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综合知识试题:关于建筑设计企业风险管理的探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11:36:32

关于建筑设计企业风险管理的探索

[本文摘要]:论述了对于现阶段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采取风险管理方式进行技术管理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认识。

[关键词]:风险    风险管理    战略     信息沟通   

“风险就是与出现损失有关的不确定性。”

“风险管理是一个识别、确定、度量风险并制定、选择和实施风险处理方案的过程。”

我国的建筑设计企业大多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根据基本建设需要设置的非盈利性事业单位逐步改制到市场经济条件下自负盈亏的科技服务型企业的。同其它服务型企业一样,既要靠创造的产品价值获得合理的利润,也要勇于去承担由于自身行为不当主要是出现技术风险给客户和社会带来的经济损失。但对我国大多数设计企业来说,由于角色转变的时间还不够长,对引进、消化现代化企业管理的观念、方法、手段还不太适应,所以加强管理理论的研究、探讨就显得非常重要。本文对于风险管理认识的几点总结,希望能给同行一点启发,激发起共同研究的兴趣。

思考之一:现阶段设计企业应加深对风险管理认识必要性的探讨。

当我们说“设计是主导,是灵魂”这句话时,我们考虑的往往是设计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忽略了它的消极作用。试想一下,如果由于设计上的失误导致一个功能不健全、经济严重浪费、环境效益低下的建筑工程将会给社会带来怎样的负面效应。

“据1998~2000年近三年的全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抽查中,约有10%的项目为不合格产品。有的勘察报告与地质情况不符,有的设计、结构选型不合理,结构计算失误,承载力不够或保守浪费严重等……”

另据统计,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40%同设计有关。要是再把是否达到使用者满意作为指标作一次统计的话,那么符合科学合理健康标准的设计的比例恐怕就要低得多。

建筑设计企业的风险主要来自于技术质量风险。造成设计质量不高的原因很多,重要的有以下几条:管理不到位使得设计人员服务意识不强,没有树立起质量至上的理念;工程事故的赔偿额很低造成质量责任不清;近几年全国建筑行业的超常规发展,片面追求速度在客观上也使得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其结果是造成了设计企业的品牌效应不能在市场中得到有效凸出,企业的内在活力与创新精神不足等等。

以前搞建筑设计,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完成的,建设资金多为国家财政拨款,设计类型单一,功能简单,住宅建设是不盈利的社会福利,投资风险多由国家承担,设计单位之间缺少竞争,很少去主动研究设计中的技术风险。如今的建筑设计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展开的,建筑投资多元化,设计类型繁多,功能复杂,有相当大比例的建筑成为商品,建筑设计由买方市场变为卖方市场,设计企业之间质量与服务的竞争日趋激烈,管理在企业中所起作用越来越被重视。面对社会环境方面所起的变化,设计企业如果还不能迅速转变管理观念,树立起设计“风险管理”等现代概念,并将概念转化为企业共识,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生产力的话,那么企业的整体竞争水平就将大大落后于时代发展。

思考之二:风险管理应作为设计企业构筑技术发展平台,建立企业品牌的战略性手段。

《孙子兵法》《九变》篇中有这样的一段话:“智者之虑,必杂于利害。杂于利而务可伸也;杂于害而患可解也。”这段话启示我们,企业制定经营发展战略,一定要从利害两个不同的角度去作全面的把握。建筑设计企业中的“害”,主要是指建筑设计需承担的技术风险。具体分析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不合格的技术设计会误导施工;二是不理想的设计会影响业主的经济收入;三是背离进步的设计会制约社会效益的发挥。造成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可能给单位、业主、社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一种是给企业声誉带来无法估量的影响。

进一步分析设计专业的特性可以有助于理解风险管理对于保障设计技术质量的重要性。

首先作为一种产品,建筑设计同汽车设计、服装设计、家俱设计等专业不同,后者可以批量生产,作为模型的设计品应该达到无可挑剔、尽善尽美的地步;而建筑设计的个体差异性十分明显,除个别部分有标准设计外,其整体设计不可能有统一的模式、标准。这就决定了建筑设计风险识别的不确定性相对要大一些,且由于判断设计优劣的标准要因地制宜,因情况而不同,不能是建立在绝对逻辑基础之上的封闭式理论,而应遵循相对模糊的“令人满意”的原则,所以建筑设计领域风险管理的难度也要复杂一些。

其次是设计上的创新性给风险管理带来的影响。设计阶段实质上是目标的定位阶段,目标的选择具有挑战性,无论对于设计者还是对于业主或使用者来说,对目标的定位都要有一个深化理解的过程,传统管理是与“惰性”、“习惯”连在一起的,而科学管理是与“创新”、“效率”紧密相连的。“惰性”、“习惯”的设计是低技术含量的工作,低水平的竞争必将导致获取利益的最小化。作为动态管理,风险管理是比较适应于设计的这种创新特性的。

再次是随着工程建设程序的一步步展开,建筑设计对工程不可逆转性的影响作用也在逐渐加强,前序工作的微小失误经过放大作用可能会给后序工作带来意想不到的影响,经过精心排列的施工网络实施计划就可能被打乱,影响施工进度;施工后的成品可能会给最终使用者带来很多不便甚至是后患。这又告诉我们,对于设计技术风险,越早控制就越有利。风险管理强调的就是事前控制。

设计企业品牌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是企业竞争力水平朝一定方向发展累积的结果。其方向的发展是同这个企业技术水平能发挥到的最大极限相关联的。一个设计企业,不可能保证每个设计都十全十美,但必须保证有它拿手的过硬的拳头产品,这是它牢牢占据市场最好的广告。风险管理就是能起到保证企业过硬产品的一种必要手段。

思考之三:信息沟通是风险管理手段的关键性环节。

我们知道,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首要步骤,建筑设计中的技术风险识别正是通过对设计服务过程中必要信息的收集、分析完成的。如图所示的设计风险诊断评分图。  

将风险诊断评分

依次连接起来

可判断哪个阶段的

风险最值得重视

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目前来说可分两类:一是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在机构内部形成互相制衡,自动发挥作用的有效约束,形成反应敏捷的反馈机制、防卫机制。这是我们比较熟悉的质量管理方法,与传统管理方法不同的是,风险管理更进一步强调主动控制,更加重视信息的时效性。另外一类是风险转移措施即参加职业技术保险。前一种措施,信息的完善与准确对于加强管理的必要性自不必多说,就是目前我们还很不熟悉的后一种措施,也是建立在对信息的正确掌握和运用的基础之上。比如如果一个单位对所要设计的工程掌握的必要信息越多,对于技术风险控制的手段越完善,它参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费率可能就越低。反之亦然。

在设计服务各阶段中,对信息沟通的侧重点、信息沟通的方法、手段各有不同。

设计策划阶段:这是一个业主与设计者通过信息交流、互动来完成设计的阶段。设计者掌握话语沟通的主动权,但决策权却由业主掌握。双方应在准确完整表达出自己的意图,彻底理解清晰对方的意图的基础上,作出必要的修正,最终达成一致。决策风险由业主承担,技术风险由设计单位担当。

这里会有这样的情况值得引起注意。

有的设计企业对于需要自己提供的信息表达得不完整、不准确误导了业主的决策,结果导致工程的失败。也有的企业为一味迁就业主,不惜违反设计规范,甚至于为规避图纸审查,弄虚作假。这都是承担了本不该由设计单位承担的决策风险。这样的企业必将在竞争中被淘汰出局。

设计阶段:常规作法是设计人员完成施工图设计,再由管理人员纠错的事后控制方式。更合理的作法是主动控制方式。如根据类似工程发现的错误,科学合理的归结成若干控制点,事先要求引起设计人员的注意。每一次都能针对不同的

工程不同的设计人员提出相应的要求,力求犯过的错误不再重犯,有利于系统纠正失误。将这一过程建立起风险管理档案,作为管理资料保留下来,会有利于企业质量管理的稳定发展。其实在一个管理严格、正规的设计企业中,设计图纸经过校对、审核、审定等阶段的内部审查及审图机构的审查后,图纸中的明显错误会大大减少,不难达到合格的标准。但在工程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变数可能导致图纸部分甚至全部失效。据笔者多年的经验总结,主要是缺少沟通环节造成的。从设计人员角度出发,一方面,设计人员在理解业主意图方面可能会产生偏差,在表达方面可能会产生误导,没有甲方建筑师的业主多数是在面对建筑成品而非建筑图纸时才能发现设计偏差,而有甲方建筑师的业主要做得好许多;另一方面,设计人员的设计意图或因图纸表达问题或因双方理解角度不同,不能得到施工人员的正确实施,如有驻现场工地设计代表的介入与沟通就会减少这类错误。

跟踪服务阶段:为什么设计完成后还要进行跟踪服务?因为建设工程最终不是靠图纸设计出来的,而是靠现场施工做出来的。设计图纸出来后不一定能完全按图施工,有个别之处可能要根据业主的要求或设计者产生了更理想的处理想法作出修改;也有可能不符合现场施工要求作修改;还有可能存在没有检查出的错误。这都需要设计人员与业主和施工人员及时的沟通。另外还存在这样的情况:有时可能因设计表达的不明确或是施工人员专业水平的欠缺导致施工人员对设计的误解。所以现场工地的信息沟通同样必不可少。

使用后评价阶段:通过寻求实际使用与设计目标的差距,通过寻求“顾客关注点”等以改进设计,把握市场发展脉搏。

主要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监理概论》  中国建筑监理协会组织编写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3年1月

《建设工程信息管理》   中国建筑监理协会组织编写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3年1月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中国建筑监理协会组织编写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3年1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释义》   国务院法制办等编著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