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叉折磨女生视频:莫要“堵了前门开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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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要“堵了前门开后门” 2011年11月18日 16:27   中国纪检监察报   【字体】   大 中 小

  据某地一位检察长介绍,近两年其所在检察院查办了几起腐败窝案,20多人获刑,但其中却无一行贿者被定罪。“很多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挖空心思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确实恶劣。但无奈的是,出于办案现实的考虑,对行贿者处理往往偏轻。”

  从逻辑关系来看,有受贿必有行贿,可在这组对偶犯罪中,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的查处率却有一定差距。长期以来,查处贿赂案件“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在不少地方普遍存在,因受贿锒铛入狱者常有,因行贿定罪获刑者却不常有。

  行贿处理偏轻,是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社会认识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一方面,现行刑法规定对一般行贿罪定罪较轻,情节不严重的,判刑为5年以下,且行贿人只要在被追诉前有所交代,便可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也规定得较为笼统模糊,使得行贿犯罪往往处于定性难、处罚难、责任落实难的困境。同时,贿赂犯罪大多数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的,侦查人员为了侦破案件,顺利取得行贿人口供,有时也会对行贿人“网开一面”。此外,社会舆论普遍认为,行贿人是被动的甚至是被迫的,是贿赂行为中的相对“弱者”,应从法律和道德上给予“宽容”。

  事实上,受贿与行贿互为因果,没有行贿者的糖衣炮弹,就没有受贿者的以权谋私。行贿受贿不能实行同罚,严重挫伤了法治正义的权威和公平,损害了社会风气和法律信仰。更为重要的是,行贿者屡屡逍遥法外,还会有所助长“金钱公关”的底气,增加了反腐倡廉的难度。

  诚然,宽待行贿的策略在短期内有助于惩治受贿者,但却无法根治贿赂行为这一顽疾,因为行贿者的行贿意愿并不会因受贿者的落马而消除。正如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所指出的:“宽纵行贿助长行贿之风盛行,使受贿行贿案件处于恶性循环之中。行贿大行其道,方式方法不断变换花样,受贿行为必然水涨船高。”而致力于廉政研究的专家任建明教授,也用自己长期调查的结论,推翻了行贿者“弱势论”。据介绍,行贿者普遍会获得10倍于行贿投入的回报,也就是说,在权钱交易中,行贿者拿了收益的绝对“大头”。

  行贿与受贿,是一根青藤上结出的两个“毒瓜”。在处理上重受贿轻行贿,无异于“堵了前门开后门”,仍会不断有腐败病毒乘虚而入,侵蚀国家和社会的健康肌体,亟待纠正。(张遇哲)

 (责任编辑:姜永斌)