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摄影:大清律例(细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19:16:02
大清律例
中国封建社会最後一部法典。清统治者取得全国政权之初﹐暂用《大明律》。顺治二年(1645)﹐即以“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於平允”为指导思想﹐著手制订法典。三年律成﹐定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十三年复颁满文本。康熙二十八年(1689)﹐将康熙十八年纂修的《现行则例》附於律文之後。雍正元年(1723)续修﹐三年书成﹐五年发布施行。乾隆五年(1740)﹐更名为《大清律例》﹐通称《大清律》。乾隆十一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後虽历经修订﹐但主要是增减修改附律之条例﹐律文则变动不大。直至宣统二年(1910)《大清现行刑律》颁行﹐在中国大陆地区予废止。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废止却是在1972年,1842年,香港被清朝政府划到了英国的殖民版图中。但双方签署的条约中规定,香港法律中对于华人仍按照《大清律例》,这一规定直到1972年以后才完全废止。到这个时候,大清律例才完全真正的废止!清朝的传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开始于乾隆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时,清朝已经进入发展的鼎盛时期。此时,满族在中原地区的统治已有近百年的时间,国家的政治已经趋于稳定,满族贵族的统治根基已经十分牢固,国家的经济经过近一个世纪的恢复发展,到乾隆时也已经进入高度发达的时期。满族上层贵族对汉文化的精髓也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同。因此,制定一部反映清朝社会现实、满足满汉社会需要的综合性法典的主、客观条件已经成熟。
高宗乾隆皇帝即位之初,即命三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修订者对原有律、例逐条考正,从新编辑,特别是对律文后所附定例进行详细校订,折衷损益,删除原版律例后的总注,在律例中间增添小注,以补充、阐释律义。《大清律例》的修订工作基本完成,在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至此,清朝的基本法典定型。
《大清律例》共四十卷﹐卷首有六赃图﹑纳赎诸例图﹑徒限内老疾收赎图﹑诬轻为重收赎图﹑过失杀伤收赎图﹑五刑图﹑狱具图﹑服制图等八种图表﹔律文后附有注释﹐以便正确地理解和执行律文。律文分为七篇﹐篇目冠以律名﹐故谓之七律。首篇是名例律﹐有四十六条﹐下面不分门类﹐亦称四十六例。其主要内容除了确定五刑﹑十恶﹑八议等重要制度和罪名外﹐还规定了一些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如官吏犯罪分公罪和私罪﹐公罪处轻﹐私罪处重﹔犯罪分故意和过失﹐故意罚重﹐过失罚轻﹔共同犯罪一般区别首从﹐从犯减轻﹔数罪并发﹐一般只科重罪﹐轻罪不论﹔累犯加重﹐自首减免﹔老幼废疾减免﹐同居相隐不为罪以及类推的一般原则等。其次各篇按六部命名排列﹐即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和工律﹐以下分为职制﹑公式﹑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市廛﹑祭祀﹑仪制﹑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贼盗﹑人命﹑斗殴﹑骂咒﹑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营造和河防﹐共三十门﹐计四百三十六条。该条文不但以《大明律》为蓝本﹐并且隐合古义﹐可谓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同时由于清朝已处封建社会後期﹐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因此它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不但对十恶处刑更重﹐而且扩大了谋\反﹑谋大逆的定罪范围﹐提高了量刑标准﹔严禁宦官专政﹐臣下朋党﹐更完备地确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广泛增加满族享有种种特权的条款﹔继续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宗法统治。进一步实行重农抑商等。
《大清律例》律文之后所附的条例﹐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即皇帝认可的判例和皇帝根据某些具体案件的处理而发出的带有规范性的命令和规定﹐简称为例。例是律的补充﹐同律一样﹐也是审理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其不同﹐首先律的纂修比较慎重﹐具有相当的稳定性﹔而例则因时制宜﹐随时增删和修改(乾隆时定制五年一修)﹐因而是一种更为灵活的法律形式。其次﹐例的数量大大多於律条。雍正三年时就有八百十五条﹐到同治时更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条。由於例繁杂众多﹐常与律文发生抵触﹐彼此之间矛盾重重。再次﹐在司法实践中﹐例的法律效用大於律。通常是有例不用律﹐有新例不用旧例﹔律与例都没有明文时则采用比附﹐实际上还是用例。结果是“律既多成空文﹐而例愈滋繁碎”。因此﹐例遂成为清统治者实行司法专横﹑鱼肉百姓的法制工具。
清代比较全的版本
清咸丰七年山阴姚雨芗辑录的《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二十四册
引文来源 大清律例_百度百科
大清律例
四十七卷
乾隆五年奉敕撰。御制序文颁行。凡《律目》一卷,《诸图》一卷,《服制》一卷,《名例律》二卷,《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五卷,《工律》二卷,《总类》七卷,《比引律条》一卷。前列凡例十则,及顺治初年以来奏议,而恭录世祖章皇帝御制序一篇,圣祖仁皇帝谕旨一道,世宗宪皇帝御制序一篇、谕旨一道,冠於卷首。盖我朝律文,自定鼎之初,即诏刑部尚书吴达海等详考《明律》,参以国制,勒为成书,颁布中外。康熙九年,大学士管刑部尚书事对喀纳等,复奉诏校正,旋又谕部臣於定律之外,所有条例,或删或存,详为考定,随时增改,刊附律後。逮雍正元年,大学士朱轼、尚书查郎阿等,奉诏续成。我皇上御极之初,即允尚书傅鼐之请,简命延臣,逐条考正,以成是编,纂入定例凡一千馀条。而皇心钦恤,道取协中。凡谳牍奏陈,皆辨析纤微,衡量情法。随事训示,务准其平,以昭世轻、世重之义。又每数载而一修,各以新定之例分附於後。在廷之臣,恭聆玉音,或略迹而原心,或推见以至隐。折以片言,悉斟酌於天理人情之至信。圣人留心庶狱,为千古帝王之所无。而是编亦为千古之玉律金科矣。
---出《四库总目提要》
大清律例
目錄
名例律上之一
1.00五刑
2.00十惡
3.00八議
4.00應議者犯罪
5.00應議者之父祖有犯
6.00職官有犯
7.00文武官犯公罪
8.00文武官犯私罪
名例律上之二
9.00犯罪免發遣
10.00軍籍有犯
11.00犯罪得累減
12.00以理去官
13.00無官犯罪
14.00除名當差
15.00流囚家屬
16.00常赦所不原
17.00流犯在道會赦
名例律上之三
18.00犯罪存留養親
19.00天文生有犯
20.00工樂戶及婦人犯罪
21.00徒流人又犯罪
名例律下之一
22.00老小廢疾收贖
23.00犯罪時未老疾
24.00給沒贓物
25.00犯罪自首
26.00二罪俱發以重論
27.00犯罪共逃
28.00同僚犯公罪
29.00公事失錯
名例律下之二
30.00共犯罪分首從
31.00犯罪事發在逃
32.00親屬相為容隱
33.00處決叛軍
34.00化外人有犯
35.00本條別有罪名
36.00加減罪例
37.00稱乘輿車駕
38.00稱期親祖父母
39.00稱與同罪
40.00稱監臨主守
41.00稱日者以百刻
42.00稱道士女冠
43.00斷罪依新頒律
44.00斷罪無正條
名例律下之三
45.00徒流遷徒地方
46.00充軍地方
吏律
職制
47.00官員襲廕
48.00大臣專擅選官
49.00文官不許封公侯
50.00濫設官吏
51.00信牌
52.00貢舉非其人
53.00舉用有過官吏
54.00擅離職役
55.00官員赴任過限
56.00無故不朝參公座
57.00擅勾屬官
58.00姦黨
59.00交結近侍官員
60.00上言大臣德政
公式
61.00講讀律令
62.00制書有違
63.00棄毀制書印信
64.00上書奏事犯諱
65.00事應奏而不奏
66.00出使不復命
67.00官文書稽程
68.00照刷文卷
69.00磨勘卷宗
70.00同僚代判署文案
71.00增減官文書
72.00封掌印信
73.00漏使印信
74.00擅用調兵印信
戶律
戶役
75.00脫漏戶口
76.00人戶以籍為定
77.00私創庵院及私度僧道
78.00立嫡子違法
79.00收留迷失子女
80.00賦役不堩
81.00丁夫差遣不平
82.00隱蔽差役
83.00禁革主保里長
84.00逃避差役
85.00點差獄卒
86.00私役部民夫匠
87.00別籍異財
88.00卑幼私擅用財
89.00收養孤老
田宅
90.00欺隱田糧
91.00檢踏災傷田糧
92.00功臣田土
93.00盜賣田宅
94.00任所置買田宅
95.00典買田宅
96.00盜耕種官民田
97.00荒蕪田地
98.00棄毀器物稼穡等
99.00擅食田園瓜果
100.00私借官車船
婚姻之一
101.00男女婚姻
102.00典雇妻女
103.00妻妾失序
104.00逐婿嫁女
105.00居喪嫁娶
106.00父母囚禁嫁娶
107.00同姓為婚
108.00尊卑為婚
109.00娶親屬妻妾
110.00娶部民婦女為妻妾
111.00娶逃走婦女
婚姻之二
112.00強占良家妻女
113.00娶樂人為妻妾
114.00僧道娶妻
115.00良賤為婚姻
116.00出妻
117.00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
倉庫上
118.00錢法
119.00收糧違限
120.00多收稅糧斛面
121.00隱匿費用稅糧課物
122.00攬納稅糧
123.00虛出通關硃鈔
124.00附餘錢糧私下補數
125.00私借錢糧
126.00私借官物
倉庫下
127.00那移出納
128.00庫秤雇役侵欺
129.00冒支官糧
130.00錢糧互相覺察
131.00倉庫不覺被盜
132.00守支錢糧及擅開官封
133.00出納官物有違
134.00收支留難
135.00起解金銀足色
136.00損壞倉庫財物
137.00轉解官物
138.00擬斷贓罰不當
139.00守掌在官財物
140.00隱瞞入官家產
課程
141.00鹽法
142.00監臨勢要中鹽
143.00阻壞鹽法
144.00私茶
145.00私礬
146.00匿稅
147.00舶商匿貨
148.00人戶虧兌課程
錢債
149.00違禁取利
150.00費用受寄財產
151.00得遺失物
市廛
152.00私充牙行埠頭
153.00市司評物價
154.00把持行市
155.00私造斛斗秤尺
156.00器用布絹不如法
祭祀
157.00祭享
158.00毀大祀邱壇
159.00致祭祀典神祇
160.00歷代帝王陵寢
161.00褻瀆神明
162.00禁止師巫邪術
禮律
儀制
163.00合和御藥
164.00乘輿服御物
165.00收藏禁書
166.00御賜衣物
167.00失誤朝賀
168.00失儀
169.00奏對失序
170.00朝見留難
171.00上書陳言
172.00見任官輒自立碑
173.00禁止迎送
174.00公差人員欺陵長官
175.00服舍違式
176.00僧道拜父母
177.00失占天象
178.00術七妄言禍福
179.00匿父母夫喪
180.00棄親之任
181.00喪葬
182.00鄉飲酒禮
兵律
宮衛
183.00太廟門擅入
184.00宮殿門擅入
185.00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
186.00從駕稽違
187.00直行御道
188.00內府工作人匠替役
189.00宮殿造作罷不出
190.00輒出入宮殿門
191.00關防內使出入
192.00向宮殿射箭
193.00宿衛人兵仗
194.00禁經斷人充宿衛
195.00衝突儀仗
196.00行宮營門
197.00越城
198.00門禁鎖鑰
戶律
軍政
199.00擅調官軍
200.00申報軍務
201.00飛報軍情
202.00漏泄軍情大事
203.00邊境申索軍需
204.00失誤軍事
205.00從征違期
206.00軍人替役
207.00主將不固守
208.00縱軍擄掠
209.00不操練軍士
210.00激娭良民
211.00私賣戰馬
212.00私賣軍器
213.00毀棄軍器
214.00私藏應禁軍器
215.00縱放軍人歇役
216.00公侯私役官軍
217.00從征守禦官軍逃
218.00優恤軍屬
219.00夜禁
關律
220.00私越冒度關津
221.00詐冒給路引
222.00關津留難
223.00遞送逃軍妻女出城
224.00盤詰姦細
225.00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226.00私役弓兵
廄牧
227.00牧養畜產不如法
228.00孳生馬匹
229.00驗畜產不以實
230.00養療瘦病畜產不如法
231.00乘官畜脊破領穿
232.00官馬不調習
233.00宰殺馬牛
234.00畜產咬踢人
235.00隱匿孳生官畜產
236.00私借官畜產
237.00公使人等索借馬匹
郵驛
238.00遞送公文
239.00邀取實封公文
240.00鋪舍損壞
241.00私役鋪兵
242.00驛使稽程
243.00多乘驛馬
244.00多支廩給
245.00文書應給驛而不給
246.00公事應行稽程
247.00占宿驛舍上房
248.00乘驛馬齎私物
249.00私役民夫檯轎
250.00病故官家屬還鄉
251.00承差轉雇寄人
252.00乘官畜產車船附私物
253.00私借驛馬
刑律
賊盜上之一
254.00謀反大逆
255.00謀叛
256.00造妖書妖言
257.00盜大祀神御物
258.00盜制書
259,00盜印信
260.00盜內府財物
261.00盜城門鑰
262.00盜軍器
263.00盜園陵樹木
264.00監守自盜倉庫錢糧
265.00常人盜倉庫錢糧
賊盜上之二
266.00強盜
賊盜中之一
267.00劫囚
268.00白晝搶奪
賊盜中之二
269.00竊盜
賊盜中之三
270.00盜馬牛畜產
271.00盜田野穀麥
賊盜下之一
272.00親屬相盜
273.00恐嚇取財
274.00詐欺官私取財
275.00略人略賣人
賊盜下之二
276.00發塚
277.00夜無故入人家
278.00盜賊窩主
279.00共謀為盜
280.00公取竊取皆為盜
281.00起除刺字
人命之一
282.00謀殺人
283.00謀殺制使及本管長官
284.00謀殺祖父母父母
285.00殺死姦夫
286.00謀殺故夫父母
人命之二
287.00殺一家三人
288.00採生折割人
289.00造畜蠱毒殺人
290.00鬥毆及故殺人
291.00屏去人服食
人命之三
292.00戲殺誤殺失殺傷人
293.00夫毆死有罪妻妾
294.00殺子孫及奴婢圖賴人
295.00弓箭傷人
296.00車馬殺傷人
297.00庸醫殺傷人
298.00窩弓殺傷人
299.00威逼人致死
300.00尊長為人殺私和
301.00同行知有謀害
鬥毆上
302.00鬥毆
303.00保辜限期
304.00官內忿爭
305.00宗室覺羅以上親被毆
306.00毆制使及本管長官
307.00佐職統屬毆長官
308.00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毆
309.00九品以上官毆長官
310.00拒毆追攝人
311.00毆受業師
312.00威力制縛人
313.00良賤相毆
鬥毆下之一
314.00奴婢毆家長
315.00妻妾毆夫
316.00同姓親屬相毆
317.00毆大功以下尊長
鬥毆下之二
318.00毆期親尊長
319.00毆祖父母父母
320.00妻妾與夫親屬相毆
321.00毆妻前夫之子
322.00妻妾毆故夫父母
323.00父祖被毆
罵詈
324.00罵人
325.00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326.00佐職統屬罵長官
327.00奴婢罵家長
328.00罵尊長
329.00罵祖父母父母
330.00妻妾罵夫期親尊長
331.00妻妾罵故夫父母
訴訟之一
332.00越訴
333.00投匿名文書告人罪
334.00告狀不受理
335.00聽訟迴避
336.00誣告
訴訟之二
337.00干名犯義
338.00子孫違犯教令
339.00見禁囚不得告舉他事
340.00教唆詞訟
341.00軍民約會詞訟
342.00官吏詞訟家人訴
343.00誣告充軍及遷徙
受贓
344.00官吏受財
345.00坐贓致罪
346.00事後受財
347.00官吏聽許財物
348.00有事以財請求
349.00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350.00家人求索
351.00風憲官吏犯贓
352.00因公科歛
353.00剋留盜贓
354.00私受公侯財物
詐偽
355.00詐為制書
356.00詐傳詔旨
357.00對制上書詐不以實
358.00偽造印信時憲書等
359.00私鑄銅錢
360.00詐假官
361.00詐稱內使等官
362.00近侍詐稱私行
363.00詐為瑞應
364.00詐病死傷避事
365.00詐教誘人犯法
犯姦
366.00犯姦
367.00縱容妻妾犯姦
368.00親屬相姦
369.00誣執翁姦
370.00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
371.00姦部民妻女
372.00居喪及僧道犯姦
373.00良賤相姦
374.00官吏宿娼
375.00買良為娼
雜犯
376.00拆毀申明亭
377.00夫匠軍士病給醫藥
378.00賭博
379.00閹割火者
380.00囑託公事
381.00私和公事發覺在官
382.00失火
383.00放火故燒人房屋
384.00搬做雜劇
385.00違令
386.00不應為
捕亡之一
387.00應捕人追捕罪人
388.00罪人拒捕
389.00獄囚脫監及反獄在逃
捕亡之二
390.00徒流人逃
391.00稽留囚徒
捕亡之三
392.00主守不覺失囚
393.00知情藏匿罪人以非親屬及罪人未到官者言
394.00盜賊捕限
斷獄上
395.00囚應禁而不禁
396.00故禁故勘平人
397.00淹禁
398.00陵虐罪囚
399.00與囚金刃解脫
400.00主守教囚反異
401.00獄囚衣糧
402.00功臣應禁親人入視
403.00死囚令人自殺
404.00老幼不拷訊
405.00鞫獄停囚徒對
406.00依告狀鞫獄
407.00原告人事畢不放回
408.00獄囚誣指平人
斷獄下
409.00官司出入人罪
410.00辯明冤枉
411.00有司決囚等第
412.00檢驗屍傷不以實
413.00決罰不如法
414.00長官使人有犯
415.00斷罪引律令
416.00獄囚取服辯
417.00赦前斷罪不當
418.00聞有恩赦而故犯
419.00徒囚不應役
420.00婦人犯罪
421.00死囚覆奏待報
422.00斷罪不當
423.00吏典代寫招草
工律
營造
424.00擅造作
425.00虛費工力採取不堪用
426.00造作不如法
427.00冒破物料
428.00帶造段疋
429.00織造違禁龍鳳文段疋
430.00造作過限
431.00修理倉庫
432.00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河防
433.00盜決河防
434.00失時不修隄防
435.00侵占街道
436.00修理橋梁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