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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

  中国封建社会最後一部法典。清统治者取得全国政权之初﹐暂用《大明律》。顺治二年(1645)﹐即以“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於平允”为指导思想﹐著手制订法典。三年律成﹐定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十三年复颁满文本。康熙二十八年(1689)﹐将康熙十八年纂修的《现行则例》附於律文之後。雍正元年(1723)续修﹐三年书成﹐五年发布施行。乾隆五年(1740)﹐更名为《大清律例》﹐通称《大清律》。乾隆十一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後虽历经修订﹐但主要是增减修改附律之条例﹐律文则变动不大。直至宣统二年(1910)《大清现行刑律》颁行﹐在中国大陆地区予废止。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废止却是在1972年,1842年,香港被清朝政府划到了英国的殖民版图中。但双方签署的条约中规定,香港法律中对于华人仍按照《大清律例》,这一规定直到1972年以后才完全废止。到这个时候,大清律例才完全真正的废止!
  清朝的传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开始于乾隆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时,清朝已经进入发展的鼎盛时期。此时,满族在中原地区的统治已有近百年的时间,国家的政治已经趋于稳定,满族贵族的统治根基已经十分牢固,国家的经济经过近一个世纪的恢复发展,到乾隆时也已经进入高度发达的时期。满族上层贵族对汉文化的精髓也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同。因此,制定一部反映清朝社会现实、满足满汉社会需要的综合性法典的主、客观条件已经成熟。
  高宗乾隆皇帝即位之初,即命三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修订者对原有律、例逐条考正,从新编辑,特别是对律文后所附定例进行详细校订,折衷损益,删除原版律例后的总注,在律例中间增添小注,以补充、阐释律义。《大清律例》的修订工作基本完成,在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至此,清朝的基本法典定型。
  《大清律例》共四十卷﹐卷首有六赃图﹑纳赎诸例图﹑徒限内老疾收赎图﹑诬轻为重收赎图﹑过失杀伤收赎图﹑五刑图﹑狱具图﹑服制图等八种图表律文后附有注释﹐以便正确地理解和执行律文。律文分为七篇﹐篇目冠以律名﹐故谓之七律。首篇是名例律﹐有四十六条﹐下面不分门类﹐亦称四十六例。其主要内容除了确定五刑﹑十恶﹑八议等重要制度和罪名外﹐还规定了一些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如官吏犯罪分公罪和私罪﹐公罪处轻﹐私罪处重﹔犯罪分故意和过失﹐故意罚重﹐过失罚轻﹔共同犯罪一般区别首从﹐从犯减轻﹔数罪并发﹐一般只科重罪﹐轻罪不论﹔累犯加重﹐自首减免﹔老幼废疾减免﹐同居相隐不为罪以及类推的一般原则等。其次各篇按六部命名排列﹐即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和工律﹐以下分为职制﹑公式﹑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市廛﹑祭祀﹑仪制﹑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贼盗﹑人命﹑斗殴﹑骂咒﹑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营造和河防﹐共三十门﹐计四百三十六条。该条文不但以《大明律》为蓝本﹐并且隐合古义﹐可谓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同时由于清朝已处封建社会後期﹐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因此它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不但对十恶处刑更重﹐而且扩大了谋\反﹑谋大逆的定罪范围﹐提高了量刑标准﹔严禁宦官专政﹐臣下朋党﹐更完备地确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广泛增加满族享有种种特权的条款﹔继续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宗法统治。进一步实行重农抑商等。
  《大清律例》律文之后所附的条例﹐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即皇帝认可的判例和皇帝根据某些具体案件的处理而发出的带有规范性的命令和规定﹐简称为例。例是律的补充﹐同律一样﹐也是审理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其不同﹐首先律的纂修比较慎重﹐具有相当的稳定性﹔而例则因时制宜﹐随时增删和修改(乾隆时定制五年一修)﹐因而是一种更为灵活的法律形式。其次﹐例的数量大大多於律条。雍正三年时就有八百十五条﹐到同治时更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条。由於例繁杂众多﹐常与律文发生抵触﹐彼此之间矛盾重重。再次﹐在司法实践中﹐例的法律效用大於律。通常是有例不用律﹐有新例不用旧例﹔律与例都没有明文时则采用比附﹐实际上还是用例。结果是“律既多成空文﹐而例愈滋繁碎”。因此﹐例遂成为清统治者实行司法专横﹑鱼肉百姓的法制工具。
  清代比较全的版本
  清咸丰七年山阴姚雨芗辑录的《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二十四册


引文来源  大清律例_百度百科 

大清律例

四十七卷

乾隆五年奉敕撰。御制序文颁行。凡《律目》一卷,《诸图》一卷,《服制》一卷,《名例律》二卷,《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五卷,《工律》二卷,《总类》七卷,《比引律条》一卷。前列凡例十则,及顺治初年以来奏议,而恭录世祖章皇帝御制序一篇,圣祖仁皇帝谕旨一道,世宗宪皇帝御制序一篇、谕旨一道,冠於卷首。盖我朝律文,自定鼎之初,即诏刑部尚书吴达海等详考《明律》,参以国制,勒为成书,颁布中外。康熙九年,大学士管刑部尚书事对喀纳等,复奉诏校正,旋又谕部臣於定律之外,所有条例,或删或存,详为考定,随时增改,刊附律後。逮雍正元年,大学士朱轼、尚书查郎阿等,奉诏续成。我皇上御极之初,即允尚书傅鼐之请,简命延臣,逐条考正,以成是编,纂入定例凡一千馀条。而皇心钦恤,道取协中。凡谳牍奏陈,皆辨析纤微,衡量情法。随事训示,务准其平,以昭世轻、世重之义。又每数载而一修,各以新定之例分附於後。在廷之臣,恭聆玉音,或略迹而原心,或推见以至隐。折以片言,悉斟酌於天理人情之至信。圣人留心庶狱,为千古帝王之所无。而是编亦为千古之玉律金科矣。

---出《四库总目提要》

大清律例

目錄

名例律上之一

 1.00五刑

 2.00十惡

 3.00八議

 4.00應議者犯罪

 5.00應議者之父祖有犯

 6.00職官有犯

 7.00文武官犯公罪

 8.00文武官犯私罪

名例律上之二

 9.00犯罪免發遣

 10.00軍籍有犯

 11.00犯罪得累減

 12.00以理去官

 13.00無官犯罪

 14.00除名當差

 15.00流囚家屬

 16.00常赦所不原

 17.00流犯在道會赦

名例律上之三

 18.00犯罪存留養親

 19.00天文生有犯

 20.00工樂戶及婦人犯罪

 21.00徒流人又犯罪

名例律下之一

 22.00老小廢疾收贖

 23.00犯罪時未老疾

 24.00給沒贓物

 25.00犯罪自首

 26.00二罪俱發以重論

 27.00犯罪共逃

 28.00同僚犯公罪

 29.00公事失錯

名例律下之二

 30.00共犯罪分首從

 31.00犯罪事發在逃

 32.00親屬相為容隱

 33.00處決叛軍

 34.00化外人有犯

 35.00本條別有罪名

 36.00加減罪例

 37.00稱乘輿車駕

 38.00稱期親祖父母

 39.00稱與同罪

 40.00稱監臨主守

 41.00稱日者以百刻

 42.00稱道士女冠

 43.00斷罪依新頒律

 44.00斷罪無正條

名例律下之三

 45.00徒流遷徒地方

 46.00充軍地方

吏律

 職制

  47.00官員襲廕

  48.00大臣專擅選官

  49.00文官不許封公侯

  50.00濫設官吏

  51.00信牌

  52.00貢舉非其人

  53.00舉用有過官吏

  54.00擅離職役

  55.00官員赴任過限

  56.00無故不朝參公座

  57.00擅勾屬官

  58.00姦黨

  59.00交結近侍官員

  60.00上言大臣德政

 公式

  61.00講讀律令

  62.00制書有違

  63.00棄毀制書印信

  64.00上書奏事犯諱

  65.00事應奏而不奏

  66.00出使不復命

  67.00官文書稽程

  68.00照刷文卷

  69.00磨勘卷宗

  70.00同僚代判署文案

  71.00增減官文書

  72.00封掌印信

  73.00漏使印信

  74.00擅用調兵印信

戶律

 戶役

  75.00脫漏戶口

  76.00人戶以籍為定

  77.00私創庵院及私度僧道

  78.00立嫡子違法

  79.00收留迷失子女

  80.00賦役不堩

  81.00丁夫差遣不平

  82.00隱蔽差役

  83.00禁革主保里長

  84.00逃避差役

  85.00點差獄卒

  86.00私役部民夫匠

  87.00別籍異財

  88.00卑幼私擅用財

  89.00收養孤老

 田宅

  90.00欺隱田糧

  91.00檢踏災傷田糧

  92.00功臣田土

  93.00盜賣田宅

  94.00任所置買田宅

  95.00典買田宅

  96.00盜耕種官民田

  97.00荒蕪田地

  98.00棄毀器物稼穡等

  99.00擅食田園瓜果

  100.00私借官車船

 婚姻之一

  101.00男女婚姻

  102.00典雇妻女

  103.00妻妾失序

  104.00逐婿嫁女

  105.00居喪嫁娶

  106.00父母囚禁嫁娶

  107.00同姓為婚

  108.00尊卑為婚

  109.00娶親屬妻妾

  110.00娶部民婦女為妻妾

  111.00娶逃走婦女

 婚姻之二

  112.00強占良家妻女

  113.00娶樂人為妻妾

  114.00僧道娶妻

  115.00良賤為婚姻

  116.00出妻

  117.00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

 倉庫上

  118.00錢法

  119.00收糧違限

  120.00多收稅糧斛面

  121.00隱匿費用稅糧課物

  122.00攬納稅糧

  123.00虛出通關硃鈔

  124.00附餘錢糧私下補數

  125.00私借錢糧

  126.00私借官物

 倉庫下

  127.00那移出納

  128.00庫秤雇役侵欺

  129.00冒支官糧

  130.00錢糧互相覺察

  131.00倉庫不覺被盜

  132.00守支錢糧及擅開官封

  133.00出納官物有違

  134.00收支留難

  135.00起解金銀足色

  136.00損壞倉庫財物

  137.00轉解官物

  138.00擬斷贓罰不當

  139.00守掌在官財物

  140.00隱瞞入官家產

 課程

  141.00鹽法

  142.00監臨勢要中鹽

  143.00阻壞鹽法

  144.00私茶

  145.00私礬

  146.00匿稅

  147.00舶商匿貨

  148.00人戶虧兌課程

 錢債

  149.00違禁取利

  150.00費用受寄財產

  151.00得遺失物

 市廛

  152.00私充牙行埠頭

  153.00市司評物價

  154.00把持行市

  155.00私造斛斗秤尺

  156.00器用布絹不如法

 祭祀

  157.00祭享

  158.00毀大祀邱壇

  159.00致祭祀典神祇

  160.00歷代帝王陵寢

  161.00褻瀆神明

  162.00禁止師巫邪術

禮律

 儀制

  163.00合和御藥

  164.00乘輿服御物

  165.00收藏禁書

  166.00御賜衣物

  167.00失誤朝賀

  168.00失儀

  169.00奏對失序

  170.00朝見留難

  171.00上書陳言

  172.00見任官輒自立碑

  173.00禁止迎送

  174.00公差人員欺陵長官

  175.00服舍違式

  176.00僧道拜父母

  177.00失占天象

  178.00術七妄言禍福

  179.00匿父母夫喪

  180.00棄親之任

  181.00喪葬

  182.00鄉飲酒禮

兵律

 宮衛

  183.00太廟門擅入

  184.00宮殿門擅入

  185.00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

  186.00從駕稽違

  187.00直行御道

  188.00內府工作人匠替役

  189.00宮殿造作罷不出

  190.00輒出入宮殿門

  191.00關防內使出入

  192.00向宮殿射箭

  193.00宿衛人兵仗

  194.00禁經斷人充宿衛

  195.00衝突儀仗

  196.00行宮營門

  197.00越城

  198.00門禁鎖鑰

戶律

 軍政

  199.00擅調官軍

  200.00申報軍務

  201.00飛報軍情

  202.00漏泄軍情大事

  203.00邊境申索軍需

  204.00失誤軍事

  205.00從征違期

  206.00軍人替役

  207.00主將不固守

  208.00縱軍擄掠

  209.00不操練軍士

  210.00激娭良民

  211.00私賣戰馬

  212.00私賣軍器

  213.00毀棄軍器

  214.00私藏應禁軍器

  215.00縱放軍人歇役

  216.00公侯私役官軍

  217.00從征守禦官軍逃

  218.00優恤軍屬

  219.00夜禁

 關律

  220.00私越冒度關津

  221.00詐冒給路引

  222.00關津留難

  223.00遞送逃軍妻女出城

  224.00盤詰姦細

  225.00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226.00私役弓兵

 廄牧

  227.00牧養畜產不如法

  228.00孳生馬匹

  229.00驗畜產不以實

  230.00養療瘦病畜產不如法

  231.00乘官畜脊破領穿

  232.00官馬不調習

  233.00宰殺馬牛

  234.00畜產咬踢人

  235.00隱匿孳生官畜產

  236.00私借官畜產

  237.00公使人等索借馬匹

 郵驛

  238.00遞送公文

  239.00邀取實封公文

  240.00鋪舍損壞

  241.00私役鋪兵

  242.00驛使稽程

  243.00多乘驛馬

  244.00多支廩給

  245.00文書應給驛而不給

  246.00公事應行稽程

  247.00占宿驛舍上房

  248.00乘驛馬齎私物

  249.00私役民夫檯轎

  250.00病故官家屬還鄉

  251.00承差轉雇寄人

  252.00乘官畜產車船附私物

  253.00私借驛馬

刑律

 賊盜上之一

  254.00謀反大逆

  255.00謀叛

  256.00造妖書妖言

  257.00盜大祀神御物

  258.00盜制書

  259,00盜印信

  260.00盜內府財物

  261.00盜城門鑰

  262.00盜軍器

  263.00盜園陵樹木

  264.00監守自盜倉庫錢糧

  265.00常人盜倉庫錢糧

 賊盜上之二

  266.00強盜

 賊盜中之一

  267.00劫囚

  268.00白晝搶奪

 賊盜中之二

  269.00竊盜

 賊盜中之三

  270.00盜馬牛畜產

  271.00盜田野穀麥

 賊盜下之一

  272.00親屬相盜

  273.00恐嚇取財

  274.00詐欺官私取財

  275.00略人略賣人

 賊盜下之二

  276.00發塚

  277.00夜無故入人家

  278.00盜賊窩主

  279.00共謀為盜

  280.00公取竊取皆為盜

  281.00起除刺字

 人命之一

  282.00謀殺人

  283.00謀殺制使及本管長官

  284.00謀殺祖父母父母

  285.00殺死姦夫

  286.00謀殺故夫父母

 人命之二

  287.00殺一家三人

  288.00採生折割人

  289.00造畜蠱毒殺人

  290.00鬥毆及故殺人

  291.00屏去人服食

 人命之三

  292.00戲殺誤殺失殺傷人

  293.00夫毆死有罪妻妾

  294.00殺子孫及奴婢圖賴人

  295.00弓箭傷人

  296.00車馬殺傷人

  297.00庸醫殺傷人

  298.00窩弓殺傷人

  299.00威逼人致死

  300.00尊長為人殺私和

  301.00同行知有謀害

 鬥毆上

  302.00鬥毆

  303.00保辜限期

  304.00官內忿爭

  305.00宗室覺羅以上親被毆

  306.00毆制使及本管長官

  307.00佐職統屬毆長官

  308.00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毆

  309.00九品以上官毆長官

  310.00拒毆追攝人

  311.00毆受業師

  312.00威力制縛人

  313.00良賤相毆

 鬥毆下之一

  314.00奴婢毆家長

  315.00妻妾毆夫

  316.00同姓親屬相毆

  317.00毆大功以下尊長

 鬥毆下之二

  318.00毆期親尊長

  319.00毆祖父母父母

  320.00妻妾與夫親屬相毆

  321.00毆妻前夫之子

  322.00妻妾毆故夫父母

  323.00父祖被毆

 罵詈

  324.00罵人

  325.00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326.00佐職統屬罵長官

  327.00奴婢罵家長

  328.00罵尊長

  329.00罵祖父母父母

  330.00妻妾罵夫期親尊長

  331.00妻妾罵故夫父母

 訴訟之一

  332.00越訴

  333.00投匿名文書告人罪

  334.00告狀不受理

  335.00聽訟迴避

  336.00誣告

 訴訟之二

  337.00干名犯義

  338.00子孫違犯教令

  339.00見禁囚不得告舉他事

  340.00教唆詞訟

  341.00軍民約會詞訟

  342.00官吏詞訟家人訴

  343.00誣告充軍及遷徙

 受贓

  344.00官吏受財

  345.00坐贓致罪

  346.00事後受財

  347.00官吏聽許財物

  348.00有事以財請求

  349.00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350.00家人求索

  351.00風憲官吏犯贓

  352.00因公科歛

  353.00剋留盜贓

  354.00私受公侯財物

 詐偽

  355.00詐為制書

  356.00詐傳詔旨

  357.00對制上書詐不以實

  358.00偽造印信時憲書等

  359.00私鑄銅錢

  360.00詐假官

  361.00詐稱內使等官

  362.00近侍詐稱私行

  363.00詐為瑞應

  364.00詐病死傷避事

  365.00詐教誘人犯法

 犯姦

  366.00犯姦

  367.00縱容妻妾犯姦

  368.00親屬相姦

  369.00誣執翁姦

  370.00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

  371.00姦部民妻女

  372.00居喪及僧道犯姦

  373.00良賤相姦

  374.00官吏宿娼

  375.00買良為娼

 雜犯

  376.00拆毀申明亭

  377.00夫匠軍士病給醫藥

  378.00賭博

  379.00閹割火者

  380.00囑託公事

  381.00私和公事發覺在官

  382.00失火

  383.00放火故燒人房屋

  384.00搬做雜劇

  385.00違令

  386.00不應為

 捕亡之一

  387.00應捕人追捕罪人

  388.00罪人拒捕

  389.00獄囚脫監及反獄在逃

 捕亡之二

  390.00徒流人逃

  391.00稽留囚徒

 捕亡之三

  392.00主守不覺失囚

  393.00知情藏匿罪人以非親屬及罪人未到官者言

  394.00盜賊捕限

 斷獄上

  395.00囚應禁而不禁

  396.00故禁故勘平人

  397.00淹禁

  398.00陵虐罪囚

  399.00與囚金刃解脫

  400.00主守教囚反異

  401.00獄囚衣糧

  402.00功臣應禁親人入視

  403.00死囚令人自殺

  404.00老幼不拷訊

  405.00鞫獄停囚徒對

  406.00依告狀鞫獄

  407.00原告人事畢不放回

  408.00獄囚誣指平人

 斷獄下

  409.00官司出入人罪

  410.00辯明冤枉

  411.00有司決囚等第

  412.00檢驗屍傷不以實

  413.00決罰不如法

  414.00長官使人有犯

  415.00斷罪引律令

  416.00獄囚取服辯

  417.00赦前斷罪不當

  418.00聞有恩赦而故犯

  419.00徒囚不應役

  420.00婦人犯罪

  421.00死囚覆奏待報

  422.00斷罪不當

  423.00吏典代寫招草

工律

 營造

  424.00擅造作

  425.00虛費工力採取不堪用

  426.00造作不如法

  427.00冒破物料

  428.00帶造段疋

  429.00織造違禁龍鳳文段疋

  430.00造作過限

  431.00修理倉庫

  432.00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河防

  433.00盜決河防

  434.00失時不修隄防

  435.00侵占街道

  436.00修理橋梁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