加对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的投资是不够的。因此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农业科研、农业推广和农业教育事业。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利用生产经营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的资金和设施,合作办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另一方面也可以由具备一定条件的这些单位独立兴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三是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农业科技教育安排经费。农业科技研究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发展研究三方面,农业教育也包括三方面,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国家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农业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搞好统筹规划,安排足够的研究经费和教育经费,扶持农业科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3、农业科研问题

《农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对农业科研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农业科研是农业科技教育工作和农业发展的基础,必须纵深合理配置力量,确保其稳定发展。基础研究的成果将扩大科学理论的领域,提高应用研究的水平,对于解决农业生产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具有难以估量的指导作用。其理论成果可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提供科学依据,可指导生产实践,提高劳动生产率。应用研究着重研究如何把自然科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理论知识物化为生产技术、工程技术、工艺流程的原理和方法,使自然科学知识同社会生产力直接衔接起来。因此,应用科学研究的成果,主要表现在设计和研制新的品种、技术、工具、工艺、材料、产品上面;这些成果可以进入实际生产过程,转化为直接生产力。农业领域的发展研究主要指生物技术和为发展农业服务高起点的边缘交叉学科以及开发应用已有技术成果方面的研究。上述三类研究是农业科技研究的三个层面,不可偏废,应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统筹规划,精心安排。建议依据《农业法》的要求,认真总结农业科研、农业推广的工作实践,抓紧制定《农业科研法》。

近些年来,特别强调把主要科技力量投放到应用研究这一主战场,集中主攻当前增产和质量问题。从解决供需矛盾方面来说,这是对的。但从长远看,潜伏着技术危机。如果我们只注重当前的开发研究和现有技术的推广应用,而忽略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不注重技术储备、积累,长此下去,科技这个潜在的生产力就会萎缩,所谓科教兴农就兴不起来,兴不长久。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获奖的农业科研成果虽然不少,但称得上突破性成果或创新性技术的却为数不多。

因此,《农业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加强农业科技基础方面的研究工作,对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是高新技术特别是生物技术等重大项目要组织联合攻关。

加强农业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对于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具有重要的作用,能促使我国科技与世界科技发展保持同步。因此,法律规定科技、教育、农业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合作与交流。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交换种质资源,科技情报资料,派专家互访,召开学术会议,进行合作研究,邀请外国专家来华讲学和指导咨询,派遣出国留学生和专业人员出国学习培训,实行技术转让,引进技术、设备,举办展览、观摩学习等。

4、农业技术推广人才队伍建设问题

《农业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 、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第五十二条规定:“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国家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推广问题,《农业技术推广法》有更为详细的规定。

依照《农业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应注重三个方面:一是资金保障。农技推广事业是为农民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其贡献的效益体现在靠其提高的农业生产率中,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自身经济收入甚微。因此,国家财政是推广事业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国家应当逐步提高农技推广的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财政预算内用于农技推广的资金应当逐年稳定增长。二是加强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要使全国农业推广体系上下畅通,功能齐全,运转灵活,真正形成网络。当前,国家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关键是: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强化服务;重点是:完善机构设施,更新仪器设备,依法理顺领导管理体制,加强机构队伍管理和组织体系建设。三是进一步稳定和发展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农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第三款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建议依据《农业法》的精神,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吸收改革实践成果,抓紧修订《农业技术推广法》及其实施办法,依法推进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

在农技推广中,要特别注意搞好农业科研部门、教育部门和推广部门的协作。农业科研是科技进步的技术源;农业教育是科教兴农的基础和人才保证;农业推广则是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手段和媒介。农业科研、教育、推广三支队伍,为了共同目标而协调工作。在整个农业工作,特别是推广工作中,应采用多种形式,搞好“三农”协作,发挥整体效益,克服“两张皮”现象(即科研与推广、科研与生产、科研与教育、教育与生产、教育与推广、推广与生产相脱节的问题。)在当前,应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建立能够由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的协作机制和体制,完善政策和措施,来解决“三农”协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从而加强全系统“三农”的有机结合,统一协调运作,共同为农业、农民、农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发展农业科技的关键在于加速培养农业科技人才,在于创造条件调动、激励农业科技人才献身农业科技事业。当前,我国的农业科技队伍不稳,科技人员、特别是基层农技推广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待遇没有保障,农业院校、推广机构的撤并和教师科技队伍建设也存在不少问题,迫切需要研究解决。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必须首先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充实、加强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队伍,保持农业科技人员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这是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

充实加强农业科技队伍,关键在于改善农业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一是要制定具体的政策和采取有力的措施,大胆破格启用年轻人,勇于扶植新秀;二是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吸收人才,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跳农门”现象,以稳定和壮大农业科技队伍;三是增加农业科技投资,改善农业科技人员从事科研和推广工作的条件,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提供试验示范基地;四是改善、提高农业科技人员的待遇,对成绩突出的给予重奖。

加强农业类院校教师队伍建设,首先要提高教师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提高他们从事农业教育的积极性。《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教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此有具体规定,要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得到提高。《农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其次,要增加对农业教育的投入,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第三,要不断优化教书育人的环境,创造更多的机会,使教师得到进修、培训、深造、提高、表彰、奖励。

5、重点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

首先要扩大农技推广人才的来源,培养壮大队伍。一方面要采取多种措施,继续大力发展高、中等农业教育,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吸引更多的农业科技人员到农村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加速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实践证明,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是先进技术的“推广员”、科学知识的“宣传员”、传递信息的“情报员”、千家万户的“辅导员”,是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民技术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认真做好他们的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更好地发挥这支队伍在推广工作中的作用。

其二,要千方百计地稳定和加强基层农技队伍。各级政府要组织人事、财政、编制、农业等部门共同采取措施,制定机构编制标准,整顿农技推广机构和队伍,对县及县级以下农技推广机构应按农村区域经济当前和长远发展需要重新构建,严格按编制员额和专业、学历、知识结构要求考聘国家农技人员。同时,要尽快改善国家基层农技人员的学习、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妥善解决农技推广人员在工资报酬、医疗福利、培训进修、职务评聘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

其三,加强业务建设提高农技人员的业务素质。这要从三个方面做工作,一要按《农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制定长期的培训计划,充分发挥继续教育的优势,对在岗农技人员定期进行轮训或专项培训;二要有计划地充实大中专毕业生到生产第一线,并着力培养使之成为接班力量;三要定向培养热爱农村、农业、农技的村组干部、党员和青年农民,使之成为建设新农村和农技推广服务的骨干力量。

其四,对农技推广、农业教育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广大基层农技人员和农业院校师生,大多长年奋斗在生产第一线,为发展我国农技推广和农业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国家设立的“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丰收奖”等很难奖励到他们身上,其获奖单位和个人大多是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因此,中央、省(市、区)两级政府单独设立“农技推广奖”、“农民教育奖”很有必要,这对于调动广大农技推广人员、农民科技骨干和中、初、高等农科院校师生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和事业心,从而进一步开创农技推广和农民技术教育事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作者系省农业厅处长,原稿撰于2003年5月5日,2007年6月作了适当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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