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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4:23:04

转发“天涯论坛--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参公工作存在问题引发的不公”

浙江省委办、省府办于2007年1月26日印发了《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从此浙江省开始启动事业单位的参公工作,我们是管理类事业单位,虽然不明确是否可以参公,但是大家也都想早点有那么一天。今年浙江省人事厅的领导开始对我们单位进行参公调研,我们认真的对照浙委办〔2007〕13号文件的参公人员要求,结果欣喜的发现,所有的条件我们都符合。然而省人事厅调研员在调研会议上提出的2008年门槛让我们一团浆糊,与会的领导也摸不着头脑。
    我们这一批人都是2007年10月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考录进来的,经过了报考、考试、成绩公示、体检、政审、录用公示等程序,所有人员都是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本专业人员,由于录用工作刚好在年前,所以导致单位录用登记的时间是2008年2月份,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国家干部身份。由于这批人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目前都是单位的业务骨干,承担着单位一线的主要工作。
    由于我们这批08年之后进的事业编制人员被告知无法参照管理。于是向人事局咨询,人事局的答复居然也是说我们这批人根本不是浙委办〔2007〕13号文件参公人员的适用人群,08年后事业单位进人必须是军转人员,高学历(硕士研究生以上)或者高技术(高级职称)人才。也就是说只有这三类人员才受浙委办〔2007〕13号约束,也即可以参照管理。当时听了他的话,简直就蒙了。那我们算什么?我们这些人招录进单位算合法还是不合法?当时组织开考的是你们人事局系统,现在否认我们参公身份的又是你们人事局系统。难道“官” 字两个“口”就这么解释的吗?
    于是大家开始查找相关参公文件。在浙委办〔2007〕13号文件中找到一句话:符合参照管理条件但尚未审批为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审批前原则上停止进人。这句话在整个文件里面显得很不明显,而且前面没有序号,表达有点不严谨。用了“原则”字眼。但是单单根据这一句话和“2008年门槛”也没有根本性关联。接着我们开始继续查找这个“08年门槛”的由来,之后查找到的浙人计〔2007〕314号的第四款:四、尚未明确是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除政策性安置和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暂缓进人。查看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07年12月6日,是以通知的形式发给各县市区的组织部、人事局、直属单位。根据人事部门的回复已经确认这就是“08年门槛”的由来依据。注意最后四个字,暂缓进人。暂缓是什么意思?和禁止是一个意思吗?
    现在很想知道,为什么招录的时候不注明只要军转,高学历,高技术人才?现在才来跟我们说08年后招录的人员必须是这三类人才能参照管理,而且自2008年开始至今,整个浙江省有多少同僚曾经或者将要面临这样无奈的境况。如果知道会遇到现在这样被动的局面,当时还会有多少人愿意选择来现在的单位报考、工作。我们也不禁提出以下的几点疑惑:
    第一,该通知(浙人计〔2007〕314号)当时既然已经下发到各级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难道当地的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违规进行公开考录,而且08年后考录进来的人员也都是正规的在岗在编人员。经过事后到地方人事部门咨询得知,很多地方人事部门根本就不知道有该通知,难道没有下发?与会人员也都对“2008年门槛”一事摸不着头脑,纷纷回去了解和查找文件。更需要一提的是既然该通知(浙人计〔2007〕314号)都已经发了这么久了,为什么省人事厅在开展地方参公工作的时候不将该通知作为配套文件和浙委办〔2007〕13号文件同时传达到地方。
    第二,浙委办〔2007〕13号文件是省委省政府发布的,而浙人计〔2007〕314号的通知是省组织部、人事厅发布的,其有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说事业单位参公工作的责任部门有负责解释的权利,那为什么不是通过省委省政府发文,而是之后由部门发通知来否定参公人员的适用范围,事业单位参公工作由省级人事部门负责审批确实没错,但是存在这么大的不一致,难道就通过发个通知就将原来由国家审核通过的浙委办〔2007〕13号文件参公人员适用范围改变,是否太草率了?
    第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级人事部门在做这项工作时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要求去实施,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省人事厅在负责审核批准地方事业单位参公的工作是否应该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部委的文件精神,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而且明确登记对象必须是该单位中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且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查遍以上的种种条款均未有“2008年”这样的字眼出现。
    第四,省人事厅以浙人计〔2007〕314号的通知文件作为依据,来给本次参公人员设置“08年门槛”是否合理?是否有悖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关于参公工作的精神。在向当地人事局咨询的时候,人事局居然还道出一个更加匪夷所思的问题,说是08年以后公开招考进来的人员,虽然也是事业编制的正式国家干部身份,但是当时是以事业单位的性质招录进来的,现在如果单位参公,那么08年后进来的人员依旧是事业编制,无法参公,真是令人哭笑不得。单位是事业性质,人员都是人事局核编的正式国家干部,居然还分08之前和之后的,单位未被批准参公之前大家都是一样的,凭什么单位要参公了,就拿莫须有的借口来搪塞08年后进来的人。
    第五,国家对参公工作非常重视,希望稳步推进这项工作,不要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各个地方都应该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开展这项工作。在对照全国各个地方的事业单位参公工作实施意见后,不难发现,只有我们省将2008年作为一个门槛限制08年后进单位的人员,而且还是通过一个模棱两可的通知来做解释。另外,符合参公条件的事业单位在批准参公之前应该要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先对本单位的参公人员进行梳理,包括在岗不在编、混岗混编、非正规渠道录用和临时工等人员,不符合参公人员要做事先引导和分流工作。
    第六,再说说我们这批正式录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已经3年有余了,并且取得了省政府发的执法、监察证,各方面的考核都是非常优秀的。我们知道国家启动事业单位参公工作的主要一个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政府的执政能力,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当中确是忽视了这一点,特别是地方审批部门,宁愿保障单位里的老同志的利益也要舍弃单位有朝气有活力的新鲜血液,这样势必导致这个部门的工作效率、工作创新受到极大地影响。我们也知道少了我们,还会有很多的人来接替我们的岗位,但是地方上的这种工作思路是否也应该要向更规范、更合理的方向拓展。
    最近我们想了很多,已经很多天都没能好好地睡觉,包括单位领导的刻意隐瞒、不做解释都让我们不理解,这件事,给我们这些人的打击实在太大。我们这批人本来都是工作一线、执法一线的人员,知法懂法执法,法律法规一直都是我们心中的准绳,大家心里都明白。面对突如其来的“08年门槛”我们只希望能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的确我们还有太多不知情的法规和文件规定,省人事部门是否应该可以给我们一个明确的合理的依据,另外熟知法律法规的达人能否也给我们参谋参谋,倘若这“08年门槛”不合理,应该能帮我们指明一条出路,通过正规的司法途径争取本该属于我们的利益。
    
    
    署名:一大批2008年后考录进事业单位的人
    201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