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解剖学第二版笔记:监狱管理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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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管理案例(一)

(2011-11-15 15:07:32) 转载标签:

手机

贪污受贿

监狱

罪犯

洛阳

吸毒贩毒

分类: 资治通鉴

               服刑犯电话里装熟人监狱里用手机诈骗8万元

                     2011年04月13日11:21中国新闻网

  电话里也不说自己是谁,却极度热情与人拉起家常,骗取信任后诉苦说缺钱,然后让人汇钱到指定账户。今年36岁的吕某在监狱服刑期间仍不甘寂寞,多次拨打私藏手机装熟人实施诈骗。1999年,吕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黑龙江省某监狱服刑。今年4月8日,齐齐哈尔铁锋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三中队经过缜密侦查发现,服刑人员吕某在监狱内利用手机打电话冒充熟人实施诈骗。

  假冒老熟人骗得5万

  今年1月中旬,家住齐市铁锋区的王某被骗子狠狠“忽悠”了一把。一天晚上8时许,他的手机突然接到了一个陌生号码,接通电话后,对方用仿佛老朋友的口气说:“喂,是我啊,听不出来我是谁吗?咱们都是老朋友了,还听不出来?”惊诧中,王某还是没有听出此人到底是谁,但此人的口音,让他突然想到有点像自己的一位朋友。王某一下子喊出来:“噢!是不是小辉?”

  “对了,就是了”,此人随即接过话茬说道。两天后,王某再次接到了“小辉”的电话,不过这次“小辉”是向他求助,称自己有一笔生意因资金周转不过来,急需借5万元。王某很讲哥们义气,在未确认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即向其提供的账号汇了5万元。而钱汇过去后王某再次拨打“小辉”的手机号码,已无法接通了。这时,王某才发觉上当了,于是马上到铁锋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三中队报了案。

  故伎重演又骗3万

  今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8时刚过,张先生同往常一样,饭后在家中看电视剧。突然,手机铃声响起,“喂,好久不见了,过得好吗?你记一下我的新手机号码……怎么了,连我的声音都听不出来了,真是贵人多忘事呀!”“你是李老板吧!”张先生有些不好意思,觉得这个声音同李老板有些相像。

  “难得你还记得我!”听到这张先生庆幸自己没猜错。在电话里,张先生和“李老板”像老熟人一样聊了十多分钟,在聊天的过程中,张先生毫无保留地将自己的工作和生活近况,如实告诉了“李老板”。在他看来,人在外地出差一段时间,将电话换成当地的号码实属正常。既然朋友从远方主动打电话问好,就应肝胆相照,没理由隐瞒什么。可殊不知,厚道的张先生正一步步钻进骗子设下的圈套。次日,“李老板”声称在外地运输时超载要交罚款,请求张先生存钱入指定账户。出于为朋友救急,张先生在没有确认对方身份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共汇出3万元。而当张先生再次拨打对方电话时,却再也打不通了。

  狱中抓获“骗子”

  接连接到两起此类报案后,铁锋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三中队队长康国建带领侦查员立即展开侦查。经过对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分析,三中队将这起“熟人诈骗”取款地点和电话作案地点锁定在黑龙江省某监狱,并将服刑人员吕某抓获。

  经审讯,吕某交代因自己想快点减刑出去急需用钱遂起歹意,拨打私藏的手机冒充熟人实施诈骗。吕某诈骗所得钱物,用于狱内购物花销、借给他人等用途。至此,吕某冒用他人名义,两次共骗得8万元。

  警方提示,群众在接到陌生电话称是自己的熟人并以各种借口借钱时,一定要提高警惕,最好拨打朋友之前的电话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求证,不要轻易将钱寄出。若遇到可疑情况,应立刻报警。(黑龙江晨报记者  张冰)

 

沈阳检察机关回访谈话 致四名监狱干部落马

                  2011年11月06日02:31来源:北京日报

  新华社沈阳11月5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原监狱长贾大力受贿案经沈阳市检察院侦查终结,于日前被起诉至法院,此案案件线索源于沈阳检察机关开展的回访谈话专项活动。据悉,除了这名监狱长外,该监狱的另外3名干部也因检察机关的回访谈话“落马”。

  2010年6月起,沈阳市检察院开展与投监、刑满释放人员回访谈话专项活动,就是对从看守所投入到监狱的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再谈话。目前,沈阳市检察院已对全市15家看守所投送到沈阳新入监犯监狱的服刑人员以及在沈阳地区服刑的刑满释放人员进行了回访谈话。

  据沈阳市检察院有关人士介绍,今年6月,监所检察官在对刑满释放人员回访谈话中,了解到沈阳新入监犯监狱在家属会见时收取高额会见餐费,还从不给开正规收据和发票。检察官通过进一步了解发现,沈阳新入监犯监狱的接见室私设小金库。顺着这条线索,沈阳市检察院一举查办了该监狱接见室副主任杨爽贪污、接见室副调研员纪鲁杰受贿以及副监狱长董鑫贪污和监狱长贾大力受贿等4起案件。

  检察机关对沈阳新入监犯监狱系列案件的查处,引起了辽宁省监狱管理局的高度重视。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就此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监狱引以为戒,取消会见餐,并规定今后家属会见服刑人员一律不再收费。沈阳市检察机关的回访谈话专项活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辽宁省检察院已将此做法向该省监所检察系统进行了推广。

 

河南洛阳多名服刑人员在监狱内贩毒狱警运送毒品

来源:中国青年报发布时间:2011-11-15 14:43:30

 

制图 李荣荣

 服刑犯人可以与外界毒贩“商定”购买毒品价格,可以在监狱内贩毒、吸毒,而且狱警也在或有意或无意地为犯人传递毒品。

  这种令人难以置信的事情却记录在了河南洛阳数家法院的判决书上。

  犯人为何能在监狱内贩毒,他们是如何拿到毒品的?记者通过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田俊霞运输、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被告人郝身党、宋学法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等法院官方文件(以下统称判决书)还原服刑人员贩毒经过。

  进货

  服刑犯与外界毒贩“谈价”

  刚至而立之年的郝身党,尽管小学未毕业,但这不妨碍他能将毒品弄到手。此次洛阳监狱贩毒案的主犯郝身党,1992年因盗窃被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4年在桐柏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因流氓罪加刑三年,1999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三个月。案发前在洛阳监狱七监区服刑。

  不同于郝身党,从犯宋学法经历简单了许多,判决书中称:“2009年6月1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案发前在洛阳监狱七监区服刑。”

  判决书中提到,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中旬,被告人郝身党在洛阳监狱服刑期间,通过同监区服刑人员被告人宋学法联系到狱外安徽籍贩毒人员段童新,被告人郝身党和段童新在电话中商定:段童新以每克750元的价格卖给郝身党毒品和底料各一包。

  段童新负责将毒品运送至洛阳火车站,由郝身党负责联系接收。郝身党指使其女友田俊霞向段童新提供的账户上汇款5000元,并到洛阳火车站北出口和段童新接头,收到藏有毒品和底料各一包的鞋、袜等生活用品。

  随后,田俊霞将装有毒品的两个塑料袋藏于其购买的烧鸡肚内,连同其他生活用品放在洛阳监狱附近的建华超市内,并告知了郝身党。

  收货

  狱警将毒品运送给犯人

  或许是有心之失,或许是无心之过,但可以肯定的是,50多岁的老狱警王景万将毒品运给了犯人。

  判决书中描述,2010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郝身党找到监区值班警察王景万,谎称女友为自己过生日送了点生活用品,放在建华超市内,请求王景万帮忙带进监区。王景万遂出狱将烧鸡和其他生活用品放到运送加工原料的货车上带进监狱交与郝身党。郝身党拿到毒品后,将毒品分装为50多个小包,分别以每包50至100元的价格通过现金交易、交换香烟以及让犯人家属往田俊霞银行账户上汇钱等方式卖给了乔伟波、张猛、张金全、董五一、卢利勇等服刑人员吸食。

  然而好景不长,2010年12月31日,洛阳监狱狱内侦查科从在押犯人张金全身上查获用白纸包着的棕色粉末两小包。经鉴定,其中含有海洛因成分。

  紧接着,2011年1月5日,郝身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隔离审查,后羁押于河南省第四监狱。

  2011年1月12日,宋学法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隔离审查,后羁押于河南省第四监狱。

  2011年1月22日,田俊霞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后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身党、宋学法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14日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代价 

   因为贩毒多“蹲”两年

 西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郝身党、宋学法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并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身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十年零四个月十八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被告人宋学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九年零四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7000元。”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俊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5月26日向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指控其运输毒品罪的罪名不成立,并于2011年7月7日作出判决:

  “被告人田俊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田俊霞的辩护律师薛红告诉记者,田俊霞已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查询到,洛阳中院已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记者无法在洛阳中院、老城区人民法院、西工区人民法院的公开信息中找到狱警王景万的判决信息。洛阳市七监区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王景万现在在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的若干行为,其中第七款的内容是“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司法部关于《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第四条也规定:“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

  根据判决书内容来看,狱警王景万违反了法律法规,那么王景万受到了哪些处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王景万由于过失,被降职降薪,尽管在案发初被拘留,但后来似乎又没事了。

  这种说法是否真实?如果狱警确实是无心之失,那么只是“意外”一次,毒品便进了监狱,以后再有“意外”,情况又会如何?此外,服刑人员为何可以多次与外界交流谋划运送毒品,经过此事后洛阳监狱做出了哪些补救措施……

  记者随即致电洛阳监狱狱政科、办公室等部门,但没有工作人员愿意接受采访。

  回应

  相关警察已受处理

  15日,洛阳监狱向记者证实,该狱狱内贩毒案已于2010年12月31日侦破,涉案罪犯郝身党、宋学法已受到法院加刑处理,相关责任警察分别受到党政纪严肃处理。

  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对“12·31”涉毒案件非常重视,厅局纪检监察部门立即对该案件立案调查,发现确有个别监狱警察涉案。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洛阳监狱分别启动了问责机制。将涉案警察王景万移交检察机关侦查起诉。2011年5月13日王景万被洛阳市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9日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1年9月23日,洛阳监狱给予王景万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两年处分,报有关机关取消警察资格;给予七监区监区长陈富强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内监管监区副监区长任建民行政记过处分;2011年9月27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分别给予主管副监狱长张克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监狱长楼珺诫勉谈话处理。综合《中国青年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